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XX学校科研成果与荣誉称号奖励办法

XX学校科研成果与荣誉称号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激励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从事科学研究,促进我校科研事业的发展,提高我校学术水平和科研竞争力,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以下简称教职工)的科研成果与荣誉称号奖励。
第三条奖励范围包括:(一)科研成果奖励:教职工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二)荣誉称号奖励:教职工在科研工作中表现突出,获得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等荣誉称号。
第四条奖励标准:(一)科研成果奖励1. 国家级项目:按照项目级别给予奖励,一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20%,二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15%,三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10%。
2. 省部级项目:按照项目级别给予奖励,一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15%,二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10%,三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5%。
3. 市厅级项目:按照项目级别给予奖励,一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10%,二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5%,三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2%。
4. 成果转化奖励:根据成果转化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成果转化实际收入的20%。
5. 论文奖励:按照论文的影响因子和发表期刊档次给予奖励,影响因子≥10的奖励金额为5000元/篇,影响因子≥5的奖励金额为3000元/篇,影响因子≥3的奖励金额为2000元/篇。
6. 专著、教材奖励:出版专著、教材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专著、教材出版费用的50%。
(二)荣誉称号奖励1. 国家级荣誉称号: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
2. 省部级荣誉称号: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3. 市厅级荣誉称号: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五条奖励的申请和审批:(一)教职工取得的科研成果和荣誉称号,应当符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奖励:1. 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完成人。
科研项目运行和奖励措施

科研项目运行和奖励措施
一、科研项目运行管理
1. 每个科研项目都需要设定明确的研究目标和步骤,制定详细的研究计划。
2. 项目组成员应按计划安排研究任务,确保各项工作高质量有序开展。
3. 定期召开项目组会议,研究进展和障碍进行检查汇报。
4. 保证研究资金和设备使用按计划有序开展。
5. 研究完成后及时整理总结研究报告和成果。
二、科研成果奖励
1. 对于已采用和应用的科研成果,给予现金或物质奖励。
奖励标准视成果影响程度定。
2. 每年评选年度优秀科研成果和项目,给予现金或奖状奖励。
3. 发表各类核心期刊论文,给予现金或其他物质奖励。
4. 申报和获得专利,给予现金或其他物质奖励。
奖励标准视权重等级定。
5. 鼓励团队成果,给予团队奖。
三、培养科研环境和士气
1. 定期开展科研培训和交流。
2. 建立科研论坛和网路平台。
3. 加强理论与实践结合,善于吸收经验借鉴。
4. 注重科研文化建设和培养。
以上就是一篇以"科研项目运行和奖励措施"为标题的示例内容。
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办法x xx 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促进我校科研、学科建设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奖励以奖金或奖励科研经费的形式发放和下达,每年度核定奖励一次。
第二章学术论文奖励第三条奖励范围我校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以xx 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学术论文。
第四条奖励条件1.论文应为学术论文,不包括摘要、访谈,或宣传报道性、普及性文章等。
2.论文发表在奖励期刊目录第一、二、三、四类的任一刊物上,后又被高水平期刊全文转载的,按最高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篇论文仅奖励一次。
3.发表在杂志上的学术论文,字数一般要求4000 字以上;发表在报纸(理论版)上的论文,字数须2000 字以上。
第五条校对学术奖励期刊实施动态管理,奖励期刊目录将随有关权威机构认定结果及学校学科发展实际而作相应调整。
第六条科研奖励的发放标准按照我校期刊奖励目录执行。
第三章国家级项目奖励第七条凡申报国家级项目,通过学校国家级项目预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学校给予项目主持人印制费补贴。
第八条凡申报国家级项目,通过国家通讯评审的项目主持人,学校给予项目主持人1 万元印制费补贴,同时,作为来年申报的重点课题,学校将在政策上给予重点扶持。
第九条凡申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获得立项并拨付经费者,学校将按到账经费的1:0.5 给予项目资金配套,同时,学校给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主持人另奖励现金5万元,给予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主持人另奖励现金3 万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每项一般项目主持人每月奖励1000 元,奖励持续三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主持人每月奖励800 元,每项重点项目主持人每月奖励1200 元,奖励持续两年。
奖金逐月由科研处划转财务处随工资发放。
立项无资助者,每项奖励项目经费3000 5000 元。
第十条凡是在国家级项目申报中获准立项的项目,每一项奖励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经费3 万元。
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一、总则1. 为了鼓励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提高科研水平,促进学校科研工作的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教师和科研人员。
3. 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成果质量和实际贡献。
二、奖励范围和条件1. 奖励范围包括:学术论文、学术著作、科研项目、科研奖项、专利成果、科技成果转化等。
2. 成果要求:(1)学术论文:要求在国内外正式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影响力。
(2)学术著作:要求正式出版,具有创新性和学术价值。
(3)科研项目:要求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级等科研项目资助。
(4)科研奖项:要求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级等科研奖项。
(5)专利成果:要求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6)科技成果转化:要求科技成果成功转化为实际生产力,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奖励标准和方式1. 学术论文奖励:(1)国际顶级期刊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
(2)国际权威期刊论文:每篇奖励5万元。
(3)国内顶级期刊论文:每篇奖励3万元。
(4)国内权威期刊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
2. 学术著作奖励:(1)专著:每部奖励5万元。
(2)编著:每部奖励3万元。
3. 科研项目奖励:(1)国家级科研项目: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
(2)省部级科研项目: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
(3)市级科研项目:每个项目奖励3万元。
4. 科研奖项奖励:(1)国家级科研奖项:每个奖项奖励10万元。
(2)省部级科研奖项:每个奖项奖励5万元。
(3)市级科研奖项:每个奖项奖励3万元。
5. 专利成果奖励:(1)发明专利:每项奖励5万元。
(2)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2万元。
(3)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1万元。
6.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根据实际贡献,给予成果转化团队或个人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奖励申报和评审1. 奖励申报:符合条件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可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提高科研水平与教学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和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奖励办法,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校教职工(校级科研成果奖包括分校、工作站教职工)取得的突出的科学研究成果,均按本办法实施奖励。
第三条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第四条按本办法实施的科研成果奖励为学校年度综合性奖励,每一年举行一次,由学校科研处组织实施。
第二章奖励范围与标准第五条自然科学成果奖(一)国家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技术进步奖按1:1 配套奖励。
(二)省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按1:1 配套奖励。
第六条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一)国家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特等奖按1:1 配套奖励;(二)省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特等奖按1:1 配套奖励。
第七条中央电大科研成果奖中央电大科研成果奖按1:1 配套奖励。
第八条校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1000 元,二等奖600 元,三等奖400 元。
第九条学术论文奖(一)在《Nature》、《Scienc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二)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 万元;(三)被《科学引文索引》(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 )、《科学评论索引》(ISR)收录的外文学术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四)被《科学引文索引》(SCI )、《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 )、《科学评论索引》(ISR)收录的中文学术论文,被《工程索引》(EI)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6000 元;(五)在《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摘录的学术论文,在《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以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两种报纸的理论版上发表的,每篇奖励元;5000 (六)在一级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0 元;(七)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0 元;(八)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摘要的或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文摘卡转摘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九)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和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 )来源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十)在省级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元。
学院科研成果奖评审办法

学院科研成果奖评审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我校教师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多出高质量、高水平且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成果,推动我校科研工作快速发展,我校决定设立校级科研成果奖,以表彰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原则
优秀科研成果奖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
申报优秀科研成果,每人限报一项。
评奖活动由奖励评审组评审,科研处负责具体工作。
评奖活动要贯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真正达到检阅成果、表彰先进、提高科研水平、调动科研积极性的目的,促进全校科研工作的繁荣与发展。
二、评选条件
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较大的社会影响,理论上有所创新, 有独到见解,能提出新思想、新观点;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分析实际问题准确、深刻,有说服力、能提出对实际工作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或在指导实际工作中收到了较好的效果;译著、译文要符合原著、原文的原意,对理论研究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三、奖励等级和数额
优秀科研成果奖分为一、二、三等奖三个等级,授予相应证书和奖金。
各级奖励名额由奖励评审组根据申报情况在
评选时确定。
其奖金按等级分别为3000元、2000元、1000 I Ttj O
四、评选程序
1、科研处在每次评奖前提出具体要求,以文件和校园网两种形式发布。
为确保工作准时高效,申报人员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申报工作。
2、科研处审阅参评成果的资格和条件,然后报奖励评审组评审,并依据评选条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优秀科研成果。
3、将评选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公布评选结果,予以表彰和奖励。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解释权属科研处。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动我省高校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科研组织进行科技创新、自主创新和推动科技进步的积极性,加速我省高校科技事业的发展,提高高校服务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我厅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每年评选一次。
包括下列奖项:山西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山西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山西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所有奖项分设一等奖和二等奖。
第三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其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依靠专家、科学评审、质量第一、宁缺毋滥和公平、公正的原则。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评审工作由省教育厅科技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报条件与组织第五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人和单位。
重要科学发现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指在学术上处于国际同类研究的领先或者先进水平,并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以及在基础数据的收集和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系统性的贡献;并对科学技术的发展有重要意义,或者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指主要论著已公开发行或者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引用或已应用。
第六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以下简称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
重要技术发明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作者:暂无来源:《科学中国人》 2019年第22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高等学校教师和科技工作者围绕国家战略需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世界科技前沿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推动高等学校创新人才培养,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
第二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在开展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并在创新人才培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高等学校教师、科技工作者和相关单位。
第三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设立下列奖项:(一)自然科学奖;(二)技术发明奖;(三)科学技术进步奖;(四)青年科学奖。
第四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实行提名制,每年提名、评审一次。
第六条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奖励管理、评审组织等工作。
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科学技术司。
第七条奖励工作办公室根据每年提名项目的学科分布等具体情况,聘请相关学科领域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的专家组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一)对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候选项目和候选人进行评审,提出一等奖、二等奖候选项目和青年科学奖候选人建议;(二)根据一等奖候选项目成果水平,提出特等奖候选项目建议;(三)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第八条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领域、行业及部门专家担任。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聘任制,每届20?30人,任期3年,任期届满进行换届,每次换届人数不低于总人数的1/3,原则上不得连任3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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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大学科研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我校广大教师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校科学技术研究水平、科技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能力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推动学校的快速发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配套资助、奖励范围及发放办法第二条配套资助和奖励范围:地(厅)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科技开发(横向)项目、成果获奖、学术论文与著作、国家专利、创新人才及团队、文学文艺作品获奖、体育比赛获得名次等。
第三条发放办法:1.科研经费配套资助。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依照等级和配套资助的基本原则给予相应的经费配套资助。
2.奖励金额为含税金额,分12个月发放。
第三章配套和奖励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各类奖励适用于我校教师为主要完成人且科研成果完成单位注明“焦作大学”名称,未注明“焦作大学”的科研成果,不享受相应的奖励。
我校教师本人在参展或参赛前需经学校同意,科研处备案,且以“焦作大学”名义参加,否则不予奖励。
教师指导学生参赛获奖或获得名次的不予奖励。
第五条按照《焦作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实行成果登记,科研处根据已登记成果,自行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成果进行汇总、审核、公示,无误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存在争议的科研成果,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评议决定。
未按要求进行成果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成果奖励。
第六条每年定期集中办理,对上年度科研成果进行奖励。
各类科研成果奖励费用纳入学校科研专项经费预算,每年度奖励一次;各类项目配套资助经费按照学校财务规定进行支取。
第七条弄虚作假、重复发表、一稿多投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证,撤销并追回其所有该项成果的奖励,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科研成果奖励,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条各类成果管理审批单位必须是党政有关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且是经本校组织申报或批准申报的,否则不予奖励。
第九条存在争议的科研成果,由个人提出申请,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查核实,由校学术委员会评议审定。
重大的权属争议必要时由完成人员自行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待争议解决后,学校再按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给予奖励。
第四章学术论文奖励第十条学术论文界定:1.学术论文指在学科研究、专业建设、教学研究与改革、行政管理研究等方面体现出研究性和学术性的有关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文章,且在正规期刊发表,不包括通讯报道、访谈录以及各种书籍的前言、序、结语和在增刊、特刊、专刊发表的论文。
在报纸上发表的理论文章,不包括新闻、通讯。
2.SCI分区以中科院SCI分区为标准。
第十一条奖励的论文刊物及奖励的等级:1.在期刊发表,被《科学引文索引》SCI第1、2区、《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引文索引》(A&HCI)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
2.在期刊发表,被《科学引文索引》SCI第3、4区、《工程索引》(EI)光盘版收录的学术论文,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发表的文章,每篇奖励8000元。
3.被《工程索引》(EI)扩展版收录的期刊论文,在《中国教育报》(理论版)、《中国科技报》(理论版)发表的文章,每篇奖励6000元。
4.在《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核心库)、《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核心库)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复印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
5.在《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扩展库)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扩展库)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收录期刊且属于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或属于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即“双核心”)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
6.在《河南日报》发表的理论性文章,在一般中文核心期刊(北大核心最新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7.被《数学文摘》、《物理文摘》、《化学文摘》、《心理学文摘》等国际类或国家级文摘要点转摘的学术论文,被SCI、EI、ISTP收录的会议论文(同一会议同一作者限奖1篇),在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8.除以上论文外,在普通本科院校学报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500元,在《焦作日报》发表的理论文章或专科学报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200元;在其他正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元,在我校学报发表的论文不予奖励。
第十二条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且我校教师为第一作者奖相应等级金额的100%,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且我校教师为第一作者的奖相应等级金额的30%、第二作者奖相应等级金额的10%,通讯作者奖相应等级的100%。
同一篇文章的作者均为我校教师的,奖金由第一作者领取,自行分配。
同一篇文章,如果属于多种奖励类型,则以最高奖励数额为标准,不重复奖励。
第五章学术著作奖励第十三条著作及奖励界定:1.著作包括著、编著、译著和教材。
著指完全是阐述作者独创的理论或观点并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方面的专门著作,原创达到60%以上;编著指利用已有的理论、方法、规定、标准,经编辑、整理、充实而形成的学术方面的著作;译著指根据已出版的著作进行翻译整理而成的著作;教材指国家规划、省规划、行业协会统编并经国家正规出版社出版的教学用书。
2.著作必须是已公开出版发行,且具有正规书号。
不含论文集、习题集、考试指导等一般通俗性、普及性、知识性出版物。
第十四条专著、一般著作类奖励标准:1.著:学术专著是指作者根据在某一学科领域内科学研究的成果撰写成的理论著作,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重要的理论或应用价值,在某一学科领域具有创新性,原创达到60%以上,每部奖励1万元。
字数在15万字以上者按相应级别给予全额奖励,低于15万字按相应级别奖励金额的50%奖励。
2.一般著作:一般著作包括编著、译著、教材。
一般著作每部奖励2000元,国家级规划教材每部奖励6000元、教育部规划教材每部奖励4000元、河南省规划教材每部奖励3000元。
字数在20万以上者,按相应级别给予全额奖励,低于20万字按相应级别奖励金额的50%奖励。
3.重印的专(译)著、编著、教材,内容相同、刊号相同的,不再奖励;修订再版的专(译)著、编著、教材,且书号不同的奖励同类同级别金额的50%。
4.只奖励我校教师为第一主编出版发行的著作,奖励金额由著作的第一作者领取并根据著作参编人员贡献量大小自行分配。
第六章科研项目(项目、创新人才、研究平台等)资助和奖励第十五条纵向科研项目资助类别:1.国家级项目:指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项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研究计划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以及其他相应等级的国家级项目。
2.省(部)级项目:指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国家有关部委下达的计划项目;河南省科技厅下达的计划项目、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及其他相应等级的省(部)级项目。
3.地(厅)级项目:指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项目、自然科学计划项目、教育科学计划项目,以及其他相应等级的地(厅)级项目。
4.创新人才、创新团队类项目:主要包括科技部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部重点领域创新团队,教育部创新团队项目、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河南省科技创新杰出人才计划项目、河南省科技创新杰出青年计划项目,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
5.研究平台:主要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河南省院士工作站、焦作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究平台。
第十六条科研项目配套和奖励方式:1.国家级项目:我校作为第一主持完成单位且我校教师为第一主持获得的国家级立项项目,学校根据到账经费1:2配套,未给与经费资助的自筹经费项目,理工类项目每项资助5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每项资助3万元;我校作为主要完成单位(限前3名)且我校教师为主要完成人联合申报的国家级立项项目,学校按照课题组划拨到我校的实际科研经费给予1:1配套。
我校作为主要完成单位承担的国家级子课题,按省部级项目对待。
我校作为第一主持完成单位且我校教师为第一主持获得的国家级立项项目结项后,国家级自然科学类项目和国家社会科学类项目每项给予3万元奖励;我校作为主要完成单位且我校教师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与外单位联合完成的国家级立项项目结项后,学校按照参与名次第二完成人、第三完成人、第四完成人和第五完成人依次给与1万元、7000元、5000元和3000元奖励。
我校多人共同参与的同一项目,只奖排名最前一位。
我校作为第一主持单位完成的科研成果,通过国家科技部鉴定的,每项给予1万元奖励。
2.省(部)级项目:我校作为第一主持完成单位且我校教师为第一主持获得的省(部)级立项项目,学校按到账经费1:1配套;我校作为第二完成单位且我校教师为主要完成人的省(部)级立项项目,学校按照课题组划拨到我校的实际科研经费给予1:0.8配套。
我校作为第一主持完成单位且我校教师为第一主持获得的省(部)级立项项目结项后,省(部)级自然科学类项目和省(部)级人文社科类项目每项给予1万元奖励。
我校作为第一主持完成单位且我校教师为第一主持完成的科研成果,通过省科技厅鉴定的,每项给予2000元奖励。
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且我校教师为第一主持完成的省(部)级项目奖相应等级金额的30%。
3.地(厅)级项目: 我校作为第一主持完成单位且我校教师为第一主持获得的地(厅)级立项项目,学校按到账经费1:0.5配套。
我校作为第一主持完成单位且我校教师为第一主持获得的地(厅)级立项项目结项后,教育厅计划项目给予2000元奖励,其他有关厅级单位下达的厅级项目及焦作市科技计划项目给予1000元奖励,河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下达的项目给予500元奖励,焦作市社科联项目给予100元奖励。
4.我校申报的各类创新人才项目和创新团队项目,根据申报类别给予相应的资助。
科技部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部重点领域创新团队,每项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教育部创新团队项目、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河南省科技创新杰出人才计划项目、河南省科技创新杰出青年计划项目,每项给予6万元经费资助;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每项给予2万元经费资助。
5.由我校教师组织申请的科研平台获得上级单位批准的,按照研究平台级别给予申请教师或申请团队相应的奖金奖励,国家级给予5万元奖励,省(部)级给予2万元奖励,市(厅)级给予3000元奖励。
第十七条科研项目配套和奖励规定1.研究项目须纳入学校科研计划,项目经费须划入我校银行账户。
按合同(协议)科研经费从我校财务账户拨给外单位,转出的经费数额不计入相应的配套。
2.项目配套资助经费从学校专项经费中支出,项目立项通知下达后两周内发放50%配套资助经费,项目中期检查合格后发放剩余50%配套资助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