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缺资源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12.20•【字号】深人社规〔2016〕22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人才引进工作,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12月20日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本市人才引进管理服务,大力引进优秀人才,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引进市外人才,包括从市外调入干部和招调工人,以及引进留学回国人员,但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除外。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人才引进工作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并与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实施。
第四条人才引进工作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审核标准、统一信息管理。
经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同意的,可依程序办理人才引进、工作关系和档案转接、户籍迁入等手续。
第五条申请人才引进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身体健康。
(二)已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除外〕。
(三)符合本市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四)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六条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符合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年龄条件的人员。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培育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培育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9.21•【字号】成人社发〔2017〕38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培育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成人社发〔2017〕38号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高新区人力资源局、人才工作局,成都天府新区人力资源局、人才工作局,市级有关部门:《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培育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9月21日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培育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企业引进和培育专业技术人才,提升产业人才素质,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区域带动力的现代产业体系, 加快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国家中心城市,根据《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成委发〔2017〕23号)和《成都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行动计划》(成委办〔2017〕23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税关系在本市,属于《成都市产业发展白皮书》中《成都市重点产业导则》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融合产业与都市现代农业的企业引进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申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引进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是指从本市行政区域外引进到企业工作并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符合《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附件)条件之一和符合《成都人才开发指引(白皮书)》中紧缺度3星的产业需求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人才,或签订3年以上工作协议、符合《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附件)A、B类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才。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支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支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8.01•【文号】国土资发[2012]122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贫困地区经济开发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支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22号)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监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已经2012年6月28日第17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继续执行。
请连片特困地区所涉及省(区、市)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并于2012年8月15日前将分管领导名单报部扶贫办。
部拟于2012年第四季度召开贯彻落实《若干意见》汇报会。
联系人:秦博66557938/7925(传真)国土资源部2012年8月1日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 (2011-2020年)》,发挥国土资源行业优势,推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的实施,促进当地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区域发展带动扶贫开发,扶贫开发促进区域发展”基本思路,更加注重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更加注重增强扶贫对象的自我发展能力,更加注重解决制约发展的突出问题。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实施紧缺职业(工种)专项培训计划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实施紧缺职业(工种)专项培训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7.24•【字号】渝人社办〔2023〕192号•【施行日期】2023.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实施紧缺职业(工种)专项培训计划的通知渝人社办〔2023〕19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处室(单位):为进一步提高职业技能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着力发挥技能培训在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中的积极作用,着力降低重点产业、新兴产业职业(工种)求人倍率,根据《重庆市“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决定在全市实施紧缺职业(工种)专项培训计划。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突出培训就业导向,聚焦紧缺职业(工种),聚焦重点产业企业用工需求,聚焦重点群体就业需求,整合用工需求端、培训供给端、劳动者求职端三方资源,全面推行“岗位+培训+就业”“用工企业+培训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紧缺工种目录+培训机构目录+培训补贴目录”3个“3+”组训模式,打通求职、用工、培训、招聘全链条,促进“培训链”“就业链”有效融合、高效配置。
二、目标任务紧贴“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用工需求,动态发布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组织公共实训基地、技工院校、优质培训机构实施专项培训计划,2023年下半年,全市开展紧缺职业(工种)培训6万人次(其中,市级组织1万人次以上)。
各区县要结合本地产业需求,将主要培训计划投向紧缺职业(工种)培训,原则上不低于新开班的60%。
三、主要措施(一)动态发布紧缺职业(工种)目录。
依据全市重点企业用工、公共就业市场、主要求职招聘平台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服务等有关情况,开展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编制,市人力社保局定期发布紧缺职业(工种)目录。
国土资源部关于国家紧缺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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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国家紧缺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的通知
正文:
---------------------------------------------------------------------------------------------------------------------------------------------------- 国土资源部关于国家紧缺矿产资源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0]76号2000年9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74号)精神,现将国家紧缺矿产资源及其他可减免的适用范围通知如下:
一、勘查富铁矿TFe>50%、铜矿、优质锰矿、铬铁矿、钾盐、铂族金属六个矿种(类),以及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共九种(类)矿产资源,可申请探矿权使用费的减免
;
二、开采菱镁矿、钾盐、铜矿的,可申请减免采矿权使用费
;
三、在我国西部严重缺水地区为解决人畜饮用水而进行的地下水源地的勘查工作,可申请减免探矿权使用费
;
四、凡开采低渗透、稠油和进行三次采油的,以及从事煤层气勘查、开采的,可参照《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申请减免
;
五、矿区范围大于100平方公里的煤矿企业和矿区范围大于30平方公里的金属矿山企业,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采矿权使用费。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申请书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
附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申请书(略)
——结束——。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0年度申领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补贴资金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0年度申领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补贴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3.06•【字号】•【施行日期】2020.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关于2020年度申领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补贴资金的通知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园区工委组织部,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市各有关单位:根据《苏州市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苏办发〔2011〕10号)、《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苏委办发〔2016〕96号)文件规定,拟对2015年度、2018~2019年度入选的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发放本年度补贴资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领程序(一)2015年度入选的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按以下程序申领补贴:1.申领:3月9日~4月9日。
由所在单位填报《2020年度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补贴申领表》(见附件),并附申领人就近月份的参保证明原件,报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核。
2.初审:4月10日~5月10日。
由所在地主管部门对申领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并统一报市人社局人才开发和对外合作处。
3.复审:5月11日~6月11日。
市人社局对申领材料进行复审,并最终确定本年度拨付名单。
(二)2018~2019年度入选的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按以下程序申领补贴:1.申领:3月9日~4月9日。
所在单位登录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上办事)或“姑苏人才计划服务网”(姑苏人才计划网上申报),进入“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申报审核系统”的资金申领页面,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申领人就近月份的参保证明原件扫描件。
2.初审:4月10日~5月10日。
由所在地主管部门对申领材料进行网上初审。
3.复审:5月11日~6月11日。
市人社局对通过初审的人员进行网上复审,并最终确定本年度拨付名单。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2年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招聘活动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2年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招聘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8.25•【字号】闽人社函〔2022〕260号•【施行日期】2022.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2年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招聘活动的通知闽人社函〔2022〕260号各设区市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吸引各类人才来闽创业创新,我厅将于9月至12月集中开展2022年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招聘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海纳百川,以开放的思维、开阔的视野,采取全职引进和柔性引进相结合等方式,广泛吸引人才来闽创业创新;坚持服务中心,围绕我省“六四五”产业体系特别是数字经济、海洋经济、绿色经济、文旅经济以及教育、医疗等民生发展,靶向引进“高精尖缺”人才;坚持注重实效,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采取线上与线下联动、集中与分散结合等方式,确保对接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活动安排(一)征集需求。
围绕“四大经济”等领域发展需求,面向省内高新技术企业、高校、医院、科研院所等各类企事业单位征集人才岗位需求信息。
重点征集以下人才需求: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一般要求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企业拟引进的能解决发展关键环节和核心技术难题,担任企业中高级专业技术、管理职务的人才;其他用人单位拟引进的年薪一般不少于10万元的人才。
(二)宣传推介。
根据征集到的人才岗位需求信息,通过线上招聘专区和有关高校、人才网站、合作机构等宣传发布,吸引人才与用人单位进行预对接。
(三)对接洽谈。
一是线上招聘对接。
依托中国海峡人才网()开设线上招聘专区,组织用人单位与人才开展线上对接,针对“四大经济”领域开展直播带岗活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21-2022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21-2022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02.05
•【字号】闽人社文〔2021〕20号
•【施行日期】2021.0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21-2022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的通知
闽人社文〔2021〕2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和中央驻闽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2021-2022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扎实做好人才引进工作,增强人才引进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人才智力支持。
附件:1.《福建省2021-2022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编制说明
2.引进人才确认工作实施细则
3.引进人才确认申请表
4.部分引进人才服务机构(单位、窗口)联系方式
5.关于福建省引进人才生活津贴与住房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2月5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办法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基地,企业、职业院校:根据《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转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的通知》(郑人社〔2013〕9号)精神和《2012年河南省急需紧缺型职业(工种)参考目录(60个)》,我市现制定郑州市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办法,按照“分级财政”的原则对新培养的技师和高级技师实行补贴,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有关单位贯彻执行:一、经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基地培训,通过培训急需紧缺型职业(工种)技师、高级技师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由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支付补贴到培训示范基地。
申请补贴材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二、经郑州区域内技能人才评价试点企业培养的急需紧缺型职业(工种)技师、高级技师,由试点企业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补贴到试点企业。
申请补贴材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三、企业统一组织职工到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基地培训的急需紧缺型职业(工种)技师、高级技师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补贴到企业。
申请补贴材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
、
须 向所 在 省 、 自治 区 、 直 辖 市 国土 资 源 主管 部 门 了解 时修改 设计 , 避 免和减 少压 覆矿 产 资源建设 。 拟建工 程所 在地 区的矿产 资源分 布情 况和矿 业权设 七、 重要 成 矿 区带 上 建 设 的建 设项 目 , 至 少要 有 两
立情况 。 个选 址 方案 。避 让找 矿前 景好 的 区域 。 城 市建设 用 地规 划 范 围 内的建 设项 目, 向项 目所 在 八、 建设项 目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 , 在建设项
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及相关补偿内容。 补偿 的 内容原 则 上应 包括 : 矿 业权 人被 压覆 资 源储量 在 当前 市场 条 件下 所 应 缴 的价 款 ( 无 偿取 得 的 除外 ) ; 所 压 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 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 搬迁 相应 设施 等 直接损 失 。 十、 已批准建设项 目压覆 的矿产资源 , 各级 国土资 源行 政 主管部 门不 得设 立矿 业权 。
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 区的矿产资 源分 布情 况 和矿 业权 设立 情 况 批 次用 地和 成 片开发 的各 类开 发 区 ( 园区) 用地 , 应 当根 据 实际情 况 办理 压覆 矿产 资源储 量预 登记 。 二 、建设项 目压覆 重要 矿产 资源 的由省级 以上 国土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压覆石油 、 天然气 、 放射性矿产 以及压覆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 ( 石油 、 天然气 、 放 射I I 生矿产 除外 ) 累计查 明资源储 量数量 达到 大型矿 区规模 以上 的 ,或 矿 区查 明资 源储量 规模 达 到大 型并且压 覆 达三分 之一 以上 的 , 由国土资 源部 审批 。 压 覆 非 重要 矿 产 资 源 和不 压覆 矿 产 资 源 的 , 由市 ( 地) 国土资 源行 政 主管部 门审批 。 三、 市( 地) 、 县( 市) 国土资 源行政 主管部 门编 制土地 利用 总体规划 时 ,应 当根据 当地 已探 明重要 矿产 资源储 量分 布状 况 以及 矿产 资 源规 划 安排 的矿 产 资源 勘查 、 开 发利用 和保 护 隋况 ,充分 考虑城 市建设 发展 涉及 压覆重 要矿 产资源 问题 ,合理 确定城 市发展方 向和新增 城市 建 设 用地 布局 。有条 件 的地 方 , 可 以统一 开展 调查 , 编制压 覆 重要 矿产 资源调查 报告 ,经 省级 国土资源 行政 主管部 门组织 专家 审查后 , 办理 压覆重 要矿产 资源储 量预登 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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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鼓励铁铜铝等国家紧缺矿产资源勘
查开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10-18 | 作者:| 来源:矿产开发管理司| 【大中小】【打印】【关闭】
国土资发〔2010〕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为促进铁、铜、铝、镍、铬、锰、钾盐等国家紧缺矿产资源地质找矿和合理开发利用,提高资源保障能力,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紧缺矿产资源勘查力度
(一)国家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矿产资源规划,结合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研究总结紧缺矿产资源成矿区带成矿规律,突出重点成矿区带,科学部署地质找矿工作。
对重点调查评价区和重点勘查区,加大基础地质调查和前期地质矿产勘查,提高地质工作程度。
(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地质矿产保障工程、全国地质找矿行动计划等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单位,抓紧提出紧缺矿产资源整装勘查区设置方案,按照构建地质找矿新机制的有关要求,整合各方资金,推进整装勘查;面上展开,点面结合,争取尽快实现点上突破。
紧缺矿产资源整装勘查区设置方案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三)中国地质调查局会同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做好紧缺矿产资源整装勘查的业务统筹部署和技术支撑。
科学安排国家出资地质勘查项目,为在三到五年内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提供基础地质信息和后续靶区。
(四)对于找矿潜力大且社会资金不愿独立承担找矿风险的紧缺矿产资源勘查区和勘查项目,中央和省级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应重点给予支持。
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参与紧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二、完善紧缺矿产资源矿业权出让制度
(五)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矿业权设置方案和矿业权年度投放计划时,应优先编制紧缺矿产资源矿业权设置方案,保障紧缺矿产资源矿业权投放。
(六)登记管理机关开辟紧缺矿产资源矿业权审批、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地质矿山环境治理方案审查的“快速通道”,优先安排紧缺矿产资源矿业权审批发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等工作。
(七)调整部分铁矿探矿权出让方式,鼓励铁矿勘查。
除沉积变质型和沉积型铁矿外,其他成因类型的铁矿由《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文中规定的第二类矿产调整为第一类矿产,按照相关规定出让矿业权。
(八)鼓励矿山企业开展矿区范围深部及其毗邻区域紧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工作,属于第二类矿产的,可以协议方式为其配置矿业权。
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新的矿业权申请时,要统筹考虑周围已有矿山企业对其矿区范围周边紧缺矿产资源的找矿工作。
(九)对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紧缺矿产资源的矿产地,按照规定应该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探矿权的,主要以招标方式出让,优选勘查方案。
鼓励资金能力强、技术先进的勘查单位和大型矿业企业联合进行勘查开采,实现探采一体化。
(十)以紧缺矿种申请获得的探矿权如需变更勘查矿种,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中相关规定办理。
三、保障紧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环境
(十一)加快推进紧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严格执行勘查区块面积退出制度,规范紧缺矿产资源勘查秩序。
加强紧缺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切实保障勘查质量。
(十二)对紧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布局不合理的矿业权,加快推进资源开发整合,进一步提高紧缺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程度和利用率。
(十三)加强对紧缺矿产资源矿业权人法定义务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督促探矿权人加大勘查投入,提高勘查效率和质量,依法查处圈而不探、投入不足、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
监督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紧缺矿产资源,依法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
对于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紧缺矿产资源的重大典型案件,公开通报或者挂牌督办。
(十四)健全完善紧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号)要求,着力做好巡查、完善案件查处机制、推进建立地方政府统筹协调、部门联动的执法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紧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切实加强基础技术支撑队伍建设,提高监督管理质量,促进紧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健康有序发展。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