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深圳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2005年8月

深圳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和减少白蚁危害,保障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下称市城管办)是全市房屋白蚁防治的主管部门。
市白蚁防治管理所是具体监督管理机构。
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审查白蚁防治单位执业资质,核发白蚁防治专业人员岗位证书;(三)对白蚁防治单位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管理;(四)按照有关规定查处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五)对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各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房屋白蚁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公安、建设、国土、住宅、工商、物价、财政、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应协助做好全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第二章防治管理第六条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鼓励开展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工艺、新设备。
第七条下列房屋在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中,应进行白蚁防治处理:(一)公共建筑,如宾馆、商场、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教学科研楼及办公用房等; (二)住宅,公寓、别墅等;(三)其他建筑,如隧道、地铁、桥梁、厂房、车库、仿古建筑等。
第八条下列房屋可不作预防处理(一)使用年限在三年内的临时性房屋建筑;(二)国家规定可不作预防处理的房屋建筑。
第九条建筑项目开工前,房屋建设单位应与具有白蚁防治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并凭《白蚁预防合同》和预防工程缴款票据,经市白蚁防治管理所初核后,再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办理确认手续。
第十条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写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付款方式、质量标准、包治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白蚁是一种常见的害虫,其对建筑物、木材等造成的损害是极大的。
为了防治城市房屋中的白蚁,保护房屋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防治白蚁的措施
1、防治白蚁要从源头上入手,居民应加强室内卫生,避免垃圾堆积,不定期清理房屋内的垃圾,以限制白蚁的繁殖。
2、定期检查房屋的结构和施工,及时发现和纠正结构缺陷,以避免白蚁进入房屋。
3、严格控制房屋中的湿度,保持房屋内外湿度差,以禁止白蚁入住。
4、禁止在房屋内使用白蚁的食物,如蔗糖、果汁、蜂蜜等,以延缓白蚁的繁殖。
二、应急措施
1、发现白蚁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除去白蚁的食物来源,防止白蚁的进一步繁殖。
2、若白蚁发生较严重,可采用行业化防治,由专业人员进行现场
处理,减少白蚁的伤害。
3、使用化学方法防治白蚁,可以使用杀虫剂、驱蚁剂等,但要避免污染环境,保护家庭成员和邻居的健康。
三、防治白蚁的责任
1、居民应积极配合城市管理部门的白蚁防治工作,对白蚁的发现及时上报,积极配合管理部门的排查和处理。
2、城市管理部门应根据发现的白蚁现象,及时组织开展白蚁防治工作,加强城市房屋的日常管理。
3、专业机构应及时发现白蚁及白蚁的危害,对防治白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白蚁的有效防治。
综上所述,建立健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体系,从源头上控制白蚁的发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白蚁的危害,保护房屋的安全,是每个城市都应关注的重要问题。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2号)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2号《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经第十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白蚁危害地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凡白蚁危害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白蚁危害地区的确定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鼓励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规定白蚁防治单位的业务范围。
第八条从事白蚁防治的单位必须具有白蚁防治的资质。
从事白蚁防治的专业人员必须持有白蚁防治的《岗位证书》。
第九条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第十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定白蚁预防合同。
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15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15法信汇编版)正文:----------------------------------------------------------------------------------------------------------------------------------------------------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2号发布2004年7月20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法信”平台根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白蚁危害地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凡白蚁危害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白蚁危害地区的确定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鼓励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三)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深圳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doc

深圳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5819>字节深圳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2005-8-17 10:23:02深圳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和减少白蚁危害,保障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下称市城管办)是全市房屋白蚁防治的主管部门。
市白蚁防治管理所是具体监督管理机构。
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审查白蚁防治单位执业资质,核发白蚁防治专业人员岗位证书;(三)对白蚁防治单位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管理;(四)按照有关规定查处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五)对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各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房屋白蚁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公安、建设、国土、住宅、工商、物价、财政、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应协助做好全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第二章防治管理第六条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鼓励开展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工艺、新设备。
第七条下列房屋在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中,应进行白蚁防治处理:(一)公共建筑,如宾馆、商场、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教学科研楼及办公用房等;(二)住宅,公寓、别墅等;(三)其他建筑,如隧道、地铁、桥梁、厂房、车库、仿古建筑等。
第八条下列房屋可不作预防处理(一)使用年限在三年内的临时性房屋建筑;(二)国家规定可不作预防处理的房屋建筑。
第九条建筑项目开工前,房屋建设单位应与具有白蚁防治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并凭《白蚁预防合同》和预防工程缴款票据,经市白蚁防治管理所初核后,再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办理确认手续。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城市房屋的完好和安全,防止白蚁侵蚀破坏,提出以下管理规定。
第二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防治,以确保房屋安全和居民健康。
第三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当按照预防、排查、治理、监测的顺序进行。
相关部门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定期排查,消灭已发现的白蚁。
第四条:城市房屋的建设和维修应当符合防白蚁的要求。
使用木材、木制品或其他易受白蚁侵害的材料时,应当进行必要的预防措施。
第五条: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过程中,禁止使用剧毒农药和对人体有害的化学制剂。
应优先选择低毒、无毒、环保的白蚁防治方法和药剂。
第六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督。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防治工作的长效机制,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培训,提高防治水平。
第七条:房屋业主和住户应当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白蚁防治工作。
年度维护费用应当按照楼栋面积分摊,确保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结果应当进行评估和记录。
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防治工作的效果和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对于发现的严重白蚁问题,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治,确保房屋安全。
同时,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不符合本规定的,以本规定为准。
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以上是关于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内容,希望广大市民和相关部门都能以此为依据,认真履行职责,共同保护好城市房屋,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居住环境。
白蚁防治房屋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白蚁防治工作,保障房屋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的白蚁防治工作。
第三条白蚁防治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治理、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白蚁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白蚁防治管理机制,保障白蚁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防治责任第五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是白蚁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配合白蚁防治机构的防治工作。
第六条白蚁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负责白蚁防治的技术指导和防治工作。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时,应当将白蚁防治工程纳入工程建设方案,并委托具有资质的白蚁防治机构进行施工。
第八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发现房屋有白蚁侵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告知白蚁防治机构。
第三章防治措施第九条白蚁防治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制定白蚁防治方案,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白蚁防治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防治范围和对象;(二)防治方法和技术措施;(三)防治时间安排;(四)防治费用预算;(五)防治效果评估。
第十一条白蚁防治方法应当包括物理防治、化学防治、生物防治等多种手段,具体方法如下:(一)物理防治:包括隔离、通风、排水等措施,减少白蚁侵害的机会;(二)化学防治:使用白蚁防治药剂,对白蚁进行杀灭;(三)生物防治:利用天敌生物或者生物制剂,控制白蚁数量。
第十二条白蚁防治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确保防治效果:(一)在防治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防治药剂的使用安全;(二)对防治区域进行封闭管理,防止白蚁扩散;(三)对防治区域进行定期检查,确保防治效果。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白蚁防治管理机构,负责白蚁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白蚁防治规划,组织实施白蚁防治工作;(二)对白蚁防治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和监督检查;(三)对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进行白蚁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四)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深圳市白蚁防治管理中心关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进行白蚁预防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深圳市白蚁防治管理中心关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进行白蚁预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白蚁防治管理中心,深圳市国土规划局•【公布日期】1994.11.28•【字号】深规土[1994]568号、深蚁管[1994]第1号•【施行日期】1994.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深圳市白蚁防治管理中心关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进行白蚁预防的通知(深规土[1994]568号、深蚁管[1994]第1号1994年11月28日)各建设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建设部建房[1993]166号《关于认真做好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的通知》和省建委粤建房字[1993]070号文件要求,共同把我市房屋白蚁预防工作做好,有效地控制白蚁危害,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凡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均要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二、建设单位要将白蚁预防工程费列入工程概算和预算。
主动与市白蚁防治管理中心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缴交白蚁预防工程款。
三、对已付白蚁预防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市白蚁防治管理中心要发给“白蚁预防落实通知书”,组织白蚁预防专业队伍落实白蚁预防措施,保证白蚁预防质量。
四、市规划国土局在发放《建筑许可证》时,凭市白蚁防治管理中心核发的《白蚁预防落实通知书》发放《建筑许可证》,否则不予办理。
五、从事白蚁预防的单位和专业人员必须经市白蚁防治管理中心审查合格后,发给“许可证”和“上岗证”,方可从事白蚁预防工作。
六、白蚁预防费按市物价局规定标准收费。
七、本通知规定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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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和减少白蚁危害,保障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下称市城管办)全市房屋白蚁防治的主管部门。
市白蚁防治管理所是具体监督管理机构。
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审查白蚁防治单位执业资质,核发白蚁防治专业人员岗位证书;
三)对白蚁防治单位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管理;
四)按照有关规定查处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五)对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各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房屋白蚁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公安、建设、国土、住宅、工商、物价、财政、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应协助做好全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第二章防治管理
第六条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鼓励开展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工艺、新设备。
第七条下列房屋在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中,应进行白蚁防治处理:
一)公共建筑,如宾馆、商场、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教学科研楼及办公用房等;
二)住宅,公寓、别墅等;
三)其他建筑,如隧道、地铁、桥梁、厂房、车库、仿古建筑等。
第八条下列房屋可不作预防处理
一)使用年限在三年内的临时性房屋建筑;
二)国家规定可不作预防处理的房屋建筑。
第九条建筑项目开工前,房屋建设单位应与具有白蚁防治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并凭《白蚁预防合同》和预防工程缴款票据,经市白蚁防治管理所初核后,再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办理确认手续。
第十条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写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付款方式、质量标准、包治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白蚁预防包治期 10 年,装修房屋为 3 年。
包治期预防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责任期的房屋发生蚁害,房屋产权所有人、使用人或房屋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进行检查与灭治,并配合进行灭治工作处理。
第十三条房屋白蚁防治按建筑总面积计费。
预防和灭治收费按市物价局规定收费标准执行。
建筑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第十四条白蚁预防工程合同经市白蚁防治管理所审核确认签章后,预防经费由建设单位一次性存入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十五条为保证新建房屋白蚁预防 10 年的防治工作,白蚁防治单位应从白蚁预防工程费中提取 20% 作为 10 年防治期内的复查包治费,并提取 5% 为市白蚁防治管理所组织、管理、监督工程验收等费用。
第十六条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由市白蚁防治管理所组织防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房屋白蚁防治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向市城管办申请调解,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资质管理
第十八条凡在本市从事白蚁防治的单位,应持有市城管办核发的白蚁防治资质证书。
一)从事白蚁防治企业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 应是深圳市登记注册的相关单位或具有白蚁相关的生物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个人(股东)
2 注册资金 50 万元以上;
3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5 名(相关的生物类、药物检测、建筑工程专业分别不少于 1 名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岗位证书和防治技术人员不少于 5 名。
4 成立白蚁防治单位的法人和重要管理人员须有 3 人从事白蚁防治工作不少于
5 年。
二)申请办理白蚁防治单位资质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1 申请书;
2 机构成立批准文件;
3 固定营业场所证明;
4 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身体证明;
5 专职人员(包括聘用人员)签订的劳务合同、职称证书、岗位证书;
6 验资证明。
三)凭白蚁防治企业资质证书等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
四)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天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市城管办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凡从事白蚁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市城管办核发白蚁防治岗位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十条对白蚁防治单位和技术人员资质进行年度审核,年审合格方可继续从事白蚁防治业务。
第四章质量监督
第二十一条白蚁防治工作人员签订防治合同,检查蚁情和进行防治工作时,应当出示白蚁防治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白蚁防治单位应执行国家建设部和广东省建设厅有关白蚁防治工作技术操作规程、规定和有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防治工程施工完毕,建设单位、白蚁防治管理部门与防治单位应共同对白蚁防治工程质量按白蚁防治技术规程及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检查验收,并签署《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工程验收报告》
第二十四条白蚁预防工程包治期内复查由防治单位负责,每年应组织一次以上的复查,并建立复查灭治的资料档案。
复查结果应由房屋产权单位或业主签章。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预租)许可证》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查验该项目是否按规定签《白蚁预防合同》和《白蚁防治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验是否有《白蚁预防合同》和《白蚁防治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五章药物管理
第二十七条白蚁防治必须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检测合格的白蚁防治专用药剂。
第二十八条药剂由市白蚁防治管理所统一组织、管理、供应。
药剂应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第二十九条配制药剂应按照国家建设部《房屋建筑白蚁工程施工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药剂使用实行登记制度。
凡进行防治施工,必须填写工程施药记录单,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筑面积、药剂名称、施工日期、部位、配比含量等,切实掌握药品施用情况。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七条处以下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单位,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七条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的对责任人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造成重大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白蚁防治管理主要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城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前相关规定、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