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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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落实职业健康监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业人员。

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档1、公司应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确保员工的职业健康情况得到及时、完整地记录。

2、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员工的个人信息、工种、职业病接触史、职业健康评价、职业危害因素评估、职场健康建议等内容。

3、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保存在公司对应的档案室,严格保密。

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更新1、有变动的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需要及时更新。

2、通过日常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体检,发现职业病患者,并实施彻底的职业病诊治,及时更新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五、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查询1、员工本人可以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或相关部门申请查询自己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公司应保障员工的查询权。

2、相关部门需要查询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应符合相应要求,并得到公司领导的批准。

六、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1、公司应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2、公司应定期开展职业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职业健康意识和防护意识。

3、公司应进行职业危害因素分析和评估,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

4、公司应加强职业病防治科研技术研究和应用,积极推广职业病防治技术和产品,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

七、违规处理1、公司对不遵守本制度的员工进行严肃处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等,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导致严重后果的,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制度评估公司应定期评估本制度执行情况,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完善和调整。

九、制度实施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送相关部门实施。

公司保留修改本制度的权利。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提高生产效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内部管理要求,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从业人员。

第三条术语定义•职业健康监护:指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情形的定期及特殊监护。

•从业人员:指在本企业工作的各类员工,包含劳动合同工、临时工等。

•员工档案:指记录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和相关信息的文件。

第二章职业健康监护第四条职业健康检查1.本企业全部从业人员须按规定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体检,具体体检项目依据工作岗位的不同而定。

2.全部从业人员应当搭配体检工作,供应真实、准确的健康信息,不得隐瞒疾病史和职业暴露情况。

3.体检结果应及时通知从业人员本人,并依据检查结果订立相应的健康管理方案。

第五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1.本企业将定期对各个岗位的从业人员所处的工作环境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

2.监测结果将作为调整工作环境、改进职业健康管理措施的紧要依据。

第六条职业卫生培训1.全部新进员工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2.在岗员工应定期参加企业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业卫生意识和防备本领。

第七条应急救援措施1.本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设置合适的急救设施和器材,并培训职业急救人员。

2.在突发职业安全事故发生时,应及时采取适当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章员工档案管理第八条档案建立1.本企业应对全部从业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包含但不限于体检报告、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等。

2.档案建立应依照规定的格式进行登记和归档,并做好档案的保密工作。

第九条档案保管1.健康档案由企业负责管理,设置特地的档案保管室或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2.档案应分类保管,确保安全、完整、准确。

第十条档案查询和使用1.从业人员可通过申请,查询本身的个人健康档案,而且有权对其中的内容提出异议。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为履行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监护人进行职业卫生保健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行政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整地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其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申请加入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原因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新进厂员工必须经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专业技能职业危害因素作业。

三、对不良影响长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由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全权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成功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拔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必须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强烈要求并按照体检相关机构要求的时间,成功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

六、对疑似按规定患者应当职业病向所在地安监和卫生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危害因素大肠菌群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出血性职业病急性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也须医学观察。

八、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存留,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以下内容: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当次接触史;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危险性危害因素监测结果;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及处理情况;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筛检健康资料。

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一)公司依法参加全员工伤保险,确保职业病患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定期组织职业病人员、疑似职业病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人员,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知相关单位及员工本人;(三)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员工、转岗员工及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四)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组织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员工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离岗前30日内进行。

离岗前90日内进行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可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五)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应症、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立即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六)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员工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予以调离或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七)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部负责建立并维护;(九)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需长期保存,包括:员工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员工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资料(包括: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申请表、工伤认定书、用人单位和员工提供的诊断用资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等);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十)其他职业健康档案保存5年,包括: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职业健康体检复查人员名单及复查结果、职业病观察对象和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职业病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检测报告等;(十一)所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做日常专人保管,避免丢失、损坏;(十二)员工借阅、复印等需履行登记手续。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订立了本《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及与本公司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并由公司的职业健康监护中心负责执行和监督。

二、监护档案建立与管理1.每位员工应在入职时填写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实施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含个人基本信息、职业史、健康情形、职业暴露情况等内容。

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职业健康监护中心进行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保密。

4.员工有义务如实填写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相关信息,并自动搭配职业健康检查的进行。

三、职业健康检查1.入职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由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涵盖的项目包含但不限于身体健康、职业病筛查、职业危害因素评估等。

2.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由职业健康监护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检查项目和频率依据员工的职业暴露情况和法律法规要求确定。

3.员工应定时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并搭配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

4.职业健康监护中心将及时反馈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给员工,并依据结果予以相应的引导和处理。

四、职业危害因素掌控1.公司负责评估和掌控职业危害因素的风险,采取相应的掌控措施来降低对员工职业健康的影响。

2.职业危害因素掌控包含工作环境改善、工作场合安全、职业防护用品配备等措施,并定期进行复查和评估。

3.员工有义务正确佩戴和使用职业防护用品,依照要求参加安全培训,严禁私自更换、损坏职业防护用品。

五、职业健康教育1.公司将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对职业健康的认得和意识。

2.职业健康教育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职业病防备知识、危害因素防护方法、职业健康监护要求等。

3.员工应定期参加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并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自发保护本身的职业健康。

六、职业健康监控1.公司将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控体系,全面掌握员工的职业健康情形。

2.职业健康监控包含定期健康体检、职业健康报告、职业病报告等,结果将及时反馈给员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和改善。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为规范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鉴定与诊断、职业病人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制定本制度。

1职业健康监护内容Ll内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1.2职业健康检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及医学随访2职责2.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2.1.1负责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 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其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

2.1. 2负责职业病人的诊断与职业病鉴定工作的组织协调。

2.1. 3负责制定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

2.1. 4负责职业病危害作业工种和人数的核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的制定。

2.1. 5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结果,确定劳动者的作业工种Q2. L 6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2.2办公室配合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开展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2.3采购部门及时向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报告本单位所用设备、材料和产品的职业病危害情况。

3上岗前体检的管理1.1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和转岗到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人员。

3.2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4职业禁忌证的管理4.1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4.2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4.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Q5在岗期间体检的管理5.1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5.1. 1直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5.1.2虽不是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但由于作业场所未隔开,防护设施未到位,导致与直接接触劳动者同样的或几乎同样的接触的劳动者。

5.2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如实告知劳动者。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及档案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及档案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及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员工健康检查工作,加强健康档案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主要包含健康检查、健康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公司须建立健全健康检查制度,保证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公司须每年组织从事食品加工及相关工作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员工接受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五条、公司不得支配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六条、公司不得支配未成年工从事食品生产接触作业;不得支配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七条、公司应当组织接触食品生产及相关工作的员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伤害的员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排。

第八条、员工健康检查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公司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普通为一年。

第十条、公司应当及时将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第十一条、公司须建立健康档案。

第十二条、公司须按规定妥善保存健康档案。

第十三条、员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健康档案。

1 为及时消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对消费者的危害,充分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产品召回包括:主动召回、责令召回和用户投诉召回。

3 主动召回3.1 质计科必须对每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3.2 产品出库时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出库单,内容包括:销售网点、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等。

3.3 厂部要求各销售网点零售时,必须按规定填写调度记录,内容包括:用户地址、联系方式、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等。

3.4 厂部发现某批次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应即将住手该批产品的出库,并根据 3.2 的记录,通知各销售网点住手该批产品的零售;同时要求各销售网点按 3.3 和记录,将已送达用户手中的产品逐一追回;最后厂部统一从销售网点收回所有剩余的该批产品。

4 责令召回4.1 上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厂部已销售的产品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以书面形式责令厂部召回或者责令销售点住手经营。

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模版(3篇)

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模版(3篇)

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模版一、总则为做好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和健康监护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能力和健康水平,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业人员。

二、职业教育1.从业人员入职前,应进行必要的职业教育,包括但不限于专业知识学习、技能培训等。

各部门应制定入职前培训计划,并将培训内容纳入培训手册。

2.从业人员入职后,应定期进行职业教育培训。

培训形式可以包括线上培训、现场培训、工作交流等。

各部门应在每年年初确定职业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培训活动。

3.职业教育内容应包括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

各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结合岗位职责制定具体的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

三、健康监护1.从业人员应接受健康体检。

体检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身体健康检查、职业病检查等,具体项目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体检结果应及时反馈给从业人员,并建立相关档案记录。

2.每年度应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健康体检费用由公司承担。

若有特殊情况需要额外体检,费用由个人承担。

3.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如患有急性或慢性疾病,应立即向上级汇报,并按照医生的建议进行治疗。

在治疗期间,从业人员可以享受特殊待遇,如调整工作任务、适当休息等。

4.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定期进行个人卫生及职业卫生培训。

从业人员应定期接受职业卫生检查,如工作环境存在危险物质,应定期进行生活环境和工作场所的卫生检查。

5.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保持良好的体魄和健康状态。

各部门应组织定期的体育活动,并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与。

四、档案管理1.公司应建立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系统,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和健康监护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

档案管理部门应负责档案的管理和维护。

2.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和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职业教育培训情况、健康体检结果、治疗情况等内容。

档案应按照时间顺序排列,确保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3.从业人员可以随时查询和查阅自己的档案,有权对档案内容提出异议或申请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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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广大职业人群的身体健康,保证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病诊断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更好地为公司员工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二、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
1. 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1.1 健康监护档案册。

1.2 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报告。

1.3健康体检综合分析报告。

1.4职业健康体检复查人员名单及复查结果报告。

1.5职业病观察对象和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书。

1.6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2. 职业病诊断档案
人力资源部应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2.1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2.2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
2.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
2.4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
2.5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三、借阅:
1. 各有关部门、单位到管理部查阅档案资料者,须持单位介绍信或征得管理部主管领导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对所查内容、利用目的作详细登记。

2. 人力资源部为所需借、调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复印材料。

3. 档案原始材料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

4. 借阅档案材料必须履行登记、签字手续,一般情况下,外借期限不超过一周。

5. 对借阅的档案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得在档案资料上标记、涂改或撕页、拆卷等。

归还时档案人员要进行检查,保证档案完整无损。

四、保管:
1. 档案室切实做好七防,即防潮、防虫、防火、防盗、防尘、防鼠、防晒。

2. 档案室严禁吸烟及存放易爆、易燃等易于导致火灾的危险品。

3. 档案室要保持清洁卫生,档案资料摆放整齐,便于资料的管理和使用。

4. 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业务,准确、及时地为使用者提供方便服务。

5. 对所保管的档案资料,要经常查看,发现破损和字迹不清的,要及时进行修补、复制,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6. 档案室严禁无关人员随意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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