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硕考研-民法笔记(3)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概念:民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指导其他民法制度和规范的根本规则,是对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本质和规律的集中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
两个层次上得以运用:一是在民事活动层次上,它反映了市民社会的根本价值和基本要求,是民事主体一体遵循的行为准则;二是在民法规范层次上,它不仅是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根本规则,而且是克服民法规范有限性的工具。
具有填补具体民法规范和制度调整空白的功能。
特征1.内容上的根本性。
2.效力上的贯穿始终性。
民法基本原则是负载市民社会根本价值,对自始至终的全部民法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是各项民事制度和民法规范的基础和来源。
3.形式上的非规范性。
表现民事立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属于思想的范畴,其存在有助于人民准确理解和运用民法。
虽然具体的民事关系的建立以及民法规范的使用都必须遵守民法基本原则,但是,民法基本原则形式上的非规范性决定了其本身原则上并不能直接成为处理民事关系的法律依据,只有通过司法解释或具体民法规范相结合,才能发挥法律调整的作用。
4.功能上的补救性。
只有在不存在具体规范即法律漏洞是,法官才能根据民法基本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填补法律漏洞,在克服法律局限性的过程中实现公正的判决。
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一)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法规范的民法制度起统帅作用的立法方针。
在制定民法基本立法时,要先确定民法基本原则,再根据该原则设计各项具体的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
在制定次一级的民事法律时,民法基本原则仍然保持其立法准则功能,据此确定次级民事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以使其与民事基本法保持价值取向上的一致。
(二)一切民事主体均应遵守的行为准则民法基本原则,不仅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并且是一切民事主体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
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仅应遵循具体的法律规范,并且应遵循民法基本原则。
特别是在现行法缺乏相应的具体规范时,应当按照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行事。
民法的基本原则Word版

民法的基本原则,效力贯穿民法始终,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集中反映了民事立法的目的和方针,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是民事立法、执法、守法及研究民法的总的指导思想。
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
民法的基本原则,蕴含着民法调控社会生活所欲实现的目标,所欲达致的理想,是我国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特征的集中反映,集中体现了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尤其是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特征。
它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确定了民事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制定具体民法制度和规范的基础。
同时,它还是解释民法规范的准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同时也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审判准则。
民事主体所进行的各项民事活动,不仅要遵循具体的民法规范,还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
在现行法上对于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欠缺相应的民法规范进行调整时,民事主体应依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进行民事活动。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对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
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须对所应适用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以阐明法律规范的含义,确定特定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法院在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时,如有两种相反的含义,应采用其中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其解释结果均不能违反民法基本原则。
如果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在现行法上未能获得据以做出裁判的依据,这就表明在现行法上存在法律漏洞。
此时,法院应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进行法律漏洞的补充。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发展民事学说的基础。
学者在对民法进行解释、研究时,应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出发点,无论何种学说,违背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就不是妥当的学说。
下面我们具体来介绍民法中的各个原则第一节平等原则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
法硕民法重要知识点梳理

法硕民法重要知识点梳理关于法硕民法重要知识点梳理第一章绪论民法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禁止权力滥用;公序良俗原则)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的保护;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分类第三章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自然人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的概念、条件、程序、后果、撤销后果;宣告死亡的概念、条件、程序、后果、撤销后果;个人合伙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个人合伙的成立;个人合伙的责任承担第四章法人与非法人组织法人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第六章代理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的种类;代理权的行使规则;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第七章诉讼时效与期间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和延长第八章物权的一般原理物权的特征(物权和债权的区别);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变动;物权的保护方式第九章所有权原始取得(先占、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继受取得第十章共有共有的概念;共有的特征;按份共有的概念;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共有的概念;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章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特征、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设立;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设立;地役权的概念、特征、设立第十四章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抵押权的概念、特征;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的实现;最高额抵押、动产浮动抵押;质权的概念、特征;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留置权的概念、特征;留置权的成立要件;留置权的效力第十五章占有占有的类型第十六章债权概述债的概念;债的主体变更;债的消灭;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十七章合同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要约;承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效力;合同履行的原则;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的保全;保证;定金的概念、特征;合同解除的概念、特征;合同解除的条件;违约责任的概念、特征;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保管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
简述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效力

简述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效力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规范,是民法制度的核心和基石。
它是指导和规范民事关系的准则,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平等自由原则:民法基本原则要求人人平等,在法律面前应享有同等权利和自由,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和限制。
2. 自由意思原则:民法基本原则要求民事行为应建立在自愿和真实意思的基础上,强调当事人的自主权和自由选择。
3. 保护利益原则:民法基本原则要求法律应保护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合同权利等,防止不正当侵犯和欺诈行为。
4. 公共秩序原则:民法基本原则要求民事行为应合法、公正、合理,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
5. 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基本原则要求当事人应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事,履行合同义务,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欺诈行为。
民法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它不仅是法律适用的基础和依据,还是裁判机关进行判决和解释的依据。
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民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案件解决和判断的作用,可以帮助法官正确运用法律,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的实现。
此外,民法基本原则对于民法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可以促进民法制度的完善和社会进步的推动。
《民法大全》的原则

《民法大全》的原则一、平等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体现在法律之中,要求法律面对所有公民平等地应用,不因个人的性别、国籍、种族、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因素而产生差别对待。
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没有任何特权阶级,没有任何歧视的存在。
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民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这一原则规定,个人在民事活动中享有自由意志和自主权,任何行为都应当建立在个人真实的意愿之上,没有被迫或欺骗的情况。
在合同签订、财产转让等民事行为中,人们的意愿应当是完全自愿的,而且应当是真实、合法的。
三、保护原则民法的另一个基本原则是保护原则。
保护原则包括多个层面的意义,一方面是保护个人的基本权益,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等;另一方面也包括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在制定和适用民法时,要始终考虑到保护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和协调,保证法律的公正和合理。
四、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准则之一。
合法原则要求个人在民事行为中必须依法行事,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合法原则也要求国家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行使行政和司法权力时必须依法行使,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范围,不得滥用权力。
五、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民法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法律适用和司法审判要求公正公平,对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和维护,并根据各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公正的裁决和判决。
在民事行为中也要求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和协商具备公平的基础,不得有恶意占便宜、强迫办法等不道德行为。
以上是《民法大全》的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民法的基本精神和理念,指导着民法在具体领域的制定和适用。
这些原则体现了法治、公正、平等、保护的价值追求,是民法制度的基石和根本。
法律硕士非法学“民法”精简背诵笔记

民法1、民法调整对象及特点:①人身[平等;人格身分,不具财产内容;某些人身是财产前提]②财产[平等;意见自由;内容;有偿]①立法准则②行为指导③解释准则④裁判依据、弥补漏洞;[参加;协商合意;决定负责]⑵公平[主体,确定权义关系;司法机关纠纷公平合理]禁隐欺;重合同守信用,正当行使履行权;合理补救]⑷禁止权利滥用[不超法政德;]⑸公序良俗[政治、经济;公共秩序、善良风俗]【2011 简】[最基本;区别:①转让与否②保护方法补偿或恢复] ⑵绝对、相对[义务人是否特定、协助、消极] ⑶物权与债权[客体]7、民事法律关系内容:⑴权利[①依法享为权益自由②为不为一定行为③请求机关保护]⑵义务[①法定或约定②范围内③必须履行]8、民事权利类型:①财产、人身②支配、形成、请求、抗辩③绝对、相对④主、从⑤既得、可得[要件具①规范②主体③事实11、民事事实分类:①事件:自然事实意志无关客观现象②行为:意志支配活动[合法:民事法律行为;准-主观上无客观上产生]:利义③内、范法定性④与人身不可分离14、监护人职责:①保护人财权②担法定代理③教育照顾15、宣告失踪:①下落不明2年②利害关系人申请③法院依程序2年,证明立即)②利害关系人申请按顺序③依法定程序21、法人行为能力特征:①同时生灭②范围③机关实现①特许②核准③准则④放任[目宗组范;程序]②财产经费③名称组织机构场所④独立承担民责【2009简】[务期调违]②解散[宣、自]③依法宣破产④其它[币物知地劳]④生产经营场所⑤其它标28、合伙人一到同意事项:①名称②范围场所③转让处分知权其它财权④不动产⑤合伙企业担保⑥聘以外①意表为要素②设变改终为目的【201230、民事行为的分类:①单双方[合致、对应]②单双务③有无偿④诺成实践⑤要式非要式⑥主从【以下为2010【2005 简】[不能独]③欺胁迫使违反真实意思④恶意35、欺诈行为特点:①故意②行为③陷于错误认识,基于认识行为36、胁迫:一方或第三人向对方、亲属预告危害发生恐惧①违法②重大③可能发生④因果关系[①性质②标的③价金;]40、效力待定的行为类型:①限制②无权处分③无权代理;后果:尚未履行有权拒履或无权要履正在履中[恶患损国集三][有权;必须本人的不不得代:①人身性质②法定或约定特定人42、代理种类:①委指法②本代[本、法]再代理[全部或部分]③显名、隐名[以代理人名义相对人知道或应知常见:①表见授权②授权不明③终止后【2004 简、2005分析】45、代理终止:共同原因①本人死②代理人死丧;委托原因①期间事务②取消辞去③法人终止;法指定原因:①恢复②取消指定③监护消灭46、代理仍有效:①不知死亡②某一任务完成③继承人全体承认④已经进行为继承人利益47、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区别:①后果②条件被动适用不可追回③其间不同:可变48、诉讼时效请求权适用范围:①债请求权②物权[返还、恢复]不适用:①物排妨消危确权②侵停侵消危、【2008 简】完全[所有权永久全面支配]定限[特定范围支配,他物权]②用益[使用收益为内容对他人特一2004 简】③主、从④动产、不动产]②物权法定[种类、内容]③公示公信[存52、不动产登记类型:①变动②预告③变更④异议51、动产物权变动:①简易[受方已占合意完成]②指示交付[返还请求权让与告知占有人]③占有改定[出方仍[所有及他物]②返还原物[合法占有人]③排妨消危④恢复原状[损害事;违法行;[对人、对物] ①全面性②整体性[单一性统一支配]]④排他性⑤永久性54、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内容①占有②使用③收益④处分;限制①不违法②不妨害他人③保护环自资④公益需要依法对集地征用或将其它收归国有55、所有权原始取得:①生产②先占[无主、动产、占有意思]③添附[混附加]④拾得遗失物⑤发现埋藏物⑥善意取得;传统要件①动产②让人无权③受让有效交换④善意物权法要件①受让人善意动不动②合理价格③交付登记【2007 简】56、继受取得①买卖②互易③赠与④继承遗赠[转、抛、强制、主体消灭][双重权义]④形成[共经目标或需要]权利①依法额共同②分割请求③优先购买④份额担保⑤物上请求]④客体[专有、共有]【2006简】①专有[构造、使用、登记]②共有权③成员权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几种:①地②建筑③排承内容:①收益②农庭承包转包、互换、转让;拍的转上、抵押、入]⑤排它性;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出资、转让、抵押][所有人使用人]②内容[利用他[独立物权]②依据[合同法律]③内容[限度,有无偿]④前提[相邻]]③不可分性[受清偿前对担保物整体主张]④物上代位性[但保财产保险金、赔偿金][动不动权]③不转移占有【2005 简】][企业留置除外]种类:意定法定;单一多数;简单选择;77、特定物种类物区别:①特可能交付前发生履行不可能②特双方可约定所有权及风险转移时间78、占有概念特征:对物事实首领状态[事实非权力] ①限于物②事实支配控制;分类:善恶、暴和、直间、自他79债发生依据:80、债主体变更:要件:有效债务;协议;可转移;债权人同意]③概括转移[一方][事件]①一方获利②他方受损③因果关系④无依同①向特定不特定人②属意思表示;区①目的②条件[邀请人确定就可]③效力]③理解争议按正常解释,两种不利于提供方87、缔约过失责任及要件:订立过程中一方违反诚合同义务使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①恶意磋商②故意隐虑假情况③泄漏不当使用商业秘密] ⑴违反先合同义务⑵信赖利益受损⑶因果关系⑷违方一方过失【2007 分①重大误解②显失公平③欺诈胁迫乘人之危89、效力待定合同:①限未经同意②无权代理③无权处92、不安抗辩权:先履一方有证据证明后履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债能力情况中止①同一合同双方互负债务②主张一方先履行且已届清偿期③有确争证据证明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93、合同保全概念内容:任何责务人原则上对外承提无限责任其一般财产是担保债权实现的总担保94、债权人代位权:怠于使行第三人权利危害债权人以自名义代位①对第三人享有②怠于行使可能危及债【2007 案、2009分析】成立要件:客观⑴处分财产[①放]⑵发生法律效力⑶造成损害;主观:受让人知道该情形;无偿客观有偿同时主客观;96、合同担保:促使债务人履行、保障债权人实现措施;一般担保[全部财产如保全]特定担保[特定财产第]分类:约定、法定;人保、物保;[意思表示真实]③主合同合法有效④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先诉抗辩未经诉仲对债务人财产依法执行仍不能履行前]②连带【2011 辩】为担保合同订立、成立、生效、履行、由当事人在订时或订后到履行前给付一定数定金或替代物①约定担保不超主合同标的20%②金钱担保,多重效力③实践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日起生效从属性101、定金种类:①订约②成约[支付作为成立要件]③解约④违约定金[担保履行;证明成立;预付款] 102、违约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⑴性质[担保、支付] ⑵效力[除提保外证明合同成立预先给付;功能制裁][约、法]③通过解除行为而实现④使债权债务消灭104、合同解除条件:法定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②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③一方[自己承担,对自要件:①有效合同②违约行为③不存在免责事由[法定,约定]108、违约责任承担方式⑴继续履行[①金钱债②非金钱原则上继续特定除外:法律事实上不能;标的物不适强制;费用;合理期限未要求]⑵补救措施⑶支付违约金⑷赔偿损失[可获利益]109、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一行为同时违反合同及侵权规范符合违约侵权要件导致两种责任;原因①侵权违约②违引侵,受损一方选择一种110、人身权概念特征:与人身密不可分直接财产内容民权①非财产性②专属性111、人格权身份权区别:①主体[身份限自然人]②客体[人格要素身份关系]③取得[出生或成立]④存续期限112、人格权:⑴身体[物质器官]⑵健康[生理机能劳动]⑶姓名⑷名称⑸肖像⑹名誉⑻隐私⑼尊严⑽信用⑾生命[荣名誉区别①来源②内容褒扬③范围特定④剥夺撤销]113、身份权:①配偶权②亲属权114、知识产权概念特征作用:民事主体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权利总称①专有性[同一成果不能有两个①保护创造者权②鼓励创造③促进成果传播应用④科经文社发展特点:秘密、新颖、条所述获使批116、婚姻家庭法原则:①自由②一夫一妻③男女平等④保护妇女儿童老人⑤计划生育117、婚姻成立要件:实质⑴必备[①完全自愿②18、20]⑵禁止[①有配偶②直系三代内旁系③病不应当];形式118、无效婚姻:①重婚②亲属③婚前病婚后未俞④年龄119、可撤销婚姻:受胁迫结婚,登记机关或法院;本人,登记起一年恢复自由一年;除斥期;120、法定离婚条件:①重婚同居②暴力虐待遗弃③赌毒恶习④分居2年(感情不和)限制离婚条件:①军6个月;[平等行使继承及代位继承;以身份而非性别依据;同一顺序不因性别而差异]③养老育幼[①法定照顾②遗嘱保留③分割时胎儿④儿媳女婿]④互谅互承权127、代位与转继承区:①死亡时间②主体③性质[二次、替补]④范围[代只适用法定,转遗嘱也可] 【2006 简】。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在民法中,所有的个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没有任何人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
平等原则的实施不仅仅体现在法律对待个人的公平,也包括对待不同个体之间的平等对待。
在民法实践中,平等原则表现为对待各个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等的平等对待,保障了个人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
二、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指个人在民法中享有自由和独立的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自由签订合同、自由处置财产、自由选择职业等。
自由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核心理念之一,它在法律上保障了个人的自由行动权。
在自由原则的指导下,个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来选择行动方向,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责任原则:责任原则是指个人应承担其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
在民法实践中,个人的行为常常会对他人造成损害,责任原则要求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补偿责任。
责任原则和平等原则相辅相成,它保障了个人权益的平等和社会公平。
四、法律约束力原则:法律约束力原则是指法律具有约束力,个人应遵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
在民法实践中,法律约束力原则是保障个人权益的基础。
个人必须依法行事,遵守法律的规定,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约束力原则保障了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五、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民法实践中,法院和其他司法机关应以公正、客观、中立的态度处理各种案件。
公正原则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它要求法律适用的公平和无私,不受任何权力干扰。
公正原则保障了个人的法律权益和社会的公平。
六、保护原则:保护原则是指民法实践中,法律应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保护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法律能够有效地保护个人权益,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原则体现了民法的社会保护功能,保障了个人权益的稳定和自由。
司法考试民法之民法的基本原则.doc

目录司法考试民法之民法的基本原则司法考试民法之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司法考试民法之监护司法考试: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司法考试民法之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I-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自愿原则)价值一宪法价值一宪法原则一民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I -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原则)I-公平原则【重点法条】:《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5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6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7条:民事活动应汽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8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司法考试民法之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母法条:民法通则:9,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36,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合同法:47,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消的权利。
撤消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相关法理: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简言之,有民事权利能力,才有成为民事主题的可能。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简言之,民事行为能力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提供了现实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死亡包括生理死亡与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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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
现阶段同学们对此内容的复习应重点放在前期整理的笔记上,如果同学们还未形成自己的笔记,可以跟着凯程法硕看下,如下这份详尽的民法复习笔记。
第一章导论
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根本性规则,是对立法、司法和法律解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法律基本原则的意义在于法律所反映的基本价值和精神。
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征】:
1.非规范性。
2.根本性。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主要表现为:
1.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根本准则。
2.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行为指南。
3.民法基本原则是法律解释的基本准则、司法机关对民法的解释必须以民法基本原则为准绳。
4.民法基本原则是司法机关裁判的依据、具有弥补法律漏洞的功能。
二、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领域,民事主体之间人格独立,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都不享有凌驾于对方的特权,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平等原则的法律要求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受性别、年龄、职业等差异的影响。
2.民事主体平等地参与民事活动,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
这就意味着民法主要是为民事主体平等参与竞争提供了机会,保障的是资格上的平等即机会平等,而不是结果上的平等即实质平等。
3.民事主体应当以平等协商的方式从事民事活动。
4.民事主体受平等的法律保护。
三、自愿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并按其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也即传统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自愿原则与平等原则有着密切的关系。
平等原则是自愿原则的前提,自愿原则是平等原则的体现。
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每个人都具有独立的意志,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受他方当事人意志的支配。
【自愿原则体现在】:
1.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民事活动以及如何参加民事活动。
2.民事主体应当以平等协商的方式从事民事活动,就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达成合意。
3.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民事主体有权依其意愿自主作出决定,并对其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愿负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四、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不实施欺诈和规避法律的行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被誉为现代民法的“帝王条款”。
【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
1.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将有关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禁止隐瞒事实真相和欺骗对方当事人。
2.民事主体之间一旦作出意思表示并且达成合意,就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3.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损害,民事主体双方均应及时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
【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1.指导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心要求。
2.诚实信用原则赋予法官司法裁判的自由裁量权。
(1)法官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从而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
(2)当法律存在漏洞时,诚实信用原则授权法官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其进行补充的权力。
五、公平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理念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公平的理念处理民事纠纷。
公平原则,是将市场经济活动中公平交易和公平竞争的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原则的结果。
公平原则与自愿原则有着密切的关系。
公平原则是自愿原则的必要补充,并为诚实信用原则和显失公平规则树立了判断标准。
公平原则的适用需要以自愿原则的运用为前提和基础,倘若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不符合等价有偿原则,是当事人自愿的结果,就不能认为是违背了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体现在】:
1.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法律活动时,应当本着公平的理念公平合理地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并且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的过程中应当做到公平合理。
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司法机关依据公平原则获得自由裁量权,本着公平、正义的理念进行裁判,解决民事纠纷。
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权利人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当依法正确行使,不得背离权利应有的社会目的或超越权利应有的限度,以至于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的行使不是绝对自由的,应当受到国家法律、政策、社会公德等必要的约束和限制,从而协调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维持社会正常生活的秩序。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有着密切的关系。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各国在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后又普遍承认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
则要求权力的行使不得超过正当的界限和范围,否则构成权利滥用。
这一正当的界限和范围就是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权力滥用原则体现在】:
1.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不得超越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的正当限制,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2.民事主体背离权力应有的社会目的或超越权利应有的限度,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七、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社会公共利益”相当于“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相当于“善良风俗”。
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1)公序包括政治的公序和经济的公序。
政治的公序主要是保护国家和家庭的公共秩序。
经济的公序包括指导的公序和保护的公序。
(2)良俗,即善良风俗,是指一国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占主导地位的一般道德或基本伦理要求。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学者在理论上将违反公序良俗行为类型归纳为:危害国家公序的行为类型、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类型、违反两性道德准则的行为类型、射幸行为类型、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的行为类型、限制营业自由的行为类型、违反公共竞争的行为类型、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类型、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类型、暴利的行为类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