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城中村改造集体资产处置办法
《乐清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

《乐清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收土地工作,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保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乐清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统一征收,通过货币、基本养老保障等途径,对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农民实行补偿和安置.第四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统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征地相关资金的收支管理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的测算、参保业务办理和就业促进工作.市农业(林业)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情况的监督和有关纠纷的处理。
市民政、监察、公安、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功能区管理机构及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做好管辖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宣传、政策处理、督促交地等工作.市征地事务机构承担征地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服从经济社会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做好征地工作。
第二章征地工作程序第六条市征地事务机构在征地报批前应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拟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人数,以及被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事项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召开社员(村民)大会或者社员(村民)代表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第七条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被征收土地的相关权利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内容包括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拟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人数等事项。
村集体资产处置实施方案

村集体资产处置实施方案概述村集体资产是指所有村民共同所有的、具有经济价值的资产,如村社房屋、土地、水利设施、公共设施等。
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实行,村集体资产处置问题逐渐成为村级管理的重要议题。
为此,制定针对村集体资产处置的实施方案,对于村级管理和村民利益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提出一份可行的村集体资产处置实施方案。
处置前的准备工作在正式启动村集体资产处置前,需要进行一系列准备工作,以确保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村民利益的最大化。
1. 审查村集体资产情况在村集体资产处置前,需要对村级所有的资产进行全面审查,明确资产的种类、数量、价值和权属等关键信息,并制定详细的资产清单和权属证明文件。
2. 制定处置方案基于资产审查情况,制定合理、可行的处置方案。
处置方案应考虑到村民的需求和利益,并遵循全国和地方政策法规。
3. 征求意见在制定处置方案后,应当向村民征求意见,并收集反馈信息。
针对不同意见和建议,对处置方案进行调整完善,尽可能达成村民的共识。
4. 筹措资金处置村集体资产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因此在启动处置前,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筹措方案,并寻找符合政策规定的金融支持和资金拨付。
处置方式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方式一般包括出售、租赁、抵押、赠与、置换等形式。
不同的处置方式适用于不同的资产类别和资产价值大小。
对于一些已经不再需要或具有开发价值的村集体资产,可以通过出售的方式实现变现。
在出售前,需要制定明确的出售方案和拍卖/挂牌规则,并公开招标或邀请投标,以确保出售的公平和透明。
2. 租赁适用于那些仍有使用价值的资产,如村级厂房、车库等。
在租赁前需要确定合理的租金和期限,并签订详细的租赁合同及权属文件。
3. 抵押当村集体资产需要融资时,可以选择通过抵押的方式获取贷款。
在抵押前,需要确认抵押贷款额度及利率,保证抵押物的真实价值,并签订详细的抵押合同及权属文件。
4. 赠与有时候村集体资产的转化并不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而是为了完成公共设施和公益项目的建设。
集体资产处置实施方案

集体资产处置实施方案一、前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集体资产的管理和处置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利用集体资产,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制定并实施集体资产处置方案势在必行。
二、背景分析。
1. 集体资产的现状,我国农村集体资产规模庞大,种类繁多,包括土地、林木、水利、农田、村庄集体资产等。
然而,由于长期以来集体资产管理体制不完善,存在着流转不畅、利益不明、开发利用不足等问题。
2. 需要解决的问题,集体资产处置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权属不清、流转不畅、利益分配不公等。
此外,还存在着资源浪费、效益低下、农民收入不稳定等问题。
三、实施方案。
1. 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明确权责,规范流转程序,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2. 推进集体资产流转,鼓励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有偿流转,引导农民参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 加强资源开发利用,充分发挥集体资产的潜力,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进行开发利用,增加农民收入。
4. 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建立公平合理的集体资产利益分配机制,确保农民分享集体资产增值收益。
5. 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集体资产处置过程的监督和检查,防止利益输送和滥用职权。
四、实施保障。
1. 政策支持,制定相关政策法规,为集体资产处置提供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
2. 资金投入,增加对集体资产处置的资金投入,支持集体资产的流转、开发和利用。
3. 技术支持,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相关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提高农民对集体资产处置的认识和能力。
4. 宣传教育,加强对集体资产处置政策的宣传和教育,引导农民积极参与集体资产的管理和处置。
五、总结。
集体资产处置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将按照上述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集体资产的管理和处置工作,为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乐清市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20)

乐清市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20)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单位:现将《乐清市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财政局乐清市农业农村局2020年3月4日【此件公开发布】乐清市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发展村级集体经济,进一步巩固农村基层组织和基层政权,加强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经费保障,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集体经济薄弱村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浙委办发〔2017〕6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建设村级物业项目、混合功能项目、异地联合购建项目、农村市场改造提升项目、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乡村旅游经济发展项目等。
第三条项目资金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上级财政补助的相关资金;(二)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三)市财政整合安排的其他相关资金。
第四条项目管理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相关部门各负其职,协同配合。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项目初审、申报、监管和初步验收。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六条市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年度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建议,由市财政局核定年度财政专项资金规模。
第七条申请集体经济资金扶持的村级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村级组织班子凝聚力、战斗力强。
主要领导素质高,具有带领群众增收致富和发展集体经济的积极性。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所有村级集体经济收入须纳入村账代理中心核算。
(三)列入发展计划。
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进入发展集体经济项目数据库。
第八条项目谋划必须因地制宜,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符合村庄建设规划,有相应的经济实体和经济组织愿意承担,回报达到预期要求;项目选择要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并经行政村级两委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城中村”改造中撤制村原有集体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关于“城中村”改造中撤制村集体资产处置管理的研究市农业局 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随着我市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市区和各县市正在全面实施“城中村”改造。
其中,市区越城组团二环线控制范围内的“城中村”有42个、绍兴经济开发区稽山街道所属的24个村都实行了“城中村”改造,其中17个村已改造完毕。
各县市,现有83个“城中村”在实施改造。
“城中村”改造后,原有的村建制撤销,单独或合并建立社区居委会。
对于撤销建制建立社区居委会的村(以下简称撤制村),如何维护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并正确处置管理好村原有的集体资产,是“城中村”改造中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
为研究“城中村”改造中撤制村原有集体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我们选择了市区和各县(市)14个“城中村”进行了专题调研。
14个村现有农业人口14234人,劳动力8855个。
二、撤制村集体资产的范围和权属 要研究撤制村原有集体资产的处置管理,首先必须明确集体资产的范围,界定集体资产的产权,确定集体资产的存量。
(一)关于撤制村集体资产的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农村集体资产范围包括集体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
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集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
集体非经营性资产,是指集体从事管理协调、公益事业和其他非经营单位占用的资产。
集体资源性资产,是指法律规定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林木、水面、荒地等。
从“城中村”调查情况看,撤制村集体资产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十个方面: 1、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山岭、林木、水面、荒地和滩涂等。
14个村现有土地总面积1842.10亩,其中农用地1075.5亩,非农用地616亩;现有林木资源477.6亩,其中茶山292亩,花木17亩,其他林木168.6亩;现有水面资源812亩。
2、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应收款及库存产品物资等流动资产。
14个村截止2002年6月30日,共有现金及银行存款4749.91万元;应收款(包括内部往来应收部分)3207.10万元;库存产品物资80.21万元。
集体财产处置方案

集体财产处置方案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规模与数量不断扩大,但是由于集体财产管理的不规范以及集体成员意识的淡漠,导致集体财产产生了一定程度上的流失和浪费。
为了保护和利用好集体财产,需要提出一套合理的集体财产处置方案。
一、概念集体财产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等组织所拥有的地球财产、自然财产、非物质财产和资本财产等,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
二、管理机制要想有效管理集体财产,需要建立起实施细则和监督机制,具体包括如下几点: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可以将某个部门或委员会负责监督集体财产的总体规划、管理和交易等方面的工作。
2.制定明确管理政策和法规。
制定一些较为明确的管理政策和法规,保障集体财产的合理使用和定期检查。
3.请专业人士参与,提供咨询服务。
可以请律师、会计师、税务师等专业人士为集体财产的管理提供咨询服务。
4.建立信息管理平台。
建立一个集体财产信息管理平台,可以更好的掌握关于集体财产的管理、流转及交易等方面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5.设立管理委员会。
该委员会应当由集体财产的管理者和委员组成,起到协调、监督和保障集体财产的作用。
三、流转方案流转是指将集体财产通过一定的程序、方式,转让给其他组织或个人使用。
在进行集体财产流转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确定流转对象。
一般以符合条件的集体成员、乡镇企事业单位、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房屋流转使用权等组织或个人为流转对象。
2.进行测评,确认流转程序。
首先应该确定流转的流程,包括签订协议、评估价值和支付管理费用等方面的工作。
3.确定交易价格。
通过市场评估,结合集体财产的价值、数量和交易趋势等因素,明确交易价格。
4.制定合同。
在流转中制定合同、保险和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等都是非常必要的。
5.维持管理,并及时调整。
一旦流转达成,需要及时调整和维护交易管理,以保障集体成员的利益。
四、保障机制要做好集体财产的保障工作,应该具备足够的储备资金、技术和常备应急预案等资源。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以前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乐政发〔2018〕26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以前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以前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乐政发〔2018〕2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市政府对2016年12月31日以前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统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十六届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现将继续有效、废止、已明令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016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其他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规划方面的文件及市委、市政府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除外),一律不再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已明令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4.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乐清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4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乐政1乐政〔1990〕63号《乐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方江屿围垦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通知》2乐政〔1996〕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3乐政〔1996〕1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告》4乐政〔1998〕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告》5乐政〔2000〕2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企业改革政策处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6乐政〔2001〕2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7乐政〔2001〕2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教育园区规划和土地管理的通告》乐政发8乐政发〔2002〕4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海洋与渔业经济的通知》9乐政发〔2003〕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中小学教师工资财政统一发放意见的通知》10乐政发〔2003〕4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11乐政发〔2003〕7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12乐政发〔2003〕7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13乐政发〔2004〕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非公企业中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14乐政发〔2004〕2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15乐政发〔2005〕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16乐政发〔2005〕2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7乐政发〔2005〕2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18乐政发〔2005〕4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西门岛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的通告》19乐政发〔2006〕1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技局关于乐清市科技孵化创业服务基地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20乐政发〔2006〕5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的通知》21乐政发〔2007〕3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22乐政发〔2007〕4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23乐政发〔2007〕4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24乐政发〔2007〕5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5乐政发〔2007〕7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厂房建设的若干意见》26乐政发〔2007〕7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施办法的通知》27乐政发〔2007〕8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28乐政发〔2008〕1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29乐政发〔2008〕4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0乐政发〔2008〕4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处置民间非法金融活动债务人房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31乐政发〔2008〕6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征入伍城镇兵、进藏兵、高原兵有关问题的通知》32乐政发〔2008〕7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33乐政发〔2009〕4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34乐政发〔2009〕4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35乐政发〔2009〕5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科技孵化创业中心运行机制的意见》36乐政发〔2009〕5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37乐政发〔2009〕5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农村独女户父母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38乐政发〔2009〕6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通告》39乐政发〔2009〕6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40乐政发〔2009〕7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41乐政发〔2009〕8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居(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42乐政发〔2009〕8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43乐政发〔2010〕2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施意见》44乐政发〔2010〕3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办法的通知》45乐政发〔2010〕3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殡葬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46乐政发〔2010〕4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7乐政发〔2010〕4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48乐政发〔2010〕5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49乐政发〔2010〕5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50乐政发〔2011〕3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据<海域使用权证书>实行基本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51乐政发〔2011〕3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的通知》52乐政发〔2011〕3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53乐政发〔2011〕3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54乐政发〔2011〕3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55乐政发〔2011〕3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户外广告资源公开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56乐政发〔2011〕4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通知》57乐政发〔2011〕4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58乐政发〔2011〕5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库、标准海塘管理的通告》59乐政发〔2011〕5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市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60乐政发〔2011〕6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61乐政发〔2011〕6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62乐政发〔2012〕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63乐政发〔2012〕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重大产业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的通知》64乐政发〔2012〕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乐清湾港区疏港公路工程建设范围内土地、浅海滩涂管理工作的通告》65乐政发〔2012〕1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最高限额的通知》66乐政发〔2012〕1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明期间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67乐政发〔2012〕4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的通知》68乐政发〔2012〕5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林区野外用火管理的通告》69乐政发〔2012〕5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70乐政发〔2012〕5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71乐政发〔2012〕6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72乐政发〔2012〕6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乐清市基准地价的通告》73乐政发〔2012〕7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雁荡山风景区进行客运改革的通告》74乐政发〔2013〕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75乐政发〔2013〕1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中村改造、一般村改造、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城市建设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76乐政发〔2013〕1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线性工程建设政策处理办法的通知》77乐政发〔2013〕2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意见》78乐政发〔2013〕2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招商引资工作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79乐政发〔2013〕2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优化民间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的通知》80乐政发〔2013〕3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小型水库、山塘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81乐政发〔2013〕3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的若干意见》82乐政发〔2013〕4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83乐政发〔2013〕5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84乐政发〔2013〕5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85乐政发〔2013〕6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工作提速提效若干规定的通知》86乐政发〔2013〕6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部分区域禁止“四小车”通行的的通告》87《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的意见》88乐政发〔2014〕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认定办法的通知》89乐政发〔2014〕2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违法占用、出租或者承租海域的通告》90乐政发〔2014〕2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村资金互助会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91乐政发〔2014〕2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92乐政发〔2014〕3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总部(楼宇)经济园企业入驻办法的通知》93乐政发〔2014〕3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别地类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94乐政发〔2014〕3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95乐政发〔2014〕4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乐清市县级以下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96乐政发〔2014〕4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江镇山马段国有围糖、滩涂使用权回收工作的通告》97《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政策的实施意见》98乐政发〔2014〕5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推进挂牌上市的意见》99乐政发〔2014〕5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打击涉渔“三无”船舶专项执法行动的通告》100乐政发〔2014〕5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和支持发展村集体经济的通知》101乐政发〔2014〕5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102乐政发〔2014〕6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地名管理细则的通知》103乐政发〔2015〕1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省级中心镇扩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104乐政发〔2015〕2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乐清市省级工业设计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105乐政发〔2015〕2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退二进三”和“优三”实施办法>和<乐清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办法>的通知》106乐政发〔2015〕2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107乐政发〔2015〕3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108乐政发〔2015〕3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109乐政发〔2015〕3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信联信惠农贷”行动计划试点的通知》110乐政发〔2015〕4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部分区域限制黄标车通行的通告》111乐政发〔2015〕4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112乐政发〔2015〕4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命健康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113乐政发〔2015〕4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端装备制造业(工业机器人)发展的若干意见》114乐政发〔2015〕5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等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115乐政发〔2015〕5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和乐清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116乐政发〔2015〕5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乡节约用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17乐政发〔2015〕5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118乐政发〔2015〕5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119乐政发〔2015〕5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中心区D-a地块限价商品住房高端人才申请购买实施方案的通知》120乐政发〔2015〕6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121乐政发〔2015〕6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行“负面清单”外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122乐政发〔2015〕6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雁荡山旅游功能区部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职能委托下放工作的通知》123乐政发〔2015〕6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乐清市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的通知》124乐政发〔2015〕6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乐成水电站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125乐政发〔2015〕6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核定雁荡山景区道路客运票价的通知》126乐政发〔2015〕6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村历史遗留违建住宅处置办法的通知》127乐政发〔2015〕7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128乐政发〔2015〕7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129乐政发〔2015〕7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130乐政发〔2015〕7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31乐政发〔2015〕7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商贸流通等服务业小微企业规范升级的若干意见》132乐政发〔2015〕7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133乐政发〔2015〕7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实施工作的通知》134乐政发〔2015〕8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投资(基金)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135乐政发〔2015〕8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36乐政发〔2015〕8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涉税信息交换实施办法的通知》137乐政发〔2015〕8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民异地搬迁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138乐政发〔2015〕9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乐成、柳白供水区域自来水价格的通知》139乐政发〔2015〕9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乐清市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140乐政发〔2015〕9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的实施意见》141乐政发〔2015〕9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2016-2020年畜禽定点屠宰场(点)设置规划的通知》142乐政发〔2015〕9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43乐政发〔2015〕10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没收建筑物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144乐政发〔2016〕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45乐政发〔2016〕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普通建筑石料矿采矿权公开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146乐政发〔2016〕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147乐政发〔2016〕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148乐政发〔2016〕1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49乐政发〔2016〕1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服务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50乐政发〔2016〕1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51乐政发〔2016〕2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线性工程房屋征收重置基准参考价的通知》152乐政发〔2016〕2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土地地类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153乐政发〔2016〕2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征收耕地以外农用地参保人数标准的通知》154乐政发〔2016〕2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和实行若干差别化政策加快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试行)》155乐政发〔2016〕2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发改局等七部门委托雁荡山管委会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的通知》156《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157乐政发〔2016〕3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领军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158乐政发〔2016〕4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范围及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159乐政发〔2016〕4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耕地保护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160乐政发〔2016〕4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倡导推行节地生态葬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61乐政发〔2016〕4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第一批森林消防常年禁火区的通告》162乐政发〔2016〕4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163乐政发〔2016〕5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164乐政发〔2016〕5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乐清科技大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165乐政发〔2016〕5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166《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与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及政策处理工作的通知》167乐政发〔2016〕6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的通知》168乐政发〔2016〕6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169乐政发〔2016〕6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新十条”政策(试行)>的通知》170乐政发〔2016〕6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171乐政发〔2016〕7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正乐政发〔2016〕62号文件有关条款的通知》172乐政发〔2016〕7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砩头等13个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通告》173乐政发〔2016〕7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乐清市2016-2020年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174乐政发〔2016〕7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175乐政发〔2016〕7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76《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重点区域范围内个人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177乐政发〔2016〕7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线性工程工业用房拆迁货币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178乐政发〔2016〕7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79乐政发〔2016〕8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乐清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180乐政发〔2016〕8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中村改造有关征地拆迁补偿政策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81乐政发〔2016〕8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实施程序规定>的通知》182乐政发〔2016〕9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乐政函183乐政函〔2003〕1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退离休职工住房补贴标准的批复》184乐政函〔2004〕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胜利塘北片围垦工程建设指挥部关于乐清市胜利塘北片围垦工程建设政策处理意见的通知》185乐政函〔2006〕1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湾港区开发建设一期启动区域政策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86乐政函〔2007〕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七里港二期工程建设政策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87乐政函〔2007〕3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湾港区一期北港区政策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88乐政函〔2009〕3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申报征缴方式的批复》189乐政函〔2009〕5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190乐政函〔2009〕5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乐清市捕捞渔民生活补助方案的批复》191乐政函〔2009〕8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转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通知》192乐政函〔2010〕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标准的批复》193乐政函〔2010〕3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农村独女户父母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批复》194乐政函〔2010〕4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局关于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195乐政函〔2010〕54号。
村集体资产处置具体方案

村集体资产处置具体方案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许多农村地区也纷纷面临着村集体资产的处置问题。
在村集体资产处置中,产生的争议问题也不少。
因此,制定一份具体可行的村集体资产处置方案也变得格外重要。
目的本文旨在探讨村集体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在处理村集体资产时,应考虑的因素,以及如何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方案1. 村集体资产核查在进行村集体资产处置的前期工作中,必须认真核查村集体资产的种类、数量、面积等具体情况。
在这个过程中,应制定相应的明确目标和计划,并确定负责人和核查人员的权限和职责。
2. 村集体资产评估进行村集体资产评估的目的是为了确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村集体资产评估包括场地评估、农业用地评估和建筑物评估。
在评估过程中,需要根据不同的资产类型,选择不同的评估方法,以确保资产评估具有可信度和公正性。
3. 村集体资产处置方式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方式有多种。
根据资产种类、市场条件、政策法规以及村务委员会的需要,选择最合适的处置方式,实现资产的最大化利用。
从资产处置渠道来看,可以选择出租、出售或变卖等方式,也可以通过开展村民合作社合作开发等方式实现。
4. 村集体资产处置收益分配在村集体资产处置收益分配方面,必须按照权益分配的原则,确保村民的合法权益。
在分配过程中,应综合考虑每个村民对村集体资产的贡献、资产处置所产生的成本,以及村民个人所需。
5. 监督管理在整个处置过程中,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每个环节都应有相应的规定和检查程序,以确保整个处置过程的公开公正、透明有效。
总结在村集体资产处置过程中,要注重和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处置过程的公开公正、透明有效。
通过以上方案的制定,可以有效地实现村集体资产的最大化利用,确保村民和村集体的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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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城中村改造集体资产处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村集体资产补偿安置,壮大村集体经济,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中共乐清市委专题会议纪要〔2018〕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城东街道、城南街道城中村改造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村集体资产征收。
第二章处置方式和标准
第三条村集体资产拆迁补偿采取全部货币化安置方式。
第四条村办公楼、警务室、公厕、老人亭、菜市场等用地属村庄公共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套用《乐清市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汇总-2012年10月》中行业类型修正,其土地价值评估按照工业用地市场价值评估。
第五条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公共设施的土地价值由符合规定的评估公司按照相关标准执行;集体土地上的村办公楼等公共用地的土地价值评估按照合法工业用地出让市场价值的50%评估。
第六条无产权证的村办公楼等公共用地的土地价值
评估按照合法工业用地出让市场价值的30%评估。
第七条建筑物残值评估按照城中村改造一般建筑物的残值评估标准执行。
第八条为壮大村集体经济,提升村集体经营性收入,村集体资产拆迁安置补偿款,至少要留下50%仅用于购买村办公用房和其他能够壮大村集体经济的资产。
第九条对于整村拆迁的村,可用集体资产货币补偿款按建设成本价(4300元/㎡)进行购置安置房建设项目地块内相应规模建筑面积的商业配套用房,即(一)不足1000人的村最多可购买2000㎡;(二)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村最多可购买3000㎡;(三)超过2000人的村最多可购买4000㎡。
第十条特殊情况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处理。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开始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