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审核要求

浙江省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审核要求
浙江省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审核要求

附件1

浙江省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审核要求

互联网医疗服务主要包括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和远程医疗服务,其中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等相关事项申请,根据情形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

已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提交材料

1.申请书(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提出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原因和理由,见附件2,下同);

2. 与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数据接口对接情况说明(直接入驻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的,提供与省互联网医院平台协议书);

3.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的需提交合作协议书,医疗机构自建系统的可缺项;

4.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诊疗科目和医师名单目录;

5.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相关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医疗数据、医疗质量安全等)。

(二)受理部门: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

(三)办理流程:参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事项。

二、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提交材料

1.申请书(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提出申请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原因和理由);

2.与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数据接口对接情况说明(直接入驻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的,提供与省互联网医院平台协议书);

3.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的需提交合作协议书,医疗机构自建系统的可缺项;

4.提供符合《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要求的各项佐证材料。

(二)受理部门: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

(三)办理流程:参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事项。

三、新设置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

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设置审批阶段

1.提交材料

(1)与医疗机构设置申请同步进行,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增加“互联网医疗”服务方式,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

告中写明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有关情况;

(2)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的需提交合作协议书,医疗机构自建系统的可缺项;拟直接入驻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的,提供与省互联网医院平台协议书。

2.受理部门:按照设置医疗机构许可审批权限,由权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

3.办理流程:参照设置医疗机构许可事项。

(二)执业登记阶段

结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文件精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的要求,新设置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拟增加“互联网医疗”服务方式,直接在执业登记阶段提出申请。

1.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诊疗科目和医师名单目录;

(2)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相关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医疗数据、医疗质量安全等);

(3)申请书(新设置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增加“互联网医疗”服务方式的原因和理由,其他医疗机构可缺项);

(4)与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数据接口对接情况说明(新设置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直接入驻浙江省互联网医院

平台的,提供与省互联网医院平台协议书)。

2.受理部门:参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事项,由权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

3.办理流程:参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事项。

四、新设置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设置申请阶段

1.提交材料

(1)与医疗机构设置申请同步进行,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建立互联网医院的有关情况;

(2)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的需提交合作协议书,医疗机构自建系统的可缺项;拟直接入驻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的,提供与省互联网医院平台协议书。

2.受理部门:按照设置医疗机构许可审批权限,由权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

3.办理流程:参照设置医疗机构许可事项。

(二)执业登记阶段

结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文件精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的要求,新设置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

称的,直接在执业登记阶段提出申请。

1.提交材料

(1)与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数据接口对接情况说明或与平台协议;

(2)提供符合《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要求的各项佐证材料;

(3)申请书(新设置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原因和理由,其他医疗机构可缺项);

(4)与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数据接口对接情况说明(新设置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直接入驻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的,提供与省互联网医院平台协议书)。

2.受理部门:参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事项,由权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

3.办理流程:参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事项。

五、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

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设置申请阶段

1.提交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地址;

(4)协议书(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

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

(5)提供符合《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要求的各项佐证材料。

2.受理部门: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

3.办理流程:参照设置医疗机构许可事项。

(二)执业登记阶段

1.提交材料

(1)与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数据接口对接情况说明(直接入驻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的,提供与省互联网医院平台协议书);

(2)提供符合《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要求的各项佐证材料。

2.受理部门: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

3.办理流程:参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事项。

六、互联网医院的命名

互联网医院名称按照医疗机构名称核定办理,其命名规则如下:

(一)实体医疗机构独立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互联网医院”;

(二)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合作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

(三)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应当包括“申请设置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

浙江省医保管理相关制度(1)doc资料

医保科工作制度 1、医保科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保证医院在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中,准确执行社保中心的各项政策规定。 2、根据市医保相关部门的政策法规要求,制订我院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新政策要求,随时调整相关规定。 3、负责对外接待(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检查、参观)。对内协调和相关科室的全面工作(药方、计算机房、物价员、财务科等)。 4、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各项政策和管理规定。有计划、有针对性的组织好各层次人员的培训工作。 5、结合医院总量控制,指导临床科室做好医保病人医疗费用的监督审核管理。定期检查相关政策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6、负责审批有关转诊、特殊病、特殊检查及特殊用药等事宜,做好医保政策的宣传、咨询、解释工作。 7、负责管理失业保险手续的办理。 8、负责商业保险的相关工作。 9、负责生育保险的相关工作和员工计划生育审核报销。 10 、负责管理全院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 11、自觉遵守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 12、积极响应医院号召,参加医院的各种会议和活动。 13、热情服务,周到细致,耐心解答患者的问题,礼貌待人。 14、熟悉本岗工作流程,对业务精益求精,增强为参保患者服务能力。 15、做好对院内各科室培训沟通工作,使医院内体系无缝连接平稳运行。 浙江省医保管理工作制度 一、就医管理 1、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2、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思想,热心为参保病人服务。优化就医流程,为就诊病人提供优质、便捷、低廉、高效的医疗环境。 3、严格执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4、诊疗中,凡需提供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保人员承担费时,必须事先征得病人或家属的同意并签字。未征得病人许可,擅自使用目录外药品及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引起病人投诉,除承担一切费用外,按投诉处理。 5、严格掌握各种大型仪器设备的检查和治疗标准,需要检查大型仪器设备的病人,按医保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由医教科审批后,方可有效。 6、严格掌握医保病人的入、出院标准。医保病人就诊时,应核对医保手册,进行身份验证,严格把关,禁止交通事故、打架斗殴、工伤等非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病人列入医保基金支付。对新入院的医保病人,应通知病人必须在24 小时内将医保卡交给医院刷卡,医保手册由病区保管。 7、门诊及住院病历,应书写规范齐全,各种检查治疗、用药及出院带药需符合病情及相关规定。门诊处方及住院病历,应妥善保存备查,门诊处方至少保存2 年,住院病历至少保存15 年。 8、病人住院期间需转上级医院门诊检查(不包括治疗项目),应告知病人事先办理转院

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我院收费行为,强化 医务人员的的责任意识,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各科室所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材料等的价格管理和收费行为.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本制度规定追究有关科室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1.自立服务项目或自定价格标准的; 2.擅自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的; 3.重复收费,无医嘱收费的; 4.超医嘱规定的内容、范围和时间收费的; 5.同一服务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目收费的; 6.超越“除外内容”规定的范围,擅自增加卫生材料品种和服务内容并收费的; 7.药品和医用材料不按规定作价的; 8.可重复使用的医用材料按一次性材料收费的; 9.属自主选择的服务和相关医疗用品未征得患者同意收费的; 10.擅自提前或推迟执行有关医药价格政策的; 11.相关科室不向患者提供门诊、住院医疗服务价格明细清单的; 第四条界定和追究 以现行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为界定依据,患者或家属(以下简称患方)与 单位或科室自行协商处理的,以双方达成的协议为处理依据;患方通过政府部 门处理收费争议的,以 同级物价部门的法律文书为责任追究依据。 第五条收费争议处理程序 (一)患方与单位或科室自行协商处理的基本程序 1.患方向单位或科室提出收费异议; 2.相关职能科室进行自审; 3.根据自审结果,单位或科室与患方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 4.单位根据本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自行协商处理程序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患方通过政府部门处理收费争议的基本程序 患方与单位或科室自行协商不能解决或直接要求政府部门解决的,可通过政府 部门解决,基本程序如下: 1.患方向物价管理工作部门投诉举报; 2.物价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处理,并出具处理结果或相关法律文书; 3.单位根据物价部门的处理意见作出相应处理。 单位自收到物价部门处理意见的法律文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第六条违规行为界定 1.凡属单位管理层或科室自行作出违反有关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的价格标准、项目的行为,为单位或科室违规行为。 2.凡属单位记费人员因工作责任性、业务能力问题,或自作主张而产生的医疗 收费违规行为,为记费人员个人行为。 第七条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 1.凡因单位的服务价格违规行为造成乱收费的,经认定后,单位相关职能部门 应立即纠正并全额退回多收款项,并对患方往返交通费等损失给予补偿。同时 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 人应作出检查。 2.凡因科室自立名目等违反第三条有关规定行为的,经认定后,科室和单位相 关职能部门应立即纠正并全额退回多收款项,并对患方往返交通费等损失给予 补偿。同时单位将对 科室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作出相应处理。 同一科室一年内发生三次违规行为或同一违规行为收费内容出现二次经查实处 理的,扣发科主任补贴,相关责任人扣发绩效工资100元。 3.凡属记费人员个人的违规行为,经认定后,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应立即纠正并 全额退回多收款项,并对患方往返交通费等损失给予补偿。 记费人员一年内发生多次违规行为或同一违规行为收费内容出现二次经查实处 理的,扣发相关责任人扣发绩效工资一个月,暂定其记费工作,安排其学习医 疗服务价格标准和相关

浙江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技术规范

浙江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技术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根据《浙江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2019版)》的要求,浙江省基层卫生协会组织专家制定了《浙江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技术规范》。《浙江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技术规范》包括四项十五类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和绩效考核技术规范,作为指导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依据,也可作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签约服务绩效考核的参考。 一、基本医疗服务技术规范 (一)预约服务 1. 服务对象:有预约服务需求的签约居民。 2. 服务内容:通过互联网信息平台预约、诊室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家庭医生团队为签约居民提供分时段预约服务,预约内容包括门诊、住院、检验检查、健康咨询、预防接种、居家健康服务等。 3.服务路径:见附件1。 4.服务要求: 4.1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公示开展预约项目、预约须知、预约流程和预约方式。 4.2建立预约服务信息化平台,提供本机构、县域医共体或城市医联体的门诊、检验检查、住院等医疗资源的预约服务。

4.3设立一站式签约综合服务台,做好预约对象的导诊、咨询服务。 (二)就诊服务 1. 服务对象:有医疗服务需求的签约居民。 2. 服务内容: 2.1 家庭医生团队利用候诊时间,引导就诊人群进行健康状况自助检测或进行相关诊疗基本信息采集,录入或导入门诊系统和健康档案系统。 2.2 家庭医生做好接诊对象的问诊、检查、诊断、治疗、会诊、转诊、病情告知、健康管理等服务。 2.3 为评估后符合慢性病长期处方开具条件的签约居民提供长期处方服务。 2.4 开展个性化健康教育和生活方式指导。 2.5 通过信息化转诊平台,为符合转诊要求的签约居民提供转诊服务。 3.服务路径:见附件2。 4.服务要求: 4.1为预约就诊患者提供诊前提醒服务。 4.2诊室环境温馨舒适,符合“一人一诊室”要求。 4.3优化就诊流程,提供预约、导诊、就诊、转诊、诊间结算等便捷服务。 4.4原则上每次接诊服务时间不少于10分钟。 4.5根据相关诊疗技术规范提供诊治。

浙江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

浙江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浙价费[2005]14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5.06.22 【实施日期】200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 (浙价费[2005]140号2005年6月22日)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鼓励医疗技术进步,规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维护医疗单位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申报审批,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是指《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暂行)》(以下简称《医疗服务价格》)中尚未列入、并确需单独制定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 第四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体现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符合社会需求并有利于基本医疗服务开展的要求。 下列项目不属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 (一)对《医疗服务价格》所列项目进行分解的项目。 (二)《医疗服务价格》已有统一项目,虽使用不同的器械、仪器、设备、试剂等,或改变技术操作流程,但其诊疗目的一致,或名称不同、内容相同的项目。 (三)技术尚不成熟,未经省级及以上技术部门批准(鉴定)和临床验证,仍属于科研实验阶段的项目。 (四)落后的、已被淘汰或正在逐步淘汰的项目。 (五)疗效不确切,或主要起康复保健作用,或诊疗目的不明确、诊疗效果不明显,或不符合卫生经济学的要求、性价比不合理的项目。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的项目。 第五条医疗机构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提出正式书面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表》; (二)诊疗规范,内容包括:服务项目的规范名称(包括项目简称或英文缩写)、项目类别、工作原理、适用范围及临床意义、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及操作规范和质量标准; (三)省级及以上专业学会的书面推荐证明; (四)公开发表的临床应用资料;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管理暂行办法

【下载本文档,可以自由复制内容或自由编辑修改内容,更多精彩文章,期待你的好评和关注,我将一如既往为您服务】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管理暂行办法 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卫生局,嘉兴市社 会保障事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 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 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 80号)关于“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 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的总体要求, 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协 议医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 育委员会 2014年2月21日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以下简称医保医师)是指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定点医疗机构注册执业,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师。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按各自管理对象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保医师 工作。省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省医保医师的综合管理工作。其他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统筹地区医保医师的管理工作。 定点医疗机构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委托,承担本单位医保医师的具体管理工作。

浙江省分级诊疗服务规范(试行)

浙江省分级诊疗服务规范(试行) 一、转诊标准 (一)向上转诊标准: 1、临床各科急危重症,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 2、不能确诊的疑难复杂病例; 3、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置能力受限的病例; 4、疾病诊治超出核准诊疗登记科目的病例; 5、认为需要到上一级医疗机构做进一步检查,明确诊断的病例; 6、其它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处置的病例。 (二)向下转诊标准: 1、急性期治疗后病情稳定,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的病例; 2、诊断明确,不需特殊治疗的病例; 3、各种恶性肿瘤病人的晚期非手术治疗和临终关怀; 4、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病例; 5、老年护理病例; 6、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病例。 二、转诊流程(见图1) (一)按照转诊标准,基层医疗机构原则上将须转院的病人转诊至当地县级医院,县级医院可转诊至城市医院。除特殊情况外,与省级医院开展紧密型合作办医的县级医院应将病人上转至合作的省级医院; (二)需要转到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的患者,经科室主任、患者及家属同意,由科室医生登记、填写《转诊意见书》后由双向转诊管理部门联系好上级医院,必要时医护人员要

护送患者转院,确保患者安全转诊和病情交接。 (三)转诊病人持《转诊意见书》到对应的医疗机构后,在双向转诊管理部门进行转诊登记,实行优先就诊、检查、交费、取药;需住院者优先安排; (四)转诊病人病情稳定、符合下转条件者,经科室主任、患者及家属同意,由科室医生登记、填写《转诊意见书》后由双向转诊管理部门联系好下级医院。由患者家属附带相关诊疗资料,将患者转送至下级医院。 (五)双向转诊平台建设完成后,上下转诊均需通过平台完成。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医疗机构要成立双向转诊管理部门,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双向转诊工作,设立专线电话,实行24小时连续服务; (二)上级医院要建立转诊优先、门诊专家预约优先制度。合作办医医院之间,对只需进行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及诊断性治疗手段的转诊患者,应由分院直接向总院预约检查,不需重复排队等待,不作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对需住院的病人,由分院直接向总院预约,确定入院时间后直接入院,不需再在总院重复开具住院凭证。 (三)上级医院要定期到签定“双向转诊协议”的责任合作医院巡诊,协助处理疑难病症,免费开展健康教育、保健咨询和培训。并将本单位简况、特色、知名专家特长、大型设备拥有情况及优惠政策辑印成册,发至责任合作医院医生手中,方便转诊。 (四)下级医院要熟悉上级医院的基本情况、专家特长、

河南省医疗服务收费价格表

河南省医疗服务收费价格表

河南省医疗服务收费价格表 2013年3月执行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单位 单价 1102002001 住院诊查费 床日 6 110500001 救护车费 车次 20 110700001 病房取暖费 床日 3 110800001 空调费(单人间) 床日 10 110800002 空调费(双人间) 床日 6 110800003 空调费(三人间) 床日 4 110800004 空调费(四人及以上) 床日 3 110900000 医疗废物处置费 日 1.5 110900004 急诊留观床位费 日 15 110900100 普通病房床位费

0 110900101 普通病房床位费(单人间) 床日 22 110900102 普通病房床位费(双人间) 床日 14 110900103 普通病房床位费(三人间) 床日 9 110900104 普通病房床位费(四人及以上) 床日 6 110900301 干部病房(套间) 床日 40 110900302 干部病房(单人间) 床日 30 110900303 干部病房(双人间) 床日 20 110900401 母婴同室单人间 床日 35 110900402 母婴同室双人间 床日 21 110900403 母婴同室三人间及以上 床日 13 111100001 门诊输液

8 1111000010 门诊输液 每加一瓶 5 111100002 门诊输液(小儿) 第一瓶 10 1111000020 门诊输液(小儿) 每加一瓶 6 120100001 重症监护 小时 6 120100002 特级护理 小时 1.5 120100003 一级护理 日 12 120100004 二级护理 日 9 120100005 三级护理 日 7 120100007 新生儿护理 日 10 120100008 新生儿特殊护理 次 6 120100010 气管切开护理

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表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

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表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 四、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本类说明:针刺、灸法、推拿疗法、中医肛肠、中医 特殊疗法、中医综合类。,需在相应的西医诊疗项目中查找,不在此重复列项。 财务除外内计价单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分类容位含药物调配、材 41 一中医外治药物料 E 41000000100 贴敷疗法每创面 E 41000000200 中药化腐 清创术每创面中药涂擦治疗(10 E 41000000300 次体表面积) 中药涂擦治疗 (gt10 E 41000000301 次体表面积) E 41000000400 中药热奄包治疗每部位 E 41000000500 中药封包治疗每部位 E 41000000600 中药熏洗治疗局部中药熏洗治疗(半 E 41000000601 次身) 中药熏洗治疗(全 E 41000000602 次身) 中药蒸汽浴治疗30 E 41000000700 次分钟中药蒸汽浴治疗 E 41000000701 人次 (gt30分钟) 中药塌渍治疗(10 E 41000000800 次体表面积) 中药塌渍治疗(gt10 E 41000000801 次体表面积) E 41000000900 中药熏药治疗次赘生物中药腐蚀 治疗 E 41000001000 次 (每赘生物) E 41000001100 挑治人次 E 41000001200 割治人次不含X光透视、麻醉。部分项目 42 二中医骨伤参见肌肉骨骼系统 手 次E 42000000300 骨折经皮钳夹复位术次骨术E 42000000200 骨折橇拨复 位术 折闭合复位经皮穿E 42000000400 含手法复位次刺(钉)内固定术骨折闭合 复位经皮穿刺(钉)内固定术四E 42000000401 含手法复位次肢长骨干、近关节 加收E 42000000500 关节脱位手法整复术次陈旧性脱位亟谕盐籈 42000000501 次手法整复术髋关节脱位手法整复E 42000000502 次术下颌关节脱位手法整E 复术指趾间关节脱位手E 42000000504 次法整复术指非穿针外42000000503 次

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服务具体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20版

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服务具体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 2020版

前言 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服务具体情况数据分析报告围绕核心要素医疗卫 生机构诊疗人次数,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诊疗人次数,医疗卫生机构观察室留观病例数,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人数,医疗卫生机构急诊病死率等展开深入分析,深度剖析了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服务具体情况的现状及发展脉络。 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服务具体情况分析报告中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 计局等权威部门,通过整理和清洗等方法分析得出,具备权威性、严谨性、科学性。本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本报告从多维角度借助数据客观反映当前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服务具 体情况真实状况,趋势、规律,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服务具体情况数据分析报告必能为大众提供有价值的指引,提供更快速的效能转化。

目录 第一节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服务具体情况现状 (1) 第二节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指标分析 (3) 一、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现状统计 (3) 三、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占全国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比重统计 (3) 四、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2017-2019)统计分析 (4) 五、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2018-2019)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2017-2019)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2018-2019)变动分析 (5) 八、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同全国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2018-2019)变动对 比分析 (6) 第三节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诊疗人次数指标分析 (7) 一、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诊疗人次数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诊疗人次数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诊疗人次数占全国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诊疗人次数比重统 计分析 (7) 四、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诊疗人次数(2017-2019)统计分析 (8)

医疗收费管理规章制度

医疗收费管理制度 1、为规范医疗收费行为,加强医院的医疗收费管理,成立医疗收费管理领导小组,负责 对全院医疗收费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2、设立兼职物价员主要负责物价政策.制度及规定的解释.惯彻.执行;医疗收费项目的设置:各收费科室的收费咨询.培训及收费检查;每月进行收费抽查,定期组织科定收费现查.互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严格执行浙江省医疗收费标准;对全院的医疗收费实行电脑计价统一管理,医院药品价 格严格按照政府招标采购价和国家对药品的有关定价政策执行。 4、各收费科室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对本科室的收费负责,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收费.重 复收费和无医嘱收费;不得超越“除外内容”规定的范围收费;不得将可重复使用的材料 按一次材料收费。 5、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医院主要医疗收费项目标准应明码标价,在医院门诊发药 窗口和住院大厅设立设立滚动式电脑显示屏幕及医疗收费计算机触摸查询台,便于病人查询,价格变动时,及时变更相应内容。 6、为每一位门诊和住院病人提供门诊收费明细清单,充分体现了每一笔医疗收费的透明度,使住院病人随时掌握收费情况,接受病人及家属的监督。 7、根据物价和卫生主管部门的价格调整文件,及时维护医院收费库的项目并通知相关科室;不得自立服务项目或自定价格标准,对于一次性材料的价格变动,应由设备科提供书面通知,经物价员确认,财务科长审核后在收费系统中设置;医生首次使用列入“除外内容” 的材料,应由使用科室科主任填写医疗材料申购申请表后,由物价人员根据收费标准予以 审核该首次使用的医疗材料是否属于可除外收费材料,再由分管院长.设备科长签字后可 进货。 8、财务科应加强与医保办的联系,针对医保对医疗收费的要求,督促业务科室严格执行医 保政策。 9、财务科应认真处理各项医疗收费投诉,协助有关科室做好调查.核对,查明原因,积极 纠正,并将处理结果,根据要求向有关部门反馈,及时记录。 10、加强与省市物价部门的联系。随时沟通,以保证医疗收费信息的畅通和物价政策的延续,积极配合物价部门对医院医疗收费的检查以及投诉举报的反馈。 11 .按规定程序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做到及时申报,以保证各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 顺利开展。 12.在不超越浙江省物价相关文件规定的范畴内,根据实际情况申报备案特需医服务项目 价格。 13.认真做好医疗收费各类文档的管理工作,做到每一项收费都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条 理清晰,心中有数。 14.医院的医疗收费统一由财务科管理,做到医疗收费的归口明确,管理统一,责任分明。收费项目公示的形式有:

河北省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及服务价格.docx

河北省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及服务价格(试行)》中,限价补偿项目 限价补偿项目:指设有最高补偿限价的诊疗项目。未超过和低于项目限价的诊疗费用,按实 际发生的费用补偿;超过限价的费用由就医参合农民自理。 表 1综合医疗服务类 编码项目名称说明 11(一 )一般医疗服务 11099.床位费 普通病房床位费按同级最低床位费补偿 监护病房床位费按同级最低床位费补偿 急诊观察床位费 110900005①急诊观察床位费按同级最低床位费补偿 表 2医技诊疗类 编码项目名称说明 21(一 )医学影像 2101 1. X 线检查 210101 1.1 X 线透视检查 数字化摄影 (DR)按费用的80%补偿2102 2.磁共振扫描 (MRI) 磁共振平扫按费用的50%补偿 磁共振增强扫描按费用的50%补偿 磁共振血管成像 (MRA)按费用的50%补偿 磁共振水成像 (MRCP , MRM ,MRU)按费用的50%补偿 磁共振波谱分析 (MRS)按费用的50%补偿 磁共振波谱成像 (MRSI)按费用的50%补偿 临床操作的磁共振引导按费用的50%补偿2103 3.X 线计算机体层 (CT) 扫描 X 线计算机体层 (CT) 平扫按费用的80%补偿 X 线计算机体层 (CT) 增强扫描按费用的80%补偿 脑池 X 线计算机体层 (CT) 含气造影按费用的80%补偿 X 线计算机体层 (CT) 成像按费用的80%补偿 临床操作的 CT 引导按费用的80%补偿2105 5.其他 红外热像检查按费用的50%补偿22(二 )超声检查 2206 6.心脏超声检查 床旁超声心动图按费用的80%补偿

术中经食管超声心动图按费用的80%补偿 介入治疗的超声心动图监视按费用的80%补偿24(四 )放射治疗 2403 3.外照射治疗 X 刀治疗按费用的80%补偿 伽玛刀治疗按费用的80%补偿 表 3临床诊疗类 编码项目名称说明 31(一 )临床各系统诊疗 3101 1.神经系统 脑磁图 ①脑磁图功能区定位按费用的80%补偿 ②脑磁图癫痫定位按费用的80%补偿 五、一次性物品补偿规定 (一)《河北省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管理目录(2002 年)》中可补偿物品目录见附表1;不予补偿物品目录见附表2。 一次性物品,按实际(二)单件(个、支、套等)价格低于30 元(含30 元)的低值易耗 价格计入可补偿费用。 (三)单件(个、支、套等)价格超过30 元的一次性物品,按价格的75 %计入可补偿费用,最高计入费用为 5000元。 附表 1 序号编码项目名称说明 一、综合医疗服务类 1一次性吸痰管 2一次性鼻导管、鼻塞、面罩、氧气雾化器 31204一次性注射器 41204一次性输液器(输液泵及专用管) 51204一次性过滤器 61204一次性输血器 71204一次性采血器 8PIU 导管 9中心静脉套件测压套件 101206、3107引流管 111210一次性胃管 12121600001一次性导尿包、尿管、尿袋

黑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黑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黑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二) 更新时间:2008-06-05 -------------------------------------------------------------------------- 计价 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价格说明 单位 1、床旁摄片加收30元; 2、非数字化摄影一张胶 片多次曝光自第二次起 含曝光、冲洗、诊断和胶每增加一次曝光收5元; 210102 X线摄影检查 片等 3、尘肺病高仟伏摄影加 收20元;4、与“X线透 视检查”不能同时计收, 本类各项不能同时计收 一张胶片多次曝光自第 含数据采集、存贮、图象 210102015 数字化摄影( DR、CR) 曝光次数 55.00 二次起每增加一次曝光显示及胶片 收25元非血管介入临床操作DSA引导下胆道支架置 210102016 含治疗费次 1500.00

数字减影(DSA)引导入术每次2000元 1、计价部位分为颅脑、 眼眶、颌面部、垂体、 中耳、颈部、胸部、心 脏、上腹部、盆腔、颈 造影剂、麻 含胶片及冲洗、数据存储椎、胸椎、腰椎、双髋 2102 2(磁共振扫描(MRI) 醉及其药 介质关节、膝关节、颞颌关 物、注射器 节、其他;2、计价场强: 以场强0.5T-1T为基价, 不足0.5T下浮10%,超 过1T加收30%;3、二手 磁共振不论磁场强弱一 律按基价50%收费 210200001 磁共振平扫每部位 450.00 在同一医院对同一部位 含磁共振平扫,指直接进一个月之内平扫后又需210200002 磁共振增强扫描每部位 500.00 行增强扫描做增强扫描的按40%收 取 210200003 脑功能成像次 600.00 210200004 磁共振心脏功能检查次600.00 磁共振血管成像 210200005 包括静脉成像(MRV) 每部位 600.00

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文件精神

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文件精神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减轻社会医药费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190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3]3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思想 本次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工作遵循“重在规范,加强监管,控制总量,分步实施”的原则,兼顾医药价格改革的力度和群众的承受能力,与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差别差率、顺加作价”的改革配套进行,旨在规范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逐步扭转不合理的医药收入结构,推进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二、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主要内容 (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严格按照卫生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的规定,对我省现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包括各地新增项目)进行规范,实行统一项目名称,统一项目内涵,统一编码管理。原各地申报试行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一律废止。 今后新增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实行技术认定和价格审批制度,严格按《浙江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详见附件二)执行。 (二)规范检验、检查收费。除部分项目因病情需要按急诊或定量定价外,对检验项目原则上实行按检验指标统一计价,不再区分检验的方法、试剂、仪器、产地及速度快慢。对检查项目合理确定计价单位并限定计价数量。 (三)规范一次性卫生材料收费。除了可按规定收取特定的一次性材料费外,不得在价外另收其他材料费用;对一次性卫生材料费实行差率和差额“双控”的办法。 (四)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适当提高手术、治疗、护理、注射及中医推拿、针灸等技术劳务价格,同时对手术费实行“打包”计价,将原规定可外加的电刀等卫生材料费按统一标准计入手术费;降低各类检查、检验及大型仪器治疗价格。 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后,各等级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暂行)》(详见附件一)规定的相应价格执行,允许适当下浮,不得上浮。 三、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实施要求 (一)各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切实做好医疗服务价格规范和调整的各项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教育,并做好政策出台后执行情况的跟踪督查和有关情况的信息反馈。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予以公开曝光。 (三)进一步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在门诊费用明细清单制的基础上,实施住院费用每日明细清单制(详见附件三),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增加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便于患者监督。 (四)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必须安装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监管软件。医疗服务价格监管软件的安装工作最迟必须在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逾期未安装监管软件的,暂停医疗机构等级评审资格、“价格信得过单位”评审资格和新增医疗服务价格申报资格,并予通报批评,必要时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进一步落实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加大对乱收费行为的惩治力度。有关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将另行下达。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的医德医风建设,切实落实好乱收

浙江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

浙江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 为进一步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增强卫生综合服务能力,改善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国办发〔2015〕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思路与体系架构 (一)规划目标。 以控制总量、调整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为主线,以深化改革、整合资源、多元办医为动力,合理布局医疗卫生资源,不断优化资源结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构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乡居民健康需求相匹配,体系完整、分工明确、结构合理、功能互补、密切协作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断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健康导向。以建设健康浙江为总目标,着力解决城乡居民主要健康问题,不断提升城乡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政府的规划调控和监管职责,维护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举办医疗卫生事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满足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促进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三是坚持系统整合,统筹协调。整合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统筹城乡、区域及系统内各领域资源配置,重点强化县域服务能力及薄弱环节建设,加快构建科学有序的分级诊疗体系,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协同性,发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

四是坚持预防为主,内涵发展。强化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的政府责任,提高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规模,推动公立医院走质量效益型的发展道路,鼓励社会办医院向高水平、规模化方向发展,促进卫生事业发展方式转变。 (三)体系架构。 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主要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其他卫生机构等。医院分为公立医院和社会办医院。其中,公立医院又分为政府办医院(根据功能定位主要划分为县办医院、市办医院、省办医院)和其他公立医院(主要包括公安、民政、司法、残联等系统所属,为特定对象服务为主的医院及其他利用政府所属部门资源举办的医院,部队所属的医院暂不纳入本规划)。社会办医院是指社会力量(含自然人)为主举办的医院。县级以下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为公立和社会办两类。政府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其他卫生机构根据属地层级不同,划分为县办、市办、省办三类。 二、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与机构设置 (一)公立医院功能定位与机构设置。 公立医院是医疗服务体系的主体,必须坚持公益性,充分发挥其在基本医疗服务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诊疗等方面的骨干作用,承担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养、医学科研、医学教学等任务,承担法定和政府指定的公共卫生任务、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援外、国防卫生动员、支农、支边和支援社区等任务。按层级分为县办公立医院、市办公立医院、省办公立医院及其他公立医院,其中: 1.县办公立医院主要承担县域内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急危重症抢救与疑难病转诊,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培训和指导,适宜技术的推广应用,相应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及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等工作,是政府向县级区域内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载体。在县级区域内,原则上设置1个县办综合医院和1个县办中医类医院(含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院,下同),可以依据居民医疗需求和资源禀赋情况设置精神、妇产、老年、康复等专科医院(含中医类专科医院)。50万人口以上的县可适当增加公立医院数量。

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医院物价管理体制 第三章医院物价管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第四章医院专职物价员工作职责 第五章医院各科兼职物价员工作职责 第六章医疗服务收费计算机操作管理制度 第七章一次性医用材料价格管理制度 第八章医药收费投诉制度 第九章物价管理奖惩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药价格行为,健全我院物价管理制度 , 强化内部管理和约束机制,推进医院改革和发展的进程,使物价工作更加科学化、制度化、系统化,根据国家及省、市物价管理部门有关物价管理政策、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物价管理制度。 第二章医院物价管理体制 为加强物价管理力度,我院物价工作实行三级管理 , 各部门互相监督、密切配合,为提高物价管理工作质量努力工作,充分保证国家的物价政策和法规在我院的贯彻落实。 一、物价管理领导小组 二、专职物价员 三、科室兼职物价员

第三章医院物价管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要求全院上下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法规及省市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不断提高物价管理意识。以诚信为本,树立良好的医院形象。 二、宣传物价政策,组织职工学习物价知识及有关规定,使物价管理制度得到完善。 三、建立健全各级物价管理组织,分工明确、奖罚分明、抓好落实。适时召开物价管理工作会议,听取物价办公室的物价管理情况汇报,根据上级指示布置、监督、检查物价管理 工作。对全院的物价管理进行宏观控制。 第四章医院物价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物价政策法规,掌握物价收费的有关规定及知识,熟悉并严格执行《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负责制定医院物价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各项物价管理工作。 二、通过本院联网计算机,根据《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维护调控全院各项医疗收费价格。 三、负责“新增医疗项目”、“新增一次性医疗用品”、“新病房床位和特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申报及“一次性医疗用品”的备案 工作。 四、深入科室指导科兼职物价员工作并按月抽查各科物价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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