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幸福美丽新村”规划编制办法和技术导则
某地全村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

峨眉山第一旅游新村
2015.10.01
张沟村将变得越来越美丽
目录
①
②③④⑤
一、幸福美丽新村规划建设背景
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
中央对新农村建设总的要求是“一个有机整体。
二、峨眉山市幸福美丽新村规划背景
乡统筹试点城市,这些对峨眉山市统筹城乡发展和城市规划编制提出了新要求。
2011年6月完成《峨眉山市市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2010-2015四川省幸福美丽新村建设行动方案(2014-2020年)的通知》基础上,以党的“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生态家园建设工程
生态环境提升工程
区位介绍 1.2 现状概况
高桥镇罗目镇
峨眉山风景名胜区
乐汉高速
⏹高桥镇位于峨眉山市中部,与省道306及省道103交汇处。
西侧紧邻峨眉山风景名胜区,北侧紧邻峨眉山市区,东邻罗目镇,南邻龙池镇、沙溪乡。
临江河自西向东。
规划乐汉高速自中部穿过。
⏹山村位于峨眉山市高桥镇西面。
村庄距离乐山市47公里,距峨眉山市17公里,距离桂花桥镇4.5公里。
村庄对外交通的主要通道为4米宽村道。
四川省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编制办法

附件2四川省新村(聚集点)建设规划编制办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新村(聚集点)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根据《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建规[2006]183号)、《四川省村庄建设(治理)规划编制试行办法》和中共四川省委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农村建设成片推进中突出抓好新村建设的意见》(川委办〔2010〕22号)文件,结合四川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农村地区的新村(聚集点)规划编制,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新村(聚集点),是指由《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确定保留、整合及新建的农村新型社区和各种规模的农村居民聚居点。
第三条新村(聚集点)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编制成果必须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通过,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实施。
规划实施中,县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四条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村民大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对新村(聚集点)建设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涉及新村(聚集点)性质、规模、发展方向、用地布局等重大变更的,应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五条规划的人口和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规划编制要求第六条规划应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节约型社会以及“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坚持一切从农村的实际出发,坚持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农民主体、市场推动的原则,以改善农村最急需、最直接、最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为主要内容,逐步完善各类基础设施。
第七条规划要始终坚持以发展生产和促进农民增收为宗旨的原则,围绕推进农业产业化、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结合农业生产力布局统筹规划新村(聚集点)空间布局和基础服务设施建设。
四川省幸福美丽新村规划技术导则

四川省“幸福美丽新村”规划编制技术导则目录1 总则 (3)1.1 目的、原则和要求 (3)1.2 规划内容和范围 (3)2 调查研究 (3)2.1 调查阶段 (3)2.2 研究内容 (4)3 村域规划 (5)3.1 村域总人口规模 (5)3.2 村域聚居点规模与布局 (5)3.3 村域产业布局 (5)3.4 村域公共服务设施 (5)3.5 村域市政基础设施 (6)3.6 村域生态环境保护 (6)4 聚居点建设用地标准 (6)4.1 一般规定 (6)4.2 建设用地选择 (6)4.3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7)4.4 建设用地比例 (8)4.5 宅基地指标 (8)5 住宅建筑 (8)5.1 住宅建筑布局 (8)5.2 新建住宅设计 (8)5.3 保留住宅整治 (9)5.4 技术指标要求 (9)6 公共服务设施 (10)6.1 设施布局 (10)6.2 配置标准 (11)7 生产设施 (12)7.1 工业建筑及附属设施 (12)7.2 农业生产设施 (12)8 景观环境 (13)8.1 河道水系景观 (13)8.2 环境绿化 (13)8.3 村口景观 (14)8.4 环境小品设施 (14)8.5 公共活动场所 (14)9 历史文化遗产与乡土特色 (15)9.1 一般规定 (15)9.2 保护措施 (15)10 道路交通 (16)10.1 一般规定 (16)10.2 道路规划技术指标 (16)10.3 道路及交通设施 (16)10.4 竖向规划 (17)11 市政工程 (18)11.1 给水工程 (18)11.2 排水工程 (19)11.3 供电工程 (20)11.4 电信工程 (20)11.5 生活用能 (20)12 环境卫生与综合防灾 (21)12.1 污染防治 (21)12.2 环卫整治 (21)12.3 综合防灾 (22)本技术导则用词说明 (24)1 总则1.1 目的、原则和要求1.1.1 为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对四川省幸福美丽新村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指导,按照“业兴、家富、人和、村美”的基本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镇规划标准》、《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办法》和《村庄整治技术规范》以及《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结合四川实际,特制定本导则。
四川省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编制办法

四川省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编制办法附件2四川省新村(聚集点)建设规划编制办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新村(聚集点)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根据《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建规[2006]183号)、《四川省村庄建设(治理)规划编制试行办法》和中共四川省委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农村建设成片推进中突出抓好新村建设的意见》(川委办〔2010〕22号)文件,结合四川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农村地区的新村(聚集点)规划编制,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新村(聚集点),是指由《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确定保留、整合及新建的农村新型社区和各种规模的农村居民聚居点。
第三条新村(聚集点)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编制成果必须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通过,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实施。
规划实施中,县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四条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村民大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对新村(聚集点)建设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涉及新村(聚集点)性质、规模、发展方向、用地布局等重大变更的,应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五条规划的人口和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规划编制要求第六条规划应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节约型社会以及“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坚持一切从农村的实际出发,坚持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农民主体、市场推动的原则,以改善农村最急需、最直接、最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为主要内容,逐步完善各类基础设施。
第七条规划要始终坚持以发展生产和促进农民增收为宗旨的原则,围绕推进农业产业化、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结合农业生产力布局统筹规划新村(聚集点)空间布局和基础服务设施建设。
四川省新村(聚集点)建设规划编制办法

四川省新村(聚集点)建设规划编制办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新村(聚集点)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根据《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建规[2006]183号)、《四川省村庄建设(治理)规划编制试行办法》和中共四川省委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农村建设成片推进中突出抓好新村建设的意见》(川委办[2010]22号)文件,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农村地区的新村(聚集点)规划编制,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新村(聚集点),是指由《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确定保留、整合及新建的农村新型社区和各种规模的农村居民聚居点。
第三条新村(聚集点)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编制成果必须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通过,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实施。
规划实施中,县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四条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村民大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对新村(聚集点)建设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涉及新村(聚集点)性质、规模、发展方向、用地布局等重大变更的,应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五条规划的人口和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规划编制要求第六条规划应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节约型社会以及“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坚持一切从农村的实际出发,坚持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农民主体、市场推动的原则,以改善农村最急需、最直接、最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为主要内容,逐步完善各类基础设施。
第七条规划始终要坚持以发展生产和促进农民增收为宗旨的原则,围绕推进农业产业化、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结合农业生产力布局统筹规划新村(聚集点)空间布局和基础服务设施建设。
四川省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编制办法

附件2省新村(聚集点)建设规划编制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和加强我省新村(聚集点)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根据《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建规[2006]183号)、《省村庄建设(治理)规划编制试行办法》和中共省委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农村建设成片推进中突出抓好新村建设的意见》(川委办〔2010〕22号)文件,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农村地区的新村(聚集点)规划编制,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新村(聚集点),是指由《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确定保留、整合及新建的农村新型社区和各种规模的农村居民聚居点。
第三条新村(聚集点)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编制成果必须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通过,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实施。
规划实施中,县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四条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村民大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对新村(聚集点)建设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涉及新村(聚集点)性质、规模、发展方向、用地布局等重大变更的,应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五条规划的人口和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的要求。
第二章规划编制要求第六条规划应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节约型社会以及“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坚持一切从农村的实际出发,坚持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农体、市场推动的原则,以改善农村最急需、最直接、最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为主要容,逐步完善各类基础设施。
第七条规划要始终坚持以发展生产和促进农民增收为宗旨的原则,围绕推进农业产业化、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结合农业生产力布局统筹规划新村(聚集点)空间布局和基础服务设施建设。
《宜宾市幸福美丽乡村建设风貌指引导则》1

《宜宾市〃幸福美丽乡村”建设风貌指引导则》编制说明(报批稿)-编制的必要性2018 QE 1月份,中办、国办印发了《衣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的方案》,目标是建立生态美、风貌美、环境美、风尚美、生活美的美丽”村。
2018年8月,四川省委办公厅和四川省政府办八厅联合印发《四川管我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前实施方案》,提出了目标任岩、工作重点和实施计划。
2019年3月,《宜宾市多村振兴战略总优规划(2018-2022 QE)》印发,了防段性发展目标,细化实化了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部署重大工程、重大计划、重大行葫,同时明确未来的思伟发展目标。
在《宜宾市名村振兴战略忠体规划(2018—2022 EE)》中,提出了投照"党建引领、交通便利、产业成片、设施配套、龙头带司、文旅融合、风貌彰显〃的宜宾标准来推退&村振兴示范建设,可见〃风貌彰显〃是宜宾多村振兴的基本要求之一;同时,宜宾参个多村振兴示范点已经完成规划设计或正在建设中,未来将会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未来宜宾的多村振兴建设将全面铺开,为了更好的指导各类村庄的风貌建设,有必要以《宜宾市”村振兴战略思循规划(2018—2022年)》为上位指引,结合宜宾的地域情况和发展特色,综合已规划或已实施乡村振兴示范点的优秀经验编制一部指导宜宾美丽夕风貌建设的导则,从而指导和提升宜宾美丽新村的建设水平和整仰形象,助归于宜宾乡村振兴和生态山水园神城市的建设。
二调研简况艮总结(-)调研筒况为了推进本导则编制工作的顺利Ia行,编织小组对宜宾已建成或开发的田园综合循、多村旅游示范基地、现代衣业园区、行政村等多村区域Ia行了调研,通过实地观察、访谈和照片拍摄的方式收集了大量资料。
在编制过程中,编织小组同宜宾匠景规划设计有限小司艮四川同舟勘察建筑设计有限储司的M位高级工程师退行了交流,井借阅了M个乡村振兴规划示范点设计、片区风貌整治、新村聚居点规划等实践项目资料贸料,IS行了分析和研究。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20•【字号】川府发〔2016〕59号•【施行日期】2016.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5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型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最大的内需潜力所在,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
四川是农业大省,城乡发展差异明显,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协调,推进城镇化更是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重要途径,是推动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有力支撑,对实施我省“三大发展战略”、实现“两个跨越”、建设美丽四川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部署和要求。
落实国家“三个1亿人”工作安排,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引领,落实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的各项部署,走形态适宜、产城融合、城乡一体、集约高效新型城镇化道路。
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坚持“五个统筹”,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提高综合承载能力为支撑,以体制机制创新为保障,注重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注重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注重环境宜居和历史文脉传承,注重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围绕新型城镇化目标任务,加快配套政策改革,促进新型城镇化持续健康发展,为四川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驱动力。
坚持绿色发展。
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把绿色发展融入城镇化的各方面和全过程。
以提高质量为关键,注重协调发展,推动实施空间“多规合一”,优化城镇化布局和形态,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着力构建适应绿色发展的城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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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幸福美丽新村”规划编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幸福美丽新村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编制水平,加快“业兴、家富、人和、村美”的幸福美丽新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镇规划标准》和《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办法》以及《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结合四川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幸福美丽新村规划编制,应当遵守本办法。
幸福美丽新村是指保留、整合及新建的各种规模的农村居民聚居点。
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村和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村的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
第三条编制幸福美丽新村规划,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据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并与土地利用等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幸福美丽新村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编制成果应当在村内予以公示,并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通过,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由镇(乡)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实施。
第五条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村民大会和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同意,镇(乡)人民政府可对幸福美丽新村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涉及规模、布局等重大变更的,应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六条幸福美丽新村规划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编制人员应熟悉农村情况。
第二章规划编制要求第七条编制幸福美丽新村规划要按照“业兴、家富、人和、村美”的基本要求,坚持一切从农村实际出发,以保障村民基本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改善人居环境、提升村庄风貌为主要目的,以耕读文明为魂、村落民居为形、田园风光为韵,把幸福美丽新村建设成为记得住乡愁、留得住乡情的乐园。
第八条编制幸福美丽新村规划要坚持产业先行和产村相融,重点培育和发展农民增收致富的特色产业,围绕产业发展,合理布局田网、水网、路网、电网,合理安排各类用地,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第九条编制幸福美丽新村规划要尊重村庄现有格局,慎砍树、慎挖山、不填塘、少拆房,新建、改造、保护相结合,宜聚则聚、宜散则散、宜建则建、宜改则改、宜保必保。
注重传承历史文化、民俗文化和农耕文化,延续民居特色,体现农村情趣,不贪大求洋;注重保护历史遗存,实施传统村落和民居保护性修缮,保留并修复有历史文化价值建筑和街巷空间;注重保留绿树林盘,保护古树名木,塑造“房前屋后、瓜果梨桃、鸟语花香”的田园风光,有效体现一村一景、一村一韵。
第十条编制幸福美丽新村规划要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土地,少占良田,合理有效利用闲置地。
严格遵循“安全至上、质量第一”原则,建设用地应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行洪通道,避开各类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无铁路、过境公路、高压输电线路穿越,避免沿过境道路展开布局。
第十一条编制幸福美丽新村规划要注重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以绿化、净化、美化、文化为追求。
要以加强生态建设为重点推动绿化,以污水和垃圾处理为重点推进净化,以基础设施建设和庭园整治为重点实现美化,以乡风文明为重点建设文化。
第十二条编制幸福美丽新村规划要注重深入调查,全面收集基础资料,准确了解村庄实际情况和村民需求,找准村民关注和迫切希望解决的问题以及村庄建设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以问题导向,提出有针对性的规划措施。
第十三条编制幸福美丽新村规划要尊重村民意愿,发挥村民主体作用,在规划调研、编制等各个环节充分征询村民意见,通过简明易懂的方式公示规划成果,引导村民积极参与规划编制全过程,避免大包大揽。
第三章规划编制内容第十四条幸福美丽新村规划应包括村域发展规划、聚居点建设规划两个部分。
第十五条村域发展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业发展与增收规划综合评价村域发展条件,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和自然环境状况,明确产业发展方向,确定各类产业发展重点与空间布局;提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农民就业增收措施。
(二)村域聚居点布局规划依据上位城乡规划,结合劳动力转移趋势,确定村域总人口;充分结合村民意愿,统筹规划布局村民聚居点;明确人均建设用地标准,合理确定聚居点的规模。
(三)村域基础设施规划以改善村民对外出行条件为目的,确定对外公路、居民点主要联系路的走向与建设标准;统筹规划村域内给排水、电力电信、能源、水利、环卫等基础设施。
(四)村域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明确村域内“1+6”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设标准和空间配置。
第十六条聚居点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现状用地分析根据《城乡用地评定标准(CJJ132-2009)》,分析评定聚居点建设用地条件,明确洪灾、地震断裂带和地质灾害等的位置,确定可建设用地。
(二)现状建筑分析对现状建筑的年代、质量、风貌及文化价值进行综合评价,明确保留、拆除建筑的位置与数量。
若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需明确建筑四至界线和保护范围。
(三)建筑总平面布置充分尊重民意,按照“小规模、组团式、微田园”的要求,依据保留、拆除建筑,结合当地村民居住习惯和地形条件布置住宅建筑与院落,体现错落有致,望得见山、看得见水。
按照“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环境优美,便民利民”要求,布置公共服务设施建筑。
(四)环境及建筑风貌规划提倡本土绿化种植,提出庭院、宅间和路侧等绿化美化措施,积极推广“微田园”做法。
按照“简便易行、简约实用”的要求,提出村民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风貌建设指引,统一风格、色彩、高度等,彰显地方特色。
(五)道路交通规划明确对外交通与内部道路位置、走向、宽度及平面和竖向控制;明确活动场地、集中晒坝、停车场位置及范围。
(六)市政工程规划确定供排水、电力电信、能源、有线电视等设施的位置、规模以及管线工程建设要求;确定环卫、公厕、沼气池等设施的位置、配建标准和建设方式。
(七)村民住宅选型提供多种农户住宅及其它主要建筑选型方案,包括标准层平面和建筑风格示意。
(八)综合防灾规划确定抗震设防等级、工程设防标准,提出抗震、消防、防洪、地质灾害防治等措施。
(九)投资估算制定建设项目实施表,明确项目名称、内容、规模、建设要求,估算总投资量。
第四章规划编制成果第十七条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规划图纸和基础资料汇编。
调查研究和分析资料应归入基础资料汇编,作为附件。
第十八条规划说明书应当包括:现状调查与分析、规划思路与目标、村域产业发展与增收规划、村域聚居点布局规划、村域基础设施规划、村域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聚居点建筑总平面布置规划、聚居点环境及建筑风貌规划、聚居点道路交通规划、聚居点市政工程规划、聚居点村民住宅选型、聚居点综合防灾规划、投资估算与实施建议等。
第十九条规划图纸应当包括:(1)区位关系图(2)村域综合现状图(比例1:5000~1:50000)(3)村域产业布局规划图(比例1:5000~1:50000)(4)村域聚居点布局规划图(比例1:5000~1:50000)(5)村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比例1:5000~1:50000)(6)聚居点综合现状图(比例1:500~1:1000)(7)聚居点用地分析图(比例1:500~1:1000)(8)聚居点现状建筑分析图(比例1:500~1:1000)(9)聚居点总平面布置规划图(比例1:500~1:1000)(10)聚居点道路、管线、环卫及竖向工程规划图(比例1:500~1:1000)、(11)聚居点综合防灾规划图(比例1:500~1:1000)、(13)聚居点住宅选型及其他建筑方案示意图(14)聚居点鸟瞰效果图及重要节点景观效果图第二十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必要的分析图,也可以对上列图纸进行拆分表达,但必须保证图纸内容不得缺少。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四川省“幸福美丽新村”规划编制技术导则目录1 总则 (8)1.1 目的、原则和要求 (8)1.2 规划内容和范围 (8)2 调查研究 (8)2.1 调查阶段 (8)2.2 研究内容 (9)3 村域规划 (10)3.1 村域总人口规模 (10)3.2 村域聚居点规模与布局 (10)3.3 村域产业布局 (10)3.4 村域公共服务设施 (10)3.5 村域市政基础设施 (11)3.6 村域生态环境保护 (11)4 聚居点建设用地标准 (11)4.1 一般规定 (11)4.2 建设用地选择 (11)4.3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12)4.4 建设用地比例 (13)4.5 宅基地指标 (13)5 住宅建筑 (13)5.1 住宅建筑布局 (13)5.2 新建住宅设计 (13)5.3 保留住宅整治 (14)5.4 技术指标要求 (14)6 公共服务设施 (15)6.1 设施布局 (15)6.2 配置标准 (16)7 生产设施 (17)7.1 工业建筑及附属设施 (17)7.2 农业生产设施 (17)8 景观环境 (18)8.1 河道水系景观 (18)8.2 环境绿化 (18)8.3 村口景观 (19)8.4 环境小品设施 (19)8.5 公共活动场所 (19)9 历史文化遗产与乡土特色 (20)9.1 一般规定 (20)9.2 保护措施 (20)10 道路交通 (21)10.1 一般规定 (21)10.2 道路规划技术指标 (21)10.3 道路及交通设施 (21)10.4 竖向规划 (22)11 市政工程 (22)11.1 给水工程 (22)11.2 排水工程 (24)11.3 供电工程 (24)11.4 电信工程 (25)11.5 生活用能 (25)12 环境卫生与综合防灾 (26)12.1 污染防治 (26)12.2 环卫整治 (26)12.3 综合防灾 (27)本技术导则用词说明 (29)1 总则1.1 目的、原则和要求1.1.1 为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对四川省幸福美丽新村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指导,按照“业兴、家富、人和、村美”的基本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镇规划标准》、《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办法》和《村庄整治技术规范》以及《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结合四川实际,特制定本导则。
1.1.2 按照“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指导思想,幸福美丽新村规划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因地制宜、节约集约、循序渐进,合理安排各项用地和空间布局,统筹考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严格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传承和弘扬地方文化,防止大拆大建,防止破坏特色景观和传统风貌,以低成本投入、低资源消耗的方式切实改善当地村民生产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
1.1.3 编制幸福美丽新村规划,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应当以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镇(乡)总体规划为指导,与产业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相关部门相协调。
1.2 规划内容和范围1.2.1 幸福美丽新村规划包括村域发展规划和聚居点建设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