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2018年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立
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廊政办字[2018]37号
【发布部门】廊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4.27
【实施日期】2018.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廊政办字〔2018〕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廊坊市政府2018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七届市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7日
廊坊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按照党的十九大、省委九届六次全会和市委六届四次全会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2018年政府立法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坚持在市委统一领导下,着力抓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急需的立法,扎实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市、美丽廊坊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按照轻重缓急和成熟程度,安排市政府规章立法项目3件(立法2件、调研1件)。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集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集中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药品管理【发文字号】廊政办[2008]86号【发布部门】廊坊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10.13【实施日期】2008.10.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集中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廊政办[2008]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全市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集中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十月十三日全市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集中行动工作方案为切实解决关系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方面的突出问题,根据省政府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节能减排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食品与药品安全集中行动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食品与药品安全集中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10月10日至11月10日在全市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集中行动,工作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方针,按照“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突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重点产品,全面彻底清查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出重拳,下狠手,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强力措施整顿规范食品药品市场秩序,切实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二、工作目标--经认证的蔬菜、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农(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达到100%,其他农产品违禁使用农(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得到有效控制;饲料100%达到农业部专项整治的目标要求;全市奶站(厅)100%纳入监管范围,建立健全奶站经营管理制度。
--生产加工企业所用原辅料批批索证索票;出厂产品批批自检合格;符合要求的食品加工企业全部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无证无照及达不到要求的食品加工企业(作坊)全部得到有效整治。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质量兴市和名牌战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廊政办〔2015〕68号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质量兴市和名牌战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质量兴市和名牌战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廊政办〔2015〕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廊坊市质量兴市和名牌战略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30日廊坊市质量兴市和名牌战略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总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河北省质量发展规划(2012-2020年)》、《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质量兴省和名牌战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函〔2014〕62号)、《廊坊市质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考核工作由廊坊市质量与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廊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廊坊市质量与名牌战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质量措施落实情况及质量工作主要成效。
具体考核要点见附件,相关考核指标及分值可根据年度质量工作进展适当调整。
廊坊市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

廊坊市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
治理集中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吕爱英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邹冠通市政府副秘书长
赵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员:闫树军市农业局局长
雷润生市畜牧水产局局长
符永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徐德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王子元市卫生局局长
王一平市商务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12个工作组,人员组成如下:
综合协调组组长曹树清
农产品治理组组长张长江
畜禽水产品治理组组长牛志宏
食品加工治理组组长李玉秋
流通食品治理组组长李杰
餐饮食品治理组组长王福霞
定点屠宰治理组组长刘晋波
医疗质量治理组组长李艳军
药品生产治理组组长郭建增
药品流通治理组组长张宝东药品使用治理组组长郭淑凤医疗器械治理组组长曹树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8年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8年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4.11•【字号】〔2018〕—27•【施行日期】2018.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食品安全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8年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2018〕—27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2018年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11日河北省2018年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全面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现就全省2018年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制度标准体系依据国家新制修订法规规章,做好我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建设的相关工作。
(省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省法制办负责)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条例。
(省农业厅负责)贯彻落实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品生产监督飞行检查、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体系检查量化分级等有关要求。
制定河北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自查自评管理指导意见。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与管理,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做好企业标准网上备案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宣贯培训,强化标准制定执行和监管执法的衔接,强化“非标”检验方法研究,破解行业“潜规则”。
(省卫生计生委、省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河北检验检疫局负责)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开展执法检查,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分工规定的通知-廊政办〔2014〕44号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分工规定的通知正文:----------------------------------------------------------------------------------------------------------------------------------------------------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分工规定的通知廊政办〔2014〕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调整后的《廊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分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12日廊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分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防范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各级党委、政府(包括廊坊开发区工委、管委)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委、政府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廊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廊坊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廊坊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了各级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食品安全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七条各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
第三章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食品安全风险。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自查制度,发现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食品安全全程控制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全程控制制度,保证食品从原料采购、加工、销售到消费的全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采购记录制度,记录食品原料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加工记录制度,记录食品加工的名称、规格、数量、加工日期、保质期、从业人员等内容。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销售日期、保质期、消费者等内容。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3.05•【字号】•【施行日期】2019.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廊坊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5日廊坊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市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以下简称大清查),进一步摸清全市政策性粮食库存底数,坚决堵塞漏洞,防范化解风险,强化依法治理和责任落实,根据《河北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查时点、范围和内容(一)清查时点以2019年3月31日24时统计结报时点为全市统一的大清查检查时点,不得提前和延后。
(二)清查范围廊坊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存储的政策性粮食,以及存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商品粮。
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国家临时储存粮、国家临储进口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含省、市、县三级储备原粮及成品粮)等。
(三)清查内容1.库存粮食数量。
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库存实物数量、品种和粮权归属情况,以及不同年份、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分仓(货位)储存管理情况。
承储企业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台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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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2018年食品药品安全
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布部门】廊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5.11
【实施日期】2018.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2018年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廊坊市2018年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1日
廊坊市2018年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以
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全面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不断提升全市食品药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现就全市2018年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制度标准体系
依据国家、省新制修订法规规章,做好我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建设的相关工作。
(市农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条例。
(市农业局负责)贯彻落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食品生产监督飞行检查、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体系检查量化分级等有关要求。
落实河北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自查自评管理指导意见。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与管理,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做好企业标准网上备案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宣贯培训,强化标准制定执行和监管执法的衔接,强化“非标”检验方法研究,破解行业“潜规则”。
(市卫生计生委、市农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廊坊海关负责)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开展执法检查,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市农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市林业局、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二、严密防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实施国家、省、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加大风险监测工作力度。
(市卫生计生委、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发改委(粮食)、市质监局负责)做好收获和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工作,防控粮食质量安全风险,妥善做好霉变、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工作。
(市发改委(粮食)、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筹国家、省、市、县四级抽检计划,加大对食用农产品和保健食品等重点种类,大型批发市场和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区域,农兽药残留、重金属和微生物污染等
重点指标的抽检检测力度。
实施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
健全风险预警交流工作体系,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检结果运用,强化监管执法机构与检验检测机构间的协调配合。
(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加强对高风险、高关注度进口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监管。
落实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制度,加强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监管。
(廊坊海关负责)探索开展大型食品药品企业风险交流,完善重要信息直报制度和直报网络,加强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监测预警。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落实药品监管信息集成研判制度,加强检查、检验、监测手段的综合运用,提高风险的防范和处置能力。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强化食用农产品源头治理
配合省环保厅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抓紧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基础工作。
强化大气污染治理,加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加强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
(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研究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分区域开展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治理修复。
加快推进特定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工作,开展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工作。
积极对接国家农药追溯信息平台,推动农药全过程可追溯。
以龙头养殖企业和养殖大县为重点,开展兽用抗生素使用减量示范创建。
推广绿色防控技术,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提高2个百分点。
(市农业局,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全市农业标准化普及率达到57%以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三品一标”)认证数量比上年增长6%以上。
(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建立健全农产品全程监管体系,主要农产品监测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
(市农业局,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四、加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全过程监管
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倒逼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推广国际先进质量管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