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硕考研-民法笔记(43)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随着城市化的发展、⼈⼝⼤量向城市集中、⼟地⽴体化利⽤的加剧⽽产⽣的⼀种特殊的所有权形态。
今天店铺⼩编为你带来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所谓专有部分,是指在构造上及使⽤上具有独⽴性,并且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部分,如⼀栋住宅楼中的某⼀套房屋。
⼆是共有权,指所有⼈依据法律、合同以及全体所有⼈之间的规约,对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建筑物的共⽤部分、⼟地使⽤权及设施等共同享有的财产权利。
三是成员权,当整栋建筑物或整个⼩区的全体所有⼈成⽴管理组织以便有效管理相关事务时,各个所有⼈即享有成员权,包括对重要管理事项的表决权、参与订⽴规约的权利、选举管理者的权利、解除管理者的权利、请求停⽌违反共同利益⾏为的权利等。
民法典草案较之先前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和《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这两部法规具有如下新颖性:⼀是⾸次使⽤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虽然我国早已存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事实,但我国法律⼀直未确认这⼀概念。
民法典草案采纳了这⼀概念,从⽽为我国的物权类型增加了新的内容。
⼆是确认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民法典草案明确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的权利。
三是明确了重要设施的权利归属。
民法典草案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设施的除外。
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四是对业主的⾏为加以严格规范。
民法典草案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实施的⾏为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所有⼈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房时,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全体业主同意。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根据使⽤功能,将⼀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独⾃使⽤的专⽤部分和由多个所有⼈共同使⽤的共⽤部分,每⼀所有⼈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和对共⽤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课件

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专有部分是建筑物的独立使用空间,权利人对其享有排他的所有权。在此案例中,乙的专有部分被甲占用,侵犯了乙的专有所有权。
处理结果
经过协商或诉讼,甲应停止占用并赔偿乙的损失。
案例概述
甲、乙、丙三人共同购买一栋房屋,并约定了各自专有部分的使用范围。后因甲擅自占用乙的专有部分,引发纠纷。
专有部分
指建筑物中不属于专有部分的那一部分,由所有业主共同拥有和使用。如一栋住宅楼中的电梯、走廊、屋顶等。
共有部分
指建筑物的结构、布局和装饰等,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指业主对建筑物的使用方式,如居住、办公、商业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要求业主在利用建筑物时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
利用
构造
取得
起源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逐渐成为现代社会中一种重要的产权形式。各国在法律上不断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制度,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发展
1
2
3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明确了业主对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避免产权纠纷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有利于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指业主通过购买、继承、赠与等方式获得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在取得所有权时,业主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登记和公示。
丧失
指业主失去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丧失的原因包括出售、破产、继承等。在丧失所有权时,业主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注销和公示。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专有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其专有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将其对建筑物的部分管理权能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则按照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共同管理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共同管理权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业主共同拥有一栋建筑物时,各个业主对其在构造和使用上具有独立的建筑物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和对供全体或部分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建筑物部分所享有的共有权以及基于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等共同事务而产生的共同管理权的总称。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知道,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以下三部分构成:第一、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即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有权对专有部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第二、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即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电梯、过道、楼梯、水箱、外墙面、水电气的主管线等享有共有的权利。
第三,业主对建筑物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
即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二、专有部分的所有权1.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实现居住或者营业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获取收益;还可以出借,解决亲朋好友居住之难,加深亲朋好友间的亲情与友情;或者在自己的专有部分上依法设定负担,例如,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将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或者经营性用房抵押给债权人,或者抵押给金融机构以取得贷款等;还可以将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出售给他人,对专有部分予以处分。
2.业主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
业主的专有部分是建筑物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与共有部分又不可分离。
例如,没有电梯、楼道、走廊,业主就不可能出入自己的居室;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没有水箱、水、电等管线,业主就无法使用自己的居室。
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由于建筑物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具有一体性、不可分离性,所以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专有所有权应受到一定限制。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当我们购买房产时,我们不仅购买了房屋本身,还购买了房屋所在的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权。
然而,对于业主来说,他们还拥有一个常常被忽视的重要权利,那就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本文将详细介绍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其相关方面。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复合型的所有权,它赋予业主对建筑物不同部分的专有和共有权。
专有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某一特定部分拥有的独占权,而共有所有权则是业主对建筑物的某些部分(如公共区域、电梯、屋顶等)拥有的共享所有权。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下,业主通常享有以下权利:专有使用权:业主可以对其专有部分进行使用、出租、抵押等操作。
共有使用权:业主可以享用建筑物内的公共区域和设施,如电梯、门厅、草坪等。
转让权:业主可以将专有部分或共有部分转让给他人。
继承权:业主可以将其对专有部分或共有部分的权利通过遗嘱或法定继承方式转让给继承人。
当然,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业主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例如,业主需要对其专有部分进行维护和修缮,对共有部分承担共同的维护费用等。
我们可以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更好地理解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在一个公寓楼中,张先生购买了一套公寓,他拥有对该公寓的专有所有权,可以自由使用、出租或抵押该公寓。
他也是该公寓楼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人之一,需要与其他业主共同承担电梯维修、草坪保养等费用。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房地产所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了解并正确行使这一权利,可以帮助业主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也有助于促进建筑物的和谐管理。
因此,业主应当对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予以充分重视,以更好地实现其权益。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在城市规划和住宅发展中扮演着愈发重要的角色。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仅关系到业主的切身利益,还体现了建筑物利用效率与社区和谐共生的理念。
本文将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背景、权利内容、法律保障、实际操作及结论等方面,探讨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及重要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起源于欧美国家,伴随着现代城市快速发展和住宅商品化的趋势而形成。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28页word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性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财产状况以及名称、住所等方面的重大变更。
法人的终止: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又称法人的消灭。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特征:(一)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于其行为成立时是否有效还处于不能确定状态。
(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既可能成为有效民事行为,也可能成为无效民事行为。
类型:(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行为(即合同行为)。
该种行为如事后得到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则有效;反之,其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无效。
此类行为成后,法定代理人表态前,行为的效力待定。
(二)无权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则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反之,被代理人事后不追认的,该行为自始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该行为成后,被代理人表态前,行为的效力待定。
(三)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所为的处分他人的物品或权利的行为。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取得处分权,该行为有效;如权利人不予追认,无处分权的人又未取得处分权,则该行为无效。
无权处分行为成立后,权利人表态前,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本代理与复代理是以代理人是否亲自为代理行为为划分依据的。
代理人亲自实施代理行为的,称为本代理,也称为普通代理;不是由代理人自己而是由代理人委托的其他人实施代理行为的,称为复代理,也称为再代理、次代理或转委托。
接受代理人委托的人称为复代理人。
什么是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1、概念根据其是否具有自由流通性,物可分为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是指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
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通予以一定限制,仅可在特定主体之间或特定范围内流通的物。
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在一个建筑物中,不同业主对于各自所拥有的部分享有独立的所有权。
这种区分所有权的方式在共有建筑物中非常常见,例如公寓大楼、商业综合体或办公楼等。
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础是法律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每个业主在购买建筑物的特定部分时,获得了该部分的所有权。
这意味着每个业主对于自己的部分享有独立的支配权,可以自由支配、使用和处置该部分。
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范围通常由相关法律和合同规定。
这些规定可以涵盖建筑物的具体部分,例如单位内的房间、停车位、储藏室等。
业主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权益,对自己所拥有的部分进行改造、装修或出租等操作。
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还涉及到共有部分和共同责任。
共有部分是指建筑物中所有业主共同享有的区域,例如大堂、电梯、楼梯间等。
对于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维护,业主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共同承担责任,以确保整个建筑物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在实际操作中,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管理通常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他们负责协调业主之间的利益关系,处理共有部分的维护和管理事务,以及解决业主之间的纠纷和争议。
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常见的管理方式,旨在保障每个业主对于自己所拥有的部分享有独立的所有权。
通过明确界定各自的权益和责任,可以有效管理共有建筑物,维护业主的权益,促进良好的社区秩序和发展。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在一个建筑物内,不同的部分或单位归属于不同的所有人,这些所有人拥有各自独立的享有权、支配权、剥夺权和处理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独占使用权:每个分区的所有人都有对其所拥有的部分独占使用的权利,并可防止他人干扰或侵犯这种使用权。
2. 禁止划拨权:每个分区的所有人都有禁止将其所拥有的部分出售、转让或划拨给他人的权利。
3. 剥夺权:每个分区的所有人都有剥夺其所拥有的部分的权利,但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
4. 支配权:每个分区的所有人都有对其所拥有的部分进行支配和管理的权利,包括装修、改造、租赁和出售等。
5. 费用承担权:每个分区的所有人需承担其所拥有的部分的相关费用,如物业管理费、维修费等。
6. 共用部分的使用权:建筑物中存在一些共用部分,如电梯、楼道、消防通道等,这些部分属于共用部分,所有人均有权利使用,并需共同承担相关费用。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特殊的物权,要求法律和规定的支持和管理。
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转移、分配和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以保障各方权益。
014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民法典第二编——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亮点:276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一、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一)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所谓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也可以指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相结合所形成的“三位一体”的所有权。
271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专有部分,指区分所有建筑物当中在构造上和使用上具有独立性,并且适合单独作为所有权的客体的组成部分。
就是各个业主分别所有的房屋单元。
除专有部分以外,所有其他部分都属于所谓的共有部分,它们构成了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对象。
如何决定这些共有部分的使用、维护和处分,就产生费用的分担问题。
(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1、区分所有权是在对建筑物进行区分的基础上产生的所谓区分,指对建筑物进行纵向和横向的分割,形成在构造上和功能上具有独立性的部分,业主对其专有的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管理权。
区分方式有三种:①纵的分割;②横的分割;③纵横分割。
2、区分所有权的主体为业主,即对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的人。
业主包括三种人:①依照不动产登记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②通过合法建造、继承、受遗赠、法院判决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人;③与建设单位签订买卖、赠与登合同,并基于合同受让房屋的占有,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人。
3、区分所有权是一种复合性的权利,由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管理权组成。
4、区分所有权的客体主要是建筑物,但不限于建筑物。
在商品房小区内,业主的区分所有权的客体还包括范围内的绿地、道路等。
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一)专有权1、专有权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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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同学们对此内容的复习应重点放在前期整理的笔记上,如果同学们还未形成自己的笔记,可以看下这份详尽的民法复习笔记。
第十一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一、所有权
即专有部分所有权,系空间所有权,是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得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专有部分,指在构造上能明确区分,具有排他性且可独立使用的建筑物部分。
构成专有部分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构造上的独立性,即“物理上的独立性”;二是利用上的独立性,即“功能上的独立性”。
二、共有权
共有部分共有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
三、成员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成员权,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业主)基于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的、作为建筑物管理团体之一成员所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