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正式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5篇)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一、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总务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任何部门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总务部办公室应当为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员工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办公室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四、各部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2)引言: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为了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和提高生产安全环境,在企事业单位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档案管理制度,用于管理、记录和分析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信息,为企事业单位、政府和劳动者提供科学依据,以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一、制度目的和意义1. 目的: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优化企事业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做到科学统一管理,在预防和控制职业病、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基础上,提高生产效率和安全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2. 意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的实施能够帮助企事业单位了解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状况,及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减少职业病发生率,提高劳动者的生产能力和生活质量。
同时,通过对职业健康档案的分析,可以帮助企事业单位改善工作环境,提高职业健康管理水平。
二、档案管理职责和权利1. 企事业单位职责:(1)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2)负责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的组织实施;(3)确保职业健康档案的真实、完整和保密;(4)对职业病危害进行评估和控制;(5)开展职业健康培训和宣教,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提高生产效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内部管理要求,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从业人员。
第三条术语定义•职业健康监护:指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情形的定期及特殊监护。
•从业人员:指在本企业工作的各类员工,包含劳动合同工、临时工等。
•员工档案:指记录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和相关信息的文件。
第二章职业健康监护第四条职业健康检查1.本企业全部从业人员须按规定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体检,具体体检项目依据工作岗位的不同而定。
2.全部从业人员应当搭配体检工作,供应真实、准确的健康信息,不得隐瞒疾病史和职业暴露情况。
3.体检结果应及时通知从业人员本人,并依据检查结果订立相应的健康管理方案。
第五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1.本企业将定期对各个岗位的从业人员所处的工作环境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
2.监测结果将作为调整工作环境、改进职业健康管理措施的紧要依据。
第六条职业卫生培训1.全部新进员工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2.在岗员工应定期参加企业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业卫生意识和防备本领。
第七条应急救援措施1.本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设置合适的急救设施和器材,并培训职业急救人员。
2.在突发职业安全事故发生时,应及时采取适当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章员工档案管理第八条档案建立1.本企业应对全部从业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包含但不限于体检报告、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等。
2.档案建立应依照规定的格式进行登记和归档,并做好档案的保密工作。
第九条档案保管1.健康档案由企业负责管理,设置特地的档案保管室或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2.档案应分类保管,确保安全、完整、准确。
第十条档案查询和使用1.从业人员可通过申请,查询本身的个人健康档案,而且有权对其中的内容提出异议。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范文(4篇)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范文为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和权益,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本公司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制定以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和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提高劳动者的工作安全意识和职业健康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劳动者,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工、临时工等。
三、职业健康监护工作1. 职业健康检查(1)每位劳动者入职时,需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包括身体检查、职业病体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等项。
(2)每年对所有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包括身体检查、职业病体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等项。
(3)伤残劳动者和职业病患者需每年进行职业病康复评定,确保恢复情况和身体状况。
2. 健康宣教(1)定期组织职业健康知识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和预防职业病的能力。
(2)定期发放职业健康宣传材料,提醒劳动者关注职业病防护措施及身体健康。
3. 健康档案管理(1)建立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档案,包括入职体检资料、职业病体检资料、职业病历史记录等。
(2)严格保护劳动者的个人隐私,对档案信息进行保密处理。
四、职业病防护措施1. 职业病危害评估(1)对工作岗位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估,及时发现和控制职业病危害。
(2)危害评估结果作为制定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依据。
2. 技术防护措施(1)对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配备相应的通风换气设施、防护设备等。
(2)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劳动者的安全。
3. 个体防护措施(1)对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工种,劳动者应配备个体防护用品,如防护服、口罩、耳塞等。
(2)劳动者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遵守职业病防护规定。
五、应急预案和救治措施1. 建立职业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确保在职业病事故和突发事件中能及时应对。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范本(五篇)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者职业健康的监护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单位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是指用人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的医学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危害监测、职业危害防护等措施和活动。
第四条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控的原则,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五条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应以科学、合理、安全、有效为原则,人性化、客观公正、保密的要求。
第二章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第六条劳动者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定期职业健康体检。
第七条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应根据劳动岗位的特点和职业危害因素的不同,进行相应的体检项目。
第八条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并由劳动者签字确认。
第九条劳动者因职业健康问题需要治疗或休假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十条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应定期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提供体检结果及相应的健康指导。
第三章职业病诊断第十一条劳动者有职业病症状、体征或者疑似职业病的,可到医院进行诊断。
第十二条医院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医院要将劳动者的职业病诊断结果及时通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并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劳动者被诊断为患有职业病的,应根据国家和省、市、县相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第四章职业危害监测与评估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对劳动岗位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十六条监测和评估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定期向劳动者本人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有职业危害的劳动岗位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保护劳动者的健康。
第五章职业危害专业防护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制定并实施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5篇)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资料:(一)职业健康培训资料,包括培训内容、培训人数、考试情况等内容;(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分布、接触人群情况等内容;(三)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定点和检测情况、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措施、个人防护用品管理等内容;(四)健康监护资料,包括职业健康检查、禁忌症处理、职业病病人管理等内容;(五)工作记录资料,包括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决策、职业安全健康自查情况、职业安全健康监督部门监督检查记录等内容;(六)法律法规资料,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内容;(七)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应当存入职业健康档案的资料。
第四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工作,并做到:(一)按照要求填写职业健康档案有关内容,保证职业健康档案的准确性;(二)每年定期对职业健康档案进行复核,并及时修订;(三)及时将职业健康档案信息录入计算机,加强职业健康档案信息管理;(四)妥善保管职业健康档案及相关原始资料。
(五)严格职业健康档案借阅管理,非经公司领导批准的,一律不得外借。
第五条、接受相关政府管理单位对职业健康档案工作进行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对职业健康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职业健康档案数据采集和汇总,建立分公司职业健康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对档案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数据。
第七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职业健康档案负有保密义务,应当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2)是指用于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一项制度,目的是及时发现和处理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职业健康,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职业健康监护第二条职业健康监护是指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从事特定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监测、诊断、评价和干预的一种全过程管理活动。
第三条职业健康监护的目标是及时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对职工健康的影响,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和发展,保护职工的健康权益。
第四条公司应当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工作岗位,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并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五条公司应当配备专业的职业健康监护人员,并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按照职业健康监护要求,对从事特定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监测,包括体检、生物学检测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等。
第七条对监测结果异常的职工,应当及时进行诊断、评价,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职业健康档案,记录职业健康监护的相关信息,并保护职工的个人隐私。
第九条公司应当周期性地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评价,提高职业健康监护的水平和质量。
第三章职业健康档案管理第十条职业健康档案是指用于记录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相关信息的一种档案。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明确职业健康档案的建立、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第十二条职业健康档案的建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职工的个人信息、岗位信息、健康监护记录、职业病诊断评价和职业病鉴定结论等。
第十三条职业健康档案的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档案的存放和保管、档案的查阅和使用、档案的转递和归档等。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配备专门负责职业健康档案管理的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案电子化管理系统,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职业健康档案的查阅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内部规定,保护职工的个人隐私。
第四章档案保护和使用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保护职业健康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
企业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范文(4篇)

企业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降低职业病发生率,建立全面、科学、规范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从业人员,包括雇员、劳务派遣员工和临时工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公平、科学合理、公开透明,责任明确、各负其责。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通过对从业人员体检、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监测、职业病早期诊断、职业病病程动态监测等环节进行职业健康检测与疾病防控措施的执行,以便及时了解职工的职业健康状况、掌握其危害因素接触情况和实施干预控制措施,实现职工的职业健康监管与控制。
第五条本企业委托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确保工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第六条本企业负责将职业健康监护的结果向从业人员公示,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
同时,企业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健康教育,提高其职业健康意识和保护自身健康的能力。
第二章职业健康监护的内容和顺序第七条职业健康监护包括以下内容:体检、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监测、职业病早期诊断、职业病病程动态监测、职业病评估等。
其顺序为:体检→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监测→职业病早期诊断→职业病病程动态监测→职业病评估。
第八条体检包括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体格检查。
职业健康体检是指对从业人员进行全面的、定期的体检,了解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
职业健康体格检查是指对从业人员进行针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体格检查,了解其危害因素的接触情况以及职业健康状况。
第九条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监测是指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监测,了解其工作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及接触情况。
第十条职业病早期诊断是指通过对从业人员的体征、生理指标和相关病理指标的检查,早期发现和诊断职业病。
第十一条职业病病程动态监测是指对已经发生职业病的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监测,了解其职业病的发展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治疗措施。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第四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者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身份证号码等。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劳动者工作经历、岗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接触时间等。
(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数据、检测结果等。
(四)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五)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劳动者患病、受伤、康复等情况。
(六)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职业病报告卡、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等。
第三章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第五条用人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保密。
第六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30年,其中劳动者个人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七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查阅、复制和提供,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定期对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进行整理、归档和归档审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监督与检查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未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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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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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总务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任何部门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
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总务部办公室应当为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员工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办公室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四、各部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