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Final revision by standardization team on December 10,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0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四年七月二十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2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按照本规定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三、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四、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第十九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第二十条修改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是指城市中针对房屋白蚁的防治工作所制定的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通常由政府、房地产管理机构或相关专业机构制定,并由相关部门进行执行和监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白蚁防治责任:明确白蚁防治的责任主体,包括房屋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建筑施工单位等。
2. 白蚁防治措施:规定白蚁防治的具体措施和方法,包括土壤处理、杀虫剂喷雾、木材防腐等。
3. 防治周期:规定白蚁防治的周期,一般是每年进行一次。
4. 防治机构和人员要求:规定白蚁防治工作需要具备的机构和人员要求,如具备相关证书或资格。
5. 监督和检查:规定对白蚁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机构和程序,以确保防治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6. 处罚措施:规定对未按照规定进行白蚁防治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罚措施,以强化管理和监管的效果。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出台旨在保护城市房屋的结构安全,防止白蚁给房屋带来的破坏,维护城市的环境卫生和居民的健康安全。
这些规定对于相关单位和个人来说,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必须严格遵守。
同时,地方政府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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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白蚁是一种常见的害虫,其对建筑物、木材等造成的损害是极大的。
为了防治城市房屋中的白蚁,保护房屋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防治白蚁的措施
1、防治白蚁要从源头上入手,居民应加强室内卫生,避免垃圾堆积,不定期清理房屋内的垃圾,以限制白蚁的繁殖。
2、定期检查房屋的结构和施工,及时发现和纠正结构缺陷,以避免白蚁进入房屋。
3、严格控制房屋中的湿度,保持房屋内外湿度差,以禁止白蚁入住。
4、禁止在房屋内使用白蚁的食物,如蔗糖、果汁、蜂蜜等,以延缓白蚁的繁殖。
二、应急措施
1、发现白蚁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除去白蚁的食物来源,防止白蚁的进一步繁殖。
2、若白蚁发生较严重,可采用行业化防治,由专业人员进行现场
处理,减少白蚁的伤害。
3、使用化学方法防治白蚁,可以使用杀虫剂、驱蚁剂等,但要避免污染环境,保护家庭成员和邻居的健康。
三、防治白蚁的责任
1、居民应积极配合城市管理部门的白蚁防治工作,对白蚁的发现及时上报,积极配合管理部门的排查和处理。
2、城市管理部门应根据发现的白蚁现象,及时组织开展白蚁防治工作,加强城市房屋的日常管理。
3、专业机构应及时发现白蚁及白蚁的危害,对防治白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白蚁的有效防治。
综上所述,建立健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体系,从源头上控制白蚁的发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白蚁的危害,保护房屋的安全,是每个城市都应关注的重要问题。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04修正)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04修正)【施行日期】2004年7月20日【修正废止】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04修正)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0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 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四年七月二十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2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按照本规定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三、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四、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第十九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第二十条修改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范本(2篇)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保障城市建筑的安全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目的本规定旨在规范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明确各方责任,保护城市建筑物免受白蚁侵害。
三、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各类房屋,包括住宅、商业建筑等。
四、白蚁防治工作责任1. 建设单位应在房屋建设前制定白蚁防治方案,并委托专业防治单位进行实施,确保房屋免于白蚁侵害。
2. 维修单位在进行房屋维修时,应同时进行白蚁防治工作,确保维修后的房屋不再受到白蚁侵害。
3. 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进行白蚁检查,如发现白蚁侵害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治。
4. 居民应定期进行房屋自查,如发现白蚁迹象,应及时报告物业管理单位,并配合防治工作的实施。
五、白蚁防治工作措施1. 建设单位、维修单位应选择具有资质和经验的白蚁防治单位进行防治工作。
2. 防治单位应在施工前仔细检查土地周围是否存在白蚁,如有需要,应采取隔离等措施防止白蚁侵入建筑。
3. 防治单位应对建筑物建造过程中使用的材料进行防蚁处理,使用符合标准的防白蚁材料。
4. 防治单位应及时对施工中的建筑物进行检查,如发现白蚁侵入情况,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灭白蚁。
5. 防治单位应定期进行房屋白蚁检查,如发现白蚁侵害情况,应制定相应的防治工作计划并及时实施。
6. 防治单位应定期向建设、维修、物业管理单位提供防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建议。
六、白蚁防治工作监督1.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由相关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定期对建筑单位、防治单位进行检查。
2. 相关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建筑、维修单位的白蚁防治意识和技术水平。
3. 相关行政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居民主动举报白蚁侵害情况,对举报居民进行奖励,并及时处理举报案件。
七、处罚措施1.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白蚁防治工作的建设、维修单位,相关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予以警告、罚款等处罚。
2.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白蚁检查和防治工作的物业管理单位,相关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予以警告、罚款等处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2号)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2号《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经第十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白蚁危害地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凡白蚁危害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白蚁危害地区的确定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鼓励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规定白蚁防治单位的业务范围。
第八条从事白蚁防治的单位必须具有白蚁防治的资质。
从事白蚁防治的专业人员必须持有白蚁防治的《岗位证书》。
第九条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第十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定白蚁预防合同。
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txt“我羡慕内些老人羡慕他们手牵手一直走到最后。
━交话费的时候,才发现自己的话那么值钱。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令第130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2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按照本规定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三、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四、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第十九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第二十条修改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04年修正本)(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2号发布,2004年7月20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制定本规定。
23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2号发布,2004年7月20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白蚁危害地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凡白蚁危害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白蚁危害地区的确定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鼓励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七条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第八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第十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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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已于1999年10月14日经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白蚁危害地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凡白蚁危害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白蚁危害地区的确定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鼓励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
(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规定白蚁防治单位的业务范围。
第八条从事白蚁防治的单位必须具有白蚁防治的资质。
从事白蚁防治的专业人员必须持有白蚁防治的《岗位征书》。
第九条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第十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第十二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
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和进行商品房的销(预)售时,必须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时,必须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房屋白蚁预防验收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
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白蚁防治资质的单位进行灭治。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
第十五条白蚁防治工作人员检查蚁情和进行灭治工作时,应当出示白蚁防治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承接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白蚁防治,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使用不合格药物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进行白蚁预防,不能出具《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出具虚假合同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缓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缓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