国有企业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和驾驶员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办公车辆使用管理规定(范本)

国有企业办公车辆使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管理,保障行车安全,提高公务处理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遵循“审批使用,计划维修,考核激励”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办公车辆管理,主要包括:日常使用管理、维修保养管理、驾驶人员考核管理三个方面。
第二章办公车辆使用管理第四条办公车辆是指由公司******管理,用于公司领导处理公务事项的各类在用车辆。
第五条办公车辆使用范围包括:公司领导的正常拉班;接送参加各种会议的公司领导、机关科室长等;来往客户的接站、送站;办理公务接送等。
第六条使用车辆坚持实行事前审批制度,除正常拉班外,其他所有事项用车的,一律实行事前审批制度,由用车部门填写用车申请单(附件1),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提报******予以安排。
遇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的,可由******先安排用车,后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办公车辆必须指定专人驾驶,不得以任何理由外借,也不得让非指定人以外的人员进行驾驶。
第八条 ******指定专人负责所有办公车辆的派遣和调度,并在用车申请单上签字。
领导和各部门人员不得自行调度使用车辆,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
第三章办公车辆维修保养管理第九条办公车辆严格执行《年度车辆维修保养计划》,严禁计划外各类维修保养事项的发生。
每年年初,由车辆调度根据车辆状况编制车辆维修保养年度计划,维修保养计划经审批确立后,不得变更,不得擅自增减维修保养项目。
第十条为确保公司公务用车,车辆维修保养原则上安排在节假日、双休日进行,由指定修理厂家进行维修保养,不得占用工作时间,不得在非指定厂家修理。
第十一条车辆的年检、一般保养、清洁、停放以及办理保险等车务手续由驾驶员负责。
第十二条驾驶员出车前必须做好车辆检查,车容整洁、车况良好、部件齐全、制动有效,不允许病车上路。
如有部件损坏和不安全因素隐患,应及时处理直至修复,确保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车辆在公司期间应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停车位,外出期间驾驶员应寻找合理的停车场所停放并保证车辆的安全。
机关公务车辆驾驶员管理办法

机关公务车辆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机关公务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工作,强化机关公务车辆驾驶员安全意识和技能,提高机关公务车辆驾驶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根据《机关公务员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企事业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属机构的机关公务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关公务车辆驾驶员的权限及职责第三条驾驶员的权限机关公务车辆驾驶员应当依法持有驾驶证,并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持证驾驶。
第四条驾驶员的职责1.维护车辆和设备的正常使用,保证车辆及设备的完好性;2.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司机职业道德纲要;3.保证完成车辆安全检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安全地驾驶公务车辆,确保车辆运行安全;4.确认车内乘员的人数是否符合规定,驾驶车辆时让车内乘员正确使用安全设施;5.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的管理制度,确认车辆用途是否符合规定、出车不得超时等。
第三章驾驶员培训及考核管理第五条培训制度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企事业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属机构应当制定符合职责和任务的机关公务车辆驾驶员培训计划和课程,定期进行培训,提高机关公务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考核制度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企事业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属机构应当建立机关公务车辆驾驶员考核制度,定期考核机关公务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针对考核结果及时加强驾驶员的技能培训。
第四章对机关公务车辆驾驶员管理的监督第七条相关部门监督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企事业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属机构对机关公务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应当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配合,按照规定对机关公务车辆驾驶员培训和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确保机关公务车辆驾驶员达到标准要求。
第八条车辆管理部门监督机关公务车辆驾驶员的使用应当由车辆管理部门监督,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确保机关公务车辆驾驶员及车辆使用符合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国有企业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提高运营效率和安全性,保障公私财产和人身安全,特制定国有企业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定。
一、车辆管理1. 国有企业车辆是企业财产,必须严格管理。
企业须在企业法人或经办人出具的申请书上注明用车理由及车牌号码、型号、资产编号等。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使用国有企业车辆。
2. 国有企业车辆财产证明文件必须齐全并按时录入固定资产账目中。
车辆操纵装置、照明及信号装置、制动装置、轮胎、车身及车桥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定期检验并保持良好状态。
3. 国有企业车辆应定期维修,保养、洗车,确保行驶安全。
对于维修保养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不得篡改、弄虚作假。
4. 驾驶国有企业车辆参加公务活动必须按规定取得行驶证,使用免费通行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按指定路线、时间、地点行驶,不得违法作业。
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故障及时间超标需及时向企业领导报告。
5. 非公务用车需要申请,必须得到企业领导同意,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如非特殊情况,禁止国有企业车辆外借或私自使用。
6. 对于超过使用年限或损坏严重的国有企业车辆,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淘汰、处理。
达到淘汰条件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国有企业车辆,应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可入库或用于新车购置。
淘汰的车辆应及时报废。
二、驾驶员管理1. 驾驶国有企业车辆的驾驶员,必须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严格招聘,依法进行培训,取得公路驾驶执照或其他证件。
2. 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超速行驶等违规行为,驾驶员应按照交通法规行驶,遵守企业规定,确保行驶安全。
如出现事故、超速行驶等问题,将会严肃问责。
3. 驾驶员与国有企业车辆绑定,私自外借、变卖、换车等行为严格禁止。
驾驶员超期使用国有企业车辆,需得到企业领导同意。
4. 驾驶员要在规定时间内领取行驶证、驾驶证等证件,及时进行检修、保养,确保车辆更好地运营。
5. 驾驶员现场燃放烟花爆竹、私建车库、私拉乱扯线路,将会严肃处理。
国有企业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国有企业公务车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公务车辆管理,规范车辆使用行为,提高车辆利用率,降低运营成本,确保公务活动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企业公务车辆管理指导思想是节约使用、规范管理、服务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有企业公务车辆管理范围包括企业所属车辆、租赁车辆、借用车辆等所有使用于公务活动的车辆。
第四条国有企业公务车辆管理应遵循合理使用、科学调配、依法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国有企业公务车辆管理应依法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行业标准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
第六条国有企业应设立专门的车辆管理部门或委派专人负责公务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车辆购置与报废管理第七条国有企业公务车辆的购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采购管理制度进行,确保购置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第八条购置车辆应优先选择新能源或节能型车辆,并根据公务需要合理确定车辆数量。
第九条公务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时,应及时报废,并做好相应的注销手续。
第三章车辆配备与使用管理第十条国有企业应根据公务需要合理配置公务车辆,并建立有效的车辆调配和调度机制。
第十一条公务车辆使用以公务活动为目的,禁止私人使用和超范围使用。
第十二条公务车辆的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和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行车规范。
第十三条公务车辆的使用应合理规划行程,优化路线,减少里程,节约能源。
第十四条公务车辆的保养、维修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加强对公务车辆管理的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防止管理漏洞和不正之风。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应定期开展对公务车辆使用情况的考核,对不合规或违规的行为进行追责和处理。
第五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如下:1.公务车辆登记表2.公务车辆维修记录表3.公务车辆使用申请表4.公务车辆年度运营报告附:法律名词及注释1.国家有关规定:指国家针对公务车辆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如《国有企业法》、《车辆购置管理办法》等。
国有企业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国有企业公务车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公务车辆的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加强国有企业行政事务的运行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包括中央和地方层面的国有企业。
第三条国有企业公务车辆是指国有企业用于公务目的购置、使用的机动车辆,包括轿车、MPV、SUV、商务车等各类车辆。
第四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公务车辆管理制度,明确公务车辆的组织、管理、使用、维护和报废等要求。
第五条国有企业公务车辆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坚持节约资源、节能减排的目标。
第二章公务车辆购置第六条国有企业购置公务车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使用拨款或者自筹资金购置。
第七条公务车辆的购置应当经过需求审批、预算审批、采购程序和财务审批等程序,确保合规性和效益性。
第八条公务车辆的采购应当优先选择能源利用效率高、环境友好的车型,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
第九条公务车辆的保险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的相关规定进行,保障车辆和使用人员的安全。
第三章公务车辆使用第十条国有企业公务车辆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公务需要,确保合理使用、资源节约。
第十一条公务车辆的使用应当制定具体的使用范围和时间,不得超出公务需要范围。
第十二条公务车辆使用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不得私自改变行驶路线和途径。
第十三条公务车辆使用应当按照规定的驾驶人员驾驶,不得擅自借用或者转借他人使用。
第四章公务车辆管理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公务车辆管理制度,明确公务车辆的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公务车辆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公务车辆的维修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法定程序报销,不得越权操作。
第十七条公务车辆应当定期进行保险和年检,确保车辆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五章公务车辆报废第十八条公务车辆在达到报废标准或者超过使用寿命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废。
第十九条公务车辆的报废应当经过审批程序和具体废弃处理,不得私自处置或者转让。
国有公司总部公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公司总部公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总部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提升集团品牌形象,节约管理费用,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对公务车辆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总部车辆使用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公务车辆是指总部持有产权或虽非总部产权但由总部直接管理的用于公务用途的车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车辆管理是指总部公务车辆的配备、运行管理、处臵和公务交通费用管理等。
其中公务车辆配备包括按规定购臵、更新、配备公务车辆等;公务车辆运行管理包括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管理等;公务车辆处臵包括报废、变价出售等。
第二章公务车辆管理机构第四条办公厅统一管理总部公务车辆,负责总部公务车辆具体事务的管理,编制费用预算及车辆购臵、调度、运行、维护、处臵等。
第五条财务部负责总部车辆的折旧、更新、处臵的账务处理,负责交通费用的审核和支出。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按照国资委、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管理和核定集团公司公务交通补贴等事项。
第三章公务车辆使用管理第七条车辆配备与使用(一)集团公司为高级管理人员配备公务用车,按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中有关要求执行。
(二)集团公司为享受副总经理级待遇人员、总经理助理级人员提供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2.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28万元以内。
车辆的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保险费、车检费、车船使用税,采取年度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方式进行严格管理。
车辆的燃油费、停车及过路桥费等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采取年度预算范围内限额报销方式进行管理。
同时,不以任何形式发放交通补贴。
(三)公务(含外事)接待、机要交换、老干部服务、外部董事服务、大额现金提取、重要票据交换等专项工作或发生员工紧急就医等特殊情形,集团公司调配公务车辆予以保证。
(四)集团公司原则上不为总部其他员工配备或提供公务车辆,对员工因公务活动而产生的交通费用给予适当补贴,按员工职级核定报销限额,凭有效票据报销(详见†公司总部员工公务交通费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完整资料)

感谢所有参与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的同 事和员工,是他们的辛勤工作和无私 奉献,使得本管理办法能够得以顺利 实施。
感谢所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读者,是 他们的反馈让我们能够不断完善和优 化本管理办法。
THANKS
感谢观看
员工需提前申请公务用车,注明用车时间、地点 、原因等。
02
调度安排
公务用车管理部门根据申请情况,进行合理调度 ,确保用车需求得到满足。
车辆保养与维修
定期保养
公务用车需定期进行保养,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维修申请
如车辆出现故障,需及时向公务用车管理部门申 请维修。
车辆年检与保险
年检制度
公务用车需定期进行年检,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达标。
03 实施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有助于促进国有企业的现 代化管理水平的提升,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02
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用车范围与标准
公务用车范围
国有企业中,因公出差、开会、调研、学习等涉及的交 通工具。
用车标准
根据出差目的、里程等因素,确定乘坐的车型,如轿车 、商务车等。
用车申请与调度
01
用车申请
04
细则
用车计划与安排
部门用车需求申报
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定期向公务用车管理部门提交用车计 划申请。
用车计划审批
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车辆可用 情管理部门根据用车计划,提前发放派车单,明确用车时间 、地点、事由等。
车辆调度与使用
01 规定》
《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监督
03 检查办法》
《国有企业公务用车购置
02 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公务用车报废
04
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完整资料)

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完整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优秀版资料,欢迎下载)国有企业公务车管理办法(2015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务车使用和管理,充分利用车辆资源,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省车辆费用开支,确保用车安全,结合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职能部室,公务车包括公司所辖所有公务用车。
第三条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全部公务车的统一管理及调度,负责年度公务车相关费用预算提报。
第四条经理办公室指定车辆管理员负责车辆调度、车辆维修保养、费用控制、人员驾照查验、交通安全教育等工作。
第五条公司公务车辆采取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定点维修、刷卡加油、定点保险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公务车购置第六条公务车选购原则(一)适用原则:选购的公务车能适应公司工作需要。
(二)经济原则:选购公务车应考虑公司的经济承付能力,贯彻勤俭节约的精神,选购经济实用、物美价廉的车辆.(三)耐用原则:选购时要特别注意公务车的质量和技术性能,尽量选购适应性强、安全可靠、经济耐用的车辆。
第七条公务车采购依照公司固定资产采购流程办理。
第三章公务车档案管理第八条公务车档案包括车辆证件、重要手续资料、公务车卡片及技术档案。
第九条车辆管理员负责妥善保管车辆证件、重要手续资料(如保险单、纳税缴费记录等).第十条新车购进后,车辆管理员负责建立《公务车登记卡片》(见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
第十一条车辆管理员负责建立、更新和保管公务车技术档案资料,包括:(一)车辆运行基本情况记录.(二)车辆牌照变更、改装、改造等情况记录。
(三)车辆维护保养和维修记录.(四)车辆保险记录。
(五)车辆使用费记录。
第四章车辆使用管理第十二条车辆使用人是指经过公司批准取得公务车临时使用权的公司职工。
第十三条车辆使用人必须持有驾照,必须严守交通规则。
第十四条车辆使用人应按批准的路线行车,不得随意变更目的地。
第十五条严格按规定人数乘车,不得超员.第十六条车辆使用人不得将车辆交由其他人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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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和驾驶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本部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公务车辆资源,保障行车安全,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公务车辆是指集团公司为保障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等配置、使用的机动车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下属子公司公务车辆
按本办法的原则管理,具体办法由各子公司另行制定。
第三条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集团公司本部的公务车辆管理,是公务车辆调度、管理的实施部门。
二、车辆使用范围和审批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的,由集团公司办公室统筹安排车辆并做好车辆使用情况登记:
(一)集团公司员工在市内办理公务原则上不安排车辆接送,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审批,由办公室统筹安排。
(二)集团公司各部(室)员工在南宁市外出差,员工原则上乘坐火车或班车出差,特殊情况(根据出差地的实际情况)需派车,经领导审批同意后可派车。
(三)集团公司员工在南宁市外出差,因急需赶时间参加重要会议或活动等特殊情况可以安排车辆到南宁机场、火车站及车站
接送。
(四)集团公司公务接待,可以安排车辆接送。
第五条集团公司各部(室)到市内、外的公务用车,应先到集团办公室办理用车审批手续,由集团公司办公室凭集团分管领导批办意见统筹安排车辆(审批表格详见附件一)。
没有办理用车审批手续的,不予安排车辆。
各部(室)不能直接调用公务车辆。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部(室)到市内、外的公务用车,应按照节约有效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3人以上(含3人)需使用公务车辆,办理用车审批手续后由办公室派车,3人以下需使用公务车辆原则上不予派车,特殊情况经领导同意并办理用车审批手续后可由办公室派车。
第七条集团公司办公室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的规定,不得公车私用,更不允许将公车视为个人的专用车辆。
第八条除有紧急公务或公务接待任务,而集团公司公务车辆无法满足需要时,可临时借用下级单位车辆外,各部(室)及个人不得以其它任何理由占用下级单位车辆。
第九条集团公司因会议和集体活动需要,在现有公务车辆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社会租赁等方式解决。
第十条加强对公务车辆的调度和使用管理,做到科学管理、合理调度,同一公务活动,能用一辆车的,原则上不派两辆车。
要指定专人负责车辆保管和维护,确保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除出差在外未能及时返回的车辆外,按照有关规定,公务车辆集中停放在办公大楼停车场。
三、车辆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车辆使用、车辆维修、保险及年检等数据档案,以便对公务车辆进行日常的动态管理,杜绝使用证照不齐全的车辆。
在使用车辆过程中,要自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遵守交通规则。
不得超速行驶、酒后开车。
注意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身和车辆安全。
第十二条公务车辆使用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要注意保护现场并及时向集团公司办公室汇报,由集团公司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
同时按照保险条例向保险公司报案。
四、车辆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严格按规定对车辆定期进行保养和维修,及时更换机油及有关易损部件。
分管车辆的驾驶员要爱护车辆,应对分管车辆进行安全日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使车辆随时保持良好状态,确保行驶安全,杜绝带病车辆上路行驶。
由于驾驶员人为责任,维护保养不当造成车辆部件损坏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驾驶员的管理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公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管理,每年经过内部评标在南宁市内择优选择一家车辆修理厂,作为定点维修厂,负责集团公司车辆维修。
每年由集团公司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考核评定,主要考核修理资质、质量、价格、修理时间、服务态度等,对于考核评定不合格的定点维修厂终止与其合作关系。
五、车辆经费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严格按照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为了保障公务用车安全,可为车辆酌情购买一部分商业保险。
并按规定缴纳车船税、过路过桥费,按时为车辆进行年检。
第十六条公务车辆的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及过路桥费等各种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在年度预算额度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执行,并列入司务公开范围。
六、车辆用油管理
第十七条驾驶员负责车辆的加油,不得因车辆缺油而影响公务用车。
第十八条在南宁市内加油实行定点管理,由集团公司办公室在广西区内选择一家信誉度高,便捷的汽油销售管理公司作为定点加油点,按车辆数量购买油卡,每月由集团公司办公室按财务预算额度对加油卡进行充值,原则上只能用油卡加油,不得用现金支付油费,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现金支付的,需注明原因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方可报账。
第十九条在南宁市外出差沿途加油,应到正规的加油站加油,加油发票的信息必须与出差的日期、途径地或目的地相吻合。
禁止虚报油耗发票,如违反,将根据金额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车辆配置、更新、报废
第二十条公务车辆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进行配置,配备使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第二十一条公务车辆使用年限超过8年已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车辆安全状况、排放要求等不符合有关部门的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可以申请更换。
虽然使用年限超过8年但仍能正常使用的,经交通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车辆,应当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严格审查在用车辆是否属于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的车辆、检验是否属于已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发现有此类情况的车辆立即停止使用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杜绝不合格车辆上路行驶。
公务车辆的报废严格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的规定执行。
公务车辆的出售按照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八、交通违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交通违章罚款及处分由驾驶员或车辆使用者承担。
第二十四条私自将公务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因私使用车辆,造成责任事故,违规人员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二十五条公务车辆不按规定停放造成车辆损坏或被盗,视情节及损失,使用者要赔偿并按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处理。
九、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驾驶员要加强政治学习,提高思想觉悟,端正服务态度,谦虚谨慎,遵守劳动纪律,热爱本职工作。
集团公司办公室应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和管理,定期组织学习,严格管理,并注意关心和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上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驾驶员要认真保管好车辆的所有证件、车钥匙、随车工具、备用轮胎、千斤顶、灭火器、备用备件等。
同时必须爱护和保养车辆,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勤擦洗,随时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第二十八条驾驶员在上班时间内不出车时,应在各自岗位待命,做到随叫随到,及时出车,文明驾驶,服务周到,不得借
故拖延。
第二十九条驾驶员不得私自开车外出,不得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员驾驶,否则,一切后果由其本人负责。
第三十条驾驶员应自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遵守交通规则。
不得超速行驶、酒后开车。
注意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身和车辆安全。
第三十一条驾驶员要遵纪守法,严守国家秘密。
不打听、不传播领导之间或领导和客人之间的谈话内容,不得泄漏国家和集团公司秘密。
十、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公务用车审批表
申请部室:申请人:申请时间:
员,驾驶员凭此单出车。
2、申请人用车完毕,驾驶员填写相关内容并将此单据交集团办公室存档备案。
3、出车途经地只需写明途经路线县(含县)以上的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