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权评估的依据与准则是什么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相关法规规定制定的,旨在规范和指导矿业权评估行为,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准确和可靠。
以下是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的主要内容。
一、评估目的和原则:评估目的包括确定矿业权的价值、确定矿业权产权交易价格和确定资本化成本等。
评估原则包括真实性、合理性、可比性、可行性和公正性等。
二、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包括各类矿产资源、矿业权及其附着物等,以及矿业权的权利人、权属状态、产权性质和权益范围等。
三、评估方法: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等。
市场法是以市场交易为基础,通过比较市场上类似矿业权的交易数据来确定价值。
成本法是以重建矿业项目的成本为基础,通过计算矿业权的投资成本来确定价值。
收益法是以矿业权带来的未来经济收益为基础,通过利用净现值或未来现金流量的贴现方法来确定价值。
四、评估程序:评估程序包括设立评估机构、组织评估工作、搜集评估数据、确定价值方法、编制评估报告和审定等步骤。
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能力,并依法独立、公正地进行评估工作。
五、评估报告和结果:评估报告应当详细记录评估目的、方法、数据来源、假设条件和结果等内容,并由评估机构负责人签署。
评估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并具备可信度。
六、证明文件和备案:评估报告需要附带相应的证明文件和支撑材料。
评估报告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备案机构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确保评估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七、法律责任和监督机制: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接受相关监督和检查。
总之,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规范和提高矿业权评估的质量和水平,为矿业权交易和矿业投资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对于推动我国矿业发展和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最新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作者xxxx------------------------------------------日期xxxx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2011年起施行)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2010年第5号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现予发布,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2011年起施行) (2)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规范 (3)矿业权评估项目档案管理规范 (6)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 (10)矿业权评估利用矿产资源储量指导意见 (32)矿业权评估利用地质勘查文件指导意见 (39)矿业权评估利用后续地质勘查设计文件指导意见 (45)矿业权评估利用矿山设计文件指导意见 (49)矿业权评估利用企业财务报告指导意见 (56)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规范(CMVS 11200—2010)1 总则1.1为规范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的编制和管理,明确矿业权评估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矿业权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所称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是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中形成的,反映评估程序履行情况、支持评估结论的相关依据、记录和资料。
1.3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遵守本规范。
从事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参照本规范。
2 分类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通常分为管理类工作底稿和操作类工作底稿。
管理类工作底稿是指为承接、计划、控制和管理矿业权评估项目所形成的行为依据、工作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操作类工作底稿是指反映尽职调查、评估参数确定等评估过程的工作记录,取得的产权证明文件、取价依据及收集的其他价值估算依据的相关资料.3 基本要求3。
1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中,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矿业权评估准则的相关规范,编制和管理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3。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2011年起施行)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2010年第5号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现予发布,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2011年起施行) (1)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规范 (2)矿业权评估项目档案管理规范 (4)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 (7)矿业权评估利用矿产资源储量指导意见 (22)矿业权评估利用地质勘查文件指导意见 (27)矿业权评估利用后续地质勘查设计文件指导意见 (31)矿业权评估利用矿山设计文件指导意见 (33)矿业权评估利用企业财务报告指导意见 (38)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规范(CMVS 11200-2010)1 总则1.1为规范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的编制和管理,明确矿业权评估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矿业权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所称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是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中形成的,反映评估程序履行情况、支持评估结论的相关依据、记录和资料。
1.3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遵守本规范。
从事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参照本规范。
2 分类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通常分为管理类工作底稿和操作类工作底稿。
管理类工作底稿是指为承接、计划、控制和管理矿业权评估项目所形成的行为依据、工作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操作类工作底稿是指反映尽职调查、评估参数确定等评估过程的工作记录,取得的产权证明文件、取价依据及收集的其他价值估算依据的相关资料。
3 基本要求3.1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中,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矿业权评估准则的相关规范,编制和管理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
3.2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应做到内容真实、要件齐全、格式规范、标识一致、记录清晰完整。
3.3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的介质形式可以为纸质,也可以是电子或其他形式。
可以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工作底稿的介质形式。
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

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矿业权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矿业权评估业务分为矿业权价值评估业务和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执行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参照本准则。
第三条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矿业权评估准则,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并应当按相关规定接受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矿业权评估业务。
第四条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协助工作,也可聘请其他人员协助工作,但应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遵守矿业权评估准则,确信其工作的合理性,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五条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可以汇总、引用、依据其他专业报告和财务报告,但应确信汇总、引用和依据的合理性。
第六条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在不违背矿业权评估准则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采用不同于矿业权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时,应当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的合理性,并在矿业权评估报告中明确披露。
第七条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根据本准则制定发布矿业权评估相关规范、应用指南和指导意见。
第二章基本术语和定义第八条本准则所指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第九条本准则所指矿业权评估,是指基于与委托方的委托关系,矿业权评估机构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按照国家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矿业权评估准则,根据特定评估目的,遵循评估原则,依照相关的评估程序,运用恰当的评估方法,对约定评估矿业权在一定时点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提供专业意见的服务行为和过程。
最新的矿业权评估准则-矿业权评估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

评估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和矿产储量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准则:一、诚实正直,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
二、维护行业形象,不得从事与评估师身份不符或可能损害行业形象的活动;不得贬低或诋毁其他评估师或评估(审)机构。
三、开展评估(审)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评估(审)并形成专业意见,有权抵制外部干预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以预先设定的实物量、价值量引导评估(审)结论。
四、不得出具虚假、不实、有偏见或具有误导性的评估报告(评审意见)。
五、遵守保密原则。
除国家和行业规定外,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六、不得采用欺诈、利诱、强迫、恶意降低评估(审)费用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不得向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索取约定服务费之外的不正当利益。
七、不得利用执业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不得签署本人未参与项目的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也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评估报告(评审意见)。
九、如实声明其具有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不得对其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进行夸张、虚假和误导性宣传。
十、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业的,应当回避。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称矿业权)评估管理,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矿业权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业权评估是指具有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和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矿业权的价值进行评价、估算,并通过评估报告的形式提供咨询意见的市场服务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与矿业权评估有关的从业活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一)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矿业权评估;(二)其他需要的矿业权评估。
第四条国家实行矿业权评估师资格管理制度、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矿业权评估的个人、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资质。
矿权评估的依据与准则是什么

矿权评估的依据与准则是什么?一、矿业权评估的依据矿业权评估的依据主要有: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依据、产权依据、地质矿产信息依据和取价依据。
(一)行为依据评估委托合同或评估委托书是评估的行为依据。
矿业权评估要有起因,首先要有需求。
需求者可以是矿业权人,也可以是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的法人、自然人。
他们可以为某个目的选择并委托中介组织为其进行矿业权评估。
矿业权评估委托人与中介组织就评估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的矿业权评估委托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评估委托书是单方面意思的表达。
评估委托合同和评估委托书中应载明评估对象、评估目的、拐点坐标和面积、评估期限以及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
(二)法律法规依据1.矿业管理法律法规矿业权评估必须以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为基本法律依据。
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以及以这些法律法规为依据制订的规章等。
2.财务制度国家对地勘单位、矿山企业等都制订有相应的财务制度。
矿业权评估中如有涉及,应遵循有关的财务规则和规定。
3.税费征收法律和政策矿业权评估过程中需要对矿业权人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缴纳的各种税费进行核算,核算的依据是国家有关矿山企业税费缴纳、减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主要有资源税暂行条例、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所得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
4.环境保护的法律和政策矿业权评估应该考虑环境保护的投入,依据的主要法律和政策有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等。
5.规范评估行为的规定《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等是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行为的规范。
(三)产权依据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是矿业权人的权利凭证,是矿业权人委托评估和评估机构受托评估的产权依据。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

对未来发展的建议
加强理论研究
进一步深化矿业权评估理论和 方法研究,提高评估的科学性
和准确性。
完善评估准则
根据实践经验和行业发展需求 ,不断完善和更新矿业权评估 准则,提高其适应性和指导性 。
提高透明度
加强评估过程的透明度,增加 公众参与度,提高评估结果的 公信力。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积极参与国际矿业权评估领域 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 经验,提升我国矿业权评估的
评估计算与编制报告阶段
选取评估方法
根据评估目的和矿种特点,选取合适的评估 方法,如折现现金流法、可比销售法等。
进行评估计算
根据收集的资料和评估方法,计算矿产资源 的价值、采选成本等。
评估报告的审核与提交阶段
报告审核
对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 合理性。
提交报告
将审核通过的评估报告提交给委托方或相关机构。
充分体现。
在评估过程中,应对矿山的 资源储量、开采技术条件、 环境保护要求等进行全面了
解和分析。
评估结果应充分考虑矿山的 可持续发展和长期效益,不 得以短期利益为代价损害长 期利益。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1
公开原则是指在评估过程中,应遵循信息公开透 明的原则,确保评估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2
公平原则是指在评估过程中,应遵循公平竞争的 原则,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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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 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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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引言 • 矿业权评估基本原则 • 矿业权评估方法 • 矿业权评估程序 • 矿业权评估案例分析 • 结论与建议
01
矿业权评估准则

矿业权评估准则
矿业权评估准则是指对矿业权进行评估时所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方法。
矿业权评估是指对矿业权价值进行估算的过程,旨在为矿业权的交易、融资和决策等提供科学依据。
矿业权评估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评估目的和范围:明确评估的目的和范围,确定评估对象、评估时间、评估区域等。
2. 评估方法:评估方法应当科学且具有可操作性,在评估过程中,可以采用折现现金流法、市场比较法、成本法等一系列方法进行评估。
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矿业权,也可以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
3. 资料收集和分析:评估过程中需要收集和分析相关的数据和资料,包括矿石储量、矿石品位、采矿成本、市场需求等信息,以确保评估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4. 风险分析:评估过程中需要对评估对象的风险进行分析,包括地质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等,以对评估结果进行修正。
5. 评估报告:评估完成后,需要编制评估报告,明确评估的结果和方法,并提出评估的结论和建议。
评估报告应当具有科学性、客观性和可读性,以便于评估结果的审查和使用。
矿业权评估准则的实施,可以提高矿业权交易的透明度和公正
性,保护投资者和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同时,评估结果也可以为政府部门和企业决策提供参考,为合理规划矿业开发和资源配置提供依据。
总之,矿业权评估准则是对矿业权进行评估时所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方法。
通过科学的评估过程,可以准确估算矿业权的价值,为矿业权的交易、融资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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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权评估的依据与准则是什么?一、矿业权评估的依据矿业权评估的依据主要有: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依据、产权依据、地质矿产信息依据和取价依据。
(一)行为依据评估委托合同或评估委托书是评估的行为依据。
矿业权评估要有起因,首先要有需求。
需求者可以是矿业权人,也可以是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的法人、自然人。
他们可以为某个目的选择并委托中介组织为其进行矿业权评估。
矿业权评估委托人与中介组织就评估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的矿业权评估委托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评估委托书是单方面意思的表达。
评估委托合同和评估委托书中应载明评估对象、评估目的、拐点坐标和面积、评估期限以及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
(二)法律法规依据1.矿业管理法律法规矿业权评估必须以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为基本法律依据。
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以及以这些法律法规为依据制订的规章等。
2.财务制度国家对地勘单位、矿山企业等都制订有相应的财务制度。
矿业权评估中如有涉及,应遵循有关的财务规则和规定。
3.税费征收法律和政策矿业权评估过程中需要对矿业权人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缴纳的各种税费进行核算,核算的依据是国家有关矿山企业税费缴纳、减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主要有资源税暂行条例、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所得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
4.环境保护的法律和政策矿业权评估应该考虑环境保护的投入,依据的主要法律和政策有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等。
5.规范评估行为的规定《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等是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行为的规范。
(三)产权依据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是矿业权人的权利凭证,是矿业权人委托评估和评估机构受托评估的产权依据。
出让机关在出让矿业权前,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所划定的矿区范围依据文件也是评估机构受托评估的产权依据。
(四)地质矿产信息依据地质报告和图件以及矿山开发技术经济资料等是对评估对象的描述性文件,是评估的地质矿产信息依据,是矿业权评估的核心资料。
它们主要是反映评估范围矿产地及周围区域的勘探程度、区域地质、矿区地质、矿产资源赋存状况和特征、矿石质量、地质构造、开采技术条件、主矿产和共伴生矿产的资源或储量级别、数量和质量等地质信息的资料。
(五)规范标准依据矿业权评估中涉及诸多规范和标准,如地质矿产勘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矿山设计规范、矿山建设规范和经济评价标准等。
任何规范和标准都是社会经济环境的产物,反映其产生时的经济政策、发展导向和技术经济水平。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变和市场经济活动的实践,这些规范和标准都有不同程度的修改。
矿业权评估中做分析、判断、评述和测算时,选用作为依据的规范和标准必须坚持符合“当前的和最新的”的评估原则,即要用评估基准日时现行的、有效的和最新版本的规范和标准。
(六)取价依据矿业权评估中的价格参数是直接关系到评估结论和结果的关键性经济参数,是需要评估人员慎重对待的。
取价依据可以是国家权威部门或机构正式发布的价格标准,也可以是来自于市场的价格信息。
但除了已有明确规定之外,无论评估人员采用哪种取价依据,都需明确陈述理由、对市场价格信息的真伪、代表性和客观性等做出评价和评述。
(七)其他依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行业技术经济指标,以及市场信息资料等都是构成社会的经济环境和市场条件的重要因素。
矿业权评估师应经常关注这些因素的变动情况,并在评估中作为经济环境和背景加以分析,为矿业权评估委托人提供丰富和有价值的评估结论和咨询意见。
二、矿业权评估的原则矿业权评估原则是规范评估行为和业务的基本准则。
1.尊重地质矿产勘查规律和资源开发经济规律的原则矿业权评估要尊重地质矿产勘查规律和资源开发经济规律,主要包括矿产形成和赋存的规律、勘查活动的规律和开发活动的规律等。
充分分析勘查活动所获得的各种信息、矿产的地质赋存条件、资源/储量的可信度、矿石品位及其变化规律等技术经济内涵,客观地确定制约评估的各种影响因素,科学地判断资源的经济特性。
2.遵守国家有关规范和财务制度的原则矿业权评估中要涉及的国家有关规范包括地质矿产勘查规范、矿山建设设计规范、采矿、选矿的各种技术标准等。
地质矿产勘查规范是地质矿产勘查工作的开展、勘查程度和质量的评述、勘查报告的编制、地质图件的绘倒,以及储量的圈定和计算等的标准和准则,也是矿业权评估过程中分析勘查工作的合理性、勘查成果的质量和可靠性、矿产储量和矿石质量的可信度、确定综合利用方案、分析开采技术条件,以及地质信息资料的取舍等的依据。
矿山建设规范和采矿选矿技术标准是评估人员在评估中的主要依据。
矿山企业财务制度是评估人员分析预测评估对象未来收益情况的基本依据。
3.预测原则矿业权的价值一般不是由形成矿业权的资金投入直接决定的,投入和价值之间也不存在确定的正相关关系。
评估某些探矿权的价值,要通过预测其找矿远景和发现具经济意义的资源或储量的潜力来完成;对于采矿权和某些探矿权,要通过合理预测其未来收益来完成。
4.供求原则由于矿产品的价格主要取决于矿产品市场的供求关系,与需求成正比,与供应成反比,作为矿产品市场的上游市场一矿业权市场也要受供求市场原则的制约,但矿业权市场的反应速度较之矿产品的速度要缓慢和滞后。
5.变动原则影响矿业权价值的因素很多,如采、选、冶技术、矿产品价格等,这些因素的变化会引起价值的变化。
因此,在矿业权评估中必须充分考虑这些影响因素引起的参数变动。
矿业权评估中需要考虑评估对象的矿产资源是否因科技进步或环境保护要求出现了替代品。
替代品的出现会直接影响到矿产品市场价格。
6.竞争原则真正的市场价值是在市场中形成的,无论买卖双方,竞争的存在均会影响其交易价格的形成。
矿业权评估应考虑矿业权市场竞争程度对矿业权价值的影响。
7.最有效利用原则效用最大化和追求最大效益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对于不同的矿业权人来说,由于管理方式的不同,采选技术的不同,有效利用程度不同,实现的矿业权价值也就不相同。
矿业权评估应以较先进的技术管理水平条件下矿业权的最佳效用或收益为前提。
8.替代原则在同一个矿业权市场中,具有相同或相近条件和效用的矿业权,应当具有相近的价格;在同时存在条件和效能相同或相近矿业权时,最低价格的资产需求量最大。
替代原则为可比销售法的使用,即让人们从已公开交易成功的类似矿业权与估价对象比较,通过认识两者之间的差异去求取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运用创造了条件。
采矿权评估确认一、什么是采矿权评估确认采矿权评估确认就是采矿权评估确认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评估报告编写机构和注册评估师的资质合法性、评估对象的合法性、评估参数选取依据的充分性、评估方法选取的正确性、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评估报告附件是否符合要求等方面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由确认机关出具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的过程。
二、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法律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采矿权管理的三个法规的规定,对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无论是出让评估还是转让评估,其评估结果均须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因此,评估结果确认阶段仅对应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是必经程序,并且是由权利人为委托人的评估。
三、评估结果确认机关国务院关于采矿权管理的三个法规已明确授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为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的评估结果确认机关,即国土资源部是评估结果确认机关。
根据《关于委托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9号)的规定除在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权股票上市和生产规模为大、中型以招投标形式出让采矿权的之外,其他的采矿权评估确认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最后由国土资源部对采矿权评估确认书进行编号、盖章。
因此采矿权评估确认分国土资源部直接确认和委托确认两种形式。
四、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程序1.申请由评估委托人(出让评估的委托人——采矿权管理机关,转让评估的委托人——采矿权人)向评估结果确认机关以书面文件的形式正式提出评估结果确认申请。
2.受理评估结果确认机关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清点送审的材料、报告及附件,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查人对评估机构的资格、评估人员的资格、评估方法的和重要参数选取的合理性、评估基准日等方面进行核定,符合要求的,写出审查意见报领导审核、签批,不符合要求的,根据审查的情况要求评估机构和评估委托人修改报告、补充资料、补充说明,评估报告经修改补充后,审查人再次审查,符合要求的写出审查意见,报领导审核、签批。
4.审核、签批确认机关的有关领导对评估确认申请、评估报告及审查人意见进行审核、复核,最后签批。
5.通知根据签批结果,确认机关向确认申请人发出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或不予确认通知书。
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评估基本程序根据各矿业权市场主体在矿业权评估过程中主导地位的变化,可以将矿业权评估分解为三个阶段:一、委托评估阶段在这一阶段,主导者是评估委托人和评估机构,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委托程序和内容。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对评估委托人、评估机构和委托程序作了规定。
1.委托评估人和评估委托人委托评估人:一般为有权出资探明矿产地矿业权的权利人(矿业权出让管理机关和矿业权人)。
此外的相关人委托评估矿业权是其自己的权利和选择,但后续程序有别于权利人。
评估委托人:必须具有国土资源部认定的矿业权评估资格的机构才能接受委托。
2.委托程序的规定委托、受托是通过双方鉴定的合同书(委托人的委托书)建立的服务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
委托人有权自己选择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管理机关不予指定,其他人无权干涉。
委托人应向委托机构说明评估目的、委托评估对象、范围、权属情况、投资性质等评估委托合同书明确委托的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承诺事项、法律责任等。
二、评估阶段(一)准备工作(1)听取委托人对评估对象的详细情况介绍。
包括:评估对象的登记变动史和评估史,地质工作历史沿革,不同阶段的工作时间、工作单位、工作性质、勘察成果、投资性质和数额。
(2)评估人员到现场勘察矿业权的情况。
(3)调查收集当地矿产品的市场交易情况和价格。
(4)拟定评估思路、技术路线,确定方法。
(5)归纳、整理资料,核实数据和材料。
(二)评定估算(三)定稿三、评估结果确认或备案阶段矿权评估内容与方法一、矿业权评估的内容矿业权评估的对象是探矿权和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与矿产资源具不可分性。
探矿权的客体是在被权利所限定的、勘查评价中的矿产资源。
采矿权的客体是被权利所限定的、可以开采的矿产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