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港口岸线管理办事指南
港口岸线审批管理办法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2年第6号)《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已经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盛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岸线使用审批。
第三条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持深水深用、节约高效、合理利用、有序开发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的港口岸线工作,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含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港口岸线分为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
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划分标准及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四)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样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
第七条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使用的岸线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申请材料,转报至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办事指南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办事指南
1. 咱们申请港口岸线使用的时候,要把具体计划和方案告诉审
批部门,包括啥时候用、用多少次、用哪些地方等等,让他们好审核。
2. 申请的时候,得把相关证明材料都准备好,比如港口岸线使
用的合法性证明、船舶运营许可证之类的,证明咱们有资格和条件
使用。
3. 用港口岸线的时候,得保证安全,要有人员安全、船舶安全、货物安全等方面的措施,确保安全稳定。
4. 咱们用港口岸线的时候,也得注意环保,比如控制污染物排放、处理废弃物等等,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
5. 用港口岸线得交钱,得按照标准交,比如使用费用、保证金
之类的,得公平合理。
6. 用港口岸线的时候,也得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比
如港口岸线使用管理规定、海事法规等,不违法乱纪。
7. 审批部门会根据咱们提供的信息和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会批准,签相关协议和合同,保证双方权益和义务的明确和执行。
《关于加强我省港口岸线管理的通知》

—1—粤交规〔2009〕24号关于加强我省港口岸线管理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广州港务局,珠海市港口局,汕头市港口局,湛江市港务局:为规范全省港口岸线的使用和审批管理,我厅于2005年8月印发了《广东省港口岸线管理办事指南》(粤交办字〔2005〕586号);2007年《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我厅又对我省港口岸线管理提出了要求。
我省实行港口岸线审批管理近五年来,各地交通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陆续反映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了各种问题,为此,我厅于2008年12月4日组织召开了广东省港口岸线管理工作座谈会议。
结合座谈会议的情况,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港口岸线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如下:一、关于新、改 、扩建港口设施等使用港口岸线(一)进一步重申岸线审批权限根据《港口法》、交通部2004年第5号公告令和《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使用港口岸线(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港口设施或其他工程需使用港口岸线)的,不论使用深水岸线或浅水岸线,均应由所在地级以上市交通或港口管理部门根据使用人的申请提出意见报省交通厅,由省交通厅根据港口规划要求、结合地方各有关部门意见对项目使用岸线合理性进行评估(主要依据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使用深水岸线且评估合理的,省交通厅会省发展改革委后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使用浅水岸线且评估合理的,由省厅办理审批手续。
(二)进一步明确申报材料和 “工可”评估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全省交通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及港区内港航设施使用岸线审批工作由省交通厅负责实施。
使用港口岸线为项目核准(或批准)的前置审批事项,岸线使用人向项目所在地级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岸线使用申请,并附上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规划、海事、水利、航道、发改局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涉及项目建设以及申请人资质证明等方面的意见(或批复),由省交通厅按相应的审批程序办理。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岸线是指港口岸线利用规划中明确的一定长度范围内的岸坡带及相应的水域(包括自然的和人工的)。
其中“岸坡带”是指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以上五米(高程)内至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水沫线之间的区域。
下文小编收集了关于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欢迎阅读!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岸线使用审批。
第三条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持深水深用、节约高效、合理利用、有序开发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的港口岸线工作,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含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港口岸线分为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
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划分标准及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四)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样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
第七条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使用的岸线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申请材料,转报至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转发交通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转发交通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7.10.23•【字号】粤交基[2007]991号•【施行日期】2007.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转发交通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粤交基〔2007〕991号2007年10月23日发布自2007年10月23日起施行)现将交通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广东省港口建设管理审批工作(一)港口建设管理前期工作使用港口岸线,实行两级审批制度。
具体按交通部《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2004年第5号)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初步设计审批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包括与其它建设项目配套的港口建设项目),由交通部具体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工作,各级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要求负责上报;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包括与其它建设项目配套的港口建设项目),由省交通厅具体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工作,各市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要求负责上报;经各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包括与其它建设项目配套的港口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各地级市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初步设计上报程序一般为:地级市港口管理部门、地级市交通主管部门、省交通厅、交通部。
(三)施工图审批工作施工图设计由港口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地级市交通主管部门(广州港务局、湛江港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施工图审批工作)负责审批,在审批前,审批部门应委托不低于施工图编制单位资质的另一设计单位或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单位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审批部门视工程复杂情况直接批复或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评审会意见和施工图修改完善后的情况进行批复。
5分钟搞清楚港口岸线审批

A4
1. 2. 3. 4.
申请报告主要内容
岸线利用必要性 岸线利用可行性 岸线利用合理性 相关技术要求
A4
主要附件
1. 工可报告 2. 水利、环保、海洋、航道、海事部门意见 3.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批文
Question and Answer
1. 2. 3. 4.
为什么要办理港口岸线申请? 什么项目需要申请港口岸线? 港口岸线审批的权限及程序? 如何办理港口申请文件?
1. 深水岸线
由交通运输 部会同国家发改委批准。 2. 非深水岸线由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 门批准。
03
深水岸线审批流程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改委
省交通运输厅
省发改委
市交通运输局 业主单位
市 政府 海事部门
03
非深水岸线审批流程
省交通运输厅
省发改委
市交通运输局 业主单位
市 政府 海事部门
A4
——如何办理港口岸线申请文件?
THANK YOU!
用 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 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批准。
A2
——什么项目办理港口岸施的项 目。 2. 非国家发改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A3
——港口岸线审批的权限及程序?
03
3分钟搞懂港口岸线审批
——如何办理港口建设项目岸线申请?
Q1
——为什么要办理港口岸线申请?
Q2
——什么项目办理港口岸线申请?
Q3
——港口岸线审批的权限及程序?
Q4
——如何办理港口岸线申请文件?
A1
——为什么要办理港口岸线申请?
A1
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

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1月25日通过, 2007年1月25日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建设和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经营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体现港口的发展和规划要求,并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航道、公安、国土、规划、建设、水利、环保、海洋渔业、林业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港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第六条编制港口规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体现港口发展要求,符合城镇体系规划,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对与港口岸线相关连的陆域应当留有足够的港口建设用地,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航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
全省港口布局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港口布局规划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组织编制,经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公布实施。
港口总体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全省港口布局规划,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编制。
编制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经征求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港口经营许可办事指南(船舶港口服务类)

港口经营许可办事指南(船舶港口服务类)一、事项内容(一)为船舶提供岸电供应服务的许可(二)为船舶提供燃物料供应服务的许可(三)为船舶提供生活品供应服务的许可(四)为船舶提供船员接送服务的许可(五)为船舶提供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的许可(六)为船舶提供围油栏供应服务的许可二、行政相对人申请从事船舶港口服务的组织和个人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四、办理条件(一)从事船舶港口服务(船舶污染物接收除外)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2、配备海务、机务、环境工程专职管理人员至少各一名,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资历;3、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4、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艘不低于300总吨的适应船舶污染物接收的中国籍船舶;使用港口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港口接收设施应处于良好状态;使用车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辆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
五、申请材料(一)申请船舶港口服务均须提交以下材料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一份);2、《船舶港口服务经营业务登记表》(二份);3、《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登记表》(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填写,三份);4、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包括组织结构图)、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各一份);5、有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的,港口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及上述港口设施的技术资料(北京坐标系平面图、码头前沿近期水深测量图等)(平面图二份、其他复印件各一份);6、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国籍证书、检验证书、适航证书、防污染证书(油船)等船舶证书及船员证书;使用车辆的,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证明(复印件各一份);7、企业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人事任命证明及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认可的安全培训资格证书(复印件各一份);8、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港口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使用制度;港口经营部门、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等);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材料(其中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储存和中型规模以上的港口企业应提交应急预案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各一份);9、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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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港口岸线管理办事指南
(修订)
一、审批权限
使用港口岸线,实行两级审批制度。
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各市(设区的市,下同)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后,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请;省交通运输厅对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省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后,向交通运输部提出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申请;交通运输部在进行评估后,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各市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后,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请,省交通运输厅对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省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后审批,审批结果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由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单独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二、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
(二)《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九条;
(三)《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交通部2004年第5号);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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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加强我省港口岸线管理的通知》(粤交规〔2009〕24号)。
三、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
(一)项目岸线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使用岸线项目的功能、性质、用途和建设规模符合全省港口布局规划及港口总体规划;
2.岸线使用能贯彻深水深用、集约使用的原则;
3.对港口总体规划后续实施无不利影响。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可按规定申请使用岸线,申请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岸线使用人申请文件(原件);
2.《港口岸线的使用、延期、使用人变更申请书》(原件);
3.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过省厅审查或评审同意)3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
4.海事、航道、水利等相关部门意见;
5.港区总体规划图、港区现状图和工程总平面布置图(要求明晰项目的具体位置,与周边设施的关系,安全距离等);
6.使用岸线地形(水上水下)测图(1:2000)和相应电子版本。
四、审批流程
(一)港口总体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港口设施或者其他工程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在项目立项(核准)前向市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
(二)市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后,经初审确—4—
认其符合条件的,报省交通运输厅;
(三)省交通运输厅对岸线申请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确认是否予以受理,不予以受理的将退回并告知原因;
(四)省交通运输厅受理岸线申请后,提出岸线使用意见经征求省发展改革委意见后,按照审批权限对岸线申请进行审批或转报交通运输部。
五、岸线使用其他手续的办理
(一)岸线使用变更的办理
港口岸线使用经批准后,如因企业更名、改制重组、合资合作、资产转让、股权变化等原因导致港口岸线使用人改变的,原批准使用人应按照岸线审批规程逐级向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变更港口岸线使用人的书面申请,并附上工商、国资、商务、发改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由原审批机关按照相应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港口岸线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位置、性质、规模或用途等,如确需改变的,则应按照相应程序重新办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手续。
(二)岸线使用延期的办理
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应自批准使用港口岸线之日起2年内开工建设。
逾期未投入建设的,岸线使用人可在两年期届满60日前参照岸线审批规程逐级向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书面申请应附相应材料充分说明不能按时开工的理由,提供目前的工作完成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计划(含计划开工期),由原审批机关在两年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岸线使用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并根据项目实际进度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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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延期的时限,原则上延期不超过一年。
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已满仍未投入建设的,原港口岸线批文自动失效;如在原批文失效后继续建设并使用港口岸线的,必须按照相应程序重新办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手续。
附件:1.岸线管理流程图
2.港口岸线使用、延期、使用人变更申请表及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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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附件1
岸线管理流程图
注:申报材料中“工可”报告需经厅审查(评审)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