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法硕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意思表示瑕疵

合集下载

浅论我国民法意思表示瑕疵的规范类型

浅论我国民法意思表示瑕疵的规范类型

浅论我国民法意思表示瑕疵的规范类型【摘要】: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之一,是传统法律行为理论中最为基础的法律概念和制度构造。

旨在通过对意思表示瑕疵的形态研究分析,对我国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瑕疵的规范类型现状进行思考,并提出构想。

【关键词】:意思表示瑕疵一、民法理论关于意思表示瑕疵的分类意思表示起源于罗马法复兴时期,作为法律术语则是18世纪沃尔夫在《自然法论》中所创,并在1794年颁布的《普鲁士普通邦法》中被首次使用。

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其是否健全直接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与健全的意思表示相对应,即为意思表示瑕疵。

所谓意思表示瑕疵是指行为意思有欠缺,意思表示的不真实,从而影响于意思表示的效力。

意思表示瑕疵与表示意思的瑕疵有显著区别,表示意思的瑕疵是指欠缺法律行为的表示认识,当事人缺乏表示意思,根本就不能成立为一法律行为,当然就无所谓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然而如果表示意思并无瑕疵,其行为意思有欠缺,那么法律行为仍然得成立,仅仅只是意思表示欠缺而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

对于意思表示瑕疵的分类学理上有不同的观点。

有学者将意思表示瑕疵分为意思表示本身的瑕疵和意思发生的瑕疵。

意思表示本身的瑕疵又可分为意思表示不一致,包括心中保留、虚伪表示(故意的不一致)和表示行为、内容和传达的错误(非故意的不一致);以及不适当发表,例如错误等。

意思发生的瑕疵,即为动机之瑕疵,包括他人干涉,例如诈欺和胁迫,以及表意人观察失当的错误。

有学者将意思表示瑕疵分为意思表示不一致和意思表示不自由。

意思表示不一致又可分为故意的不一致,包括意思保留(单独的虚伪表示)和虚伪表示(通谋的虚伪表示);以及表示错误,包括动机、内容、行为、资格或者物之性质的表示错误。

意思表示不自由则包括欺诈、胁迫。

还有学者将意思表示的不一致分为故意的不一致和无意的不一致,其中无意的不一致则包括错误和误解。

也有学者将游戏表示(戏谑表示)作为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形之一。

我国民法中意思表示瑕疵制度的完善

我国民法中意思表示瑕疵制度的完善

我国民法中意思表示瑕疵制度的完善私法自治只有在法秩序承认的行为类型中才有可能形成,此行为就是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达成私法自治的手段。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指表意人将自己企图发生的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用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要求表意人表现于外部的意思与其内心的真实效果意思一致,即意思表示健全。

意思表示瑕疵,是与意思表示健全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因行为人的意思欠缺而影响意思表示的效力,是表意人因受到内力与外因的双重影响而产生出的一种内在意思与外在表示的脱节。

对于意思表示瑕疵的表现形式,各国民商法规定不完全相同。

大陆法系意思表示瑕疵一般包括意思表示虚假、真意保留、表示错误、欺诈、胁迫、戏谑行为和重要性质的错误7种表现形式。

英美法系国家在其传统上不以成文法制定,通常是以判例的形式对意思表示瑕疵的状态进行规范和制约,大致分为错误陈述、错误、胁迫和不当影响。

我国沿袭了大陆法系对意思表示的立法,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中进行了相关规定。

对意思表示瑕疵的规定主要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乘人之危、显失公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

如果表意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与其内心的真实意志不一致,意思表示存在瑕疵,该法律行为的效力就会受到影响。

意思表示是否健全对于法律行为是否有效起着关键的作用,所以研究意思表示瑕疵很重要。

一、意思表示瑕疵的基本类型及缺陷欺诈、胁迫及其缺陷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欺诈行为,是指当事人故意以提供错误信息如编造虚假、歪曲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其负有告知义务的任何事实真相或者通过其他任何计谋、骗局和手段而诱使表意人陷于错误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是有意告知未来的不利后果使表意人产生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

欺诈行为多为一方当事人作出,撤销权行使的范围较小,不利于现实中诸多问题的操作处理。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方欺诈与胁迫使对方欠缺真实意思从而导致的民事行为无效。

1999年合同法对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作了改动,规定只有胁迫作出的行为损害到国家利益时才无效,其他的为可撤销。

民商法课件七(意思表示瑕疵)

民商法课件七(意思表示瑕疵)

二、意思表示错误
(三)基于诚信原则而不得撤销的错误
➢1.有利于表意人的错误,不得进行撤销 ➢例如,张三打算以10万元出卖汽车给李四,在书信的时候将价金误写为 12万。李四表示承诺。 ➢问,张三能否撤销其意思表示? ➢2.相对人愿意接受表意人内心真意的 ➢例如,张三打算以10万元出卖汽车给李四,在书信的时候误将价金写为 8万,李四对8万元的要价表示承诺。 ➢问题一,张三能否撤销以8万元出卖汽车的意思表示? ➢问题二,如果相对人李四表示接受张三以10万元出售汽车的真实意思, 李四能否撤销以10万元出卖汽车的意思表示?
二、意思表示错误
(二)解释先于错误
➢1.概念:意思表示错误是指表示行为的表示价值和表意人的内心真意不 一致。所以必须先对行为的表示价值进行解释。 ➢2.解释表示价值的规则 ➢(1)原则采规范解释:以理性相对人的角度,结合文义、相关条款、 行为的目的、交易习惯,对该行为进行解释。 ➢例如,张三书信李四,愿以1万元购买李四的手机。李四打算把手机邮 寄给王五,填错地址,邮寄给张三。 ➢问,李四的行为是否构成承诺?
二、意思表示错误
(一)意思表示错误
➢1.法律依据 ➢(1)民法总则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重大误解=台湾民法所说的错误。(朱庆育:《民法总论》,北京大学 出版社2016年版,第266-267页。) ➢(2)台湾民法88条第1款:“意思表示的内容错误,或表示行为错误, 表意人可以将其意思表示撤销。”——内容错误与表示行为错误 ➢(3)台湾民法88条第2款:“当事人或物之性质发生错误,如果属于交 易上认为重要的,视为意思表示内容错误。”——性质错误 ➢台湾民法89条规定:“意思表示,因传达人或者传达机关传达不实的, 可以意思表示错误,进行撤销。”——传达错误

意思表示瑕疵是什么意思-有哪些种类-.doc

意思表示瑕疵是什么意思-有哪些种类-.doc

意思表示瑕疵是什么意思?有哪些种类?意思表示是由内心的意思和外部表示所构成。

意思与外部表示不一致以及意思表示不自由,是意思表示有瑕疵。

类型:1、欺诈,是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作虚假表述使人陷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2、胁迫,是故意实施不法行为。

3、乘人之危,是不正当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迫使其接受不利条件的行为。

【为您推荐】新密市律师金堂县律师屏山县律师宿豫区律师萧县律师平武县律师河间市律师虽然签订合同时,一般来说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合同就生效了,具有了法律效力。

但是如果当事人是受欺诈威逼等迫于无奈、意思表示有瑕疵时签的字盖的章,那么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那么,意思表示瑕疵是什么意思呢?意思表示瑕疵有哪些种类呢?为您解答。

一、意思表示瑕疵意思表示是由内心的意思和外部表示所构成。

意思与外部表示不一致以及意思表示不自由,是意思表示有瑕疵。

所谓意思表示瑕疵,就是意思表示不真实,内心意愿与行为表示不一致,达不到行为人预期目的的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是意思表示瑕疵的行为,归属于民事无效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1、欺诈,是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作虚假表述使人陷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2、胁迫,是故意实施不法行为,使人陷入恐惧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是一种违法的威胁。

合法的威胁不构成胁迫,例如以起诉要挟,就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胁迫。

3、乘人之危,是不正当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迫使其接受不利条件的行为。

乘人之危的目的,是追求不公平的后果。

4、重大误解,当事人因他人或自己的过失陷入重大错误而实施的意思表示,是重大误解的行为。

但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民事行为中意思标书瑕疵的形态

民事行为中意思标书瑕疵的形态

民事行为中意思标书瑕疵的形态民事行为中的意思标书瑕疵指的是在意思表示中存在缺陷或错误,导致合同、协议等文件的表达不明确或产生误解的问题。

这种瑕疵可能由于各种原因产生,例如语言表达不准确、用词不当、文法错误、逻辑混乱等。

意思标书瑕疵可能会给当事人的权益产生不良影响,甚至引发纠纷。

意思标书瑕疵的形态多种多样。

下面将从几个常见的形态进行解释。

1. 表述模糊不清:意思标书中的条款或表述不够明确,使得当事人无法准确理解合同的含义和约束。

这种瑕疵可能是由于用词不当、句子结构复杂、修辞手法过多等原因导致的。

例如,一份合同中使用了模棱两可的措辞,如“尽可能提供服务”,这样的表述容易产生歧义,给合同履行带来困难。

2. 逻辑混乱:意思标书中的逻辑关系不清晰,表达不连贯,导致当事人无法理解合同的内在逻辑。

这种瑕疵可能是由于结构混乱、逻辑推理错误、论证不充分等原因造成的。

例如,在一份销售合同中,合同的条款之间缺乏逻辑关联,或者逻辑关系不清晰,这样的合同容易引发争议。

3. 用词不当:意思标书中使用的词汇不准确或不规范,导致合同的表达产生误解。

这种瑕疵可能是由于用词不当、词义模糊、词语搭配不当等原因引起的。

例如,在一份租赁合同中,当事人使用了“租金”一词,但未明确规定是指月租金还是年租金,这样的表述可能给合同的履行带来困扰。

4. 文法错误:意思标书中存在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当等问题,导致合同的表达不准确或产生歧义。

这种瑕疵可能是由于缺乏语法知识、书写粗糙、校对不严等原因造成的。

例如,在一份借款合同中,当事人使用了错误的时态,或者标点符号使用不当,这样的错误可能会对合同的解释产生影响。

意思标书瑕疵的形态多种多样,可能涉及到合同的表述、逻辑、用词和文法等方面。

为了避免此类瑕疵对当事人权益造成影响,当事人在起草和签订合同时应尽量准确和清晰地表达意思,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对合同进行审查和修改,以避免意思标书瑕疵的发生。

论民法上的意思表示瑕疵

论民法上的意思表示瑕疵

目录摘要:意思表示是私法秩序下绝大多数法律关系的起点。

意思表示作为人的内心活动的外部传达或宣示,必然要引出意思与表示是否一致,以及两者不一致时如何对已有意思表示进行判断的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理解意思与表示在法律交易中的实质作用及其相互关系。

. 4关键词:意思表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意志支配 (5)(一)、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5)民法上所谓意思表示,就是指要获得一定法律后果的意思的外部表达。

意思表示首先是一种行为,其次该行为指向的是一种内心意思;也就是说意思表示由两个要素构成:一为内心意思,一为此项内心意思的外部表示行为。

内心意思是意思表示的主观要件,外在表示是意思表示的客观方面。

意思,是指追求特定法律效果的意思,而表示同样的也是指向该特定意思的特定行为,正是由于两者的相互规定性,才使其“区别于停留在意思阶段而尚未表达的状态、不含任何法效意思的表达、只含事实效果意思的表达和不含任何效果意思的表达”。

(5)人的社会活动通常都受其意志支配,并且根据意志的内容与状态而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

在私法领域里,这种意志的精神存在或心理存在被称作“意思”,而将其外在的物质存在或形式存在称作“表示”。

两者之间的关系在于,一个是实质存在,一个是外在表达。

(5)(二)、意思表示的类型 (5)(三)、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及其相互关系 (6)意思表示的这两个要件又可以分作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即表示要件和意思要素,任何完整的意思表示都必然包含这两个要件。

(6)首先要认识的是主观要件或意思要素。

主观要件是意思表示中的根本要素,比作为客观要素的表示要复杂。

在德国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意思表示的实现首先要明确其直接目的何在,即行为意思;其次是如何参与或实现,即表示意思;然后是法律上的后果,即交易意思。

与此相应,意思要素的要件通常包括行为意思、表示意思和交易意思三个方面。

(6)行为意思的实质在于表明一个人是否有进行一项行为的意思或愿望。

【推荐下载】我国民法中意思表示瑕疵制度的完善探究

【推荐下载】我国民法中意思表示瑕疵制度的完善探究

[键入文字]
我国民法中意思表示瑕疵制度的完善探究
 我国民法中意思表示瑕疵制度的完善,是表意人因受到内力与外因的双重影响而产生出的一种内在意思与外在表示的脱节。

 私法自治只有在法秩序承认的行为类型中才有可能形成,此行为就是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达成私法自治的手段。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指表意人将自己企图发生的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用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要求表意人表现于外部的意思与其内心的真实效果意思一致,即意思表示健全。

意思表示瑕疵,是与意思表示健全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因行为人的意思欠缺而影响意思表示的效力,是表意人因受到内力与外因的双重影响而产生出的一种内在意思与外在表示的脱节。

 对于意思表示瑕疵的表现形式,各国民商法规定不完全相同。

大陆法系意思表示瑕疵一般包括意思表示虚假、真意保留、表示错误、欺诈、胁迫、戏谑行为和重要性质的错误7种表现形式。

英美法系国家在其传统上不以成文法制定,通常是以判例的形式对意思表示瑕疵的状态进行规范和制约,大致分为错误陈述、错误、胁迫和不当影响。

我国沿袭了大陆法系对意思表示的立法,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中进行了相关规定。

对意思
1。

意思表示瑕疵之法律规范

意思表示瑕疵之法律规范

I. 导论在欧洲,意思表示错误规范处于历史之递嬗中,[1]迄今仍未有完全统一之法律。

[2]就一般性的观察,大致上可说,关于意思表示瑕疵之规范可区分为两种,即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撤销优先之理念(下文II),或以《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为代表的契约优先之理念(下文III)。

将意思表示瑕疵之法规范完全建立在一种指导思想之上的欧洲法秩序,基本上并不存在。

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Erster Entwurf)固然广泛地依循意思说(Willenstheorie),但在德国民法典制订完成之际已有共识,即任何一种教义在实现时,必然会遭遇到深刻的调整。

[3]在商品交易日渐国际化及全球化之后,此一扬弃纯意思说之趋势更有其正当性,盖交易之信赖对商事交易而言实属不可或缺。

[4]因此,任何关于意思表示瑕疵之规定,不可避免地必须进行利益衡量及风险分配。

最重要之指导思想有以下四种:[5]第一是意思论(Willensdogma),其谓意思(Wille)与法律行为(契约)不合致者,表意人不受拘束。

此说倾向于撤销优先理念,而形成所谓意思说(Willenstheorie)。

第二是信赖论(Vertrauensdogma),其谓意思表示之相对人得信赖因错误表示所生之权利外观(Rechtsschein)。

此说倾向于契约优先,但亦可与前述意思论结合:表意人仍可撤销法律行为,但应赔偿相对人所受之信赖损害。

第三是交易安全保护论(Verkehrsschutzdogma),其将契约视为一项客观制度加以保护。

[6]此说倾向于契约优先。

第二种及第三种指导思想各以不同方式构成各种样态之表示说(Erkl?rungstheorie)。

[7]第四是过错论(Verschuldensdogma),其依缔约前之信息、说明及保护义务处理意思表示之瑕疵。

抽象来看,该说是中性的,但更可能是暧昧不明的。

其得依照具体情况,或倾向于撤销、或倾向于契约、或倾向于损害赔偿,最终得出有利于一方当事人之结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7法硕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意思
表示瑕疵
1、欺诈
所谓欺诈,是故意欺骗他人,使之陷于错误的行为。

受欺诈而实施的行为,则是由于他人的欺诈行为陷于错误,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

欺诈行为的法律要件是:
(1)在欺诈人方面:
A.须有欺骗他人的行为。

欺诈行为是故意把不真实的情况表示给别人,无论虚构事实、歪曲事实或者隐匿事实均属之。

欺诈往往呈现为积极行为,而消极行为,尤其是沉默,则必须是法律、合同或者商业习惯上有告知事实的义务,而未告知时才能构成欺诈。

B.须有欺诈故意。

欺诈故意,是指具有欺骗他人的故意,这种故意的含义包括两层:
a、是使相对人陷于错误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表示的情事不真实,并且明知相对人有陷入错误的可能;
b、是有使相对人陷于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

这两种故意从根本上妨碍了被欺诈人意思形成的自由。

(2)在被欺诈人方面:
A.须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

被欺诈人陷于错误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如果被欺诈人并不陷于错误,或者虽然陷于错误,但该错误不是受欺诈而产生,则欺诈行为不能成立。

B.须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须有因果联系。

如果被欺诈人虽然陷于错误,但是并没有因之而作出意思表示;或者虽有意思表示,却不是因错误所致,欺诈行为也不能成立。

2、胁迫
胁迫是因他人的威胁或者强迫,陷于恐惧而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

威胁是指以预告未来的损害使相对人精神感到恐惧。

强迫是指以对相对人或其亲属的身体强制或伤害。

当事人因受胁迫而作出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即是胁迫行为。

胁迫的法律要件是:
(1)在胁迫人方面:
A.须有胁迫行为存在。

胁迫是不正当地预告危害,以使他人陷于恐怖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B.须有胁迫的故意。

胁迫人的故意包括两个方面:
a、须有胁迫相对人使之产生恐惧的故意;
b、须有使相对人因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即胁迫的目的在于使相对人作出迎合性意思表示。

C.须预告危害属于不正当。

所谓不正当,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道德准则。

违法当然属于不正当,但不正当却不一定都违法。

例如,某甲对某乙说:“如果不签订合同,则告发你私拿回扣的事”,是很难说这预告是违法的,却肯定属不正当,因为它干涉了相对人的意思自由。

(2)在被胁迫人方面:
A.须因受到胁迫而产生恐惧。

如果胁迫人纵然施加胁迫,但被胁迫人并不因此恐惧,或
虽有恐惧,但恐惧并不是因胁迫而生,就不能构成受胁迫而实施的无效民事行为。

B.须因恐惧作出意思表示。

即胁迫人的意思表示与其恐惧须有因果联系。

而且,其意思表示,又须迎合胁迫人的意思作出。

这两个方面必须同时存在,如果被胁迫人并不因胁迫而恐惧,就不能构成受胁迫而实施的行为。

进一步看,即使被胁迫人产生恐惧,但是所实施的行为却不迎合胁迫人的意思,也还是不能构成受胁迫而实施的行为。

因为,受胁迫而实施的行为,其实质在于行为人的意思形成和表示均受到不正当干涉。

3、乘人之危
因危难处境被他人不正当利用,不得已而作出对自己严重不利的意思表示,是乘人之危而实施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危难人的意思形成和表示,都受到了乘危人的不正当干涉,违背了意思自由原则,因而不能被认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乘人之危的行为,须具备以下要件:
(1)在乘危人方面:
A.须乘人之危。

即对他人的危难处境加以利用。

危难处境一般指经济上的窘迫,以及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自由等方面面临或者陷于危险或困难。

B.须有乘人之危的故意。

即须有使危难人按照自己意思进行意思表示的故意。

(2)在危难人方面:
A.须危难人被迫进行意思表示。

即乘人之危与危难人的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危难人进行意思表示是不得已而为之,是乘危人不正当利用的结果。

如果危难人临危不惧,不为利诱所动,当然谈不上危难为人所用而实施的行为。

B.须危难人迎合乘危人的意思进行意思表示。

即危难人无奈而使自己的意思表示迎合乘危人的意思。

如果危难人并不迎合乘危人的意思,那么他所实施的行为也就不构成危难为人所用而实施的行为。

C须后果对危难人严重不利,违反了公平原则。

4、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行为是基于重大错误认识而实施的意思表示。

所谓重大误解,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解释是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概括法律的规定,重大误解行为的要件可以分解为:
(1)须有错误认识。

所谓错误认识,既包括表意人方面的错误,也包括受意人的误解。

前者是发动型错误,后者则是受动型错误。

错误的形态很多,有把想要设定的法律关系性质搞错,如把租赁当成借用;有把标的搞错的,如把18K金当成赤金;有把价格搞错的,如把100元1市斤当成100元1公斤;有把履行时间、地点或甚至把当事人掎错的,等等。

(2)须当事人不了解其错误。

即当事人属无意中犯了错误。

如果是故意搞错,那就属于欺诈或虚伪行为,而不再是误解行为。

(3)须错误性质严重。

判断错误是否严重,应从一般人处于表意人的地位,如果有此误解,会不会实施该行为的标准来把握,如果不会实施,则属性质严重。

凯程法硕优势:
凯程法硕辅导经验丰富,每年都有大量学员考取北大、清华、人大、中国政法、贸大、中财、北师大、中央民族大学、社科院、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等院校,在凯程官方网站有他们的经验谈视频,同学们可以查看,相信他们的经验对每位同学都有很大的帮助。

对法硕参考书、就
业、择校、分数线、备考指导等不清楚的同学,可以查看凯程的官方网站,可以联系咨询老师,为同学们详细解答。

凯程法硕成功学员经验谈视频:
很多机构说自己考了多少人,亮出来多少经验谈,但是几乎没有机构把自己学员的经验谈视频亮出来,凯程有实力把凯程学员部分学员视频经验谈亮出来,体现凯程的绝对优势。

详细请查看凯程官方网站法硕栏目。

凯程简介:
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

11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助下顺利考取北大、清华、人大、北师大、中传等全国著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

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致力于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索玉柱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