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复习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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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法考试行政诉讼法考点归纳

司 法考试行政诉讼法考点归纳

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考点归纳关键信息项:1、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行政诉讼的管辖3、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4、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5、行政诉讼的程序6、行政诉讼的判决和执行11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11 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不作为112 不可诉的行为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终局裁决行为刑事侦查行为调解和仲裁行为行政指导行为12 行政诉讼的管辖121 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122 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共同管辖13 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131 原告的确定行政相对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32 被告的确定行政机关经授权的组织委托的行政机关多个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被撤销的情况14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141 证据的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142 举证责任被告的举证责任原告的举证责任举证期限143 证据的审查和认定证据的合法性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审查15 行政诉讼的程序151 起诉和受理起诉的条件受理的程序152 审理和判决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153 执行程序执行的主体执行的措施16 行政诉讼的判决和执行161 判决的种类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确认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162 执行的条件和方式执行的条件执行的方式以上内容涵盖了司法考试中行政诉讼法的主要考点,考生在复习时应重点掌握这些内容,以便在考试中取得良好成绩。

行政诉讼法期末总结考试

行政诉讼法期末总结考试

行政诉讼法期末总结考试一、引言行政诉讼法作为我国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次期末考试将对行政诉讼法做一次全面的总结和回顾,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法规。

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和作用行政诉讼法是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法律,它规定了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进行争议解决的程序和方法。

其基本作用有三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限制行政机关的权力,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

三、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及要素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包括:提起诉讼、受理、立案、调解、开庭审理、判决、执行等。

其中,行政诉讼的要素有:行政行为主体、行政诉讼当事人、处理机关、法律适用。

四、行政诉讼的特点和基本原则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点:行政性、法律性、程序性、公益性、专门性、弹性等。

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合法性原则、平等原则、公开原则、责任原则、适用法定程序原则、合理有效原则。

五、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和行政裁决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争议的一方,在行政处理和行政裁决过程中,要注重程序的合法性和结果的公正合理性,遵循法定程序和实体正义原则。

六、行政机关的行政救济和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在行政争议解决中,应当主动提供行政救济和行政复议的途径,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和渠道,同时加强行政救济和行政复议的监督和制约。

七、行政诉讼的程序保障和控制措施行政诉讼程序中,要注重程序的公正和效率,加强当事人的参与和监督,同时制定和完善各种程序保障和控制措施,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结果的公正性。

八、行政赔偿制度行政赔偿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物,是行政过失责任的一种体现。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赔偿制度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要注重赔偿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九、行政诉讼的改革和发展行政诉讼的改革和发展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要在遵循法治原则的基础上,不断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提高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法考备考中的行政诉讼法重点知识点

法考备考中的行政诉讼法重点知识点

法考备考中的行政诉讼法重点知识点一、行政诉讼法的概述行政诉讼法是指规范行政诉讼程序的法律,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诉讼的性质、组成、受理、审理、判决等方面的规定。

二、行政诉讼的主体行政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和法院。

原告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是行政行为的实施者,通常是行政机关;法院是行政诉讼的审判机关,可以是行政法院或普通法院。

三、行政诉讼的诉讼条件行政诉讼的诉讼条件包括法定主体、法定行为、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要求。

法定主体是指具有诉讼资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定行为是指具体的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权益是指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权益应当是合法的。

四、行政诉讼的起诉要求行政诉讼的起诉要求包括起诉状的形式、内容和送达等方面的要求。

起诉状应当采用特定的格式,包括格式、标题、起诉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和陈述等内容;起诉状应当通过法定的送达方式送达给被告。

五、行政诉讼的受理程序行政诉讼的受理程序包括受理条件、受理范围和受理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法院应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受理,并将受理决定通知原告和被告;受理范围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超出合法行政诉讼的范围。

六、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包括开庭审理、调查取证、举证质证、辩论和判决等程序。

法院应当根据审理的需要,决定是否开庭审理,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和陈述意见;法院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判决,并通知当事人。

七、行政判决的执行行政判决的执行是指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应当履行判决的决定。

行政判决的执行可以采取罚款、强制执行、行政监督等方式,被告应当按照判决的要求履行义务。

八、行政诉讼的上诉程序行政诉讼的上诉程序是指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时,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包括上诉状的形式、上诉理由、上诉期限和受理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学知识点总结归纳

行政诉讼法学知识点总结归纳

行政诉讼法学知识点总结归纳第一章行政诉讼概述一、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相关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发生争议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相关人)的主张是否是否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然后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二、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系统,包括规定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的法律规则,以及规范和调整与行政诉讼有关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则。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法律渊源1.宪法和国家机关组织法。

2.行政诉讼法律。

3.有关法规中的行政诉讼法规范。

4.法律解释。

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指行政诉讼法所调整的、以行政诉讼主体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1.法院;2.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3.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等。

四、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诉讼基本特点和一般规律,贯穿于行政诉讼活动整个过程或主要过程,指导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行为的重要准则。

(一)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4.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6.辩论原则。

7.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二)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1.合法性审查原则。

第6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2.诉权保障原则。

第二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肯定性列举(第12条第1款)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期末复习总结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期末复习总结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期末复习总结一名词解释1、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在全面衡量公益与私益的基础上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适当方式进行,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2、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

3、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方式或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4、行政立法,是指由有权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指定并颁布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包括行政法规和规章)5、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为。

6、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主持解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事项密切相关但与合同无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的活动。

7、行政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承担者。

8、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9、国家职务关系,是指公务员担任国家公职而与国家发生的法律关系。

20、举证责任,是由法律事先规定,在行政案件是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有依法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果其提供不出证明相应事实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

11、行政诉讼,是指法院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法定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而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12、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形式、程序、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法实施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13、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应履行的义务,行政相关和法院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活动。

行政与诉讼法知识点总结

行政与诉讼法知识点总结

行政与诉讼法知识点总结一、行政法相关知识点1. 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行为和组织行政机关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特点包括:(1)权力性行政法主要是权力法则,即对行政机关的权力活动进行规范和限制。

(2)相对性行政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其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强制性行政法具有强制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

2. 行政行为的概念和分类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具体表现形式。

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单个行政行为和合并行政行为。

单个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客体或个体所做出的一次性决定。

合并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客体或个体所做出的多次、连续或交互的决定。

3.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是指相关主体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行为。

审查行为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是指审查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授权的要求。

合理性审查是指审查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行政机关的实际行政职能的要求。

4.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核和重新审查的行为。

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判的行为。

5. 行政诉讼法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中国大陆适用的行政诉讼法律。

主要内容包括:(1)行政诉讼的一般规定(2)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3)行政诉讼的程序规定(4)行政诉讼的裁判规定(5)其他规定二、诉讼法相关知识点1. 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类型诉讼程序是指各种法律程序中的一种,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基本规范。

诉讼程序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

2. 诉讼权利的保护和救济诉讼权利是指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诉讼救济是指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救济权利。

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可以通过提出证据、申请规则、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等方式来保护和救济自己的诉讼权利。

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总结

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总结

1、试论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答: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在一定条件下采取的比较严厉的行政措施,关系到行政相对方切身的权利义务,因此,必须遵循特别的原则才能进行。

(一)强制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强制执行和说服教育,都是实现和保证国家行政管理活动顺利进行的有效手段,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

只有贯彻强制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才能保证行政权的实现,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强制执行的原则。

依法强制执行原则是行政强制执行中贯彻始终的最基本的原则。

1。

行政强制执行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而且必须要由有权机关予以执行。

2.行政强制执行的措施必须合法,即有执行权的机关只能采取法律明确规定的具体的执行措施。

3。

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依据法定的程序。

4.行政强制执行必须有事后的补救措施,对违法的强制执行应有救济手段。

(三)强制执行适当的原则。

这项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时应该做到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1.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要合理。

2.行政强制执行的手段要得当,其程度应从轻到重。

(四)目的实现原则。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明确的一旦目的达到,即相对方抗旱地完全地履行了义务,强制措施即应停止。

2、试论行政复议的原则答:行政复议的原则是指贯穿行政复议全过程、对行政复议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行为准则。

具体包括: 1.合法原则。

在行政复议活动中遵循合法原由,就是要求参加行政复议的主体双方合法、复议机关合法,复议程序合法。

复议机关处理复议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顾问为准绳。

2.公正原则。

复议机关解决行政争议,应当将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与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放在平等的位置上,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3.公开原则。

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公开原则不仅体现为行政复议决定公开,还要求行政复议的过程公开,允许当事人参与。

4.及时原则。

要设计行政复议程序时不仅要考虑行政效率,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出要考虑行政效率,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

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

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1、行政纠纷:具有行政权力的机关或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其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而引起的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纠纷。

特征:1、行政纠纷发生在官民之间;2、行政纠纷的内容是关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争议;3、行政纠纷是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争议;4、行政纠纷的形成起因于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2、行政诉讼概念: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请求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解决行政纠纷的诉讼活动。

特征:1、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处理行政纠纷的司法活动;2、行政纠纷兼具解决纠纷、救济与监督的功能;3、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被告身份恒定;4、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有限。

3、行政诉讼法的概念:是指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诉讼活动的行为准则。

立法宗旨: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4.、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法的一般基本原则: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5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6、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7、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特殊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合法性审查的意义:明确了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的权限范围,划分了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的作用领域;确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受损害时,有权获得司法补救的权利;符合行政法对行政行为的基本要求,使行政权的存在、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从而使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紧密联系起来,使客观评价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了理论上和法律上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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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第一节:行政法基本概念
私人行政:企事业单位内部行政
公共行政: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和管理
公共行政特性:①是国家职能活动②具有公共目的性
③主体为国家行政机关④具有单方、主动、经常、直接性行政关系: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同被管理者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总称。

行政关系的特性:①一方为行政机关,一方为行政相对人
②双方地位具有非平等性
③行政行为多数具有单方意志
④解决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行政行为作为国家职能活动包含3个要素:1、行政主体2、行政行为3、行政救济(行政违法如何救济)
行政主体:指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第二节:行政法渊源
行政法基本特征:1、在形式上至今没有一部统一而完整的法典。

2、法律制度主要通过单行条例、行政法典表现出来。

3、行政法规范繁多、体系庞大,且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易变。

4、单行行政法典在内容上实体程序往往融为一体。

1、行政法的形式法源
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1、宪法。

(赋予人民权利、限制国家权利)
2、法律。

(国家权利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3、行政法规。

(国务院依据宪法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名称一般
为《XXX条例》)
4、自治条例(规定民族自治地的基本问题)
民族自治地方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自治地方只有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法律
5、地方性法规。

(四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权颁布地方性法规的四种地方指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②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③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④经济特区的人大会及其常委会
6、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委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发布的规范
性文件)
7、地方政府规章。

(上述四种地方政府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注意:不属于上述七种范围的不能设行政处罚。

不能设行政许可。

第二章:行政法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
1、行政合法原则(主体、内容、程序合法)
2、行政合理原则(行政行为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3、责任行政原则(行政活动处于负责任状态)
如行政机关不负责,则构成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对公民法人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不作为三个要素:①行政机关有某项法定职责②公民向其提出履行职责要求③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
第三章:行政主体
第一节:行政主体概述
行政主体: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包括:①行政机关②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内部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于违法违纪的公务员所给与的纪律惩戒。

法定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行政处分不服:不可行政复议、不可行政诉讼、不能请求国家赔偿只能申诉一次
行政处罚(外部行政行为)
对行政处罚不服:可行政复议、可行政诉讼、可请求赔偿。

行政主体与公务员
行政主体: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公务员: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
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考试务必了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补充:组织法:我国法律之中专门规定某类国家机关的组成和活动原则的法律。

如《国务院组织法》
第二节: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一、行政机关概念。

行政机关:是指依照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

具体指政府序列中的各机关,如国务院及其部门。

行政机关特征:①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由国家设置、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职权的机关。

②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③是依据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
家机关(法立机关)
④是一个庞大的组织系统。

二、行政机关分类。

(一)中央行政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

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直属机构:1、国务院自己设立 2、行政首长由国务院任命3、得到授权才能立法
国务院职能部门特点:1、设立、撤销由人大决定。

2、行政首长由人大常委任命。

3、有部委规章且有立法权。

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地方行政机关一般分为四级: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②地方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③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④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特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分管某一具体事务的行政机关。

注意:乡镇人民政府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工作部门(乡镇下的XX站、XX所,不能独立对外行使行政行为,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区别:1、行政机关从属于法立权,没有法律没有行政;行政机关是执法机关;追求秩序,有一定自由裁量权;侵权可能性大;接受司法监督。

2、司法机关追求公正;重视程序;司法是被动的,不告不理。

(二)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
派出机关:是指由一级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
立的行政机关。

派出机关特征:1、设立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设立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3、是事实上的一级人民政府。

4、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

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是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法律规定、经过法定程序设立的行政机关。

具体是:
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地区行署。

2、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

3、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政府,经过上一级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派出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所设立的工作机构,如: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土管所、林业站。

特征:1、一般都不是行政主体。

2、经过法律法规授权可成为行政机构。

重要法律条文:《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税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又被称为行政授权。

是指本来没有行政职权,得到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某些行政职权的组织。

(谁授权、谁主体、谁被告)
特征:1、本来没有行政职权2、得到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行政权3、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某项行政职权4、因行使法律、法规授权成为行政主体。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种类:1、事业单位。

(卫生防疫站、高等院校)2、社会团体。

(注册会计师协会)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委会)4、企业组织。

(全国性专业公司)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行政委托特征:1、受行政机关的委托而行政。

2、本身也可能是行政机关。

3、职权的产生基于行政机关的委托。

4、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

(谁委托、谁被告)
第五章:行政行为概述
一、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的行为。

行政行为特征:1、执行法律性2、单方意志性3、内容广泛
性。

4、影响直接性。

行政行为常见形式: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许可
行政行为的分类:(一)、羁束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划分标准:行政行为作出是受法律拘束的程度)
1、羁束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作出,需要严格依照规定的
条件、程序、内容。

2、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作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
前提下,行政机关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和空间。

区分意义:羁束行政行为产生合法与否的判断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产生合理与否的判断(二)、应申请的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1、应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作出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如:行政许可。

2、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由行政主体作出,不以相对人申请为前提。

(三)、单方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划分标准:行政行为成立的意志因素)
1、单方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成立只需要行政主体一方意思表示即可。

2、双方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成立需要行政主体和行政相
对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行政合同,国有企业承包合同,科研项目攻关合同。

(四)、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1、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法定形式条件
2、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不必具备法定形式就能生效。

(五)、作为行政行为、不作为行政行为
1、作为行政行为:以积极的行为方式表现出来。

2、不作为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有职责,行政相对人提出履行职责要求,行政机关不履行或懈怠履行。

补充:1996年四川南充“李茂润案件”,1、行政不作为可起诉。

2、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致人损害,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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