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6软件侵权引发的产品买卖合同责任二

合集下载

乙方起诉状软件侵权行为

乙方起诉状软件侵权行为

乙方起诉状软件侵权行为原告:乙方被告:某软件公司案由:软件侵权案号:XXXXX人民法院:我是原告乙方,就某软件公司的软件侵权行为向贵院提起诉讼。

现将事实与理由陈述如下:一、案情概述某软件公司是一家以开发和销售软件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其开发并推出了一款名为“XXX”的软件。

该软件在市场上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用户群体。

然而,经过我方对该软件的深入研究和分析,发现该软件存在侵权行为。

二、侵权事实1. 侵权软件描述:乙方发现,某软件公司的软件“XXX”涉嫌侵犯了我方的知识产权。

该软件在功能和界面设计方面几乎与我方开发的软件“YYY”完全一致。

从软件的整体结构、界面布局以及操作方式等多个方面来看,可以明显看出某软件公司在开发“XXX”时存在直接抄袭我方软件的行为。

2. 存在的侵权行为:乙方对比了我方的软件“YYY”和被告公司的软件“XXX”,发现以下明显的侵权行为:(1)软件功能一致:被告公司的软件“XXX”几乎完全复制了我方软件“YYY”的功能模块,包括但不限于登录注册、浏览文章、发表评论等功能。

(2)界面设计相同:被告公司的软件“XXX”在界面设计方面直接照搬了我方软件“YYY”的主题色、布局风格,以及各个版块的页面排版等。

(3)操作方式相似:被告公司的软件“XXX”对于用户的操作方式与我方软件“YYY”完全一致,包括按钮位置、手势操作等。

综上所述,某软件公司通过复制我方软件的整体结构、功能和界面设计等要素,构成了对我方软件的侵权行为。

为维护自身权益,我方决定向贵院提起诉讼。

三、我方要求鉴于上述事实,我方要求贵院作出以下判决:1. 判定被告某软件公司的软件“XXX”侵犯了我方软件“YYY”的知识产权。

2. 要求被告停止使用、销售及推广软件“XXX”。

3. 要求被告支付我方合理的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

4. 要求被告向我方公开道歉,恢复我方的商誉。

五、证据我方已准备了以下证据予以提供:1. 《软件著作权证书》:证明我方软件“YYY”的合法所有权。

版权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版权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我国某知名出版社未经原作者同意,擅自将原作者所著小说《幻世奇缘》出版发行。

原作者发现后,认为该出版社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出版社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2. 如果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三、案件事实原告系我国某知名小说作家,于2018年创作完成小说《幻世奇缘》。

2019年,原告发现被告出版社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幻世奇缘》出版发行,并在全国范围内销售。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幻世奇缘》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出版发行《幻世奇缘》,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幻世奇缘》的行为;2.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3. 被告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国家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五、案例分析1. 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出版、发行《幻世奇缘》,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2. 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害: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著作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3)赔礼道歉:侵权人应当向著作权人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出版、发行《幻世奇缘》,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并在国家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六、启示1. 著作权人应加强自身权益保护意识,及时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软件开发法律纠纷案例(3篇)

软件开发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专注于软件开发和销售的企业,拥有自主研发的某款办公软件。

乙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是一家从事计算机软件销售的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销售的计算机中预装了原告的软件,并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原告软件的下载链接。

原告发现后,与乙公司协商解决未果,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构成对原告软件的侵权?2.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是否合理?三、案件事实1. 原告开发的办公软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已在中国国家版权局登记,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2.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销售的计算机中预装了原告的软件,并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原告软件的下载链接。

3. 原告与被告曾就侵权问题进行协商,但被告未停止侵权行为。

四、法院判决1. 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软件的侵权,侵犯了原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2.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具体判决如下:(1)被告立即停止在销售的计算机中预装原告的软件,并删除其官方网站上的下载链接。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均属于侵权行为。

本案中,被告在其销售的计算机中预装原告的软件,并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原告软件的下载链接,侵犯了原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2.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因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原告的软件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的损失等因素,认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合理。

六、法律启示1. 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积极申请著作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侵权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侵权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张三,男,28岁,某市居民,自由职业者。

被告:李四,男,30岁,某市居民,某文化传播公司经理。

(二)案件起因原告张三是一位知名作家,其作品《青春之歌》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销量和口碑。

被告李四在某文化传播公司担任经理,该公司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出版了《青春之歌》的盗版书籍,并在市场上进行销售。

原告发现后,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一)原告张三的著作权原告张三在2010年创作完成了小说《青春之歌》,并于2011年1月1日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了著作权登记,取得了《青春之歌》的著作权。

(二)被告李四的侵权行为1. 被告李四在某文化传播公司担任经理期间,未经原告张三同意,擅自出版了《青春之歌》的盗版书籍。

2. 被告李四将盗版书籍投入市场,以低于原告张三正版的书籍价格进行销售。

3. 被告李四的行为导致原告张三的著作权受到了侵害,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改编权;(十四)翻译权;(十五)汇编权;(十六)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23•【分类】其他正文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1.侵犯高价值技术秘密情节特别恶劣被判最高赔偿——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某、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解约后未履行保密义务侵害中药技术秘密承担巨额赔偿——南京汉歧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3.开源代码权利人与软件二次开发者的权利边界——网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诉亿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4.对以侵权为业情节特别严重的侵权行为科以重责——盼盼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鑫盼盼门业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5.全面保护边疆知名企业商业标识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与鸟苏啤酒(南京)有限公司、宗某(天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新某啤酒有限公司、麦某啤酒有限公司、开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6.提供商业化代练游戏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爱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7.滥用知识产权全方位围追堵截真正权利人构成不正当竞争——世康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诉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行某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8.陷阱取证证据效力的司法认定——黄某均诉瑰某家居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9.《淘气包马小跳》等中小学课外读物著作权刑事保护——被告人张某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案10.全链条机械化非法制造知名烟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被告人吴某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案例1 侵犯高价值技术秘密情节特别恶劣被判最高赔偿——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某、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索引】一审:江苏高院(2019)苏民初34号二审:最高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816号【裁判要旨】判断涉案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应重点分析该信息与公知信息的异同,是否属于公知信息的简单叠加或者与一般常识的简单组合。

某软件公司诉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某软件公司诉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某软件公司诉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127号原告某软件公司。

授权代表本杰明 O.奥多夫(Benjamin O.Orndorff),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谈某。

委托代理人袁新忠,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李志强,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软件公司诉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某软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谈某、袁新忠、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软件公司诉称: Microsoft Office系列软件(包括Microsoft Office 2000、Microsoft Office XP、Microsoft Office 2003、Microsoft Office 2007等)由原告开发完成,原告享有该系列软件的版权,受中国法律保护。

被告是1995年初在上海成立的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在全国有8家分公司(下设51家营业部、营销服务部或者支公司)和1个省级代表处。

经了解,被告未经授权,安装、使用了大量微软Office 系列软件。

2008年9月至2009年3月期间,就被告未经授权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软件一事,原告授权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进行了多次交涉。

双方于2009年2月16日在经过充分磋商后达成了一些共识,并签署了一份《会议纪要》,该纪要约定被告通过向原告正版化采购的方式解决部分微软软件的合法使用问题,且被告承诺在2009年2月20日前签署完毕相关的采购合同,但届时被告却未履约。

为此,原告于2009年3月13日再次与被告进行交涉,督促被告履行《会议纪要》的承诺。

但被告仅愿意采购30万元人民币的微软软件,还无理要求原告承诺在被告采购完毕后不再追究其之前的侵权责任,并认可被告采购3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后即视为已经全部实现正版化。

法律宣讲经典案例分享(3篇)

法律宣讲经典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前言法律是社会生活的规范,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为了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以下将通过经典案例分享,让大家更加了解法律,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二、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乙双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一套房屋出售给乙,价格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首付,甲将房屋过户给乙。

然而,在过户过程中,甲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房屋价值大幅缩水。

甲认为乙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返还首付及利息。

乙则认为甲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晓房屋质量问题,拒绝返还首付及利息。

法律分析:1. 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本案中,甲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告知乙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构成欺诈。

2. 合同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甲认为乙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3. 返还首付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因乙的欺诈行为遭受损失,有权要求乙返还首付及利息。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解除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乙返还甲首付及利息。

三、案例二:劳动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在乙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甲的月工资为5000元,加班费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浙江某公司、苏州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浙江某公司、苏州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浙江某公司、苏州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51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3.10.12正文浙江某公司、苏州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5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戈龙,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富裕,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苏州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艳,山东博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网某科技(苏州)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乙,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成伟,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刘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翔,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松,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吴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芬,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艳,山东博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苏州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网某科技(苏州)公司及一审被告刘某甲、吴某某、谢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的(2018)苏05民初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1月27日对本案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上诉人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富裕,上诉人苏州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谢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艳,被上诉人网某科技(苏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成伟、刘某乙,一审被告刘某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翔、刘学松,一审被告吴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芬到庭参加询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例6:软件侵权引发的产品买卖合同责任(二)A公司与B公司买卖合同设备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仲裁案案例综述1:本案涉及A公司与B公司在因买卖的产品设备软件侵权导致买卖合同被解除后所引发的责任承担问题。

申请人A公司与被申请人B公司签订了销售检测仪的《合同》,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购买检测仪。

《合同》履行后,C公司以被申请人所使用检测仪的软件侵害其软件为理由而将被申请人告上法庭,法院裁定侵权成立,并要求停止使用相关侵权软件。

被申请人在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并且因诉讼而蒙受巨大损失的情况下,首先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申请人返还货款、赔偿利息及相应损失。

该案仲裁庭最终裁定解除《合同》,并裁决申请人返还货款并赔偿利息及相应损失给被申请人。

在裁决生效后,申请人以合同解除后产生的相关费用为理由,另行提起仲裁。

申请人认为,检测仪自交付起至法院判令停止使用之日止,被申请人一直在正常使用检测仪,在《合同》被裁定解除后,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退还检测仪,并支付相应费用以及赔偿机器损坏的损失。

被申请人则认为申请人的仲裁申请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且申请人作为违约方和合同解除的过错方,无权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检测仪的使用费和赔偿损失。

仲裁庭认为,两案仲裁请求事项背景与理1本案责任编辑: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朱梓琪女士。

由不同,申请人并非针对已经裁决的相同的请求提出仲裁请求,本案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合同》解除后,在申请人返还货款及赔偿相应利息损失后有权要求被申请人返还检测仪并支付正常使用检测仪期间的合理使用费,对于申请人主张的损坏赔偿等,由于缺乏证据,仲裁庭不予支持。

本案仲裁程序上值得注意的问题是,本案申请人并未在之前的仲裁程序中提出反请求而是在裁决书作出后另案提起仲裁程序,这属于申请人的程序权利,并不必然涉及“一事不再理”的问题。

一、案情回顾2010年2月4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合同》,根据该合同,被申请人B公司向申请人A公司购买一台检测仪。

《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依约向申请人分期支付了全部货款,申请人亦依约向被申请人交付了检测仪。

2010年,C公司以检测仪侵犯其依法享有著作权的操作软件合法权益为由,向某市区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提起诉讼,要求被申请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后追加本案申请人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2011年3月,检测仪因X光管出现故障而无法正常工作,需进行光管更换等维修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故障责任等方面产生分歧,致使维修、更换工作没有进行。

2011年4月,被申请人向C公司另行采购了一台X射线检测设备。

2012年9月,人民法院作出终审民事判决书,确认申请人出售给被申请人的检测仪侵犯了C科技公司的X光机操作软件著作权并判令被申请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须立即停止使用检测仪,同时判令申请人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C科技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随后本案被申请人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本案申请人返还货款和赔偿损失。

该案仲裁庭作出裁决,同意了本案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之后,申请人认为合同的履行仍存在争议,遂另案提起仲裁,请求仲裁庭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按照每月人民币20,000元的标准支付2010年2月5日至2011年3月26日期间的合理使用费共计人民币274,000元,赔偿X光管的成本价人民币76,869元及利息人民币18,150.91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利息从2011年3月27日暂计至2014年12月7日,之后的利息按照上述标准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赔偿X光管之日止)。

2. 被申请人以2010年3月10日交付时的《签收清单》中的配置标准按照正常使用和合理折旧恢复至2011年3月26日的原状并及时退还检测仪;如不能恢复原状,则按照检测仪剩余价值人民币293,131元(已扣除X光管成本价)折旧年限10年期满后残值率5%、减按50%的标准计算2011年4月暂计至2014年12月的折旧为人民币52,213.96元,之后的折旧按照上述标准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退还检测仪(X光管除外)之日止。

3. 被申请人承担因开具人民币37万元增值税发票已缴纳的税费人民币53,760.68元。

4. 被申请人按照采购价人民币1,200元的标准赔偿一台个人剂量仪。

5. 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本案聘请律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30,000元。

6. 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及保全费等费用。

二、双方观点(一)申请人的观点1.《合同》被裁决解除后,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承担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该主张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因前次仲裁案中,被申请人要求解除《合同》,而申请人不同意解除《合同》,不存在提出反请求的理由;前次仲裁裁决要求申请人另行主张检测仪使用费、折旧费及光管损坏赔偿等事项,并未限制或排除申请人主张该权利,申请人也未放弃该权利。

未提出反请求,不视为放弃本案的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的货款本金、利息、律师费、仲裁费等全部损失均得到了补偿。

被申请人正常使用了检测仪,并人为损坏了X光管,申请人主张合理使用费、折旧费、X光管及个人剂量仪购置费、税费、律师费及利息等费用,与前案仲裁请求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2. 被申请人正常使用了检测仪及个人剂量仪,并人为损坏了X 光管,在《合同》被裁决解除后,申请人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及合同性质,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合理使用费、折旧费、光管及个人剂量仪的购置费、税费、律师费、利息等费用。

理由在于关于X光管损坏的原因,双方曾委派代表共同签字确认了X-RAY检测表,申请人就X光管损坏向被申请人发出了维修报价单,被申请人委派的代表就付费维修事宜向申请人发出了X-RAY设备协议的电子邮件及附件,确认了维修报价单的内容。

从上述沟通过程来看,X光管损坏,不是属于产品质量保修范围,而是在使用过程中的人为拆卸导致的,否则,申请人不可能多次与被申请人商谈付费维修事宜。

再者,作为检测仪的所有权人,在验收合格并正常使用一年多后,产品验收后的风险已经转移给被申请人,如果被申请人认为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当自行承担光管损坏的责任。

申请人认为自交付检测仪起至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生效前,被申请人均可以正常使用检测仪,虽然《合同》未就合理使用费作出约定,但可以通过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履行的多份租赁合同约定的市场租金标准,来确定合理使用费。

关于X光管成本价及利息。

由于检测仪的X光管被人为拆卸导致不能使用,随后双方就付费维修事宜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了X-RAY 设备的协议,其中确定的光管成本价为人民币76,869元。

双方未能履行该协议的原因是,付款时间没有达成一致。

而X光管更换的成本价格已经确定。

由于被申请人的原因,导致X光管损坏,在合同被解除后,被申请人应当按照X光管损坏发生时的成本价,支付自损坏之日起的利息。

关于不能恢复原状的折旧费。

被申请人应按照检测仪的交付标准,以正常使用期限的合理状态退还检测仪。

如果被申请人不能按照该状态及时退还,则应当按照仲裁请求支付折旧费用。

关于增值税发票的税费,申请人将人民币37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开具给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缴纳税款时已经做了相应的抵扣,等于被申请人少交了税款。

基于该货款本金缴交的税费应当返还申请人,否则被申请人就会因此获得不当得利。

关于个人剂量仪的购置费。

《合同》中约定,申请人免费赠送一台个人剂量仪给被申请人,申请人已经向第三方付款购买了个人剂量仪,并获得了相应的发票。

如果个人剂量仪没有交付给被申请人,那么,在检测仪已经使用一年多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必然会催促交付或发函催告,但是被申请人并没有提供该主张或证据。

关于律师费、仲裁费及保全费。

根据《仲裁规则》第66条的规定,仲裁庭有权裁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仲裁费、法律费用及其他费用。

因此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律师费用、仲裁费及保全费。

(二)被申请人的观点1. 申请人的仲裁申请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申请人在前次仲裁案中并未提出反请求,也没有提出延期申请,应视为放弃了相应权利。

而且申请人仍未履行前次仲裁所确定的义务,其无权基于已履行裁决书义务的前提提出仲裁请求。

且申请人即使根据前次裁决提起仲裁,其仲裁请求也不能偏离前次裁决书认定合同解除的事实和理由,否则违反了一裁终局制度。

2. 根据前次裁决书,申请人系合同解除的过错方和违约方,并且申请人并未履行完毕前次裁决书确定的义务。

作为违约方,申请人无权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请求中提及的费用。

3. 申请人无权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检测仪的使用费和赔偿光管成本价及利息。

检测仪在被申请人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损坏,为此被申请人多次要求申请人提供维修义务,但申请人都直接拒绝或提出高额维修费用。

后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申请人售卖的检测仪侵犯了C公司的X光机著作权,被申请人无论是法律上还是事实上都无法继续使用检测仪。

申请人无法提供任何主张使用费以及光管损害系被申请人操作不当所致的证据。

4. 申请人主张的折旧费与使用费相冲突,不应同时提出;另申请人提出的使用费明显过高,相比被申请人购买检测仪的价格超出三分之二。

5. 申请人主张的个人剂量仪超出了合同约定范围,不应为本案仲裁范围。

6. 申请人系《合同》被裁决解除的违约方,其所主张的税费、律师费以及本案的仲裁及保全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

三、仲裁庭意见(一)受理本案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根据生效的裁决书“因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即本案申请人——仲裁庭注)未对申请人(即本案被申请人——仲裁庭注)实际使用‘检测仪’所应承担的使用费及‘检测仪’光管的赔偿事项提出反请求,故仲裁庭在本案中不对相关的,诸如‘检测仪使用或折旧费’以及‘光管损坏责任’等事项进行认定。

被申请人若认为申请人应承担‘检测仪’相应的使用或折旧费用或光管损坏的赔偿责任,可另行提出主张”的内容,仲裁庭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及事实理由虽然与深圳国际仲裁院另一仲裁案相关,但该仲裁案解决的是被申请人提起的要求解除合同、申请人返还货款及支付利息、承担律师费及仲裁费等事项,而现申请人提起的是关于合同解除后被申请人使用申请人提供的设备所应支付的合理使用费、赔偿X光管成本及利息、支付折旧费、退还设备、承担税款及律师费等事项,两案仲裁请求事项背景与理由不同,申请人并非针对已经裁决的相同的请求提出仲裁请求。

因此,仲裁庭认为受理本案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二)关于被申请人实际使用检测仪的期间及合理使用费问题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2010年2月5日至2011年3月26日期间检测仪的合理使用费,即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实际不能使用检测仪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3月26日。

被申请人主张因X光管损坏,实际不能使用检测仪的时间是2011年3月6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