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管理办法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及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以及其他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包括但不限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确保项目的最佳投标结果,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二章招标准备第四条招标人应在招标前制定招标文件,明确项目的需求、技术规范、预算等内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审和审批。
第五条招标人应在适当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资格要求、报名方式、报名截止时间等信息。
第六条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制定招标文件的内容和形式,确保招标文件完整、准确、具体。
第七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资金保证方式及金额,并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第三章投标准备第八条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准确理解项目的需求和要求,确保投标文件的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九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
第十条投标人应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规定的方式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业绩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保证相关人员的方式畅通,以便招标人在需要时能够联系到其。
第四章投标评审第十二条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专业人员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估各投标人的资质、能力、价格等方面的综合情况。
第十三条投标评审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过程应记录并留存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投标评审结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公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五条投标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复议或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方式。
第五章中标及履约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在及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项目的具体要求、履约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招投标及合同管理办法

招投标及合同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的招投标活动和合同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的招投标活动和合同管理工作。
二、招投标管理(一)招标范围公司的工程项目、物资采购、服务采购等,达到一定金额或规模的,必须进行招标。
(二)招标方式1、公开招标: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邀请招标:向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流程1、提出招标需求:由相关部门根据项目需求提出招标申请,明确招标的内容、范围、技术要求、预算等。
2、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书、评标标准等。
3、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渠道发布招标信息。
4、资格预审: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合格的投标人名单。
5、发售招标文件: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收取投标保证金。
6、现场踏勘和答疑: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解答投标人提出的疑问。
7、投标: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
8、开标: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性,唱标。
9、评标:组建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10、定标: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11、发出中标通知书: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
(四)评标原则和方法1、评标原则:公平、公正、科学、择优。
2、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最低价评标法等。
三、合同管理(一)合同分类1、工程合同:包括工程总承包合同、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施工合同等。
2、物资采购合同:包括原材料采购合同、设备采购合同等。
3、服务合同:包括咨询服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运输服务合同等。
(二)合同签订1、合同起草:由业务部门根据招标结果和双方协商的内容起草合同文本。
2、合同审查:合同文本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包括法务部门、财务部门等,重点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风险性等。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工作,保证项目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第二条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背景和目标;2.招标程序及时间安排;3.招标方式;4.招标工程的规模和技术要求;5.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和提交截止时间;6.投标人资格要求;7.投标人报名及资格审查流程;8.投标人报名及资格审查所需的材料清单;9.投标保证金缴纳要求;10.中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和提交截止时间;11.中标候选人资格审查流程;12.中标候选人资格审查所需的材料清单;13.招标程序的监督和投诉处理机制。
第三章报名与资格审查第三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报名材料和投标保证金。
报名材料应包括:1.投标人基本信息;2.过往业绩及技术能力证明;3.经营许可证和相关资质证明;4.其他招标文件要求的附件。
第四章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第四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报价及支付方式;2.技术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3.资源及材料供应保障计划;4.施工进度安排和质量控制措施;5.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措施;6.其他招标文件要求的附件。
第五章开标和评标第五条开标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1.针对技术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评估;2.针对投标报价的评估;3.针对过往业绩和技术能力的评估;4.针对资源供应保障计划的评估;5.针对施工进度和质量控制措施的评估;6.针对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评估。
第六章中标和合同签订第六条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并通知中标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合格后,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合同谈判并签订合同。
第七章招投标监督与投诉处理第七条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招投标的公正、公平、公开。
投标人和相关方可通过监督机构进行投诉处理。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平、公正、公开,加强招投标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内范围内进行的招标、招标代理、评标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尊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欺骗、串通、贿赂等不正当行为。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需求确定招标方式,并向公众发布招标公告。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说明招标标的、资格条件、技术要求、评标办法等相关内容。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公示招标结果。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商务谈判,最终确定中标人。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三章招标代理机构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招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专业能力,并获得相关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公平竞争和信息公开。
第四章评标标准第十三条评标标准应当公示,公允,有利于优质供应商的竞争。
第十四条评标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价格因素和质量因素,并给予适当权重。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有丰富的行业经验,专业素质过硬,独立、公正、公平。
第五章违规处罚第十六条对公开招标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严重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假陈述、串标、贿赂等行为,责任人将被列入黑名单。
第十八条违规行为应当由招标监督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附件:1. 招标公告范本2. 招标文件模板3. 合同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指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投标。
2. 招标代理:指由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或组织,负责协助招标人进行招投标活动。
3. 评标:指评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分和排名。
4. 中标:指评标结果中被确定为中标人的投标人。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招投标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平竞争,提高投标效率,促进招投标制度的透明度和规范化。
第二条适用范围1.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及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2. 其他类型招投标工作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三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1.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审核和公示。
2. 招标文件应包括项目背景、招标范围、要求和标准、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文件要求等内容。
第四条招标公告的发布1. 招标人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启事的内容。
2. 招标公告应包括招标人的基本信息、项目背景、项目要求和标准、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截止日期等信息。
第五条投标文件的递交和开标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规定时间递交给招标人。
2. 招标人应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邀请相关的监督机构和投标人代表参加。
第三章投标评审第六条投标文件的评审标准1. 投标文件的评审标准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2. 评审标准应包括技术方案的合理性、价格的合理性、投标人的资质和经验等。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1. 评标委员会由多名专业人员组成,包括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
2.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定中标人、编制评标报告等。
第四章中标和合同签订第八条中标结果的公示1. 中标结果应由招标人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并通知所有参与投标的投标人。
2. 中标公示应包括中标人的基本信息、中标金额、中标理由等。
第九条中标和合同签订1.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合同。
2. 合同应明确项目的具体要求、期限、支付方式等。
第五章其他事项第十条争议解决1. 各方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解决招投标过程中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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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和实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国家和社会利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及其相关部门、社会团体等进行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第三条招标范围包括工程建设、货物购置、服务采购等领域。
其中工程建设分为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不同类型。
第四条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具体招标方式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确定,确保公正公平。
第三章招标程序第五条招标程序包括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文件准备、投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中标结果公示等环节。
各环节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节点进行。
第六条招标公告应明确项目的基本情况、投标条件、评标标准、投标文件准备要求等内容。
应通过政府采购网、媒体等途径广泛发布。
第七条投标文件应包括工程方案、施工进度安排、资金预算、技术标准等内容。
投标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信息。
第八条开标评标环节应公开、透明,由评标委员会组织进行。
评标标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中标结果应及时公示,并告知所有参投单位。
中标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投标文件中的内容。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条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的部门和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暂停参与招投标活动等处罚措施,并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串通投标、行贿受贿、虚假投标等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返还不正当所得。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废止原有的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对于未尽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解释。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财政部所有。
(完)。
2023年最新版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2023年最新版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招标投标制度,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保护投标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等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透明、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实施,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影响竞争公平,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贿赂、承诺贿赂、请托、利益输送等方式影响招标投标活动的;(二)串标联标、分拆标包、恶意串通等妨碍竞争公平的;(三)虚假投标、恶意哄标、过高或者过低报价等损害自身利益或者其他投标人或者招标人利益的;(四)拒绝接受、阻挠监督检查、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等妨碍招标投标监管的。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方式,鼓励和引导投标人和招标人通过互联网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制定详细的招标文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说明、招标文件,以及履约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制度等部分。
第九条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编号、内容、估算金额、实际控制人等基本情况;(二)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截止时间;(三)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以及结果公告的时间和方式;(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书和资格文件两部分。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在线评审,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论证。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评审结束后公开评标结果,公告中标单位名单。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履行合同,并交纳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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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1. 引言2. 适用范围3. 定义招标人:指需要采购物品或服务的机构或组织。
投标人:指有意向参与招标活动并准备提交投标文件的机构或个人。
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提交给招标人的包含了相关信息、报价和承诺等内容的文件。
中标:指由招标人选择并确定具有最佳报价和符合要求的投标人。
合同:指在招标过程中中标的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达成的协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招标准备招标人在进行招标活动之前应完成以下准备工作:制定招标文件,明确需求和技术规范。
制定招标公告,包括招标范围、要求、截止日期等信息。
验证资格条件,确认投标人是否符合要求。
5. 投标过程5.1 投标邀请招标人应将招标公告发送给潜在的投标人,包括以下内容:招标文件的详细信息和要求。
投标截止日期和地点。
联系人的信息,以便投标人进行咨询。
5.2 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公司和个人信息。
项目报价和付款方式。
相关的资质和证明文件。
5.3 投标截止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将不被接受。
5.4 开标招标人应组织开标活动,公开拆开所有投标文件,并记录相关信息。
5.5 评标和中标招标人根据事先确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最终确定中标人。
5.6 中标通知和合同签订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 诚信和违约处理6.1 诚信原则招标人和投标人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参与招投标活动,不得有任何不正当行为。
6.2 违约处理如果某一方违反了合同条款,另一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7. 争议解决如果在招投标活动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8.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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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区发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月11日,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印发《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自发布当日开始实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错误一致的;(二)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电脑或者同一个加密工具编制投标文件的;(三)不同投标人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的IP地址相同的;(四)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在职人员的。
此次发布的《办法》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的法规体系相比,有哪些亮点、突破以及独到之处?记者采访了业界专家、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总编辑张松伟。
张松伟总结了雄安新区此次发布《办法》的25个亮点。
亮点一依据雄安新区的具体情况,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
《办法》第四条规定,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是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
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亮点二全面引入BIM、CIM、大数据、区块链等信息化技术,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办法》第七条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推行建筑信息模型(BIM)、城市信息模型(CIM)技术,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招标文件应合理设置支持技术创新、节能环保等相关条款,并明确BIM、CIM等技术的应用要求。
《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在勘察、设计、施工等阶段均应按照约定应用BIM、CIM等技术,加强合同履约管理,积极推行合同履行信息在“雄安新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开。
《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结合BIM、CIM等技术应用,逐步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代替工程监理制度。
《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建立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网络可信身份认证体系和证照库,项目信息、企业信息、人员信息、文件流转、资金支付等信息通过区块链技术加密备份。
《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加强对招标投标大数据智能分析,依托雄安新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交易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在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各环节,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主体进行全方位数据采集和研判分析,并纳入信用评价体系,降低决策风险和廉政风险。
亮点三更加注重效率,满足一定条件可以先行招标。
《办法》第九条规定,对于符合《雄安新区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方案》规定且列入雄安新区立项计划的项目,满足招标相关技术条件的,招标人可以先行招标。
招标完成后,未完成其他必要审批、核准手续的,不得开展后续活动。
亮点四明确规定了采用邀请招标时,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过大的标准。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应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1.5%,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费用明显低于公开招标方式费用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采用邀请招标的,报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批准。
亮点五明确规定两次招标失败,且符合特定条件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确认的涉密工程项目,且不适宜招标的;(二)两次招标失败且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招标的,报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批准。
亮点六明确规定了项目实施总承包的条件。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后,招标人可以开展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
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及技术复杂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
亮点七明确规定了联合体投标谁能作为牵头人。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工程总承包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的,牵头人应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
前期咨询资料、成果对潜在投标人全部公开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和方案编制单位可以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专业工程,但暂估价达到招标数额标准的除外。
亮点八规定了可以进行集中资格预审。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按项目专业类别分别进行集中资格预审。
招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明确集中资格预审的适用范围、有效期限和资格条件,但不得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亮点九明确实行代理机构法人责任制以及通过公开竞争选择代理机构的机制。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实行代理机构法人责任制。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水平)资格,并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委托招标的,应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专业和合同管理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
亮点十编制并推行标准文本。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雄安新区根据国家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编制标准招标文本并向社会公开。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使用雄安新区标准招标文本。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招标文件应合理设置支持技术创新、节能环保等相关条款,并明确BIM、CIM 等技术的应用要求。
亮点十一招标文件全部免费提供。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项目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项目信息、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向社会公开,并不加限制地提供免费下载。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应当依法答复。
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修改内容、理由和依据应在发布媒介上公开。
亮点十二对信用等级较高的投标人可以适当减少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鼓励投标保证金采用电子保函形式。
对信用等级较高的投标人,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适当减少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亮点十三明确了暂估价的上限。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加强对招标项目中暂估价的管理,暂估价不得超过合同估算金额的5%。
暂估价金额达到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由招标人和承包人共同组织招标,承包人及其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不得参加投标。
亮点十四推行全过程咨询服务。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应当实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全过程工程咨询是指对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研究和决策以及工程项目实施和运行(运营)的全生命周期提供包含设计和规划在内的涉及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在计划实施投资时或项目立项后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经过依法招标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项目,可不再另行组织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项咨询业务招标。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承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业务的甲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信评价等级或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基本能力,同时还应具备基本能力以外的工程咨询资信评价、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和招标采购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资质或相应能力。
承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单位不能与本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之间存在控股、参股、隶属或其他管理等利益关系,不能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亮点十五明确规定不同专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工承担工作对应各自的专业资质及其业绩认定。
《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大型建设项目或结构复杂的项目,允许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投标。
投标文件应附联合体共同投标的协议,并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分工。
同一专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各方资质等级最低的认定其资质及业绩;不同专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工承担工作对应各自的专业资质及其业绩认定。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亮点十六对招标人应当拒绝的投标人做出明确规定和细化。
《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拒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从业人员参与投标,并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一)近3年内(从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二)近1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三)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四)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且在公示期内的;(五)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列入“信用中国”的其他失信行为,且在公示期内的;(六)依法应当拒绝投标的其他情形。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拒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从业人员参与投标,并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一)被有关部门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二)近3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三)近2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四)近3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招标文件约定的次数或金额的;(五)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
亮点十七进一步细化串通投标的情形。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错误一致的;(二)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电脑或者同一个加密工具编制投标文件的;(三)不同投标人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的IP地址相同的;(四)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在职人员的。
亮点十八进一步细化投标人弄虚作假的情形。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一)使用虚假的业绩、荣誉、合同、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等;(二)提供虚假的项目机构组成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社保证明等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证书或资料;(三)其他弄虚作假的情形。
亮点十九大力推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和远程异地评标。
《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评标工作应在雄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认定的评标场所进行。
具备满足保密要求和视频传输条件场地的,可开展远程异地评标。
《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实行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发出、投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中标、合同签订全流程电子化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