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
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考核办法

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的建设与管理,不断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推动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类别的培养目标和要求,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指导采取导师组集体指导或双导师指导等形式。
导师组指导是指多名导师结成组,对一名或多名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指导;双导师指导是指为每名专业学位研究生配备两名指导教师,即一名理论导师和一名实践导师。
第三条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从来源上分为校内导师和校外兼职导师。
在具体指导任务上,校内导师一般担任理论导师,侧重指导学生进行理论学习和研究;校外兼职导师一般担任实践导师,侧重指导学生进行专业实践。
第四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是培养和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应根据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实际需要通过遴选产生。
导师遴选工作应有利于保证和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有利于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促进导师队伍结构的不断优化。
第五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遴选须坚持品德与业务全面考查的原则。
对品德的考查应重点关注师德表现和责任心;对业务的考查既要注重学术水平,更要注重实践背景和指导能力。
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和聘任。
选聘工作应坚持标准, 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择优。
第二章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职责第七条自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及我校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恪守学术道德,弘扬优良学风,注重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严谨的科学精神、精湛的专业技能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第九条积极参与制定、修订本专业学位及其相关专业领域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根据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际情况,为指导的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研究生导师管理制度_研究生导师管理制度条例

研究生导师管理制度_研究生导师管理制度条例研究生导师管理制度_研究生导师管理制度条例导师是指导他人学习、进修、或撰写学术论文的教师或科研人员,在研究生的学习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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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导师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明确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应履行的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导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三条导师应具备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学术水平和指导质量。
第四条导师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应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在教学和科研一线工作,担负实际指导研究生的责任。
第二章招生第五条导师自觉遵守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积极参与学校和院系研究生招生宣传和优秀生源选拔活动;树立宁缺毋滥的质量意识,严格把握人才选拔质量关,在考核中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不断提高我校研究生招生质量。
第六条博士生导师应每年参加院系组织的招生资格审核,通过审核的导师列入当年招生简章,且需在招生简章中公布导师简介及联系方式,便于考生选报适合的学科及研究方向,并能及时与所报导师联系。
第七条导师应根据科研需求及项目经费情况,确定自身招收研究生的数量,若无适合培养研究生科研项目的,原则上导师不招生。
博士生导师要按照招生当年指标类型规定的标准,承担支付所指导的博士生培养助研津贴费用。
第三章培养第八条鼓励建立由三位导师组成的指导小组(以下简称导师组)培养研究生,博士生的培养必须建立导师组。
导师组全程指导培养研究生,第一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负首要责任,导师组其他成员负责协助第一导师完成培养任务,必要时代行第一导师职责。
第九条导师、导师组要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与研究生一起制订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的选课和课程学习,帮助研究生打下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
为适应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充分发挥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加强我校对硕士研究生导师的管理与服务工作,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导师遴选、管理要适应学校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的发展需要,依据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和导师队伍建设规划,结合各硕士学位点的研究生培养规模,按需设置导师岗位。
第三条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理。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中青年专家、学者。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导师遴选工作要体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
第四条研究生导师是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的最重要因素,导师的遴选应有利于促进优秀人才成长和学科团队建设,有利于促进学科结构的优化,有利于促进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事业发展。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型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及管理。
第二章研究生导师职责与权利第六条研究生导师是学校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遴选聘任的具有招收、指导、培养硕士研究生资格的教师工作岗位,不具有行政、专业技术职务和荣誉称号性质。
第七条研究生导师岗位职责1.恪守职业道德,严谨治学。
能够执行有关学位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等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和学院关于研究生工作的安排和要求。
2.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其实施;承担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相关工作;支持和指导硕士研究生参与国内学术交流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积极为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产出科研成果创造条件。
3.参与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工作,对所指导的研究生的政治思想与道德品质、业务学习表现、科研与实践能力做出总的评价,并根据研究生的表现情况提出中期考核意见。
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制度

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制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制度范本为规范研究生导师的管理,提高研究生的质量,应制定规范的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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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规范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和考核工作,确保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以建设一支具有较高专业素养和一定职业背景,熟悉相关专业工作,能适应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需要、专兼职相结合、相对稳定的专业化导师队伍为目标。
第三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分为校内指导教师和校外指导教师。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四条校内指导教师遴选条件(一)热爱专业学位教育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具备培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能力。
(二)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5周岁以下;或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0周岁以下。
45周岁以下的申请人,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三) 能够系统讲授1门以上专业学位课程。
(四)熟悉专业学位教育,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实践能力,对专业学位所涉及领域有较深研究,近五年内其学术和科研条件满足以下条件的两项:1.拥有硕士专业学位相关领域执业资格证书;或在硕士专业学位相关领域的实践部门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或在硕士专业学位相关领域的实践部门有3年以上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工作经历。
2.承担过1项与硕士专业学位领域相关的省部级及以上或主持厅级以上应用性课题(前3名)或5万元以上横向课题。
3.在校定一般期刊发表过3篇以上专业学位领域相关的应用性研究成果(第一作者),或出版1部以上应用性著作(前3名),4.获得1项以上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或在专业学位相关领域指导研究生参加省部级以上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或取得五级及以上智库成果1项以上。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双导师”制度自议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双导师”制度自议“双导师”制度是指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导师团队化培养,即聘请两名导师为研究生指导教师,共同负责研究生的学术指导、实践指导和职业规划等。
这一制度在国内大学已经得到广泛应用,其重要性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可。
首先,双导师制度有利于学生的综合能力提升。
研究生的导师应该是学术和实践上的专家,但由于导师个体能力的局限性,可能会出现单个导师无法全面指导研究生的问题。
而有了双导师制度后,研究生可以被两名导师同时指导,一位导师负责研究生学术问题,另一位导师负责研究生实践问题,从而避免了因导师个体能力不足导致的指导不足的问题。
其次,双导师制度能够提供不同领域专业的交叉指导。
在双导师制度下,研究生能够得到来自不同领域专家的指导,这对于研究生学科交叉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当一名学生在进行跨学科研究时,可以找到两位导师,一位是该学生所在专业领域的专家,另一位导师则是其他领域的专家,这有助于学生获得更为全面、深入的指导和启示。
同时,这种跨学科的指导也可以为学生开拓更广阔的职业发展空间。
第三,双导师制度能够有效地提高导师的指导质量。
由于指导研究生的任务较重,单个导师只依靠自己的能力是很难完成所有的指导任务的。
而采用双导师制度后,双导师可以共同分担责任,相对于单个导师,可以对学生进行更为全面和深入的指导。
这样可以使导师在指导研究生时拥有更多的思路和资源,进而提高导师的指导能力和质量。
最后,双导师制度能够提供更为科学的评估体系。
双导师制度下,由于指导学生的导师团队成员数目较多,因此评估过程中可以采用相对较为客观、科学的评分体系。
这样可以避免评估过程中的主观性,使得评估结果更为准确、公正。
综上所述,双导师制度具有诸多优势,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双导师如何分工,如何避免双导师之间的博弈,如何保证研究生的学术独立性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以更好地完善双导师制度。
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研究生指导教师(简称研究生导师)指符合学校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由个人申请,经过学院、学校两级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遴选审批的具有招收、指导、培养研究生资格的教师工作岗位的称谓。
第二条研究生导师担负着全面培养研究生的责任,对研究生的培养起着决定性作用。
研究生导师的学术观点、学术水平、学术作风和工作态度直接影响着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研究生导师队伍是提高学校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的需要,各学院均应把导师队伍建设放在重要位置。
第二章研究生导师的职责与权利第三条研究生导师的岗位职责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
研究生导师须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并执行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研究生培养的过程中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具体要求为:(一)重视研究生德育工作1.及时掌握研究生的思想动态,帮助研究生正确理解方针、政策,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2.积极开展道德、法纪教育,教育研究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学校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引导研究生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要求研究生严格遵守科研道德和学术规范,引导研究生树立严谨的治学观和团结协作的精神;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公开发表或交流的学术论文、学术报告等学术成果负有保密和学术规范审查等责任;3.主动关注研究生的身心健康,关心研究生的生活,帮助研究生解决思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4.对研究生进行就业指导,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并为研究生就业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二)积极参与研究生招生工作1.按照学校和学院的安排,参与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评卷、复试、录取等工作,并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2.积极招收研究生,努力完成学校或学院安排的招生任务;3.在研究生入学时,做好入学教育,提出明确要求。
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进一步加强导师的组织与管理,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导师是研究生的指导者和培养者。
导师的遴选与认定,旨在选拔具有相应教学能力、学术水平和科研条件的专家承担研究生培养指导工作。
第二条导师的管理工作应有利于学校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
导师选聘,应建立能上能下、有进有出的动态机制,不断优化和提高导师队伍的结构与整体水平。
第三条根据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规模与研究生招收计划需求,科学设置导师岗位,遴选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导师。
第四条根据国家新增学位点评审工作和学科建设需要组织遴选。
第二章导师的遴选第五条导师分类1.导师根据学位授予类别,分为学术学位导师和专业学位导师。
2.导师根据指导方式分为专职导师和兼职导师。
专职导师为本单位的科研、教学人员;兼职导师为外单位的科研、教学人员。
第六条导师遴选的基本要求1.立德树人。
坚持教育者先受教育,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努力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更好担起学生健康成长指导者和引路人的责任。
2.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第七条导师遴选的基本条件1.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57周岁(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当年的9月1日),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紧缺学科、重点学科负责人年龄可适度放宽。
2,具有硕士或以上学位,无硕士学位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须有20年以上工作经验,且获得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资格10年以上。
辽宁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

辽宁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辽宁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为提高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突出专业学位研究生与学术型研究生培养的差异性,规范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选任及分配程序,根据《辽宁大学关于聘任研究生导师的实施办法》(校发[1999]115号)及全国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制度基本原则1.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行论文导师和实务导师共同指导的双导师制度。
原则上各专业均应采用双导师制度。
一些专业根据本专业特点及本单位导师指导能力情况,可以由论文导师同时指导学生的实习实践,不再选任实务导师。
2.论文指导教师为第一导师,实务导师为第二导师。
第一导师主要负责对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开题报告、学位论文理论部分等进行指导。
第二导师主要负责研究生在实践活动环节中实践能力的培养,对学位论文选题与学位论文实践部分等进行指导。
3.各培养单位应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为学生分配论文导师和实务导师。
分配导师的时间由各培养单位结合本专业特点及需求确定,但最迟不得晚于论文开题前1个月。
二、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1.第一导师遴选条件:具备学术型研究生导师资格的硕士生导师均可以聘任为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指导教师,各培养单位根据本单位专业实际情况作出更严格要求的,依据培养单位的要求执行。
具体评聘条件见《辽宁大学关于聘任研究生导师的实施办法》(校发[1999]115号)。
2.实务导师遴选条件(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
了解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性质、特点和培养目标,掌握专业学位教育的研究方法。
(2)身体健康,在业界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声誉。
(3)应具有专业领域内一线工作经验,具有丰富的实践管理经验,科研机构的一般应有持续稳定的研究方向和正在从事科研课题或主持重大项目。
(4)具备副高职以上或相当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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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为提高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突出专业学位研究生与学术型研究生培养的差异性,规范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选任及分配程序,根据《辽宁大学关于聘任研究生导师的实施办法》(校发[1999]115号)及全国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制度基本原则
1.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行论文导师和实务导师共同指导的双导师制度。
原则上各专业均应采用双导师制度。
一些专业根据本专业特点及本单位导师指导能力情况,可以由论文导师同时指导学生的实习实践,不再选任实务导师。
2.论文指导教师为第一导师,实务导师为第二导师。
第一导师主要负责对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开题报告、学位论文理论部分等进行指导。
第二导师主要负责研究生在实践活动环节中实践能力的培养,对学位论文选题与学位论文实践部分等进行指导。
3.各培养单位应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为学生分配论文导师和实务导师。
分配导师的时间由各培养单位结合本专业特点及需求确定,但最迟不得晚于论文开题前1个月。
二、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
1.第一导师遴选条件:具备学术型研究生导师资格的硕士生导师均可以聘任为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指导教师,各培养单位根据本单位专
业实际情况作出更严格要求的,依据培养单位的要求执行。
具体评聘条件见《辽宁大学关于聘任研究生导师的实施办法》(校发[1999]115号)。
2.实务导师遴选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
了解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性质、特点和培养目标,掌握专业学位教育的研究方法。
(2)身体健康,在业界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声誉。
(3)应具有专业领域内一线工作经验,具有丰富的实践管理经验,科研机构的一般应有持续稳定的研究方向和正在从事科研课题或主持重大项目。
(4)具备副高职以上或相当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
(5)有能力并保证一定时间对学员实习和实践进行指导,协助论文指导教师指导学员的学位论文。
三、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遴选程序
论文导师遴选程序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指导教师的产生依据《辽宁大学关于聘任研究生导师的实施办法》(校发[1999]115号)及研究生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培养单位有更严格要求的依各单位要求进行,结果报研究生院审批。
实务导师的遴选程序:
1.申请人填写《辽宁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实务导师资格申报表》。
2.申请人所申请专业所在培养单位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后,报本专业学位评定小组进行审议。
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确定为拟聘实务导师。
3.拟聘任结果经研究生院审批后生效。
四、聘期、增聘与解聘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教师聘期期为三年,自本办法施行当年起每三年进行一次全校专业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聘任工作;三年内每年进行一次新增导师聘任,同时,解聘超龄和上年度考核不合格导师。
凡不能履行指导教师职责,或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指导论文的,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
取消指导教师资格,由各专业学位培养单位提出,经各专业学位评定小组审议,审议同意取消导师资格的,须形成取消导师资格的书面报告并提交研究生院审查,研究生院对决议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最终决定。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