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先探后掘有疑必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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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为更好地防止矿井生产建设中水灾事故的发生,对矿井水患进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我市矿井防治水有关制度,保证我市煤炭工业安全有序地发展,掌握矿井水害规律,研究解决矿井生产建设中防治水害的方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每一受水害威胁的矿井都要制定相应的“探、放、堵、截、排”综合防水措施。

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二、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配备有效的探放水设备。

培训探放水设备操作人员。

三、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负责对本辖区内有水灾威胁矿井进行监督、督促各类防水煤柱设计、防治水措施的上报工作,并按审批权限上报审批。

市局负责检查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对这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每一矿井每年雨季前要组织一次防治水全面检查工作。

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矿负责对重点受水患威胁矿井的检查工作。

五、矿井必须配足排水管路、排水设备、防洪抢险物资,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负责对该项工作的检查。

六、各类矿井必须收集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建立相关档案。

七、矿井应组织水文地质调查工作。

查明矿区内报废小井充水情况与矿区开采关系,查明地表水体、含水层与隔水层、小井老窖、各类导水构造等对矿井影响情况,并制定措施。

八、矿井应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建立观测台帐。

九、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水文情况不清的矿井,要进行补充水文地质勘探工作,并按地质规程要求报批工程设计。

十、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包括,防顶板突水、防底板突水、老空水、断层水、冲积层水、钻孔水等,每一矿井必须根据该矿井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探、放水措施,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一、凡在煤层露头风化带,含水、导水、与富水层相接触的断层,矿井水淹区,受保护的地表水体、井田技术边界等地段必须留设防水煤柱,各类防水煤柱必须经有资质单位进行设计、计算,确定尺寸大小和留设方法。

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二、矿井要建立水害预报上报制度,矿井每月向县(市)区局汇报一次,国有地方煤矿每季向市局汇报一次矿井水患情况。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

矿井应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至少每半年对图纸内容进行修订完善: (一)矿井充水性图。 (二)矿井涌水量与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解读】本条是关于矿井防治水必备五种图件和修订的规定。为了
有针对性地做好防治水工作,防止误揭地质构造、误穿老空区导致事 故发生,本规定要求矿井必须编制矿井充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各种 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 图和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有关图件的内容和要求参考本规定附录一。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还应根据受水害威胁的情况, 编制专门图件,如带压开采评价图、注浆堵水平面及剖面图和水化学 分析图等。
价结论,对可能构成水害威胁的区域,采用物探、化探和钻探等综合
探测技术手段,查明或排除水害;“先探后掘”是指先综合探查,确 定巷道掘进没有水害威胁后再掘进施工;“先治后采”是指根据查明
的水害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排除水害隐患后,再安排采掘
工程,如井下巷道穿越导水断层时必须预先注浆加固方可掘进施工, 防止突水造成灾害。
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 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裂 隙渗水、钻孔喷水、煤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时, 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报告矿调度 室,并发出警报。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 采掘活动。
施。
煤矿应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每3年核定一次。发生重大及以上突(透)水事故后, 矿井应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其他 矿井应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

煤矿探放水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探放水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预防水灾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探放水原则1. 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原则;2. 探放水工作必须遵循科学、合理、安全、有效的原则;3. 探放水工作应做到全面、细致、严谨、及时。

三、探放水组织机构1. 成立探放水领导小组,负责矿井探放水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2. 矿井应设立探放水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探放水工作的实施;3. 探放水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经过专门培训。

四、探放水工作程序1. 探放水前的准备工作:(1)对探放水区域进行地质勘察,掌握水文地质情况;(2)编制探放水方案,明确探放水钻孔的位置、方位、角度、深度等参数;(3)配备必要的探放水设备和工具;(4)制定探放水应急预案。

2. 探放水实施:(1)按照探放水方案进行钻孔施工;(2)对钻孔进行观测,掌握水位、水量、水质等参数;(3)根据探放水情况,采取相应的排水、封堵等措施;(4)对探放水区域进行监测,确保探放水效果。

3. 探放水后的工作:(1)对探放水区域进行封堵,防止水源再次渗入;(2)对探放水钻孔进行封孔,防止水源重新涌出;(3)对探放水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为后续探放水工作提供依据。

五、探放水安全措施1. 探放水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2. 探放水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备安全可靠;3. 探放水作业现场应设置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4. 探放水作业过程中,应密切注意透水预兆,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措施;5. 探放水作业结束后,应进行现场清理,消除安全隐患。

六、监督检查1. 矿井应定期对探放水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 矿井应接受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探放水工作的监督检查;3. 探放水人员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七、奖惩1. 对在探放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有掘必探、有疑必钻”工作管理规定xiugai

“有掘必探、有疑必钻”工作管理规定xiugai

关于下发《晋北公司“地质灾害”防治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矿属各单位: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394号令)及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为防止地质灾害事故,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按照霍煤电地字[2011]424号文件《集团公司“地质灾害”防治的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予以下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晋北公司“地质灾害”实施细则》晋北公司“地质灾害”防治的实施细则一、成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组为了认真落实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集团公司地质灾害的有关规定,做好我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避免地质灾害事故,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条例》等有关规程,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山浪矿井下探放水管理制度。

一、探放水领导机构及职责:1、领导机构:组长:矿长党支部书记副组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通风区长地质副总成员:调度主任机电科长生产科长地测科长安全科长通风科长供应科长救护队长综合办医院保卫科等相关人员成立探放水办公室设在地测科,主任地测科长(兼)成立抢险办公室设在调度室,主任调度主任(兼)2、领导职责:矿长:是矿井探放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长远规划和防治水目标制定,是矿井防治水重大工程决策者,对矿防治水负全面责任。

总工程师:在矿长领导下负责矿井探放水技术管理,负责矿井探放水方案制定,日常探放水措施、地质及水情水害预测预报审批把关,督促协调探放水工程实施。

生产矿长:在矿长领导下,负责矿井探放水工程实施和矿井综合治水工作。

安全矿长:在矿长的领导下,对工作面探放水隐患进行监督,督促探放水工程进度,并做好事故处理的协调工作,负责监督探放水办公室对矿井各掘进头和采面的水害预报工作,负责督促对探放水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

机电矿长:在矿长领导下,负责矿井排水、供电、通风、通讯工作,要确保排水系统符合要求,并负责探放水所需物资的储备和调拨。

超前探钻管理规定

超前探钻管理规定

探放水、超前探钻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矿井安全工作要求,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掘(采)”的安全原则,防止矿井水害与误揭突出煤层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一、业务管理分工第1条地测科主要负责采掘工作面、主要巷修地点的探放水、超前探钻施工设计,制定相应钻探施工作业计划;负责井下各类钻探施工进度控制与成果验收,探钻过程中有地质条件异常变化时及时安排有关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技术指导;负责汇总、整理、分析井下各类钻探原始资料并建立相关台账;将钻探成果及时填图,编写钻探施工总结报告,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签字,签字后下发给施工区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第2条通防科负责督促各采掘工作面超前探钻抽放系统的建立工作,并做好抽放系统日常运行的监督管理;安排钻探施工过程中瓦斯含量的监测;做好井下探放水、超前探钻施工过程中遇到煤线而引起的瓦斯涌出量变化的监测、分析与治理工作;指导钻孔施工过程中防瓦斯喷孔工作及钻孔出现瓦斯异常时做好现场的应急处置指导工作,并对揭露煤层钻孔施工结束后的连抽与封孔工作负责。

第3条调度室负责组织协调钻探施工条件的准备和工程进度,按照钻探施工作业计划完成相应工程量,及时督促协调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4条机电科负责做好所需排水系统的安装准备和钻探工程施工所需的钻探设备和配件的审批工作;做好排水系统日常运行的监督管理;在钻机出现异常或损坏情况下,及时督促指导进行维修,减少机电影响时间。

第5条生产科负责探放水与超前探钻所需开掘工程的设计工作,负责钻探工程开工前水沟、泵坑等的设计,并按照设计要求监督落实。

第6条安检科负责各类钻探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以及施工现场达标工作监督落实,及时制止各种违章作业行为。

第7条企管科负责钻探所需各类材料的采购并及时供应。

第8条钻探作业队伍负责编制钻探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按照设计进行井下各类钻孔的施工作业;负责钻探施工过程中原始记录的填写,对原始记录进行整理,编写单孔施工总结并及时上报地测科。

煤矿掘进工作面探放水作业规程

煤矿掘进工作面探放水作业规程

煤矿掘进工作面探放水作业规程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中规定:矿井必须做好水害分析预报,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

一、探水前的准备工作:1、加强钻场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

2、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必须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

3、准备足够的物质材料(木板、砖、水泥、河沙、木棒等)。

4、在探放水地点或附近安设专用电话。

5、测量和防探水人员必须亲临现场,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的位置、方位、角度、深度以及钻孔数目。

6、配备专职瓦斯员及电工。

7、保证躲避场所及避灾路线的畅通。

二、探水要求:1、探放水工作由三人组成探水小组,必须设一名带班科长负责,以确保按须序作业。

2、在钻眼过程中,工作人员必须精力集中,注意观察钻眼钻进情况。

3、如发现煤岩变松、片帮、来压或钻孔中在压力水、水量突然增大或出现有害气体等异常现象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现场负责人员立即和调度室报告,并派人员监测水情。

如果发现情况危急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区的人员,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探水记录牌必须严格填写。

三、探水钻孔的规定:1、探水超前距离和控水钻孔布置;为了抵抗压力水的流出,探水时必须留有相当厚的保安煤柱,以防积水的涌出,确保掘进工作面的安全生产。

探水超前距不得小于20m,钻孔深度为50—75m。

探水钻孔的孔径不得大于75㎜,以保证遇到水源能安全加以控制。

探水钻孔数目不得少于五个,一个中心眼,四个侧眼,钻眼布置如图:(附后)2、探眼顺序按图1→2→3→4→5顺序进行。

四、安全措施:1、工作面及其附近的巷道的支护应加强。

2、钻探时,须设专人观察钻孔的钻进情况,发现有异常变化时,须进行处理。

并汇报调度室。

3、准备足够的排水设施,并安装好随时等待排水。

4、要配有专职瓦斯员、排水员、测量员。

5、探水地点要与相邻的工作面保持联系,一旦有水突出,立即撤出相关人员并汇报。

探放水制度

探放水制度

xxxxx探放水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规范xxxxx(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矿井探放水工作,根据《煤矿防治水细则》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矿井应当定期对采掘工作面、采空区、巷道和井筒进行充水条件分析,做好年、季、月水害分析预测预报。

第三条对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城,应当采用钻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

1、对松散层孔隙含水层,要查清松散层岩性、厚度、水位埋深(标高)、分布范围、水文地质参数、水质、底板起伏形态、风化基岩与正常基岩的厚度和岩性、松散含水层与地表水、基岩含水层的补给关系以及补给量。

2、对基岩裂隙含水层,要查清基岩含水层岩性、厚度、成因、水位埋深(标高)、分布范围、水质、水文地质参数、底板起伏形态,与地表水、松散含水层的补给关系以及补给量等。

3、对老空积水区,要查清老空区的开采层位、位置、范围、性质、水位标高、积水量、补给量、水质、底板起伏形态、与采掘工作面的空间关系等。

4、对底板岩溶含水层,要查清岩溶含水层的层位,岩性、厚度、水位标高、水质、水文地质参数、原始标高、煤层以下隔水层的厚度、岩性、完整性、强度以及采动对底板破坏程度等。

5、对地表水,要查清地表水与井下各采掘工作面、巷道的空间关系、水量、隔水层的岩性及厚度、水位标高、水质、水文地质参数、与井下是否存在联系以及采动造成的影响等。

第四条矿井充水条件基本查清时,对可能有水害的地段进行有掘必探。

二、探放水原则第五条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探放水:1、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

2、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

3、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

4、接近可能与河流、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

5、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

6、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

7、采掘破环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

关于“有掘必探”

关于“有掘必探”
◆ 晋煤行发[2013]84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防治水工作的通知 晋煤行发[2013]844号 “机构健全、探掘分离、探测科学、稳定可靠”的防治水原则
◆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三条 “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关于“有掘必探”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8月1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的若干规定》首次以原则对“有掘必探”进行规定,原文“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管理工作,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着力构建“探测超前、预报准确、防治科学、管理到位”的煤矿防治水工作体系,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同时,提出采取“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综合探测手段。

◆ 晋政办发〔2009〕172号《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要切实加强水害防治工作,配备水文地质专业人员和符合要求的探放水设备,严格执行“有掘必探”;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水害隐患严重的建设矿井,必须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负责水害防治工作,并建立健全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查明和准确掌握水患情况,采取有效防治措施。”(2009年11月16日)
◆ 晋煤办基发【2010】300号《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要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规定,先钻探后方可进行掘进;”(2010年4月20日)
◆ 晋政办发〔2010〕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建设安全“十不准两严格”的通知》:“未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不准建设。”(201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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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先探后掘有疑必探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根据煤矿《先探后掘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矿“先探后掘”管理工作,有效探明掘进工作面前方煤层赋存、瓦斯、水文地质及地质构造等情况,确保工作面掘进安全,结合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机构
矿成立“先探后掘”领导小组,负责矿“先探后掘”工作的统一指挥、协调。

组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
成员:副总工程师、生产技术科科长、安全科科长、通风科科长、调度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生产技术科,由生产技术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管理要求
(一)管理目的
1.消除掘进误穿煤层、误透老巷、误穿采空区、误揭构造等事故。

2.保证人员、机构、工具配备齐全,制度、措施完善,职责分工明确。

(二)“先探后掘”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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