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及工资表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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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指标解释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指标解释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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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一套表试点《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指标解释
一、从业人员
1.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指年(季)末最后一日24时在本单位中工作,并由本单位负担其工资、奖金及其它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从业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不包括:
月平均人数=
对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其月平均人数也可以用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之和除以2求得。计算公式为:
年平均人数=
在计算月平均人数时应注意:
①公休日与节假日的人数应按前一天的人数计算。
②对新建立不满整月的单位(月中或月末建立),在计算报告月的平均人数时,应以其建立后各天实有人数之和,除以报告期日历日数求得,而不能除以该单位建立的天数。
注意:如果本单位使用的外单位人员,其全部劳动报酬仍由原工作单位负担,该人员仍由原工作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
二、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6.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指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每天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季度或年度平均人数必须以月平均人数为依据,按单位实际情况计算得到,不得用本季度或年末人数替代。
(1)月平均人数: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相加之和,除以报告月的日历日数。计算公式为:
(2)季平均人数:以报告季内各月平均人数之和除以3后求得。计算公式为:
季平均人数=
(3)年平均人数:是以12个月的平均人数相加之和除以12求得,或以4个季度的平均人数之和除以4求得。计算公式为:
年平均人数=

202-1-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

202-1-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

表 号:制表机关:组织机构代码:765420138
文 号: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
202-1表国家统计局
国统字(2014)59号补充资料:
不能填报“从业人员”和“工资总额”数据的法人单位填报 发放工资的法人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49)单位详细名称(50)
单位负责人:填 表 人:联系电话:
2898615
报出日期:统计负责人:
陈慧丽
季度免报。

3.“补充资料”由主表数据为空的调查单位填报。

4.审核关系:
(1)01=05+06+07 (2)08=09+10+11 (3)12=13+18+19
2015年07月03日
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全部房地产开发经 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一季度季后7日、二季度季后6日、三季度季后9日12:00前网上填报,四季度免报;
省级统计机构一季度季后9日、二季度季后8日、三季度季后11日18:00完成数据审核、验收、上报,四。

经济人口的一般名词解释

经济人口的一般名词解释

第五章主要指标统计解释经济活动人口:指在16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参加或要求参加社会经济活动的人口;包括从业人员和失业人员。

从业人员指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包括全部职工、再就业的离休人员、私营业主、个体户主、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农村从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包括民办教师、宗教职业者、现役军人等)。

这一指标反映了时期内全部劳动力资源的实际利用情况,是研究我国基本国情国力的重要指标。

各单位的从业人员: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

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

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各单位的从业人员反映了各单位实际参加生产或工作的全部劳动力。

城镇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城镇私营从业人员指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其经营地址设在县城关镇(含城关镇)以上的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包括私营企业投资者和雇工。

城镇个体从业人员指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持有城镇户口或在城镇长期居住,经批准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从业人员;包括个体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劳动的家庭帮工和雇工。

城镇登记失业人口:指有非农业户口,在一定的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人员。

城镇登记失业率:指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同城镇从业人数与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之和的比。

计算公式:城镇登记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城镇从业人数+操作登记失业人数)×100%职工:指在国有经济、城镇集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和港、澳、台投资经济、其他经济单位及其附属机构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返聘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在国有经济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人员(1998年以后的数据均为在岗职工数据,其他相关指标如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等指标也从1998年按此口径进行了相应调整)。

(完整版)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102和103号表

(完整版)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102和103号表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表号:102-1表组织机构代码□□□□□□□□-□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文号:国统字(2017)157号补充资料:(1)不能填报“从业人员”和“工资总额”数据的法人单位填报发放工资的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4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详细名称(50)(2)单位直接管理的劳务外包人员(48): (人)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 0年月日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次年3月10日24时前独立自行网上填报;省统计机构次年3月31日24时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3.“补充资料(1)”由主表数据为空的调查单位填报。

4.审核关系:(1)01≥02 (2)01≥03 (3)01=05+06+07 (4)08=09+10+11(5)12=13+18+19 (6)13=14+15+16+17 (7)01=71+72+73+74+75 (8)08=76+77+78+79+80 (9)12=81+82+83+84+85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表号:I102-2表组织机构代码□□□□□□□□-□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文号:国统字(2017)157号补充资料:(1)本表数据包含的单位数(52)个(2)单位直接管理的劳务外包人员(48): (人)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年月日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除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以外的全部非私营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送报时间、方式由省级统计机构自定;省级统计机构次年3月20日24时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从业人员及工资表指标解释

从业人员及工资表指标解释

从业人员及工资表指标解释务工作的人员和从事安全保卫、消防、邮电等业务的人员。

具体包括行政办公人员、安全保卫和消防人员、邮政和电信业务人员、其他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商业、服务业人员指从事商业、餐饮、旅游、娱乐、运输、医疗辅助服务及社会和居民生活等服务工作的人员。

具体包括购销人员、仓储人员、餐饮服务人员、饭店、旅游及健身娱乐场所服务人员、运输服务人员、医疗卫生辅助服务人员、社会服务和居民生活服务人员、其他商业、服务业人员。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指从事矿产勘查、开采,产品的生产制造、工程施工和运输设备操作的人员及有关人员。

具体包括勘测及矿物开采人员,金属冶炼、轧制人员,化工产品生产人员,机械制造加工人员,机电产品装配人员,机械设备修理人员,电力设备安装、运行、检修及供电人员,电子元器件与设备制造、装配、调试及维修人员,橡胶和塑料制品生产人员,纺织、针织、印染人员,裁剪、缝纫和皮革、毛皮制品加工制作人员,粮油、食品、饮料生产加工及饲料生产加工人员,烟草及其制品加工人员,药品生产人员,木材加工、人造板生产、木制品制作及制浆、造纸和纸制品生产加工人员,建筑材料生产加工人员,玻璃、陶瓷、搪瓷及其制品生产加工人员,广播影视制品制作、播放及文物保护作业人员,印刷人员、工艺、美术品制作人员,文化教育、体育用品制作人员,工程施工人员,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环境监测与废物处理人员,检验、计量人员,其他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指报告期内(年度、季度、月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

季度或年度平均人数按单位实际月平均人数计算得到,不得用期末人数替代。

1.月平均人数是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相加之和,除以报告月的日历日数。

计算公式为:报告月的日历日数部人数之和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月平均人数=对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其月平均人数也可以用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之和除以2求得。

计算公式为:2月末人数月初人数月平均人数+=在计算月平均人数时应注意:(1)公休日与节假日的人数应按前一天的人数计算。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定期统计报表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定期统计报表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11
分机号:
四、报表修订内容
1.主表增加指标:按职业类型分(年报
) 单位负责人
人 71
专业技术人员
人 72
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人 73
商业、服务业人员
人 74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 有关人员

75
12
2.补充资料增加指标:不能填报 “从业人员”和“工资总额”数 据的法人单位填报发放工资的法 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和单位详细 名称(2个)(年、季报)。
16
从业人员不包括: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 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 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如 :本单位由保洁公司负责保洁,保洁人 员不在本单位统计,而应由保洁公司统 计。类似情况还有单位的保安人员、室 内绿植管理人员等。
31
药品生产人员,木材加工、人造板生产、 木制品制作及制浆、造纸和纸制品生产加 工人员,建筑材料生产加工人员,玻璃、 陶瓷、搪瓷及其制品生产加工人员,广播 影视制品制作、播放及文物保护作业人员 ,印刷人员、工艺、美术品制作人员,文 化教育、体育用品制作人员,工程施工人 员,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环境 监测与废物处理人员,检验、计量人员, 其他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

其中:持证上岗人员(44) 人
劳务分包法人单位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其中:工程技术人员(46)

其中:现场施工人员(47) 人
三、不能填报“从业人员”和“工资总额”数据的法人单位填报
发放工资的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49)□□□□□□□□-□
单位详细名称(50)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指标解释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指标解释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指标解释北海市统计局日期:2013-12-17 10:09:11 北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字体:大中小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指标解释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24时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

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

从业人员不包括: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2.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如:建筑业整建制使用的人员。

非全日制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人员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其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的人员。

非全日制人员不包括不定时工作制人员,如:老师、编辑等不坐班人员。

在岗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在岗职工还包括:1.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如使用的农村户籍人员);2.处于试用期人员;3.编制外招用的人员,如临时人员;4.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情况)。

在岗职工不包括:1.本单位使用的且由本单位直接支付工资的劳务派遣人员,应统计在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指标中;2.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由承包劳务的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

劳务派遣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

注意:无论用工单位是否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人员均由实际用工单位填报,而劳务派遣单位(派出单位)不填报这些人员。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季报表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季报表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表 号:202-1表制定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组织机构代码:文 号:国统字(2012)84号单位详细名称:2013年 季有效期至:2014年1月指标名称计量单位代码本季1—本季甲乙丙12一、从业人员———从业人员期末人数人10—其中:单位负责人人71—在岗职工人5—劳务派遣人员人6—其他从业人员人7—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人8—0在岗职工人9—劳务派遣人员人10—其他从业人员人11—二、工资———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千元12—0 在岗职工千元13—劳务派遣人员千元18—其他从业人员千元19—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元20—#DIV/0!在岗职工元21—#DIV/0!劳务派遣人员元22—#DIV/0!其他从业人员元23—#DIV/0!补充资料:一、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平均人数(48)人(限规模以上工业和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填报)二、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用工情况(限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填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法人单位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其中:工程技术人员(41)人其中:一级建造师(42)人劳务分包法人单位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其中:现场施工人员(47)人三、不能填报“从业人员”和“工资总额”数据的法人单位填报发放工资的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49) □□□□□□□□-□单位详细名称(50)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1季度季后6日、2季度季后3日、3季度季后9日、4季度次年1月7日24时前网上填报;各市统计局1季度季后8日、2季度季后5日、3季度季后11日、4季度次年1月9日12时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3.本表4季度由规模以上工业、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填报,其他单位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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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及工资表指标解释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24时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

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

从业人员不包括: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如:建筑业整建制使用的人员。

非全日制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人员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其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的人员。

非全日制人员不包括不定时工作制人员,如:老师、编辑等不坐班人员。

在岗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在岗职工还包括:
1.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如使用的农村户籍人员);
2.处于试用期人员;
3.编制外招用的人员,如临时人员;
4.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情况)。

在岗职工不包括:
1.本单位使用的且由本单位直接支付工资的劳务派遣人员,应统计在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指标中;
2.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由承包劳务的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

劳务派遣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

注意:无论用工单位是否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人员均由实际用工单位填报,而劳务派遣单位(派出单位)不填报这些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指在本单位工作,不能归到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中的人员。

此类人员是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

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者等,以及在本单位中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指在单位及其职能部门中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

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包含同级别及副职)、单位内的一级部门或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包含同级别及副职),特大型单位可以包括一级部门内设的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包含副职)。

具体包括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组织负责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事业单位负责人、企业负责
总额。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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