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保健食品中添加药物违法行为定性的批复(浙食药监法〔20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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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零售药店经营保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零售药店经营保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设区市、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杭州、嘉兴、舟山、台州市卫生局:为进一步规范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行为,全面落实《浙江省年药店经营保健食品专项整顿工作方案》(浙食药监保〔〕号)各项要求,巩固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大整治百日行动成果,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行为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落实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的监管责任。

零售药店是经营保健食品的重要渠道,是保健食品监管的重要环节,各级监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对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行为的日常监管职责,纳入日常监管体系,明确监管任务,加大监管力度,列入监管责任考核内容。

二、进一步加强对零售药店保健食品分区销售的监督检查。

要求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时,必须将保健食品与药品及其它产品进行分区摆放,不得将非保健食品摆放在保健食品分区内。

保健食品分区要做到划分明显,并在醒目位置统一标示“保健食品”标志,不得标示“保健品”、“非药品”等标志;保健食品陈列柜或陈列架上的标签做到字迹清晰。

三、进一步加强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索证索票情况的监督检查。

要求零售药店建立保健食品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等制度,审验生产企业或供货商的生产经营资格,索取生产企业或供应商(代理商)的资质证书和国家批准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产品合格证明并加盖公章。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连锁门店,可以由连锁总部统一索取查验,没有实行电子档案管理的,连锁总部要向连锁门店提供在售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产品合格证明凭证。

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台帐登记制度,建立保健食品专册进货台账,台账内容包括进货时间、产品名称、批号、价格、数量、供货商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进货台账保存期至产品保质期结束后年。

四、进一步加强对零售药店保健食品广告宣传行为的监督检查。

零售药店营业人员要向消费者正确介绍保健食品的功能、产品功效成份、适宜人群和用途等,不得夸大保健食品功能,不得将保健食品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推荐,不得擅自悬挂或向消费者发放未经审批的保健食品广告。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4.30•【字号】浙食药监规〔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2〕2号各市、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市卫生局,义乌市卫生局:根据国务院食安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1〕37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全面做好近期餐饮和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加强胶囊剂药品及相关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电〔2012〕18号)、《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原料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23号)要求,针对我省当前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监管工作的薄弱环节,现就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通知如下: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加强原料采购管理,对采购的原料质量负责(一)应当与原料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质量责任。

采购合同中应当包括原料质量控制要求和质量指标、检验方法等质量责任方面的内容。

严禁采购和使用来源不明、假冒伪劣的原料。

(二)应当对原料供应商进行审查,包括对原料供应商资质审核、重点原料供应商生产情况的定期现场核查等内容,并建立审查档案,做好审查记录。

(三)应当建立健全原料进厂检验制度,强化原料进厂检验,根据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并将检验报告留档备查。

(四)应当建立健全原料采购档案,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使用原料来源可追溯。

(五)自2012年5月1日起,胶囊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从具有药用胶囊批准文号的企业采购胶囊。

企业应当对购进的每批药用胶囊按《中国药典》(2010年版)标准进行全项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字号】浙食药监保[2008]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浙食药监保〔2008〕3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认真贯彻《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加大对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的打击力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保健食品广告市场秩序,进一步净化我省保健食品市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联合开展全省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

现将《浙江省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方案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消费安全,严厉惩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虚假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使我省保健食品广告违法率进一步降低,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数量显著下降,恶性虚假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基本杜绝。

完善和落实各项保健食品广告监管制度,虚假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案件得到及时依法查处。

通过专项整治,实现我省保健食品广告市场秩序的明显好转,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平安浙江”作出新的贡献。

二、整治内容整治范围:全省各级各类媒体发布的广告,包括电视、电台、报纸和杂志上发布的广告,超市、药店、保健食品专卖店等店堂广告,户外广告以及街头小报。

整治重点:发布虚假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疗效、产品功效或适用人群超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范围的行为;未经审查(备案)擅自发布及伪造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使用过期文号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以新闻形式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保健食品广告中使用消费者、医务人员、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的行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5.23•【文号】食药监办食监三〔2016〕68号•【施行日期】2016.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根据2015年食品抽检和舆情监测情况,总局决定组织全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治理重点保健食品、配制酒(主要是含中药材成分的配制酒)、玛咖制品等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二、治理内容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等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非法宣传功效问题。

三、治理措施(一)企业自查自纠。

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关于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6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一是自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非法添加药物、非法宣传功效的行为;二是自查在产品标签标识、说明书中存在的非法宣传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未取得保健食品许可宣传保健功能的行为;三是自查在广告宣传过程中存在的虚假夸大宣传产品功效、未经审批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四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应当采取停止生产并召回非法产品、修改产品标签标识及说明书、撤销非法违规广告等措施进行整改纠正,并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自查和整改情况报告提交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保健品中非法添加药品行为的司法认定

保健品中非法添加药品行为的司法认定

保健品中非法添加药品行为的司法认定作者:吴菊萍赵锐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9年第01期摘要:将保健品定性为食品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认知,因此,在保健品中非法添加药品等禁用物质的行为,其本质是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在对主观心态、共同故意、犯罪金额等事实重点审查的基础上,认定此类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更具合理性和排他性,更能凸显对食品安全的保障力度。

关键词:认定逻辑保健食品非食品原料主观明知一、问题提出和观点分歧【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郝某某系非法保健品生产者,为了增强保健品的降血糖效果从而提高销量,其向药品原料供应商程某某提出购买二甲双胍药品原料,并明确说明了购买用途。

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刘某某明知郝某某购买二甲双胍药品原料是用于生产、销售保健品,仍然将300公斤二甲双胍药品原料提供给郝某某使用。

随后,犯罪嫌疑人郝某某将二甲双胍药品原料掺入其生产的降血糖类保健品后,销售给下家牛某某、王某某。

犯罪嫌疑人牛某某、王某某具有丰富的保健品销售经验,明知从郝某某那里购得的保健品证照不全、来路不正,仍然予以大量购入并最终销往上海、河南、江西等地。

在定性方面,司法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有观点认为,此类案件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理由是犯罪嫌疑人摻入的物质属于药品成分,且之所以将其入罪也是由该药品成分所决定的;有观点认为,此类案件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理由是犯罪嫌疑人往往不具有专业知识,不可能明知掺入物质的具体成分和准确危害,只对“掺杂、掺假”行为存在概括故意;也有观点认为,类似本案中程某某、刘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理由是此类行为符合“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条第1款的规定;还有观点认为,此类案件应当统一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理由是此类行为的实质要件符合《解释》第9条的具体规定。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注册药品数据填报情况检查的通知-浙食药监函[2009]27号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注册药品数据填报情况检查的通知-浙食药监函[2009]27号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注册药品数据填报情况检查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注册药品数据填报情况检查的通知(浙食药监函〔2009〕27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我局《关于建立和维护企业注册药品数据库的通知》(浙食药监办发〔2008〕46号)和《关于填报注册药品数据库有关事宜的通知》(浙食药监办发〔2009〕10号)要求,全省注册药品数据库已初步建成,并已在省局网站公开试运行。

由于注册药品数据信息量很大,历史跨度很长,具体情况十分复杂,企业在填报过程中难免存在一些不清楚的地方或问题。

为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在今年7月1日数据库正式运行前,我局决定组织对注册药品数据企业填报情况进行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市局通知所辖各相关企业,对本企业注册药品数据再次进行详细自查,重点复核有无漏报、差错(包括注册专员信息),有差错的应在7月1日前及时修改后上传。

各企业要建立对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的制度。

二、请各市局进行抽查,对辖区内相关企业的数据填报情况,每个市至少抽查5家企业(舟山3家),每家企业至少5个品种,重点核实企业填报的各项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我局将组织检查组,抽查部分企业的数据。

四、工作要求:(一)建立全省注册药品数据库,实现注册药品数据资源共享,各企业都付出了艰苦的努力,对历史资料进行了一次彻底的清理,不仅促进各企业信息化管理水平,也大大提高全省药品监管信息化水平。

各市局要予以高度重视,充分管理好、运用好这个平台,为科学、高效监管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为确保数据库信息安全,处方和生产工艺由企业加密管理。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明确原特殊营养食品卫生批准证明书时效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明确原特殊营养食品卫生批准证明书时效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明确原特殊营养食品卫生批准证明
书时效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4.08.20
•【字号】浙卫发[2004]258号
•【施行日期】2004.08.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明确原特殊营养食品卫生批准证明书时效
问题的通知
(浙卫发[2004]258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我省停止特殊营养食品审批后,不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对原《浙江省特殊营养食品卫生批准证书》的时效问题等作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根据原《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协法)》和卫生部《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003年以前,曾在全省实施特殊营养食品卫生批准制度。

2003年7月4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的抉定蝴定》,我厅印发了《关于停止特殊营养食品卫生批准证书审批工作的通知》(浙卫[2003]197号),决定我省停止特殊营养食品卫生批准证书的审批工作,并规定此类食品一律按普通食品的卫生要求进行监督管理。

自接本文之日起,原我厅批准颁发的所有《浙江省特殊营养食品卫生批准证书》即不再有效;自2005年1月1日起,所有产品包装不得继续标注原批准文
号。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开展食品卫生监督检查时,也不再将上述证书列为监督检查内容。

浙江省卫生厅
二〇〇四年八月二十日。

“保健品”新动向:竟然掺有西药成分

“保健品”新动向:竟然掺有西药成分

“保健品”新动向:竟然掺有西药成分作者:暂无来源:《中国质量万里行》 2020年第3期文/本刊记者李颖糖尿病是常见慢性病之一,现代医学还无法治愈糖尿病,因此糖尿病患者不得不终身服药。

而如今,浙江台州一家网店正在销售的一种“保健食品”号称,能代替药物,清除药毒、修复胰岛,降血糖,真的管用吗?市场稽查人员:保健食品批号涉假来看看当地相关部门稽查人员调查到的情况。

浙江台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在进行日常网络排查时发现,辖区内一家网店销售的保健食品中,高频次出现具有降血糖治疗效果的宣传。

稽查人员以消费者的名义,从这家网店购买了店内正在销售的所有可疑商品。

稽查人员发现,这些可疑商品的包装盒上都印有国食健字保健食品的批准编号,也就是消费者熟知的“蓝帽子”。

其中,还有一款标称为胰岛素二代的产品,宣称拥有美国技术支持、由美国军方医学院糖尿病研究中心监制,是一款仅供中国大陆销售的产品。

可经稽查人员查证,这些批准文号都是虚假的,包装盒上的厂名厂址也都无法对应。

检测结果:假保健品多数含西药成分为了进一步分析查证,稽查人员将这批商品送往专业检测机构进行进一步检测分析。

检测人员专门针对11种对应糖尿病症的药品,进行了逐一筛查,结果发现这些保健食品中都不同程度含有西药成分。

在被检测的19个样品里,有14个样品被检出含有西药成分。

其中,8个样品中检出含有盐酸苯乙双胍的化学成分,另外6个样品中还检出含有格列苯脲和盐酸二甲双胍两种化学成分。

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不得添加药品盐酸苯乙双胍和格列本脲都是抑制中度二型糖尿病、有一定分泌胰岛素功能的处方药。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明确规定,保健食品作为食品,不得添加药品;同时,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中也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表述。

这些宣称具有降血糖功效的保健食品不但被检出含有西药成分,而且还使用虚假的“国食健字”保健食品编号,是典型的假冒保健食品,因此其生产经营者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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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浙食药监法…2009‟8号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对保健食品中添加药物违法行为定性的批复
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保健食品中添加药物违法行为定性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保健食品中添加药物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的行为,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此复。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1—
主题词:保健食品监督批复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09年11月16日印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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