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抗菌药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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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制度

基层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基层医院抗菌药物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 成立抗菌药物管理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抗菌药物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2. 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办公室,负责抗菌药物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管理制度1.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根据抗菌药物的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1)非限制使用级:适用于常见细菌感染,疗效好,耐药性低,价格低廉的抗菌药物。

(2)限制使用级:适用于严重细菌感染,疗效较好,耐药性较高,价格较高的抗菌药物。

(3)特殊使用级:适用于严重细菌感染,疗效较差,耐药性极高,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2.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1)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病原学检测结果、药物特点等,合理选择抗菌药物。

(2)医师应当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抗菌药物处方。

(3)药师应当对医师开具的抗菌药物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合理、规范。

(4)患者住院期间,护士应当严格按照医嘱执行抗菌药物给药,并观察患者用药反应。

3. 抗菌药物使用情况监测(1)医院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使用情况监测制度,定期对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2)医院应当对医师、药师、护士进行抗菌药物知识培训,提高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水平。

4. 抗菌药物使用评价与反馈(1)医院应当对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分析抗菌药物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2)医院应当将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价结果反馈给相关科室和个人,促进抗菌药物合理应用。

四、责任与奖惩1. 抗菌药物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抗菌药物管理的组织实施,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 抗菌药物管理办公室负责抗菌药物管理的日常工作,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处方权等处罚。

医院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管理制度

医院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管理制度

医院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管理制度
1、各科室依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2、微生物实验室、药学部至少每季度向全院公布主要致病菌及其药敏试验结果,及时总结、通报医院常见病原菌对抗菌药物的耐药情况,为临床医务人员提供抗菌药物应用信息,为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提供依据。

3、药学部有计划地进行抗菌药物知识的培训工作。

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抗菌药物调剂权。

4、临床医师应提高临床微生物标本的送检率,根据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结果,严格掌握适应症,合理选用抗菌药物。

5、严格执行医院《围手术期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管理规定》。

6、护士应根据各种抗菌药物的药理作用、配伍禁忌和配制要求,准确执行医嘱,并观察病人用药后反应,配合医师做好各种标本的留取工作。

7、开展医院多重耐药菌监测工作,微生物实验室一经发现MRSA、VRE等多重耐药菌,要及时报告临床科室及感染管理科,临床科室应立即隔离患者,落实感染防控措施。

8、严格落实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的分级管理原则,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

门诊医师不得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

医院感染各部门抗菌药物管理职责

医院感染各部门抗菌药物管理职责

医院感染各部门抗菌药物管理职责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医务科、药剂科、医院感染管理科和质量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共同参与管理。

具体职能分工如下:
1、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每季度召开1次会议,制定并监督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和指导全院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

讨论审议医院抗菌药物阶段用药状况的报告,界定医院抗菌药物分类争议。

讨论并提出医师用药违规的处理建议,以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事宜。

2、医务部:根据抗菌药物管理有关规定,负责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组织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指导临床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3、药剂科:承担药事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医院抗菌药物目录的分类,日常用药管理和监督,定期对医院抗菌药物应用情况及合理性进行分析,通报临床医师抗菌药物应用排序,定期发布抗菌药物有关信息,向药事管理委员会提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报告,参与对临床医师有关抗菌药物应用知识的培训。

4、医院感染管理科:通过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监控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情况和医院抗菌药物耐药情况,提出临床合理用药建议,每月1次通报相关信息。

5、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组织协调管理,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对临床医师抗菌药物应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汇总各职能部门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控情况,组织协调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违规案例的分析和处理,每月1次通过《医疗质量管理督查简报》向全院反馈通报。

医院抗菌药物临床管理制度

医院抗菌药物临床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医务人员、药剂科、检验科、护理部等相关科室。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高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水平,降低细菌耐药性,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成立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负责全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组长由分管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科、药剂科、检验科、护理部等相关科室负责人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抗菌药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三)组织培训、宣传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知识;(四)监督、检查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五)定期评估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效果,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抗菌药物的疗效、安全性、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一)非限制使用级:适用于常见细菌感染,疗效确切,安全性高,细菌耐药性较低。

(二)限制使用级:适用于中度细菌感染,疗效确切,安全性一般,细菌耐药性较高。

(三)特殊使用级:适用于严重细菌感染,疗效确切,安全性低,细菌耐药性高。

第七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明确诊断:医师应明确诊断,根据病原学检查结果和药敏试验结果选择合适的抗菌药物。

(二)合理用药:根据病情、病原菌种类、抗菌药物特点等,合理选择抗菌药物品种、剂量和疗程。

(三)个体化治疗:根据患者病情、年龄、肝肾功能等个体差异,调整抗菌药物剂量和疗程。

(四)预防用药:预防用药应严格按照预防用药指征和剂量进行,避免滥用。

(五)联合用药:合理联合使用抗菌药物,提高疗效,降低细菌耐药性。

第八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过程中,医师、药师、检验科、护理部等相关科室应密切配合,共同确保抗菌药物合理使用。

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市人民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各临床科室:为加强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不包括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的治疗药物。

药械科负责全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医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由药械科、医务科、护理部、感染性疾病科、感染办、检验科等职能部门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抗菌药物管理工作领导组(名单见附表)。

(1)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2)制定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监督实施;(3)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4)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公众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宣传教育。

(5)感染性疾病科负责对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6)检验科临床微生物室,开展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等工作,为病原学诊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常见致病菌分布和耐药监测工作,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1、抗菌药物由药械科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械科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2、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仿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3、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35 种;同一通用名称杭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 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 种。

抗菌药物的管理措施

抗菌药物的管理措施

抗菌药物的管理措施1.医院成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组,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办公室,由该办公室负责日常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医务部。

办公室成员为医务科、感染管理、护理部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药剂、呼吸等科室抗菌药物指导专家。

2.我院抗菌药物每月住院病人使用率应控制在60%左右,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应控制在20%左右,抗菌药物使用强度控制在40DDD/100人/天左右;I类切口手术及内科介入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例控制在30%左右。

3.目前我院共有25种抗菌药物,实行分级管理,按“非限制使用”(一线)、“限制使用”(二线)和“特殊使用”(三线)分级管理,药剂科每季度公布我院使用的抗感染药物分类。

4.临床医师可以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限制使用药物必须由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审核签字同意后才能使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必须由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会诊同意签字后才能使用,但头孢匹罗、头孢吡肟、亚胺培南西司他丁、美罗培南、万古霉素、伊曲康唑注射剂等卫生部规定的特别管理品种除外。

医师在临床使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时要严格掌握适应证,药师要严格审核处方。

在下列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可越级使用,但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1)感染病情严重者:①菌血症、脓毒血症等血行感染,或有休克、呼吸衰竭、DIC等合并症;②中枢神经系统感染;③脏器穿孔引起的急性腹膜炎、急性盆腔炎等;④感染性心内膜炎、化脓性心包炎等;⑤严重的肺炎、骨关节感染、肝胆系统感染、蜂窝组织炎等;⑥重度烧伤、严重复合伤、多发伤及合并重症感染者;⑦有混合感染可能的患者。

(2)免疫功能低下患者发生感染时,包括:.①接受免疫抑制剂治疗;②接受抗肿瘤化疗;③接受大剂量肾上腺皮质激素治疗;④血WBC<1×109/L或中性粒细胞〈O.5×109/L;⑤脾切除后不明原因的发热者;⑥艾滋病;⑦先天性免疫功能缺陷者;⑧老年患者。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标准版)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标准版)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的管理,规范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提高抗菌药物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康复机构、疗养院等。

第三条抗菌药物是指具有杀菌或抑菌活性的药物,包括抗生素、合成抗菌药、抗真菌药、抗病毒药等。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管理委员会,负责抗菌药物的管理、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抗菌药物目录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抗菌药物目录和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目录。

第六条抗菌药物目录应当包括抗菌药物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症、不良反应等内容。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将抗菌药物目录报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并定期更新。

第三章抗菌药物采购与储存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采购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确保抗菌药物的质量和供应。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储存制度,按照药品储存要求进行储存,确保抗菌药物的质量安全。

第四章抗菌药物处方与使用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处方管理制度,规范抗菌药物处方的开具、审核、调剂、使用等工作。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监测和评价制度,对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耐药监测制度,开展耐药菌监测和耐药机制研究,为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章抗菌药物培训与宣传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培训制度,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知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宣传制度,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宣传,提高患者和社会公众对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认识。

第六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范文(3篇)

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范文(3篇)

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抗菌药物的使用,防止抗菌药物的滥用和不当使用,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提高抗菌药物的使用效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所有医务人员使用抗菌药物的行为,包括处方和发放抗菌药物。

第三条使用抗菌药物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按照药店操作规范进行。

第四条抗菌药物使用应当按照临床需要进行,遵循科学用药原则,有效地控制感染,减少抗菌药物滥用的风险。

第五条医院应当制定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加强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抗生素合理使用水平。

第二章抗菌药物的处方使用第六条开展抗菌药物处方使用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质,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开展抗菌药物处方使用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剂量和用药时间进行抗菌药物的处方和使用。

第八条医务人员在处方抗菌药物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一)病情需要确需使用抗菌药物,并选择适宜的抗菌药物。

(二)综合考虑患者的病情、用药史、过敏史等因素,确定抗菌药物的剂量和用药时间。

(三)根据患者的病情和用药效果,调整抗菌药物的剂量和用药时间。

(四)遵循抗菌药物的使用注意事项和禁忌症,防止药物不良反应和严重不良反应的发生。

第九条医务人员在处方抗菌药物时应当填写完整的处方笺,明确患者的姓名、病历号、药物名称、剂量和用法等信息,并经患者签字确认。

第十条临床科室应当对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使用抗菌药物的行为。

第三章抗菌药物的发放管理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抗菌药物供应系统,确保抗菌药物的发放符合规定和要求。

第十二条抗菌药物的发放应当经过医疗机构药品管理部门和临床科室的审核和确认,保证发放的药物符合处方要求。

第十三条抗菌药物的发放应当交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做好发药记录,包括患者姓名、病历号、药物名称、剂量等信息。

第十四条抗菌药物的发放应当定期进行质量管理检查,确保药物的存储和使用符合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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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川中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不包括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的治疗药物。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与持续改进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八条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由医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

其他医疗机构设立杭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指定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二)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监督实施;(三)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四)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公众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备相应数量的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负责对本机构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配备感染专业临床药师,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建立临床微生物室,开展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等工作,为病原学诊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本机构常见致病菌分布和耐药监测工作,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学科建设,建立专业人才培养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第十九条三级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50种,二级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35种;同一通用名称杭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一2种。

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

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 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 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剂型和规格)应向核发其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确因临床工作需要,需采购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超过上述规定,应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其申请抗菌药物的品种、规格的数量和种类。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医疗机构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2/3 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2/3 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

清退或者更换获得抗菌药物管理组1/2 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

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进入本机构药物采购供应目录。

第二十三条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未列入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抗菌药物,医疗机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说明申请购入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一次性购入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不得超过5 次。

如果超过5 次,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应当进行调查,决定是否同意继续临时采购或者列入常规药品采购程序。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实施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级。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与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相比较,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级药物使用。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新上市不足5 年的抗菌药物,疗效或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不优于现用药物的抗菌药物;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敏感时,可以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

第二十六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对本机构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医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其他医疗机构医师、药师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调剂资格。

第二十七条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一)《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三)细菌耐药与抗菌药物相互作用;(四)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提供第二十八条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第二十九条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

门诊医师不得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感染专业临床药师担任。

第三十条紧急情况下,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处方量应当限于1 天用量。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

第三十二条卫生部建立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网,对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对本辖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分析本机构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第三十四条外科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应当在术前30 分钟至2 小时内,清洁手术用药时间不得超过24 小时。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采取相应措施。

对接受抗菌药物治疗患者,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得低于30 %。

(一)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 %的抗菌药物,应当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本机构医务人员。

(二)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当慎重经验用药。

(三)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 %的抗菌药物,应当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

(四)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 %的抗菌药物,应当暂停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临床应用。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抗菌药物合理应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三十九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公示和诫勉谈话制度。

对各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对排名情况予以公示;对排名后位或者发现严重问题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医疗机构负责人和医师进行诫勉谈话,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

第四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负责人任用考核指标体系;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定级、评审、评价重要指标,考核不合格的,视情对医疗机构作出降级、降等、评价不合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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