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硕考研-民法七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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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大全》的原则

《民法大全》的原则

《民法大全》的原则一、平等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体现在法律之中,要求法律面对所有公民平等地应用,不因个人的性别、国籍、种族、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因素而产生差别对待。

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没有任何特权阶级,没有任何歧视的存在。

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民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这一原则规定,个人在民事活动中享有自由意志和自主权,任何行为都应当建立在个人真实的意愿之上,没有被迫或欺骗的情况。

在合同签订、财产转让等民事行为中,人们的意愿应当是完全自愿的,而且应当是真实、合法的。

三、保护原则民法的另一个基本原则是保护原则。

保护原则包括多个层面的意义,一方面是保护个人的基本权益,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等;另一方面也包括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在制定和适用民法时,要始终考虑到保护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和协调,保证法律的公正和合理。

四、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准则之一。

合法原则要求个人在民事行为中必须依法行事,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合法原则也要求国家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行使行政和司法权力时必须依法行使,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范围,不得滥用权力。

五、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民法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法律适用和司法审判要求公正公平,对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和维护,并根据各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公正的裁决和判决。

在民事行为中也要求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和协商具备公平的基础,不得有恶意占便宜、强迫办法等不道德行为。

以上是《民法大全》的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民法的基本精神和理念,指导着民法在具体领域的制定和适用。

这些原则体现了法治、公正、平等、保护的价值追求,是民法制度的基石和根本。

民法基本原则记忆口诀

民法基本原则记忆口诀

民法基本原则记忆口诀民法可是咱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了解这些基本原则,就像给自己的人生加了一层保护膜。

今天咱们就来轻松聊聊这些原则,顺便给大家总结几句简单易记的口诀,保证让你在法律的海洋中游刃有余!1. 合同自由原则1.1 随心所欲,签合同首先,合同自由原则可谓是民法的“老大”。

咱们想跟谁做生意、签合同,完全凭自己的心意,谁也不能强迫你。

就像吃饭一样,想吃什么就点什么,别看菜谱的光顾着流口水!只要双方自愿,事情就能顺利进行。

1.2 不受束缚,随意决定这时候记住一句话:“愿者上钩”。

只要你和对方达成一致,法律就会站在你这边。

无论是签字画押,还是握手言欢,大家的意愿最重要。

不过,小心哦,不要随便跟人家打擦边球,合同内容可得认真琢磨,别让自己吃亏。

2. 诚实信用原则2.1 说话算数,做个老实人咱们接下来说的就是诚实信用原则,这可不是空口白话,而是生活中的“黄金法则”。

你答应了别人的事,就得守信,不然可就掉价了!有句话说得好:“诚实为上,诚信为王。

”这不仅是在法律面前,也是在生活中立足之本。

2.2 相互信任,团结一心想想,咱们平时和朋友交往,真心实意才能走得远。

法律也一样,大家相互信任,才是最稳的根基。

比如说,买东西的时候,商家如果不诚实,那你可就要小心上当了。

说到底,做一个有信用的人,真的是给自己加分。

3. 公平原则3.1 公平公正,不能偏心再来聊聊公平原则,这可是咱们社会的基石。

在民法中,所有的权益和责任都得公平对待,不能光想着自己。

这就像打麻将,大家都得平等出牌,不然可就有人要闹了!3.2 人人平等,大家开心公平不仅仅体现在法律上,也体现在生活的方方面面。

比如说,朋友聚会,大家分摊费用,谁也不能吃亏。

这种公平的精神,不仅能让关系更加融洽,也能让大家都心里舒服。

生活要有公平,法律也得讲究平等。

4. 保护弱者原则4.1 弱者有依靠,人人有责任在法律中,保护弱者原则是个温暖的存在。

咱们得记住,弱者是需要社会的保护的,法律自然也不能袖手旁观。

民法各基本原则分析

民法各基本原则分析

民法各基本原则分析在各家所列举的民法基本原则中,所有权绝对或相对原则只适用于民事财产关系,不适用于民事人身关系;契约自由原则,情事变更原则只适用于意定性民事关系,不适用于法定性民事关系;互利原则只适用于意定性民事关系中的有偿契约和法定性民事关系中的相邻关系,不适用于意定性民事关系中的无偿契约,也不适用于法定性民事关系中的非相邻关系;等价原则只适用于意定性民事关系中的有偿契约和法定性民事关系中的财产侵权关系,不适用于意定性民事关系中的无偿契约,也不适用于法定性民事关系中包括人身侵权关系在内的非财产侵权关系之民事关系;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于侵权民事关系,不适用于非侵权民事关系。

因此,这些原则都不是民法的严格意义上的一般原则,实际上都是义务自主或为维护或恢复原状原则在某一领域的表现。

约定不得损害第三人正当权益。

这是契约自由原则的限制条件。

这一限制条件被认为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但它只适用于意定性民事关系,不适用于非意定性民事关系,因此也不是民法的严格意义上的一般原则。

约定当事人如和第三人发生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双方地位平等,适用民法调整。

如果法律允许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损害第三人的正当权益,就意味着法律同时确认了另一个非约定性民事关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与第三人的民事关系。

在这一民事关系中,第三人未给相对方造成损害,却须承担接受相对方损害的义务,这样就违背了民事关系当事人地位平等的规定,具体言之,违背了前文指出的非约定性民事关系中义务作为抵偿的原则。

可见,约定不得损害第三人正当权益原则,派生于义务自主或为维护或恢复原状这一原则。

社会公共秩序是相对于民事关系当事人利益而言的第三人正当权益的总和。

约定不得损害第三人正当权益原则,包含了约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秩序原则。

因此,罗马法之私人协议不得修改公法原则,在逻辑上派生于约定不得损害第三人正当权益原则。

意思自治也常被认为是民法的一般原则。

有学者认为:意思自治是一种法哲学的理论。

司法考试民法之民法的基本原则.doc

司法考试民法之民法的基本原则.doc

目录司法考试民法之民法的基本原则司法考试民法之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司法考试民法之监护司法考试: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司法考试民法之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I-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自愿原则)价值一宪法价值一宪法原则一民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I -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原则)I-公平原则【重点法条】:《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5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6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7条:民事活动应汽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8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司法考试民法之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母法条:民法通则:9,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36,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合同法:47,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消的权利。

撤消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相关法理: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简言之,有民事权利能力,才有成为民事主题的可能。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简言之,民事行为能力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提供了现实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死亡包括生理死亡与宣告死亡。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学1102 杨彬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承认了平等原则、司法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

1、平等原则。

何为平等?如今有两种平等观念。

第一是实现平等观念,认为不论人的天赋、才能、机遇如何,通过民事活动产生的结果应是均等的。

第二是程序平等观念,认为只要社会向人们提供了同等的机会,使做到了平等,即平等是机会的平等,它是现代民法的灵魂。

平等是一种常态,特权与歧视是特例,当然平等亦是相对的。

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

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现代社会,随着在生活、生产领域保护消费者和劳动者的呼声日高,平等原则的内涵正经历从单纯谋求民事主体抽象的法律人格的平等,到兼顾在特定类型的民事活动中,谋求当事人具体法律地位平等的转变。

我国民法明文规定这一原则,强调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意在以我国特殊的历史条件为背景,突出强调民法应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2、私法自治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

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只有在地位独立、平等的基础上,才能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志自由。

私法自治原则同样也是市场经济对法律所提出的要求。

在市场上,准入的当事人被假定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因此,民事主体自愿进行的各项自由选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障,并排除国家和他人的非法干预。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诚实信用原则
概念: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 和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善良、诚实、信用的 道德标准。 具体含义是: ①善意:照顾他人利益,不损人利己,不滥 用权利。 ②诚实:以诚相待,不隐瞒、不欺诈。 ③信用:讲究信誉,恪守诺言。
1.
诚信原则法律依据
▲《瑞士民法典》第2条:任何人都必须以
善良风俗:是指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
般道德,是针对社会公德而言的。 2 立法规定: 我国现行法:《民通》第7条:“民事活动应 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序良俗类型化
违反国家公共秩序行为; 2. 危害家庭伦理关系的行为; (如约定断绝亲子女关系) 3.违反性道德行为; 4. 射幸合同;(如赌博行为)
1.
违反人权和人格尊重的行为 6. 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类型(限制择业自由 的协议) 7. 违反公正竞争行为 8.暴利行为类型 9.违反消费者保护行为 10.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类型(如单身条款)
5.
六、信赖保护原则
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法律强行规定某
项令人信赖的外观事实可导致民事权利的产 生。典型制度如:表见代理、善意取得制度。 信赖保护原则与 诚实信用原则不同,它没有 伦理方面的基础。保护信赖往往只是一种旨 在提高法律行为上的交易稳定性的法律技术 手段。 ——【德】拉伦茨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1. 内容上的根本性。民法基本原则负载
了市民社会的根本价值,包括平等、自由、 效益和安全价值。
2.效力上的贯彻始终性。民法基本原则
是各项民事制度和民法规范的基础和来源。
3.形式上的非规范性。民法基本原则不
是具体的法律规范。

第三讲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讲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讲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效力贯穿民法始终,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集中反映了民事立法的目的和方针,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是民事立法、执法、守法及研究民法的总的指导思想。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承认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

其中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础原则;自愿原则反映了民法的法规特性;公平原则意在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平;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则是对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以及个人利益与国家、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发挥双重调整功能。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则。

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是民法的宗旨,是基本准则,是制订、解释、执行和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意义,具体体现在:1.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蕴含着民法调控社会生活所欲实现的目标,所欲达致的理想,是我国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特征的集中反映,集中体现了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尤其是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特征。

它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确定了民事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制定具体民法制度和规范的基础。

2.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民事主体所进行的各项民事活动,不仅要遵循具体的民法规范,还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

在现行法上对于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欠缺相应的民法规范进行调整时,民事主体应依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进行民事活动。

3.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

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须对所应适用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以阐明法律规范的含义,确定特定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法院在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时,如有两种相反的含义,应采用其中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民法的基本原则内容

民法的基本原则内容

民法的基本原则内容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 平等原则:民法确立了人民平等的法律地位,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平等对待。

2. 自由原则:民法保障人民的自由,包括自由意志、自由选择、自由行为等方面的自由权利。

3. 合同自由原则:民法倡导自由的合同订立,承认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愿,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4. 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强调诚实信用的重要性,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保持诚实守信的行为准则。

5. 公平原则:民法追求公平的法律秩序,要求在民事关系中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6. 保护弱势群体原则:民法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特别关注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

7. 追溯效力原则:民法规定法律对过去行为的效力具有追溯效力,即按照法律的规定追溯到过去的时间点。

这些基本原则是民法的核心价值观和指导原则,为民事关系的建立、发展和解决提供了法律基础和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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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凯程教研室对本文重大贡献
作为法硕考研的重要学科之一,民法需要重点背诵记忆。

下面,凯程考研法硕教研室的莫老师将为大家讲解主观题常考的民法7大原则,希望对备考法硕的小伙伴们有所帮助。

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法始终的根本性规则,是对立法、司法和法律解释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方针。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具体而言,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等六项。

2018年依据民法典的修改,新增保护环境原则,这需要考生们特别注意。

民法的七大原则具备以下三项功能:
1.指导功能。

民事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均具有指导意义。

2.约束功能。

民事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均具有约束力。

3.补充功能。

民事基本原则在民事法律规范中处于指导和统帅的地位,但在民事法律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必须适用具体规定,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

了解了概念以及功能之后,需要逐一分析六大原则:
一、平等原则
(一)概念
平等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没有平等就没有民法,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特征就体现在主体之间的平等上。

(二)基本内容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在法律上不分尊卑贵贱、财富多寡、种族差异、性别差异,其抽象的人格是平等的。

2.不同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处于平等的地位。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的协商。

任何一方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

4.对权利予以平等的保护。

二、自愿原则
(一)概念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并按其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

(二)基本内容
1.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民事活动以及如何参加民事活动。

2.民事主体应当以平等协商的方式从事民事活动,就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达成合意。

3.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民事主体有权依其意愿自主作出决定,并对其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愿负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三、公平原则
(一)概念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历年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公平的理念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应当跟胡公平的历年处理民事纠纷。

(二)基本内容
1.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法律活动时,应当本着公平的历年合理地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并且正当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2.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的过程中应当做到公平合理。

四、诚实信用原则
(一)概念
诚实信用是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要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不实施欺诈和规避法律的行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二)基本内容
1.有关事项和真实情况告知义务,禁止隐瞒事实真相和欺骗对方当事人;(前)
2.达成合意后,需重合同、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中)
3.发生损害,民事主体双方均应及时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

(后)
(三)地位
诚实信用在现代民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被誉为现代民法的“帝王条款”。

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一)概念
禁止权利滥用是指权利人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当依法正确行使,不得背离权利应有的社会目的或超越权利应有的态度,以至于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基本内容
1.民事主题行使民事权利不得超越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的正当限制,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2.民事主体对其背离权利应有的社会目的或超越权利应有的限度,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六、公序良俗原则
(一)概念
公序良俗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七、保护环境原则
《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上述七大原则出题形式主要是主观题的形式进行考察,特别是论述题,希望考生认真掌握。

最后,凯程考研祝愿大家都能考入期望的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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