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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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病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

第三条职业病健康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三)保密、安全、便于查阅。

第二章职业病健康档案内容第四条职业病健康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者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入职时间等;(二)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三)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四)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五)职业病防护设施及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六)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及处理情况;(七)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有关文件;(八)其他与职业病防治有关的信息。

第三章职业病健康档案管理职责第五条各部门职责:(一)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建立、更新劳动者个人信息,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监督职业病防护设施及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二)安全生产部门负责监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查职业病防护设施及防护用品的维护、检修情况;(三)卫生部门负责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四)财务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经费保障。

第六条劳动者职责:(一)如实提供个人信息,配合职业健康检查;(二)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及防护用品;(三)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时报告;(四)参加职业病防治培训。

第四章职业病健康档案管理程序第七条建立职业病健康档案:(一)劳动者入职时,人力资源部门应收集其基本信息,建立个人档案;(二)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后,相关部门应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并将结果记录在档案中;(三)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卫生部门应将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记录在档案中。

第八条更新职业病健康档案:(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发生变化时,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更新档案;(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发生变化时,安全生产部门应及时更新档案;(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生变化时,卫生部门应及时更新档案。

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相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业健康档案的范围和内容1. 职业健康档案的范围: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

2. 职业健康档案的内容:(1)劳动者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联系方式等。

(2)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劳动者从事的职业、工作场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时间等。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职业病诊断和鉴定资料:包括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鉴定结论等。

(5)职业病治疗和康复资料:包括治疗记录、康复计划、康复效果评估等。

(6)职业卫生培训记录:包括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职业健康监护培训等。

(7)其他相关资料:包括职业病报告、职业卫生事故报告、职业卫生检查记录等。

三、职业健康档案的管理1. 职业健康档案的建立: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并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存。

2. 职业健康档案的填写: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及时、准确地填写职业健康档案,确保档案内容的完整性。

3. 职业健康档案的保管: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健康档案的保管工作,确保档案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4. 职业健康档案的查阅: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的职业健康档案。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5. 职业健康档案的更新: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更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档案,确保档案内容的实时性。

四、职业健康档案的监督1.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职业健康档案进行自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档案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3. 劳动者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档案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可向有关部门投诉。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五篇)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五篇)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为了保护职工健康和维护企业权益,根据《____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特制订本制度。

1.劳资部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二)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2.劳资部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劳动者离开单位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离职后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____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

5.劳资部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防虫蛀、防霉、防丢失、防丢失,保证档案安全。

6.所有档案应有专柜存放、加锁,定期清理通风,防湿。

7.所有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复印,不得置于公共场所。

8.其他依照企业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9.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二)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用于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监护措施和档案管理规定。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入职体检:劳动者在入职前需要接受体检,包括基本体格检查、职业病危险因素接触史询问、相关疾病筛查等,以确保身体适应相关工作。

2.职业卫生检查:对处于职业病危害环境的劳动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职业卫生检查,包括体检、化验、射线检查等,以评估劳动者职业健康状况。

3.职业病筛查:对可能存在职业病风险的劳动者进行相关疾病的筛查,及时发现职业病的早期症状和迹象,并采取相应的干预和防治措施。

4.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对劳动环境中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测,包括空气中的毒性物质、噪声、辐射等,以控制职业危害对劳动者的影响。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5篇)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5篇)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资料:(一)职业健康培训资料,包括培训内容、培训人数、考试情况等内容;(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分布、接触人群情况等内容;(三)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定点和检测情况、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措施、个人防护用品管理等内容;(四)健康监护资料,包括职业健康检查、禁忌症处理、职业病病人管理等内容;(五)工作记录资料,包括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决策、职业安全健康自查情况、职业安全健康监督部门监督检查记录等内容;(六)法律法规资料,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内容;(七)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应当存入职业健康档案的资料。

第四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工作,并做到:(一)按照要求填写职业健康档案有关内容,保证职业健康档案的准确性;(二)每年定期对职业健康档案进行复核,并及时修订;(三)及时将职业健康档案信息录入计算机,加强职业健康档案信息管理;(四)妥善保管职业健康档案及相关原始资料。

(五)严格职业健康档案借阅管理,非经公司领导批准的,一律不得外借。

第五条、接受相关政府管理单位对职业健康档案工作进行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对职业健康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职业健康档案数据采集和汇总,建立分公司职业健康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对档案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数据。

第七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职业健康档案负有保密义务,应当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2)是指用于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一项制度,目的是及时发现和处理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1. 目的与适用范围为了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提高生产效率,订立本《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员工,包含劳动者、管理人员等。

2. 职业健康档案建立与更新2.1 公司应在员工入职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并记录以下内容:—员工个人基本信息(包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员工岗位工种;—员工从业资格证书;—员工体检报告;—员工安全培训情况。

2.2 公司应每年至少更新一次职业健康档案,包含:—员工近期的健康情形;—最新的体检报告;—员工参加的相关安全培训情况。

3. 职业健康档案存储与保密3.1 公司应统一建立职业健康档案管理系统,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可靠和保密。

3.2 职业健康档案应妥当保管,存放在专用的档案室或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中。

档案室应配备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整理。

3.3 除了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工作的受托人员外,未经相关授权,任何人员不得查阅、使用、转让或泄露职业健康档案中的信息。

3.4 公司应订立档案借阅和复印管理制度,记录档案借阅和复印的情况,并对档案的借阅和复印进行严格审批。

4. 职业健康监测与评估4.1 公司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监测与评估,确保员工的工作环境和岗位不会对其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4.2 职业健康监测与评估应包含以下内容:—工作环境的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的检测与评估;—员工的职业暴露情况和危害评估;—员工的职业病筛查和评估。

4.3 公司应依据职业健康监测与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降低员工的职业健康风险。

5. 职业健康培训与宣传5.1 公司应定期组织职业健康培训与宣传活动,提高员工的职业健康意识和安全意识,并加强相关知识的学习与掌握。

5.2 职业健康培训与宣传应包含以下内容:—员工的职业健康和安全教育;—员工的职业病防护知识;—工作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急救知识和应急预案。

5.3 公司应设立职业健康宣传栏,并定期发布职业健康资讯、标语、宣传海报等。

职业病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病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健康,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及其用人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职业病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职业病诊断鉴定等工作,确保劳动者健康得到有效保障。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四条用人单位应设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健康监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本单位职业病健康监护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三)建立、完善职业病健康监护档案,并定期进行审查、更新;(四)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提供支持和协助;(五)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六条用人单位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合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机构开展工作。

第三章职业健康监护第七条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一)用人单位应当对拟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人员、转岗到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禁忌证等内容。

第八条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一)用人单位应当对在岗期间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禁忌证等内容。

第九条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一)用人单位应当对离岗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禁忌证等内容。

第十条应急职业健康检查(一)用人单位应当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疑似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劳动者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禁忌证等内容。

第四章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者基本信息;(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三)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四)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五)劳动者健康档案管理情况。

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完整、系统、准确和有效性,保障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用人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及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档案内容第三条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包括以下内容:1. 劳动者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单位、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

2. 职业健康检查表:包括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记录。

3.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包括检查结果、诊断意见、治疗建议等。

4.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包括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 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包括职业病诊断证明、治疗记录、康复情况等。

6. 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协议书等。

7. 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档案管理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人员职责,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管理:1. 档案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篡改、伪造。

2. 档案资料应分类存放,便于查阅和管理。

3. 档案资料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和泄密。

4. 档案资料应定期检查、整理和更新。

5. 档案资料应按照规定期限保存,逾期可销毁。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定期对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进行审查,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病防治机构对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职责与权限第九条用人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十条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职责:1. 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2. 负责档案的查询、提供和保密工作。

3. 负责档案的更新和维护工作。

职业性健康体检档案管理制度(5篇)

职业性健康体检档案管理制度(5篇)

职业性健康体检档案管理制度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广大职业人群的身体健康,保证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病诊断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更好地为社会各界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1.健康监护档案内容1.1健康监护档案册。

1.2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报告。

1.3健康体检综合分析报告。

1.4职业健康体检复查人员名单及复查结果报告。

1.5职业病观察对象和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书。

2.职业病诊断档案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内容应当包括:2.1职业病诊断证明书;2.2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2.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2.4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2.5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3.职业卫生档案3.1关于煤矿开展职业卫生各项工作的档案资料。

二、借阅1.各有关部门、单位到本部门查阅档案资料者,须持单位介绍信或征得主管领导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对所查内容、利用目的作详细登记。

2.本部门为所需借、调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复印材料。

3.档案原始材料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

4.借阅档案材料必须履行登记、签字手续,一般情况下,外借期限不超过一周。

5.对借阅的档案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得在档案资料上标记、涂改或撕页、拆卷等。

归还时档案人员要进行检查,保证档案完整无损。

三、保管1.档案室切实做好七防,即防潮、防虫、防火、防盗、防尘、防鼠、防晒。

2.档案室严禁吸烟及存放易爆、易燃等易于导致火灾的危险品。

3.档案室要保持清洁卫生,档案资料摆放整齐,便于资料的管理和使用。

4.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业务,准确、及时地为使用者提供方便服务。

5.对所保管的档案资料,要经常查看,发现破损和字迹不清的,要及时进行修补、复制,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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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Y-AQ-02936
(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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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Management system of occupational health records
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对公司各单位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由专人保管。

(二)职业卫生档案内容:
1、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档案
2、前期预防的档案
3、材料和设备管理档案
4、工作场所管理档案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档案
6、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档案
7、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档案
9、职业卫生培训档案
10、职业病诊断管理档案
11、群众监督档案
(三)职业卫生档案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及时进行归档。

(四)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

(五)随时、定期地根据公司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档案资料。

(六)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记录,以备分析。

(七)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档案资料时,公司应如实地提供。

(八)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九)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
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

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十)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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