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发展与协调
《2024年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的运行与对策研究》范文

《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的运行与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在司法执行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该制度要求被执行人主动报告其财产状况,以便法院能够及时掌握其财产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本文旨在研究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的运行现状、存在问题及其对策,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的运行现状(一)制度实施背景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是司法执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其主要目的是确保被执行人按照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该制度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得到了广泛应用,成为保障司法公正和执行效率的重要手段。
(二)运行流程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的运行流程主要包括:被执行人主动报告财产、法院审查报告、调查核实、采取执行措施等环节。
在这一过程中,被执行人需如实报告其财产状况,法院则负责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查和核实。
(三)成效与问题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提高了司法执行的效率、增强了司法公正等。
然而,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被执行人报告不实、逃避执行等行为时有发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三、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被执行人报告不实的问题被执行人报告不实是导致制度运行困难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采取以下对策:一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被执行人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二是建立信用体系,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三是加大查处力度,对报告不实的被执行人依法予以惩处。
(二)制度完善的需求与方向针对制度存在的不足,应进一步完善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
一是优化审查流程,提高审查效率;二是拓宽信息来源,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三是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逃避执行等行为。
同时,应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
四、实证分析与案例研究(一)实证分析通过对近年来我国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的实际运行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可以发现在以下方面存在问题:一是被执行人报告率较低;二是虚假报告的情况时有发生;三是部分地区对制度实施不力。
法院工作人员在民商事执行中的资产调查和处置方法

法院工作人员在民商事执行中的资产调查和处置方法一、引言在民商事执行中,资产调查和处置是法院工作人员的重要任务之一。
它涉及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本文将探讨法院工作人员在资产调查和处置方面的方法和策略。
二、资产调查1. 调查目标确定在进行资产调查之前,法院工作人员需要明确调查的目标。
他们应该明确查找的财产类型和数量,以及财产所在地。
这样可以使调查工作更加有针对性和高效。
2. 调查手段选择资产调查可以通过多种手段进行,如调阅相关文件和记录、查询公共数据库、调查被执行人的社交媒体等。
法院工作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调查手段,并确保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3. 调查团队组建资产调查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法院工作人员可以组建一个专门的调查团队,包括财务专家、律师、调查员等,以确保调查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三、资产处置1. 处置方式选择在确定被执行人的财产后,法院工作人员需要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
常见的处置方式包括拍卖、变卖、抵押等。
他们应根据财产的性质和市场状况,选择最有利于债权人的处置方式。
2. 处置程序执行一旦确定了处置方式,法院工作人员需要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执行。
他们应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以避免可能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3. 处置结果监督资产处置并不意味着工作的结束,法院工作人员还需要监督处置结果的执行情况。
他们应确保处置所得资金的及时支付给债权人,并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四、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法院工作人员在资产调查和处置中的方法和策略,我们可以分析一个具体的案例。
某公司申请对一名欠款人进行执行,但被执行人拒绝提供财产清单。
法院工作人员首先通过查询公共数据库和调阅相关文件,确定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和车辆等财产。
然后,他们组建了一个调查团队,包括财务专家和律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详细调查。
最终,法院工作人员选择了拍卖和变卖的方式进行处置,并按照程序执行。
《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不断健全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提升,民事执行工作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愈发重要。
而民事执行财产调查作为执行程序中的关键环节,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研究,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概述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是指执行机关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认定的一种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确定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及财产的具体状况,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实现。
三、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现状当前,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已形成了一定的体系,包括调查的方式、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调查手段单一、效率低下、信息共享不畅等。
这些问题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效率。
四、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一)调查手段单一当前,民事执行财产调查主要依靠执行法官的实地调查和当事人提供的线索。
然而,这种单一的调查手段往往难以全面、准确地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尤其是对于隐匿财产、转移财产等行为难以有效应对。
(二)信息共享不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需要与银行、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进行信息共享。
然而,由于各部门的信息化程度不一,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导致执行机关难以及时获取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三)法律责任不明确对于不配合执行、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法律责任规定不够明确,导致部分被执行人存在侥幸心理,不利于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完善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建议(一)丰富调查手段除了传统的实地调查和当事人提供线索外,可以引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全面、准确的调查。
同时,加强与银行、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的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的运行与对策研究》范文

《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的运行与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研究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的运行机制、存在问题及其对策,以期为相关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和实际指导。
二、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概述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是指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以便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的制度。
该制度是执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对于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三、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的运行现状(一)运行机制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报告、审查、核实等环节。
被执行人需按照法院要求,如实报告其财产状况,法院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查,并依据审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同时,法院还可以通过调查、查询等方式核实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二)存在问题然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被执行人报告不实或隐瞒财产情况;二是审查核实环节存在漏洞,导致虚假报告得以通过;三是制度宣传不够,导致部分被执行人对制度不了解、不配合。
四、对策研究(一)加强制度宣传与教育针对部分被执行人对制度不了解、不配合的问题,应加强制度宣传与教育。
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制作宣传资料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普及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被执行人的法律意识和配合度。
(二)完善审查核实机制为防止虚假报告通过审查核实环节,应完善相关机制。
首先,应明确审查标准,规范审查流程;其次,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最后,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大数据分析、信息共享等,提高审查核实的准确性和效率。
(三)建立惩戒与激励机制为提高被执行人报告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应建立惩戒与激励机制。
对于故意隐瞒或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应依法予以惩戒;对于如实报告且积极配合执行的被执行人,可给予一定的激励措施,如减免部分债务、缩短执行期限等。
《2024年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的运行与对策研究》范文

《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的运行与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在司法执行工作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对该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二、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的概述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执行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的制度。
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的运行现状(一)制度实施情况目前,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广泛实施。
各级法院通过建立完善的报告制度,要求被执行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报告其财产状况。
同时,法院还通过查封、扣押等措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和处置。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尽管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已经得到实施,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积极性不高,往往存在隐瞒或虚报的情况。
其次,查封、扣押等措施的执行效率较低,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此外,法院在调查和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时,也存在一定的权力和责任不明确的问题。
四、对策研究(一)加强宣传教育针对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积极性不高的问题,可以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来提高其重视程度。
法院可以通过媒体、宣传册等途径,向社会公众普及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引导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报告义务。
(二)完善查封、扣押等措施针对查封、扣押等措施的执行效率较低的问题,可以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
首先,可以加强法院与相关部门的协作,提高查封、扣押等措施的执行效率。
其次,可以引入科技手段,如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调查和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准确性和效率。
(三)明确法院权力和责任针对法院在调查和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时权力和责任不明确的问题,可以通过制定更加明确的法律法规来加以解决。
同时,可以加强法院内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执行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

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
夏宏强;杨坚
【期刊名称】《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7(025)003
【摘要】由于法律规定得不明确,我国目前的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制度在实践中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异变,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主要责任落到了申请执行人一方身上.这既违背了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的基本法理要求,也缺乏现实的法律依据和可操作性.我们应当以合理划分执行机关、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责任为主线,完善我国的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制度.
【总页数】4页(P105-108)
【作者】夏宏强;杨坚
【作者单位】伊犁师范学院,法经系,新疆,伊犁,835000;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
【相关文献】
1.域外民事被执行人财产查明及借鉴 [J], 吴凡;马婷婷
2.被执行人财产查明制度的完善 [J], 姜涛
3.执行夫妻共有财产的法律探讨——以夫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为视角 [J], 童付章
4.试论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完善 [J], 丁晓婷
5.论我国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完善 [J], 刘宇晖;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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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

加强对执行人员的培训和提高其专业能力,使其 能够更有效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3
完善法律制度
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执行机构的调查 权力和手段,为执行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支 持。
加强执行工作的宣传与监督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宣传教 育,使公众了解执行工作 的困难和重要性,提高公 民的法律意识和配合度。
案例五
总结词
被执行人有理财产品但无法执行,难以满足 申请人的要求。
详细描述
有些被执行人名下有理财产品,但由于产品 类型、金额、涉及的法律关系等因素,法院 无法进行强制执行。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同 样难以获得赔偿。
THANK YOU
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进一步细化了被执行人财产状 况的查明范围和方法。
财产状况查明的现实意义
有利于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 益,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
避执行。
有助于法院全面了解被执行人的 财产状况,为后续采取执行措施
提供依据。
可以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提高 案件执行效率。
02
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方式
通过法院的调查令进行调查
法院发出调查令
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可以根据申 请人的申请,向有关单位和个人 发出调查令,要求其提供被执行
人的财产状况信息。
调查令的效力
调查令具有强制执行力,有关单位 和个人必须配合执行,否则可能面 临罚款等法律责任。
调查令的局限性
调查令只能在已立案的执行案件中 使用,且只能在一定范围内查询被 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浅谈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
汇报人: 2023-12-01
《民事执行财产发现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执行财产发现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执行财产发现制度是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为了确保被执行人的财产能够被及时、准确地发现,从而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通过对民事执行财产发现制度的研究,分析其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制度提供参考。
二、民事执行财产发现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民事执行财产发现制度主要包括申请执行人自行发现、法院依职权调查和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三种方式。
其中,申请执行人自行发现是最主要的途径,但往往由于信息不对称、执行难度大等原因,导致财产难以被及时发现。
法院依职权调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不足,但受制于人力、物力等资源限制,调查范围和效果有限。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则是一种补充方式,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且申请过程较为繁琐。
三、民事执行财产发现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制度设计不完善当前,我国民事执行财产发现制度在立法层面存在缺陷,如调查范围、调查手段、调查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
这导致执行过程中存在操作不规范、权力滥用等问题。
(二)执行力度不足由于人力、物力等资源限制,法院在执行财产发现方面的力度不足,导致部分被执行人的财产难以被发现。
同时,对于发现的财产,由于执行措施不够严厉,被执行人可能通过转移、隐匿等方式逃避执行。
(三)当事人权利保障不够在民事执行财产发现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不够充分。
例如,申请执行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等未得到有效保障,导致其对执行过程的监督作用无法充分发挥。
四、完善民事执行财产发现制度的建议(一)完善制度设计在立法层面,应明确规定民事执行财产发现的范围、手段、程序等,确保执行过程有法可依。
同时,应加大对被执行人的惩罚力度,对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二)强化法院执行力度法院应加强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投入,扩大执行范围,提高执行效率。
同时,应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大数据分析、区块链技术等,提高执行财产发现的精准度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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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浅谈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牛春辉人民法院的业务工作有两个方面:一是司法审判、一是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工作是法院业务工作中的难点,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由于司法环境、执行观念、执行人员及当事人素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多年来执行积案过多,结案周期过长,问题比较突出。
其中被执行人及被执行财产难以查找,是导致这些问题严重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执行案件根据执行内容的不同,可分为金钱债权的执行、物的交付的执行以及行为的请求权的执行三大类,其中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是执行工作中的主要内容。
对于金钱债权的执行,如何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是涉及到有关案件能否得以顺利执行的关键环节。
由于现行法律对于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问题没有具体规定,法院在传统的职权主义的支配下,便把这个沉重的负担全部背了起来。
但是由于客观上法院不堪重负,而总体效果难以令人满意,使被执行财产难找成了执行难问题中的一个顽症。
鉴于此,本文拟对执行金钱权案件中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以期产生抛砖引玉的功效。
一、理论上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责任负担。
执行金钱债权,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是基础。
我国目前没有强制执行法,关于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的部分内容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这些法律依据中只有最高人民法院1 9 9 8 年制订实行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中明确提出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这一专题。
《执行规定》对于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责任负担作了如下分配:“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有权向被执行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由此可以看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在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活动中所处的地位是不一样的。
申请执行人是有条件地承担责任,被执行人是无条件地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则享有调查权。
尽管这项规定在当时是填补了法律上的漏洞,具有积极的进步意义,但现在看来就显得不够完善了。
我国的《民事强制执行法》正在制订当中,其中该法草案的第一稿、第二稿均辟专章或专节对此问题进行规定,想必将来的民事强制执行法会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传统的执行观念强调法院负责,执行改革的观念中强调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
对此,笔者认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及有关案外人来共同承担责任,且承担责任的基本顺序应当是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有关案外人。
1 、被执行人的责任。
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责任,首先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这是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延伸。
从法理上讲,一份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了被执行人具有一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就应自觉地在指定期间内全面履行。
若其不能按期全面履行相关义务,则应主动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并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不能履行义务的客观事实。
这是维护生效法律文书权威性、严肃性的要求,也是民事诉讼法的内在要求。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实践中由于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必须履行的义务,而导致对方提起了执行程序。
因此,在执行程序伊始,被执行人若非立即履行义务,就应负担申报其财产状况的责任。
即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义务主要表现为:要么主动履行义务,要么提供一定的财产保证执行,要么提供一定的证据证明自己确无履行能力,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要求被执行人提供自己的财产状况,可以减少法院调查工作的负担,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能给被执行人造成一种心理压力,促使其履行义务。
然而,现实当中被执行人往往是既不履行偿债义务,也不提供其财产状况,甚至躲藏起来逃避执行。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举证对于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甚至包括查找被执行人就是很必要的了。
2 、申请执行人的责任。
民事强制执行案件也是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实行当事人主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也是当然适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沈德咏副院长讲:“强制执行程序是依当事人的申请发动的,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除了要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即提供执行依据以外,同时还必须提供明确的被执行人,以及明确的执行标的。
”一般情况下,对于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问题,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被执行人负责证明其财产状况。
如前文所述,这是其诉讼义务的延续。
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的举证义务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有隐匿财产(包括申报财产时的隐匿及不申报财产)情形时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何财产可供执行,实践中还常需要提供被执行人的人身所在。
被执行人隐匿财产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不履行提供其财产状况的义务被推定为隐匿财产,二是提供财产但不全面、不真实。
尽管被执行人可能隐匿财产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提供财产状况的义务,但这只能导致其受到法律制裁如被拘留、罚款、警告等,却并不当然导致其债务被执行。
因此当被执行人未履行偿债义务又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若能主张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则其必须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何财产可供执行,否则人民法院可推定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而拒绝采取执行措施。
虽然申请执行人对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应负举证责任,却不应将其责任无限扩大化。
目前的执行改革中有学者提出要严格立案标准,要求申请执行人在申请立案时即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详细情况,否则就不予立案受理,本人以为这是不妥的。
因为这种要求将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相混同,类似于混淆了起诉权与胜诉权。
债权人的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之后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即享有申请执行权,这是民事诉讼法赋予他的诉讼权利。
如果债务人未清偿债务,债权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只能导致他的债权不能客观地实现,而不能产生债权人申请执行权丧失的后果。
否则,在很多情况下就会导致由于进入不了执行程序,而免除了被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的义务,甚至免除了其偿还债务的实体义务,这对于债权人显然是极不公平的。
要求申请执行人为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负担举证责任,会产生积极的执行效果,既可以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也可以防止部分申请执行人无理缠诉。
但要求申请执行人举证还有一个现实的问题需要解决,即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
要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就应赋予其一定的调查权。
而按现行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调查取证的手段是非常有限的。
因此,起草中的民事强制执行法提出了申请执行有先行扣留权及持法院为其下达的协助调查令进行调查的权利。
当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具体财产但可提供一定的财产线索时,则可申请人民法院依其提供的线索调查查明。
3 、人民法院的责任。
应当说,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享有调查权,而非负有调查义务。
但当申请执行人提供了一定的财产线索并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查明具体财产情况时,即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查明,人民法院因此而负有相应的调查责任。
其道理与诉讼中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相同。
当然,由于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处于支配、指挥、主导的地位,因而应当组织安排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举证以及案外人提供以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必要的时候可以主动采取一些查明措施如搜查等。
4 、案外人的责任。
案外人对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责任主要是不得拒绝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及不得向人民法院提供虚假的事实情况。
一般情况下,案外人是在人民法院向其调查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时,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其所了解的情况。
现在由于悬赏执行等执行手段的采取,使案外人有了更多参与执行的可能。
二、实践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具体操作。
人民法院作为执行进程的指挥者,应综合安排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及案外人提供相关信息及材料,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为案件的最终执行打下基础。
尽管理论上排列了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案外人的举证、查证顺序,但在实践中,为高效执行案件可不受此顺序的限制。
尤其是对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受案之初即通知其提供、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的状况。
1 、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
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主要的做法有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进行询问由其口头申报,或通知被执行人书面报告。
这里重点谈一下通知被执行人的书面报告。
要求被执行人书面申报告财产状况的通知宜在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同时一并送达,并限定申报的期限。
通知应包括如下几个问题:一是在财产内容上,要求被执行人从金钱、动产、不动产、权利等几个方面报告。
例如报告银行存款,应报明开户银行、户名、帐号及截止申报时的存款余额;报告车辆,应报明车辆型号、牌号、颜色、购车时间及价格、已行驶里程、目前所在地等。
报告房地产,则应报明房地产的位置、面积、使用情况等。
同时应一并提交相关的权利证书等材料。
另外,对于被执行人设立的分支机构的财产情况,也应要求其一并报告。
二是要求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书面报告其全部财产。
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在报告上签名确认,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报告应注明日期。
三是要求被执行人注明所申报的财产中有无抵押、质押及被查封扣押的情况,若有,还应提交相关文书材料。
四是可以要求被执行人指定可执行财产。
由于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中部分属于不可执行的豁免财产,如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故应确定被执行人的某一部分财产为可供执行的责任财产。
今后随着执行工作的逐步规范,有关的执行顺序也会明确规定。
如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时,应当首先由被执行人指定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不予指定,或指定不当,如指定财产上已设有担保权或优先权且无剩余可能时,则由人民法院参考申请执行人的意见选定执行财产。
选定财产按金钱及存款、动产、不动产、权利的先后顺序进行。
最后是告知被执行人逾期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不全面申报财产将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可能受到罚款、拘留等制裁。
2 、要求申请执行人举证。
实践中,被执行人常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财产,执行工作仍然难以进行,因此不完全依靠被执行人申报,而应当在立案之时就应向申请人发出举证通知。
举证通知可包括如内容:一是提供被执行人的存款、动产、不动产、权利等尽可能详细的情况及线索。
二是告知其若要求法院对特定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时应予证明该项财产的产权属被执行人所有,必要时可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是告知申请执行人举证不能的后果。
即申请执行人若不能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将推定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四是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悬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