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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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分为哪几种

医疗过失分为哪几种

医疗过失分为哪几种医疗过失,是指工程师及其他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具体实施医疗行为时没有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导致患者人身或财产利益受损。

那么,医疗过失分为哪几种呢?接下来由的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医疗过失分为哪几种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以下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医疗过失分为哪几种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2、(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3、(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4、(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5、(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6、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四种责任程度划分仅仅是定性,而没有完全解决定量的问题,即具体应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

7、故确定赔偿时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大小来划分:医疗机构负全部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60%-90%;负次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40%;负轻微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

二、什么是医疗过失责任程度过失责任程度,是指在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诸多因素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所占的比例,其理论依据在于许多医疗结果的发生是多种因素所导致,即人们常说的“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

如果不考虑这一因素而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全部损害后果的责任是不公平的。

疾病参与度,法医学界又称为“损伤参与度”,是指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与患者自身疾病共同存在的情况下,前者在患者目前疾病状态中的介入程度,有人又称为原因力的大小。

研究疾病参与度的主要意义,在于当确定医疗事故赔偿额时,应充分注意到患者原发疾病对目前疾病状况的影响。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三篇)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三篇)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指的是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出现的严重错误或疏忽,导致患者严重损害或死亡的行为。

这些错误可能包括错误的诊断、手术错误、药物错误等。

医疗事故报告制度是指医疗机构建立的一套制度,要求医务人员将发生的医疗事故进行报告。

这个制度的目的是及时发现、纠正和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保障患者的权益。

医疗事故报告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报告责任:明确在医疗事故发生时,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上级医疗机构或有关部门报告。

2. 报告内容: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结果等详细信息,并提供相关的医疗记录和证据。

3. 报告程序:明确医务人员报告医疗事故的程序和流程,包括报告对象、报告方式,以及接受和处理报告的程序。

4. 保密与追责:明确医务人员在报告医疗事故时的保密原则,并建立追责机制,对涉及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进行调查和追责。

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加强医务人员的责任感和风险意识,提供纠正错误的机会,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医疗机构和政府部门也可以通过统计、分析和总结医疗事故报告数据,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以预防和避免医疗事故的再次发生。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二)[医疗过失行为报告制度范本]一、背景和目的医疗过失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出现严重的失误或疏忽,导致患者健康受损或生命危险的行为。

为了及时发现和纠正医疗过失行为,保障患者的权益,制定医疗过失行为报告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的所有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等。

三、报告内容1. 报告人信息:- 姓名:- 职务:- 工作单位:2. 患者信息:- 姓名:- 年龄:- 性别:- 就诊日期:- 就诊科室/病区:- 就诊诊断:3. 医疗过失行为描述:- 行为具体描述:- 是否已经向患者或家属说明:- 导致的后果:4. 相关证据:- 病历、检查报告、手术记录等相关文件:- 视频、图片等相关材料:5. 报告原因和目的:- 发现医疗过失行为的原因:- 报告的目的和期望:6. 报告人意见和建议:- 对医疗过失行为的评价:- 针对医疗过失行为提出的建议:四、报告流程1. 报告人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后,向本单位相关负责人报告,并提交相关证据;2. 相关负责人收到报告后,及时对医疗过失行为进行调查和核实;3. 核实后,相关负责人将医疗过失行为报告提交给医疗质控委员会;4. 医疗质控委员会根据报告进行评估和处理,并向报告人反馈处理结果;5. 医疗质控委员会根据需要,将医疗过失行为报告上报给相关监管部门。

医疗过失有哪些情形

医疗过失有哪些情形

医疗过失有哪些情形一些医护人员在救治病人的过程中可能因为自己的过错问题造成患者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一般我们认为这种行为属于医疗过失,医疗过失具体还有其他的一些情形,那么医疗过失有哪些情形?下面就由我为你介绍相关内容。

一、医疗过失有哪些情形第一种情况是技术过失这种过失是指根据医务人员的相应职称或相似情况下的一般水平,由于能力不及或经验不足而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发生失误,导致对病员危害结果的产生。

第二种情况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虽然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给病员造成危害结果,但是轻信自己的技术、经验或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够避免或者克服,因而导致了判断上和行为上的失误,致使对病员危害结果发生。

第三种情况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在医疗事故发生中,根据医务人员的岗位责任及技术水平,应当预见到和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或者对于危害病员生命、健康的不当做法,应当做到有效的防范,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做到,致使危害发生。

如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规章制度和履行职责,对危重病员推诿、拒治;对病史采集、病员检查、处理漫不经心,马虎草率,擅离职守;或遇到不能胜任的技术操作,既不请示上级医师,也不请人帮忙,一味蛮干;或擅自做有禁忌症的手术和检查等,而造成了对病员的危害结果。

二、医疗过错与医疗事故的区别是什么1、概念上的区别。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过错是指医疗事故以外,由于医院的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过错。

2、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在适用法律上存在差异,从而在鉴定、赔偿数额等存在明显不同。

前者主要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后者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是医学会,医疗过错的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机构。

按照医疗事故赔偿所得要低于按照医疗过错赔偿所得。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5篇)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5篇)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生效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修订日期:一、科室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参照《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立刻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应于____小时内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报告的内容包括:(一)科室、病区(医院)名称;(二)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和/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五)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六)患方的要求;(七)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院职能部门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____日内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报告的内容包括:(一)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损害、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二)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三)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四)医院整改措施;(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六)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医院职能部门应当在协商(调解)解决后____日内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报告的内容包括:(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二)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或行政调解书,载明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三)双方当事人签定的或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四)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五)医院整改措施;(六)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四、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职能部门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____书之日起____日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出书面报告。

名词解释医疗过错行为是怎样的

名词解释医疗过错行为是怎样的

名词解释医疗过错⾏为是怎样的医疗过错⼀般具有两个当事⼈。

⼀个是医院。

另⼀个则是病⼈。

医疗事故的发⽣⼀般有可能是由于主观⽅⾯的。

也可能是由于在外的因素所产⽣的。

这都是有可能的。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相关资料。

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名词解释医疗过错⾏为医疗过失⾏为是指医务⼈员在医务活动中因违反了医疗卫⽣管理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不是主观故意⽽是客观上有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为。

认定医疗⾏为是否有过失的关键在于医疗⾏为是否违反了有关医疗卫⽣管理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和是否存在主观故意。

衡量医疗⾏为主体是否有过失,不能凭主观推断,⽽要靠认真、科学地判定。

医疗过失⾏为可以给患者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后果,⽆论这⼀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如何,都已经损害了患者的⾝⼼健康,⽽这⼀损害是患者到医疗机构寻求治疗时由医疗机构附加给患者的。

因此,医疗机构有责任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避免和防⽌对患者⾝体健康造成的损害。

⼆、医疗过错⾏为有哪些(⼀)未尽到相应诊疗义务的过错《侵权责任法》第五⼗七条规定:“医务⼈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今后的医疗纠纷中,医务⼈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尽到与当时的医疗⽔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将是法律考量的重要内容。

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以及患者受损害,是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充分条件。

(⼆)违法就是过错《侵权责任法》第五⼗⼋条第(⼀)项规定:“违反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违法本来就是严重的过错。

在今后的医疗侵权诉讼中,只要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员的⾏为违反了法律、⾏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员的⾏为违反了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就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结合《侵权责任法》第五⼗四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只要患者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责任。

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是为了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而制定的。

本制度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一、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医疗机构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报告的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和/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患方的要求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逐级报告至卫生部;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生上述情形的,还应当同时逐级报告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报告的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名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患方的要求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本规定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并予以通报。

四、医疗机构应当对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进行认真调查,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报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汇总和分析医疗事故报告情况,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五、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质量和安全意识,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对医疗质量进行定期评估,并采取措施改进。

医疗过错责任程度分类有哪些

医疗过错责任程度分类有哪些

医疗过错责任程度分类有哪些构成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不只是医⽣,有时候也是患者⾃⾝的问题,所以在发⽣医疗事故之后我们要及时的解决问题,必要的时候提起诉讼来解决,这样就能很快的确定在医疗事故中谁是过错责任的主体了。

那么医疗过错责任程度分类有哪些?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详细的讲解吧。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为责任程度分为: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为起次要作⽤。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为起轻微作⽤。

哪些情况不认定为医疗事故我国法律规定,除了因患⽅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情况外,还有其他五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医⽣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命⽽采取紧急医疗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发⽣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患者发⽣⽆法预料或者根本就⽆法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医⽣为患者处理病情时由于⽆过错输⾎感染造成患者不良后果的。

五、因地震等不可抗⼒造成患者不良后果的。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第⼀,从⾏为主体上看,医疗事故的⾏为⼈必须是医疗机构以及经过考核和卫⽣⾏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技术⼈员。

⾸先,除医务⼈员外,与诊疗护理有关的⾏政管理⼈员、⼯程技术⼈员和后勤⼈员,他们不具有从事医疗护理的资格,故不能成为该责任的⾏为主体。

⼆是不具有⾏医资格的⼈在⾏医时造成患者⼈⾝损害的,即⾮法⾏医所造成的损害,也不能产⽣医疗事故责任。

对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法⾏医,造成患者⼈⾝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直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从主观⽅⾯上看,医疗事故的⾏为⼈必须有诊疗护理的过失。

医务⼈员没有这种过失的,不构成医疗事故责任。

判断医疗过失行为的标准是什么?

判断医疗过失行为的标准是什么?

判断医疗过失行为的标准是什么?医疗过失,是指工程师及其他医务人员在诊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医疗活动过程中,在具体实施医疗行为时没有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表现为未能预见并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从而导致患者人身或财产利益受损。

那么如何判断行为是否是医疗过失行为呢?判断的标准是什么呢?我给你解答。

一、判断医疗过失具体标准医方在从事诊疗护理行为时,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明确规定的,为医方应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是判断医疗过失的依据。

具体标准是判断某一具体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的依据,它在不同类型的医疗行为上略有不同,分为一般注意义务和特殊注意义务,前者包括就诊、诊疗、治疗、手术、注射、抽血输血、放射线治疗、麻醉、调剂制药、护理过程等过程中的注意义务。

审判实践中可根据具体案情对照确定;后者包括说明义务、转医义务、问诊义务等,说明义务是指医方必须就患病状况、治疗方法、治疗所伴随的危险及治疗过程中的疗养方法、注意事项等对患者及其近亲属加以说明和指导的义务,目的在于得到患者的有效同意或回避已经预见到的不良结果,但在紧急状态或作出说明将对疾病的治疗产生不良影响,以及法律加以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医方未履行相关说明义务不应认定为有过失。

在所患疾病属医方专业领域外或病情发展超出医方的治疗能力情况下,医方还应有作出转诊指示的说明义务,以及协助患者安全、及时转送至有条件医院的义务。

在治疗过程中,医方应就患者的疾病症状、过往病史、药物过敏史及家族遗传史进行充分、适当的询问并加以甄别,但若病情危急,不采取措施将危及患者生命的情况下,也可省略问诊步骤,这是问诊义务履行中的例外。

二、判断医疗过失抽象标准同时,作为判断医疗过失的还有与具体标准对应的抽象标准,就是指其确定医疗行为所应具备的一般注意程度的标准,依该标准达不到注意程度的,认定行为存在过失。

在缺乏法律、规章或规范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依据具体医疗行为发生时临床医学实践中的医疗水准,即一般医疗专业水准,作为确定医疗行为人注意义务的基准,并考虑医疗行为的专门性、地域性、紧急性等因素,综合判断某项具体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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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违反说明义务的过失的认定

说明义务是指医疗行为人对医疗服务接受者(病 人或病人的直系亲属或单位负责人)说明其健康 状况,可选择的合理治疗方法、治疗所伴生的危 险,以及医疗行为人(医师或医疗机构)所具备 的技术能力及经验条件等事项之责任。

怎样去说明?说明什么?

患心肺等重病的老年患者,就像一艘破船,本来内部零件已经零散了, 此时毛病就像大风大浪,随时会将船沉没。胸,就像汽车轮胎一样, 胸壁就像外轮胎;肺,就像内轮胎,嫩弱,易爆,如增加任何导致内 胎压力因素如用力大便,咳嗽,大笑等,均可致其爆烈。 儿科:患儿发热就像“火炉上烧水,退烧药就象往锅里浇凉水,水暂 时不开了但只要火还在烧就还会开。只有找到病因把火灭了锅里的水 自然就会凉下来烧也就退了!” 和白血病的病人谈化疗:要治疗,必须把杂草去掉,但目前的化疗, 只能把草和苗儿一起清除,所以化疗后,肯定有有段时间,地里既没 苗,又没草,青黄不接,病人就啥抵抗力也没了,要不停的输血、输 血小板,非常危险。这个阶段过去,要是苗先长起来,病就控制了; 要是草先长起来,治疗失就败了。
3、医疗习惯:
注意义务的内容
一、医生在诊断过程中的注意义务
1、医师非特殊情况不得拒绝病人的诊疗服务
医师的人格尊严受到侮辱
患者及其家属严重违反医院规定
患者未按约定缴费
患者提出无理诊疗要求
患者不配合诊疗 特殊患者
注意义务的内容
一、医生在诊断过程中的注意义务 2、医师实施正确的诊疗服务 问诊 合理地选择和实施检查项目
第五章 医疗行为过失
学习目标

掌握医疗过失行为的基本含义。 熟悉注意义务、说明义务的内容及标准。 了解医疗行为过失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的一般 理论。
第一节 医疗行为过失概述
医疗行为过失

概念:
医疗行为主体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未尽到应尽的注 意义务与说明义务,致使医疗服务接受者的合法 权益受到损害的一种不良行为。

案例分析

药剂师对没有标签的药发出去可能发生严重后果 是有预见的。但他认为自己经验丰富,不去检验, 全凭印象,结果发生了患者中毒的死亡结果,这 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案例

某普外医生,结婚不久双方因感情、性格等原因 离婚。离婚后一年,前妻再婚。一日,前妻因阑 尾炎来院诊治,并托付其前夫(此普外医生)为 其手术主刀。前妻出院后身体健康,但一直未怀 孕,为此虽去数家医院检查,未果。前妻托人求 专家检查,并告知了自己婚前曾怀孕堕胎的隐私。 经专家鉴定:她的输卵管已被切断并已无法恢复。 而此期间,前妻并无接受其他手术治疗。
案例:法规,面对生命的质询

2000 年 11 月 12 日,张文凤的预产期。一阵忙碌过 后,随着一声响亮、清脆的婴啼,全家人都沉浸在 一片喜悦之中。而就在这时,张文凤因妊娠合并肝 坏死,血流不止。随后的10个小时里,张文凤就医 的巩义市人民医院进行了全力抢救,而张家人的心 也都提到了嗓子眼儿。

而面对来自系统各方面的质询、压力,巩义医 院认为自己当时选择的是唯一对得起自己良心 的方法:“假如病人死了,我们不仅会受到病 人家属、社会舆论的谴责,自己也要扪心有 愧 。 ” 当时有关部门表示对此事一定会严查到底。


张文凤出院后康复很快,曾做过两次检查,均未发 现异常。《今日说法》记者赶到其家中采访时,张 文凤正出差在外,其婆母听说了医院的遭遇后感叹 不已:“法律不是保护人民的吗 ? 那么当人民的生 命受到威胁的时候医院这样紧急抢救咋就违法了 ? 救了人命却违了法,这怎么说呢?”

重大过失
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
(二)

应于处理自己事物为同意注意
要像关心自己的身体一样关心患者的身体。


否则,则被判定为:
具体轻过失
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
(三)
善良管理人的注意(高度的注意标准)

当医疗行为直接对患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产生 重大影响,要求医师在医疗行为中付出高度注意。 否则,则被判定为:

专家认为,从法律的角度看,医院与患者的关系 首先是一种合同关系,医院有义务尽一切力量来 挽救患者的生命健康,因此就《合同法》、《民 法通则》来看,医院的行为是值得肯定的。血站 质询医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其颁布初衷也都是为 了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凡事均有例外,任何法 律都是相对适用于社会的,但一定要合情、合理、 合法,医院的行为既然是合情合理不合法,就说 明有关法律法规有不合情理之处亟需修补,因为 保护人民的健康权是我国根本大法《宪法》所作 出的庄严承诺。
当时出血的那个情况,医生稍微一按肚子,血就哗 地流出来了。那一天一夜,张文凤用了 40 斤卫生 纸……。”医院的库存血由于血小板等凝血因子活 性受到破坏,这端输进患者体内,那端就哗哗地流 走。眼看库存血快用完了,而张文凤的状况却越来 越差。看来,只能用新鲜全血来代替成分血才能挽 救病人的生命。

医院随后与省中心血站、其他医院联系支援新鲜全 血。但因种种原因均无下文。 眼看张文凤面色蜡黄、 生命难保,而医院的血又不管用,张家人提出自己 献血救儿媳妇的命:“输鲜血会有后遗症。不输血 就死路一条。有病还能再治,如果命都没了,还能 治啥?”
认真合理分析结果,并作出判断
注意义务的内容
一、医生在治疗过程中的注意义务
1、资质与具体医疗行为相适应
2、医疗条件与具体医疗行为相适应 3、按当时技术标准施行
注意义务的内容
二、医生在手术过程中的注意义务
1、合理选择手术式和时机
2、充分必要的术前准备 3、手术中和手术后的成分注意和合理处理
注意义务的内容
问:该护士的行为属于医疗行为故意还是医疗行 为过失?如果是医疗行为过失,那么,属于疏忽 大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案例分析

护士在注射青霉素时,应当预见到可能会打错针 以致发生严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到,以至于产生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该护士在 主观上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案例

某医院药房管理不善,砒霜包装的标签丢失,而 负责管理的药剂师,在接到内科提取芒硝的单据 后,未做检验,就凭印象将芒硝发了出去,结果 造成5人中毒、3人死亡的恶性事件。经查,该药 剂师所发出的芒硝实为砒霜,两种药的外包装非 常相似,且均有部分包装的标签在运输中丢失。 问:该药剂师的行为属于医疗行为故意还是医疗 行为过失?如果是医疗行为过失,那么,属于疏 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注意义务的分类

结果预见义务
预见能力
科技水平、 认识水平 认知能力

思考:能够预见结果发生,却无法回避结果?

结果回避义务:
舍弃危险行为、提高注意水平并采取
安全措施
案例
案例
注意义务的客观标准
(一)
普通人的注意标准

普通人用生活中的一般经验、常识,即可预见到 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 生。 如果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造成危害结果的发 生,则被判定为:
二、医疗过失及其分类

概念
医疗过失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 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致使患者 或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一种不良行为。
医疗行为过失的分类
一、违反注意义务的过失
二、违反告知义务的过失
第二节
医师与护士违反注意义务 的过失的认定
什么是注意义务

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应当依据法律、法规、 规章和具体操作规范,以及职业业务上的习惯和 常理,保持足够的小心谨慎,以预见医疗行为的 危害结果和有效防止危害的苦苦哀求,医生们的心中却另有一 番苦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血站唯一有权采集、 提供临床用血的专门机构,各级医疗部门均不能擅 自采血,否则将面临着严厉的行业惩罚条例。可是 谁又能忍心看着刚降生的婴儿就失去母亲、刚添新 丁的家庭又将永别爱妻?

最终,面对奄奄一息的病人,医生们作出了慎重的 抉择,决定检验、采集闻讯赶到现场的子弟兵们的 鲜血。1400毫升饱含着军民情谊的鲜血汩汩流入病 人的体内,张文凤的病情迅速得到控制,转危为安。

这样的担心并非杞人忧天,近几年来由于医院擅 自采血供血而导致病人感染艾滋病等病毒的事件 时有发生。 1995 年某乡镇卫生院由于自采血液 导致病人感染病毒;而另一家医院在病人恳求下 自行采血,使患者旧病刚除又添了可怕的艾滋病, 结果被病人家属一纸诉状告上了法院。血站的严 格执法可谓用心良苦。



什么是说明义务
医方向患方说明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的信息的责任。需要说明 的内容包括: 1.说明症状诊察结果 2.采取医疗行为之理由的充分说明(包括利与弊) 3.可能发生的危险;医疗行为需取得患者的同意(尤指书 面同意)的充分要素的说明 4.有无其他可代替的医疗方式; 5.医疗行为人所具备的技术能力与经验状况及转诊必要的 说明; 6.相应的医疗费用发生的说明; 7.相关医疗制度的说明; 8.后续医疗保健与康复治疗及指导的说明。
注意义务的内容

病情的观察与紧急处置及报告义务
《护士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护士在执业活动 中,发现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 情况下为抢救垂危病人的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 要的紧急救护。”其中“发现病情危急”立赋予 护士以观察病情变化的义务;“通知医师”即报 告义务;“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即为紧急 处置义务。

然而,就是这样一件皆大欢喜、令人感动的 事件,日后给医院带来了无尽的烦恼。正当 各家媒体对此事进行正面报道宣传时,河南 省红十字血液中心却把此事作为反面事件上 报卫生部门要求对医院进行严肃处理:“血 站要统一设置、血源要统一管理、血液要统 一供应,这是明文规定了的,医疗机构全国 有上百万家,如果都搞自采自供,血源的安 全从何谈起?”

过错与过失
故意 过错 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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