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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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实施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实施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1.13•【字号】浙委办[2007]98号•【施行日期】2007.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07〕98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机构设置管理各级行政机构应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和执行相协调。

各地行政机构的设置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执行,并保持相对稳定。

因职能转变确需调整的,应在批准的机构限额内进行,并按规定程序办理,严禁自行增设机构和提高机构规格。

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综合设置,保持相对稳定,因工作任务增加确需调整的,原则上按“撤一建一”的方法进行。

各部门不得自行变更内设机构的规格和名称。

行政机构一般不设置二级内设机构。

各地各部门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按照“三定”规定和“权责一致”原则,切实理顺行政机构之间的职责关系,规范行政机构职能,明确其应承担的责任。

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工作量较少的职能,可以归并到一个行政机构或者由相关行政机构归口管理;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构承担的同一项职能,应当分清主管和协办,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

不得要求行政机构的具体职能上下完全对口。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21•【字号】浙政办发[2000]173号•【施行日期】2000.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7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九月二十一日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组建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具体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引导企业和商业性金融的投资方向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将制定国土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

3.将编制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实验室项目的计划职能,交给省科学技术厅。

4.将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职能,交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5.将重要工业品、原材料的进口管理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划入的职能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

(三)转变的职能1.除国家、省规定外,不再审批企业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建设的一般项目。

2.不再确定具体项目的政策性贷款额度和年度贷款计划,只对政策性银行推荐项目,并指导监督贷款方向。

3.将大量的工业和运输生产指标改变为预测指标。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区域、生产力布局、城市化、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调控政策,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9.10.23•【字号】•【施行日期】2009.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是主管省级机关行政事务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负责省政府序列部分单位的行政财务管理,制订有关财务制度并监督执行的职责。

(二)增加在省级管理节能工作部门指导下负责省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制定省级机关后勤事务工作的具体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省级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和办法。

指导省级各部门后勤服务单位的业务工作;管理局直属单位后勤服务保障工作和经营工作。

负责管理省政府委托的国有资产。

(二)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做好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的保障工作,拟订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做好省级机关有关办公用房建设和分配工作。

承担省级机关有关房产产权、产籍申报登记和与确权有关的工作,以及房屋修缮工作。

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省级机关有关土地使用实行归口管理。

监督管理局基建项目。

(三)在省级节能管理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省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指导省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开展省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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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监督检查
主讲人:
目录
历史沿革
重要性
主体、内容、程序、方式、法律责任、 12310
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一、历史沿革
• 1.背景: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加强机构编制监 督检查,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权威性、 严肃性和法律效力。
• 2.发展:根据厅字〔2007〕2号文件要求,全国很多 地方成立了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2011年 达州编办成立督查科。
领导职数方面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 限额和职数内进行”,违反核定的领导职数,擅自 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人员的,应当承担法律责 任。一是严禁超规定级别核定领导职数;二是严禁 超规定数量核定领导职数;三是严禁禁止超职数和 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
领导职数方面
[案例三]2002年某市党政机构改革“三定”时,核定市教育局党政领导职数为1 正4副(含专职党委副书记1名)。2002年机构改革以来,市教育局领导职数没有变动 。2008年8月,该局领导班子实际配备了1正4副。2008年9月,市委调整县(市、区) 领导班子,将1名县委副书记调整到教育局任副局长,又将市属重点高中的校长(正 处级)调任为副局长。2009年1月,市委又将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提升为副局长,教 育局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3名。另外,这个市其他党政机关部门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超 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问题。
职能方面
地方政府作为一个庞大的行政体系,是由不同层级和各种类别的行政机构组成 的。每个行政机构、事业单位都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作,社会才能正常有序运 转。机关事业单位的职能均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进行核定,调整也由机构编制管理 机关进行调整。擅自改变行政机构的职能和事业单位的业务范围,容易导致行政权 力不受约束、职能交叉、多头管理、“挂羊头、卖狗肉”等一系列问题。因此,行 政机构的职能、事业单位的业务范围按程序批准后,必须按照规定执行,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嘉兴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嘉兴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嘉兴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嘉兴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嘉兴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嘉兴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3.20•【字号】嘉兴市政府令13号•【施行日期】2002.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嘉兴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嘉兴市政府令13号《嘉兴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嘉兴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〇〇二年三月二十日嘉兴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应当依法进行,努力适应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配合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共同做好机构编制监管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管理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应以职能的科学配置为基础,做到职能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规范,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和市人民政府常设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依法分别履行市政府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

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主管市政府的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2•【字号】浙政办发[2009]124号•【施行日期】2009.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2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是管理质量、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有关技术性评审及事务性工作交给符合法定条件的技术机构或相关事业单位承担。

(三)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交给省卫生厅。

(四)划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的负责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职责。

(五)增加监督管理能效标识和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职责。

(六)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统一管理和指导全省质量工作。

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工作;组织推进质量振兴工作;推进名牌发展战略;组织实施国家和省质量奖励制度;研究分析全省产品质量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9•【字号】浙政办发[2014]79号•【施行日期】2014.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7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19日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和《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省卫生计生新闻出版广电机构设置的通知》(浙编〔2013〕25号),设立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计生委)。

省卫生计生委是主管全省卫生、计划生育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提供计划生育统计资料审批。

2将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3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4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1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审核。

2外国医疗团体来浙短期行医审批。

3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

4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5省级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估。

6根据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经批准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承接的职责。

1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

2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的审批。

3组织我省全国卫生县城、全国卫生乡镇评审。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13•【字号】浙政办发[2004]38号•【施行日期】2004.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3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五月十三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3号),设立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

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根据省委决定,省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省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

一、划入的职能(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国有企业管理和改革的职能。

(二)省委授权省委组织部管理的省直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职能,省委组织部承担的省直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职能。

(三)省直属机关工委承担的省直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职能。

(四)省财政厅承担的管理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职能。

(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的审核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省属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和主要负责人年薪制实施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导和促进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省属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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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以及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省委、省政府有关行政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等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
(四)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情况的说明;
(五)个别谈话;
(六)走访;
(七)开展问卷调查;
(八)其他适当的方式。
监督检查中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和权限,采取第十四条规定的方式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工作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单独组织监督检查,也可以联合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财政、人力社保、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一般可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有关机构编制管理情况的汇报;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或电子材料;
(三)要求提供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
(二)上级业务部门造反规定干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编制和领导取数配备等情况;
(三)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重大问题;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采取定期督查或随机抽查的方式,组织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对在机构编制管理中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和单位,应当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第八条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和规范全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网上12310举报中心及其他群众来信来访的受理工作,公开举报方式,畅通监督渠道。
第十六条在调查核实过程中,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辩。
第十七条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责成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调查核实有关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并进行督办;必要时,可派出督促检查组进行督查。
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转的查核件,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报告办理结果;逾期不能报告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对下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实施年度工作综合考评,并将监督检查工作列为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机构编制监督员,听取机构编制监督员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与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巡视(巡察)、财政、人力社保、审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和综合约束机制。
(七)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的执行情况;
(八)机构编制管理评估规定的执行情况;
(九)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机构编制统计规定的执行情况;
(十一)受理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举报和查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六条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告下列事项:
(一)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以及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等情况;
(二)组织开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活动的情况;
(三)巡视(巡察)、审计等反馈及整改落实的情况;
(四)查处造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遇有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告:
(一)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交办、督办事项的办理结果;
(三)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
(四)予以纠正;
(五)建议财政部门对超编人员不予核拨经费;
(六)哲停办理机构编制事项;
(七)提出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的建议;
(八)建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以上处理措施可以同时使用。
第二十条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需要追究单位和个人违纪违法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追究责任:
浙江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监督检查工作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监督检查与加强管理相结合,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三条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省委领导下,具体负责全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法定管理权限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并向同级党委、政府负责。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指导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必要时可以直接对下级机构编制事项实施监督检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纪依法查处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受理机关应当予以保密并依纪依法查处。实名举报的,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
第九条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机构编制法规政策、职责范围、审批程序等信息,督促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向本单位人员或者社会公开除国家秘密外的内设机构、编制配备和实有人员等情况。
(一)超越权限审批机构、编制种类、编制,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务职数的;
(二)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者变相增设机构,擅自设立机构、加挂机构牌子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的;
(三)违反规定借用、混用、挪用行政编制和专项编制,混用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的;
(三)上级党委、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机构改革及其他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
(四)党政机构限额、市县局级机构总量控制、行政和事业编制总量控制的执行情况;
(五)机关事业单位职能配量、机构设置、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等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
(六)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核、市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对象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全面、客观地提供材料,并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对弄虚作假、妨碍监督检查以及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通报批评;
(二)诚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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