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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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是指城市中针对房屋白蚁的防治工作所制定的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通常由政府、房地产管理机构或相关专业机构制定,并由相关部门进行执行和监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白蚁防治责任:明确白蚁防治的责任主体,包括房屋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建筑施工单位等。

2. 白蚁防治措施:规定白蚁防治的具体措施和方法,包括土壤处理、杀虫剂喷雾、木材防腐等。

3. 防治周期:规定白蚁防治的周期,一般是每年进行一次。

4. 防治机构和人员要求:规定白蚁防治工作需要具备的机构和人员要求,如具备相关证书或资格。

5. 监督和检查:规定对白蚁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机构和程序,以确保防治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6. 处罚措施:规定对未按照规定进行白蚁防治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罚措施,以强化管理和监管的效果。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出台旨在保护城市房屋的结构安全,防止白蚁给房屋带来的破坏,维护城市的环境卫生和居民的健康安全。

这些规定对于相关单位和个人来说,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必须严格遵守。

同时,地方政府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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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

《云浮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

云浮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房屋使用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和灭治的管理。

本实施办法所称白蚁防治单位,是指取得房屋白蚁防治业务营业执照,对房屋进行白蚁防治的单位。

第四条房屋的白蚁防治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鼓励开展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白蚁防治的技术要求按广东省建设厅2001年1月1日施行的《新建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广东省标准DBJ/T15—26-2000)执行。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规划、建设、环保、疾控、爱卫办、农药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章白蚁预防管理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已超过包治期后进行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费用列入该项目的工程概(预)算内.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白蚁预防范围应以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限定的建设项目及核准的建设设计图纸为依据.装饰装修的房屋按双方协定的范围进行防治.第七条在房屋白蚁预防范围内,应先进行原有蚁患的检查和灭治,在确认达到灭治效果后方可开展预防处理。

第八条进行商品房预售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时,应由开发企业统一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书。

进行商品房现房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屋确权手续时,应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书.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地产权证书时,应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书。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保护房屋建筑安全,维护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房屋白蚁防治活动,包括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业主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责任明确的原则。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推广无公害、环保的防治方法。

第四条地方政府应加强对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居民的防治意识。

第二章防治措施第五条建设单位在房屋建设、装修和维护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防治白蚁的危害。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及时发现和处理房屋白蚁问题,定期组织白蚁防治工作,并保持防治设施的完好,确保长效防治。

第七条业主应定期检查房屋内外的木质结构,及时处理有白蚁迹象的地方,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单位进行防治工作。

第八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进行专业防治操作,确保防治效果,并及时向业主提供相关防治知识和建议。

第九条政府应加强对房屋白蚁防治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防治技术水平。

第十条科研机构应加强对房屋白蚁防治的研究和技术支持,提供科学、有效的防治方法。

第三章评估和监管第十一条地方政府应建立房屋白蚁防治的评估和监管制度,定期对房屋白蚁防治工作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相应的档案,详细记录房屋白蚁防治的过程和效果,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

第十三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监管,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房屋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业主等相关主体,如发生房屋因白蚁侵蚀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防治单位和从业人员在防治过程中不得使用禁止使用或违反规定的药剂和方法,如有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六条对于故意破坏防治设施、阻碍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个人或单位,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仓库白蚁防治管理制度

仓库白蚁防治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仓库内物资安全,防止白蚁对仓库及物资的侵害,确保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仓库白蚁防治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仓库白蚁防治工作。

2. 仓库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白蚁防治工作的执行和监督。

3. 白蚁防治专业人员负责对仓库进行定期检查、防治和灭治工作。

三、防治措施1. 定期检查:仓库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白蚁迹象及时上报。

2. 防治措施:(1)物理防治:保持仓库干燥,避免潮湿环境;定期清理仓库,消除白蚁食物来源;及时修复仓库裂缝,防止白蚁侵入。

(2)化学防治:在仓库内使用白蚁防治药剂,如白蚁毒饵、喷洒剂等,对白蚁进行防治。

(3)生物防治:引入天敌昆虫,如蚂蚁、蜘蛛等,控制白蚁数量。

3. 灭治工作:(1)发现白蚁危害时,立即上报白蚁防治领导小组,由专业人员制定灭治方案。

(2)灭治过程中,确保仓库内人员、物资安全。

四、责任与奖惩1. 仓库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对白蚁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2. 对在白蚁防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对违反本制度,导致仓库白蚁危害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予以处罚。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由仓库白蚁防治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由仓库白蚁防治领导小组负责修订。

以下为仓库白蚁防治管理制度的详细内容:一、总则1. 为加强仓库白蚁防治工作,保障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仓库。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仓库白蚁防治领导小组,由公司领导、仓库管理人员、白蚁防治专业人员组成。

2. 仓库白蚁防治领导小组负责以下工作:(1)制定仓库白蚁防治工作计划;(2)监督、检查仓库白蚁防治工作的实施;(3)协调解决仓库白蚁防治工作中的问题;(4)对白蚁防治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三、防治措施1. 定期检查:(1)仓库管理人员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仓库内木结构、货物等部位进行仔细观察;(2)发现白蚁迹象,立即上报白蚁防治领导小组。

浙江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浙江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根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白蚁防治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包括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和既有房屋白蚁治理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房地产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白蚁防治施工单位的备案管理和备案信息发布工作,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做好白蚁防治施工单位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信用评价等工作,协调处理白蚁防治工作服务问题的相关投诉。

第四条设立白蚁防治施工单位,应当自企业登记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白蚁防治施工单位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白蚁防治施工单位备案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白蚁防治专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职业培训证书;(四)专职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五)固定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或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备案证。

已备案的白蚁防治施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人员等信息发生变化后15日内,应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第五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房屋白蚁预防的公共服务,切实履行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协调同级财政部门落实白蚁防治专项经费,保障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的正常开展;(二)建立健全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质量的监管体系;(三)组织或委托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白蚁预防施工质量验收,并向建设单位出具《新建房屋白蚁预防证明书》;(四)落实白蚁防治行业应用环保型白蚁防治技术;(五)监督指导建设单位配合白蚁防治机构或白蚁防治施工单位做好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模版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模版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保障城市房屋安全稳定,维护社会稳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适用于城市建筑领域的白蚁防治工作,包括房屋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白蚁防治服务机构以及业主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可行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各方主体的责任和作用,确保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白蚁防治知识普及率,培养广大市民的白蚁防治意识,形成社会共治、参与共治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白蚁防治责任第五条房屋建设单位应在规划、设计、施工等各阶段,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特点和地理环境情况,制定白蚁防治措施,并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执行。

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检查房屋建筑物,及时发现白蚁危害迹象,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保证房屋的健康、安全。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对房屋建设单位的白蚁防治措施进行审核,并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白蚁防治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白蚁防治设计要求,配合房屋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工程施工,合理使用防治药剂,确保白蚁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白蚁防治服务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提供专业化、标准化的白蚁防治服务,确保服务质量,并定期向房屋建设、物业管理等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

第十条业主是房屋白蚁防治的直接责任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房屋的白蚁防治工作,防止白蚁危害扩大和恶化。

第三章白蚁防治措施第十一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采用综合治理的方法,包括物理防治、化学防治、生物防治等手段。

第十二条物理防治主要采用屏障隔离、隔离带、阻塞通道等措施,可用金属、石材、玻璃纤维等材料进行防治。

第十三条化学防治主要采用预防性喷洒、土壤处理、木材防腐等手段,可使用安全、环保的药剂进行防治。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城市房屋的完好和安全,防止白蚁侵蚀破坏,提出以下管理规定。

第二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防治,以确保房屋安全和居民健康。

第三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当按照预防、排查、治理、监测的顺序进行。

相关部门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定期排查,消灭已发现的白蚁。

第四条:城市房屋的建设和维修应当符合防白蚁的要求。

使用木材、木制品或其他易受白蚁侵害的材料时,应当进行必要的预防措施。

第五条: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过程中,禁止使用剧毒农药和对人体有害的化学制剂。

应优先选择低毒、无毒、环保的白蚁防治方法和药剂。

第六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督。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防治工作的长效机制,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培训,提高防治水平。

第七条:房屋业主和住户应当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白蚁防治工作。

年度维护费用应当按照楼栋面积分摊,确保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结果应当进行评估和记录。

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防治工作的效果和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对于发现的严重白蚁问题,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治,确保房屋安全。

同时,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不符合本规定的,以本规定为准。

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以上是关于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内容,希望广大市民和相关部门都能以此为依据,认真履行职责,共同保护好城市房屋,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居住环境。

白蚁防治房屋管理规定(3篇)

白蚁防治房屋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白蚁防治工作,保障房屋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的白蚁防治工作。

第三条白蚁防治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治理、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白蚁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白蚁防治管理机制,保障白蚁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防治责任第五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是白蚁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配合白蚁防治机构的防治工作。

第六条白蚁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负责白蚁防治的技术指导和防治工作。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时,应当将白蚁防治工程纳入工程建设方案,并委托具有资质的白蚁防治机构进行施工。

第八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发现房屋有白蚁侵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告知白蚁防治机构。

第三章防治措施第九条白蚁防治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制定白蚁防治方案,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白蚁防治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防治范围和对象;(二)防治方法和技术措施;(三)防治时间安排;(四)防治费用预算;(五)防治效果评估。

第十一条白蚁防治方法应当包括物理防治、化学防治、生物防治等多种手段,具体方法如下:(一)物理防治:包括隔离、通风、排水等措施,减少白蚁侵害的机会;(二)化学防治:使用白蚁防治药剂,对白蚁进行杀灭;(三)生物防治:利用天敌生物或者生物制剂,控制白蚁数量。

第十二条白蚁防治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确保防治效果:(一)在防治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防治药剂的使用安全;(二)对防治区域进行封闭管理,防止白蚁扩散;(三)对防治区域进行定期检查,确保防治效果。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白蚁防治管理机构,负责白蚁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白蚁防治规划,组织实施白蚁防治工作;(二)对白蚁防治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和监督检查;(三)对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进行白蚁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四)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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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和减少白蚁危害,保障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下称市城管办)是全市房屋白蚁防治的主管部门。

市白蚁防治管理所是具体监督管理机构。

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审查白蚁防治单位执业资质,核发白蚁防治专业人员岗位证书;(三)对白蚁防治单位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管理;(四)按照有关规定查处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五)对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各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房屋白蚁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公安、建设、国土、住宅、工商、物价、财政、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应协助做好全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第二章防治管理第六条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鼓励开展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工艺、新设备。

第七条下列房屋在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中,应进行白蚁防治处理:(一)公共建筑,如宾馆、商场、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教学科研楼及办公用房等;(二)住宅,公寓、别墅等;(三)其他建筑,如隧道、地铁、桥梁、厂房、车库、仿古建筑等。

第八条下列房屋可不作预防处理(一)使用年限在三年内的临时性房屋建筑;(二)国家规定可不作预防处理的房屋建筑。

第九条建筑项目开工前,房屋建设单位应与具有白蚁防治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并凭《白蚁预防合同》和预防工程缴款票据,经市白蚁防治管理所初核后,再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办理确认手续。

第十条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写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付款方式、质量标准、包治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白蚁预防包治期10年,装修房屋为3年。

包治期预防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责任期的房屋发生蚁害,房屋产权所有人、使用人或房屋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进行检查与灭治,并配合进行灭治工作处理。

第十三条房屋白蚁防治按建筑总面积计费。

预防和灭治收费按市物价局规定收费标准执行。

建筑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第十四条白蚁预防工程合同经市白蚁防治管理所审核确认签章后,预防经费由建设单位一次性存入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十五条为保证新建房屋白蚁预防10年的防治工作,白蚁防治单位应从白蚁预防工程费中提取20%作为10年防治期内的复查包治费,并提取5%为市白蚁防治管理所组织、管理、监督工程验收等费用。

第十六条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由市白蚁防治管理所组织防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房屋白蚁防治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向市城管办申请调解,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资质管理第十八条凡在本市从事白蚁防治的单位,应持有市城管办核发的白蚁防治资质证书。

(一)从事白蚁防治企业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应是深圳市登记注册的相关单位或具有白蚁相关的生物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个人(股东)。

2、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相关的生物类、药物检测、建筑工程专业分别不少于1名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岗位证书和防治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

4、成立白蚁防治单位的法人和重要管理人员须有3人从事白蚁防治工作不少于5年。

(二)申请办理白蚁防治单位资质必须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书;2、机构成立批准文件;3、固定营业场所证明;4、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身体证明;5、专职人员(包括聘用人员)签订的劳务合同、职称证书、岗位证书;6、验资证明。

(三)凭白蚁防治企业资质证书等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

(四)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到市城管办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凡从事白蚁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市城管办核发白蚁防治岗位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十条对白蚁防治单位和技术人员资质进行年度审核,年审合格方可继续从事白蚁防治业务。

第四章质量监督第二十一条白蚁防治工作人员签订防治合同,检查蚁情和进行防治工作时,应当出示白蚁防治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白蚁防治单位应执行国家建设部和广东省建设厅有关白蚁防治工作技术操作规程、规定和有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防治工程施工完毕,建设单位、白蚁防治管理部门与防治单位应共同对白蚁防治工程质量按白蚁防治技术规程及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检查验收,并签署《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工程验收报告》。

第二十四条白蚁预防工程包治期内复查由防治单位负责,每年应组织一次以上的复查,并建立复查灭治的资料档案。

复查结果应由房屋产权单位或业主签章。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预租)许可证》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查验该项目是否按规定签《白蚁预防合同》和《白蚁防治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验是否有《白蚁预防合同》和《白蚁防治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五章药物管理第二十七条白蚁防治必须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检测合格的白蚁防治专用药剂。

第二十八条药剂由市白蚁防治管理所统一组织、管理、供应。

药剂应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第二十九条配制药剂应按照国家建设部《房屋建筑白蚁工程施工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药剂使用实行登记制度。

凡进行防治施工,必须填写工程施药记录单,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筑面积、药剂名称、施工日期、部位、配比含量等,切实掌握药品施用情况。

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七条处以下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七条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造成重大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白蚁防治管理主要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城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前相关规定、文件同时废止。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白蚁防治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370号各市物价局、房管局(建设局):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1999〕第72号令)和省人民政府《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1997〕第19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白蚁防治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省对白蚁防治单位实行资质认证准入管理,白蚁防治单位为经营企业,为房屋业主和使用人提供有偿服务。

白蚁防治费列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二、城市新建房屋必须由建设单位和有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委托开展白蚁防治服务。

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及原有房屋等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由房屋业主和使用人自愿委托有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提供服务。

三、根据白蚁防治内容的不同,白蚁防治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1、城市新建房屋的白蚁防治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标准见附表,各市可在不超过省制定的基准价内确定当地的基准价格。

各白蚁防治企业可在当地基准价格的基础上,按上浮为0,下浮不超过20%的幅度与建设单位议定具体的防治费。

2、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及对原有房屋等的白蚁检查与灭治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需双方自行约定。

3、城市新建房屋白蚁防治包治期内的复查(维护)不另行收费,其费用包含在防治费内(占防治费的20%),具体的监管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复查(维护)费是指包治期内检查和灭治的费用。

包治期按建设部的规定为15年。

四、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经县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部规定的条件核批的具有白蚁防治资质的企业名单,供建设单位选择。

不具备白蚁防治资质的服务单位不得开展白蚁防治业务。

五、建设单位有权自愿选择具备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为其提供服务。

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对建设单位指定白蚁防治服务单位。

六、根据《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经营单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收取的白蚁防治费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

七、各地价格、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白蚁防治企业收费及经营行为的管理,对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偷工减料等行为要严肃查处。

八、以上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收费标准试行2年。

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附件:城市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基准价标准表金额单位:元《关于白蚁防治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7]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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