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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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冀政[2003]4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冀政[2003]4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冀政[2003]40号2003年7月21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公安厅提出的《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省公安厅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六日)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为严密、完善户籍管理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镇化进程和经济发展,现就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原则通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强政策引导和宏观调控,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加快我省城市化进程。

通过改革,进一步完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使户籍登记能够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为各级政府有效地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奠定基础。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则:一、坚持实际居住地登记和当地需要、当地收益、当地负担的原则。

二、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

三、因地制宜,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综合承受能力相适应,科学制定人口发展规划,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和稳定的原则。

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一)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以落户条件取代计划指标,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在全省打破城乡分割的农业、非农业二元户口管理结构。

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划分。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105号)精神,有序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其他常住人口和各类人才向城镇转移,服务省会经济社会发展,制定如下意见:一、工作基本原则通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以及相关经济社会配套改革,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促进有能力在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力争2020年实现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以上,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一)坚持从实际出发。

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有重点和差别化的户口迁入落户政策。

(二)坚持以人为本。

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通过宏观调控、分类引进、消化存量、引导增量的方式,优先解决已经转移到市区和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三)坚持统筹推进。

以户籍制度改革为契机,统筹协调、同步推进其他配套政策措施的逐步实施,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常住居民福利保障全覆盖。

(四)坚持公开,高效。

及时向群众和社会公开各项户籍改革及配套政策措施,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为广大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优质服务。

二、放宽城镇落户条件(一)全面放开县(市)城区和建制镇落户限制。

在我市县(市)城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获得县(市)、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民工,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的通知-冀政[1995]1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的通知-冀政[1995]1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的通知(冀政[1995]14号1995年2月28日)随着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国家重点建设、各类开发区和城市发展占地的大量增加,全省无地农民目前已达60余万人。

同时,随着我省中、小城镇第二、三产业的发展,在城镇投资办厂、务工经商等人员数量也急剧增多。

由于国家每年下达我省的“农转非”指标有限,致使多数无地农民和投资办厂、务工经商人员的城镇户口得不到解决,给他们的工作、生活造成诸多不便,也给城镇人口的管理带来了许多新问题。

为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妥善解决这些人员的生活、就业、子女上学等实际困难,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省政府确定在全省范围内试行“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全省有效,在省内与正式非农业户口待遇相同,可在县及县以下小城镇间合理流动。

户口迁往省辖市的,纳入迁入地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办法调控。

二、“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只适用于下列人员:(一)符合国家“农转非”政策的无地农民;(二)1986年12月31日前正式在册的现在职民办教师及女民办教师15周岁(在校中学生可放宽至18周岁)以下子女(包括已办理“农转非”的公办女教师子女);(三)年龄25周岁以上、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正式聘用、从事专职计划生育工作5年以上现仍在基层做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四)现已脱离农业生产受聘于企、事业单位工作满3年的市地级以上劳动模范及其家属和15周岁(在校中学生可放宽至18周岁)以下子女,市地级以上优秀乡镇企业家;(五)进城镇投资办企业且照章纳税连续3年以上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六)已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城镇有固定经营场所、固定住所且照章纳税连续3年以上的经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12〕5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2〕9号)精神,促进全省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统筹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促进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建制镇和城市转移。

加强配套政策措施的有效跟进,消除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的体制性障碍,保障进城转户人员合法权益,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进一步推进全省城镇化进程。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兼顾,服务大局。

正确处理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与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进步的关系。

通过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城乡结构调整、城镇化进程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综合配套,协调发展。

通过管理创新和调整完善,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建立配套政策保障体系,制定切实有效的跟进措施,创造有利于人口向城镇集聚的社会环境,让农村居民进城转户后能够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

(三)因地制宜,有序推进。

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的发展水平,特别是容纳就业、提供社会保障的能力,分步骤、分阶段、分区域放宽小城镇和城市的落户条件,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四)坚持自愿,保障权益。

充分考虑农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尊重农民在进城和留乡问题上的自主选择权,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迁移政策(一)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河北出户籍新政策

河北出户籍新政策

河北出户籍新政策河北出户籍新政策,户籍关系到孩子的学籍,2017年河北有哪些户籍新变化呢?下面是收集整理的关于河北出户籍新政策的相关信息,希望对你有帮助!河北出户籍新政策河北省政府昨日公布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到2020年,基本建立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迁移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力争实现600万城中村居民和400万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

全省11市落户新规一、石家庄、唐山、保定、邯郸市市区落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1.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

合法固定住所包括满足居住生活条件并实际居住的自购房、合法自建房(下同);2.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具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包括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聘用或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定年限的人员;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一定年限的人员;从事自由职业,并办理居住证一定年限的人员。

其他合法稳定住所是指除合法固定住所之外的合法稳定住所。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依法纳税、办理居住证的具体时限由各设区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年。

备注:石家庄在上述条件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对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依法纳税、办理居住证的时限作出合理的规定。

二、承德、张家口、秦皇岛、沧州、衡水、邢台市市区1、小城市和建制镇全面放开落户限制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合法稳定住所包括满足居住生活条件并实际居住的自购房、合法自建房和借住房,政府、单位授权个人使用的保障性住房、单位公产房,租赁房屋(下同),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3•【字号】沧政发[2010]5号•【施行日期】2010.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沧政发〔201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为深化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快城镇化进程,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09〕88号)和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新时期新要求,本着便民、利民、惠民的原则,全面做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引导人口向城镇转移聚集。

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一)进一步放宽城市和城镇落户条件,引导在城市和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人员有序转为城镇居民,积极引进各类人才,提高整体发展水平。

以合法固定住所和具有稳定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

凡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具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准予申请人本人、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落户。

1.申请迁入人在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同时,还应具有稳定生活来源。

2.“合法固定住所”系指申请人通过各种合法渠道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住房。

对取得房产证的住房、取得宅基地使用证的合法自建房,凭房产证或宅基地使用证及相关材料申请户口迁入;对取得长期使用权的公有住房、军产房,凭房管部门(单位、居委会)证明、合同、社区民警入住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申请户口迁入。

3.稳定生活来源是指通过各种合法渠道取得保障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正常生活所需费用的,视为具有稳定生活来源。

包括:正常工作收入、合法经营收入、投资收益、退休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定期存款、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的稳定供给等。

河北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细则

河北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细则

河北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细则一、背景和目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人口流动和城市发展之间的矛盾不断凸显,户籍管理制度面临着亟待的迫切性。

为解决户籍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对河北省户籍管理制度进行,通过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户籍管理制度,推动人口流动与城市发展的良性互动,实现公平公正的社会制度。

二、基本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确保每个人都能依法享有平等公平的户籍权益。

2.科学合理原则:充分考虑人口流动、城市规划和生态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户籍城市和农村口径。

3.逐步原则:分阶段、有序推进户籍管理制度,避免出现大规模突发性问题。

4.政策协调原则:着眼于全省各地实际情况,坚持在尊重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进行探索。

三、措施2.政策债务核查:对解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民户口的债务追讨进行清理。

涉及农民债务的,由政府给予相应扶持和补偿,确保解禁后农民户口能顺利落户。

3.移动人口积分制度:实行积分落户制度,对在城市稳定就业、纳税、社保等方面表现良好的流动人口给予相应的积分奖励,提高其落户的机会。

4.完善政府收入分配机制:解决户籍可能带来的财政压力问题,逐步建立与福利待遇相匹配的收入分配制度,确保社会公平公正。

5.加强信息共享与合作: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优化人口流动信息的管理和传递,以提高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决策科学性和准确性。

6.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户籍管理的顺利进行,明确各项的具体实施细则和责任划分。

7.加强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大力宣传和教育,增强公众对户籍的认知和理解,增加的社会支持力度。

四、组织实施1.设立专门的领导小组:由省委、省政府牵头,省内有关部门、专家学者等组成,负责制定方案、监督进程和解决中遇到的问题。

2.加强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设立舆情监测机构,及时了解社会上针对户籍的舆论动态,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和引导。

3.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估机制:市县级政府建立户籍管理的监督评估机制,定期评估成效,及时调整策略和措施。

河北省户籍新政策

河北省户籍新政策

河北省户籍新政策河北省户籍新政策,户籍一直是老百姓关注的问题之一,下面是带来的河北省户籍新政策的最新消息,欢迎阅读!河北省户籍新政策5年1000万人进城落户意见提出,“十三五”期间,城乡间户籍迁移壁垒加速破除,配套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8个百分点左右,努力实现100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45%左右,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落户政策将有这些新变化城中村居民将全部”入城”将城中村居民全部纳入城镇户籍人口登记管理范围,实现户口登记上的身份转化,将原村民委员会依法改建为社区居民委员会。

省内户口迁移无须”两头跑”进一步简化办理程序和手续,全面实行省内户口迁移在迁入地直接办理,最大限度方便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

这几类人落户限制将全面放开以农村学生升学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稳定就业居住的人口、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稳定职业为主要标准,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

农村籍高校学生落户”来去自由”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

大中城市不得以买房、纳税等设限大中城市均不得采取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在城市落户条件中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求,不得超过3年。

设立社区公共户口在城镇以派出所为单位,在具有归属居委会的实体地址上,设立社区公共户口,对不能在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落户的人员,允许其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

及时动员已经在城镇有固定住所的人员,将户口从社区公共户口迁移至固定住所住址。

这些地区将严格户籍管理京冀交界地区的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廊坊市广阳区、固安县、永清县、涿州市和其他特定地区,严格户籍管理,合理确定落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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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冀政[2003]4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各设区市可在“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前提下,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和规划及综合承受能力,制定具体的落户条件、标准及审批程序和手续。

各级公安机关要本着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进一步便民、利民,切实解决群众生活困难为基点,尽量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切实落实“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

第三条第三条为使人口统计如实反映居民实际居住和身份状况,在人口统计口径上,将常住户口在城市市区规划区和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居民及常住户口在农村常年从事非农职业(二、三产业)的人员统计为城镇人口。

第四条第四条要妥善保存和管理户籍资料、材料及证件。

对现有的户籍资料、材料,包括微机管理的人口基本信息等电子文档,要按照户籍档案管理规定做好管理、存储、使用、安防等工作,使其保持连贯性和延续性。

对原使用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簿可延续使用或根据群众意愿更换;对新填写的,则不再标明户口性质,只在“户别”栏目中标明“家庭户”或“集体户”,以体现全省居民常住户口的统一性。

在户口迁移工作中,省内户口迁移及外省迁入的不再标明户口性质;迁往省外的,可根据是否纳入“城镇人口”范围,在《迁移证》上加盖“非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长条章。

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省厅统一要求及时调整微机存储人口信息字典库。

第五条第五条“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包括以下几种含义: 1、申请迁入人应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同时,还应具有稳定职业或具有稳定生活来源,以确保其迁入后有基本生活保障。

2、除冀政[2003]40号文件规定的以外,“合法固定住所”还包括以贷款分期付款形式购买的商品住房、有房产证或宅基地使用证等经批准的农村自建房,但不包括租住的私有出租房屋。

3、“稳定职业”包括: (1)、在国家机关、党政团体、事(企)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2)、兴办第二、三产业具有法人代表资格的人员; (3)、被各类用人单位录(聘)用两年以上、并有县(市、区)以上劳动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劳动合同人员。

4、“稳定生活来源”包括:领取养老保险金、退休金、固定投资收益(包括银行存款利息)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第六条第六条在“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总体原则下,下列人员可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1、对于夫妻、父母、子女三投靠的,可不受合法固定住所的限制; 2、工作调动、随军、复员转业、离退休人员、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包括比照国家公务员待遇的)、大中专毕业分配等国家政策规定应正常安置落户人员及其随迁家属,对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单人迁入的可落单位(或人才市场)集体户口;携家属的,可在单位住址单立家庭户。

第七条第七条农村地区也要实行户口准迁制度,控制城镇人口大量回迁农村,维护农村地区稳定。

除婚迁人员和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复员军人、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可将户口迁入农村应落户地外,其它申请迁入人应出据迁入地村委会同意落户的证明、固定住所证明、社区民警出据的常年在此实际居住生活的调查证明材料,经迁入地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八条第八条对实行垂直领导的系统内干部职工调动户口迁移及家属随迁,凭系统内劳动、人事、组织部门的调令及迁入人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其他干部职工调动户口迁移及家属随迁,凭县级以上具有调配权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的调令及迁入人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条对1995年12月31日前出生未落户的,凭出生证或父母书面申请、接生人员证明及社区民警调查核实证明材料办理落户手续。

对出生自愿选择到父亲或母亲一方落户的,除凭上述手续外,还应出具父亲或母亲另一方(在外省、市、自治区的除外)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未落户的证明,以防止出现双重户口问题。

对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未落户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统一印制的,由新生儿出生所在地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人员出具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等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在境外(包括港澳台)出生具有中国国籍且要求回国落户的新生婴儿,凭生父母申请、经公证的出生证明及原件办理落户手续。

第九条第十条根据公安部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要求,对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不再注销户口。

对被判处死刑且已执行的应及时注销其常住户口。

以往已注销户口的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少年管教人员需要恢复户口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十条第十一条取消出国、出境人员(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注销户口的规定。

对于以往已注销户口的人员,要求恢复户口的,凭设区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关出具的恢复户口的证明、本人出国护照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在原户籍所在地办理。

外国人申请落户的,凭公安部签发的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证书办理落户手续。

华侨及港、澳、台居民申请落户的,凭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机关签发的定居证办理落户手续。

对出国或到台湾定居不足一年又申请回国(大陆)落户的,凭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恢复户口。

出国定居、港澳台定居或加入外国籍的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本人或直系亲属申请、出国定居及港澳台定居或加入外国籍的相关证件(或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办理注销其户口手续。

第十二条到西部地区及我省小城镇或农村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和到西部地区及我省小城镇或农村工作的国家承认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各类专家、各学科领域的带头人以及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

对户口已迁入西部地区及我省小城镇或农村的,如果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对出生不及时落户、死亡不主动注销户口的,公安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对正常死亡的,凭医疗卫生部门出据的《死亡通知(报告)书》或凭村(居)委会证明、家属申请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对非正常死亡的,凭相关公安主管部门出据死亡报告书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对失踪后要求注销户口的,凭法院公告宣布死亡后办理注销手续。

死亡不主动注销户口的,凭村(居)委会证明,经辖区民警调查核实后,予以注销户口。

对离婚后一方限制对方分户或户口迁移拒不提交户口簿的,经公安派出所调解无效后,可按照判决或调解有关内容予以分户或迁移,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注明原因。

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为支持民营、合资、外资企业发展,其要求立集体户口的,需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金500万以上; 2、具有自主产权的集体宿舍; 3、设定专人负责协助管理; 4、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管理,防止出现管理漏洞及乱收费问题。

第十三条第十五条无论省内还是省外普通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包括技校)录取本省或外省新生,都可根据其自愿原则决定是否办理户口迁移。

毕业生落户应在依照冀政[2003]40号文件基础上,分不同情况办理: 1、对自谋职业、自找单位的大中专(包括技校)毕业生,可凭接收单位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相关学历证明、县(市、区)或以上劳动(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劳动合同,在工作地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2、对入学前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迁入地公安机关应根据本地基本落户条件核发《户口准迁证》;对在外省市就业且迁入地公安机关没有核发《户口准迁证》的,迁出地公安机关
可根据《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规定,凭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就业协议书、单位接收证明等签发《户口迁移证》。

如不能落户,迁出地公安机关凭《户口迁移证》予以恢复户口。

3、对入学时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普通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包括技校)毕业生,且在就学的同一城市就业的,经市或区级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可直接将户口迁移至落户地。

4、对大中专(含技校)毕业生迁移证件落户地点填写不详尽的,可不需公安机关改迁或转迁,由毕业生本人申请,可回原户口迁出地或符合落户条件的地方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

除更正出生年月日、性别等不可变更项目及疑难户口问题由设区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外,其他需核准审批的要下放到区、县公安(分)局办理。

对手续完备且明确符合落户条件的,可直接由派出所办理。

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牢固树立便民、利民、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

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法律有效证件不能满足证明公民身份需要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予开据户籍证明。

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法律有效证件足以证明公民身份的,不再开据户籍证明,以维护法律严肃性。

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本细则由河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实施细则(试行)》(冀公户〔2003〕3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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