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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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考核标准及实施细则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考核标准及实施细则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考核标准及实施细则
为贯彻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按照卫生部《2012抗菌药物专项整治活动》的部署,规范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考核标准及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如下:
抗菌药物使用和管理要求
一、抗菌药物分级管理
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医师越级使用抗菌药物且无正当理由,一次扣20元。

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或医嘱或发现不适宜处方、超常处方未进行干预的发现一次扣20元。

二、围手术期抗菌药物使用管理
(一)Ⅰ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不超过30%,其中腹股沟疝修补术、甲状腺疾病手术、乳腺疾病手术患者原则上不预防使用抗菌药物。

(二)住院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控制在术前30分钟至2小时。

(三)Ⅰ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不超过24小时。

不符合上述要求规定使用抗菌药物,每次扣当事人20元
三、氟喹诺酮类药物的使用
(一)经验性治疗仅用于肠道感染、社区获得性呼吸道感染
(二)其他感染性疾病治疗需要在病情和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参照致病菌药敏试验结果选用该类药物。

(三)不得将氟喹诺酮类药物用作围手术期预防用抗菌药物。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扣当事人20元。

四、处方管理
医院医务科、药剂科每月组织相关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进行点评。

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医师进行通报,发现一张不合理处方扣当事人10元。

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及分级管理实施细则

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及分级管理实施细则

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及分级管理实施细则抗菌药物是一类被广泛应用于临床治疗的药物,可有效治疗和预防细菌感染,但不合理的使用会导致抗菌药物滥用和耐药菌株的产生。

为了合理应用抗菌药物,保护患者的安全并减少耐药菌株的发生,各国纷纷制定了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及分级管理实施细则。

下面就具体介绍一下我国的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及分级管理实施细则。

我国的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及分级管理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合理使用原则:明确指出抗菌药物应该是在患者真正需要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并且要根据细菌的药敏试验结果来确定具体的药物、剂量和疗程。

2.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将抗菌药物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特殊级、限制级和非限制级。

特殊级抗菌药物主要用于治疗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疾病,如癌症化疗引起的感染等。

限制级抗菌药物适用于一般细菌感染,但使用时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必须有医生特批或药剂师审核。

非限制级抗菌药物适用于常见的细菌感染,可以在医生的指导下自行购买。

3.医疗机构规范管理要求:医疗机构要建立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院的抗菌药物使用权限和管理要求,加强对医生和药剂师的培训,提高其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认知水平。

4.监测和报告系统:建立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监测和报告系统,及时掌握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和细菌耐药情况,为制定合理使用策略提供依据。

5.公众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方式向公众宣传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知识,提高公众对抗菌药物滥用和耐药性的认识,引导患者正确用药。

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及分级管理实施细则的实施对于改善我国抗菌药物使用的合理性及防止抗药性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严格的管理措施,可以有效地减少抗菌药物滥用现象,减少因不必要使用抗菌药物而导致的不良反应和药物耐药问题。

同时,通过合理使用抗菌药物,还可以提高治疗效果,减少医疗成本,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

因此,我国的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及分级管理实施细则是非常重要的,对于保护患者权益,合理运用医疗资源,保障公众健康意义重大,需要各级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积极执行,并结合科学研究不断完善。

二级医院抗菌素分级管理实施细则

二级医院抗菌素分级管理实施细则

**医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一、医院与各临床科室主任要每年签订抗菌药物使用责任状,将抗菌药物使用管理纳入到科主任的年终目标考核中。

二、严格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和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每年调整抗菌药物处方权和药师调剂权资格。

有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的医师和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的药师才能使用和调剂抗菌药物。

三、严格执行《**医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特殊情况需越权使用抗菌药物的,住院部的需要在病程记录中说明由某上级医师会诊授权同意,并由上级医师手写签字;门诊使用的处方上同时要有上级医师的签字。

四、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的选用,原则上应根据病原学检查和药敏试验结果,如结果中有对非限制或限制类抗菌药物敏感,则不应选用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

五、患者病情需要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应具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经由抗感染专家组专家会诊同意后(留存会诊记录),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使用。

六、危重患者在未获知病原菌及药敏结果前要使用特殊使用级药物的,在经抗感染专家组专家审核通过后,可以使用此类药物,但经验性用药不得超过5天。

七、门诊不得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实施细则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实施细则

一、本院实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抗菌药物分级原则: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级。

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与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相比较,该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级药物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具有明显或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需要加以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不足五年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的;药品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原则由卫生部制定。

但结合本院用药及医生职称实际,经院药事管理与治疗学委员会及院中层干部会议共同讨论决定:1.未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任职医生,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在医师的指导下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2.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非限制使用级及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三、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1.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局部感染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由医师以上(含医师)人员使用。

2.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抗菌级药物,由医师以上(含医师)人员同意后方可使用。

3.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应用要从严控制,执行会诊制度,严格掌握用药指征。

4.临床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认定的会诊人员会诊同意后,根据病人病情需要,由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人员或科主任同意后方可使用。

5 门诊处方不得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6 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

7 换级使用抗菌药物后,医嘱中应有上级医师签名。

抗菌药物管理实施细则

抗菌药物管理实施细则

抗菌药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简称《指导原则》,下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经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对我院使用的每种抗菌药物的特点、临床疗效、细菌耐药性、不良反应以及当地经济状况、药品价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一级)、限制使用(二级)与特殊使用(三级)三类进行分级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分级原则第二条非限制使用: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第三条限制使用: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这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使用药物。

第四条特殊使用: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

第三章临床用药选择原则第五条临床选用抗菌药物应遵循《指导原则》,根据感染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品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考虑,参照《指导原则》中“各类细菌性感染的治疗原则及病原治疗”的有关要求合理选择。

第六条一般对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第一选用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进行治疗。

第七条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的选用应从严控制。

第八条临床医师可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患者需要应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时,应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患者病情需要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时,应具有严格的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并经有关专家会诊同意,处方需经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签名。

第九条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6.14•【字号】内卫医政字[2006]215号•【施行日期】2006.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内卫医政字〔2006〕215号)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疗单位、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大兴安岭林管局卫生处:为提高抗菌药物治疗效果,减少细菌耐药性,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和降低药品费用,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试行),结合我区社会经济状况、药品价格等因素及各医疗机构用药实际,卫生厅组织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四日内蒙古自治区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一、概述由于细菌性感染疾病的广泛存在,抗菌药物成为临床广泛应用的药物之一。

但由于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导致不良反应增多,细菌耐药性增长,治疗效果降低,给患者健康乃至生命造成重大影响。

为提高抗菌药物治疗效果、减少细菌耐药性、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降低药品费用,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我区社会经济状况,药品价格等因素,结合各医疗机构用药实际,特制定《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实施细则》。

二、抗菌药物分级原则1.非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2.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使用的抗菌药物,应控制使用。

3.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1)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谨慎使用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2)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等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3)药品价格昂贵须严格控制使用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1.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1)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2)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3)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①具有明显或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②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③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④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2. 医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参照《湖南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制定。

3. 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局部感染应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使用。

4. 医院应对医生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医生经考核合格后获得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5.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生,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生,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6. 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严格掌握用药指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的医生开具处方。

门诊医生不得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

7.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药学部门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生、药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抗菌药物专业临床药师担任。

8.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生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规章制度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规章制度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国抗菌药物的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范围包括医院、药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企业等涉及抗菌药物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抗菌药物分级管理是指根据药物的药代动力学、药效学及药敏试验结果,将抗菌药物分为不同的级别,根据不同的级别对其使用进行管理。

第四条抗菌药物的分类标准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抗菌谱、疗效、药代动力学等因素。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抗菌药物管理团队,定期对医疗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对抗菌药物使用的认识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第六条抗菌药物分为三个级别,分别为特殊级、限制级和一般级。

1. 特殊级抗菌药物是指毒性大、副作用严重,疗效显著、药物浓度易产生耐药性的抗菌药物。

只能在特殊情况下由经过专业培训的医师开具处方,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2. 限制级抗菌药物是指毒性较大,疗效明显,但易产生耐药性的抗菌药物。

只能在医师授权或批准下使用,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3. 一般级抗菌药物是指副作用小,疗效明显,不易产生耐药性的抗菌药物。

医师可以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开具处方,但需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使用审批制度,对于特殊级和限制级抗菌药物的使用要进行审批,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追踪。

第八条医师在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严格按照患者的病情和药物的适应症进行选择;2. 严格按照药物的用药剂量、用药频次和用药时长等要求进行使用;3. 避免过度使用和滥用抗菌药物,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整改,保证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

第三章对抗菌药物使用行为的监督和处罚第十条对于违反抗菌药物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应当给予警告、罚款、暂停经营等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抗菌药物管理规定的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应当责令其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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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简称《指导原则》,下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经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类进行分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分级原则
第二条非限制使用: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第三条限制使用: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这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使用药物。

第四条特殊使用: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

第三章临床用药选择原则
第五条临床选用抗菌药物应遵循《指导原则》,根据感染
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品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考虑,参照《指导原则》中“各类细菌性感染的治疗原则及病原治疗”的有关要求合理选择。

第六条一般对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抗
菌药物进行治疗。

第七条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的选用应从严控制。

第八条临床医师可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
药物处方;患者需要应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时,应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患者病情需要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时,应具有严格的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并经有关专家会诊同意,处方需经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签名。

特殊级抗菌药物使用须有审批表,最后由院长签字才可以使用。

特殊级抗菌药物不在门诊使用。

第九条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

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征,并应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第十条全院所有住院病人、门诊病人及危重患者的抗菌治疗,均应按照本实施细则中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管理与督查
第十一条药事管理委员定期开展合理用药培训与教育,督导本单位临床合理用药工作;依据《指导原则》和《实施细则》,定期与不定期对各科室应用抗菌药物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药事管理委员定期召开会议,组织修订新增加的品种,并通过医院下发文件、制定药品目录等形式公布。

第十三条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纳入医疗质量检查内容和科室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与个人职称晋升挂钩。

药剂科、医务科、院感办负责资料整理并上报医院,由医院再向公司上报,最后由公司决定处理。

第十四条药剂科应定期对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对不合理用药情况提出纠正与改进意见,并在每月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和病历点评中体现。

医务科、院感办、药剂科要对每月改进意见进行监督,督促科室和医师改进。

医务科、院感办等监管部门工作由院长考核,对于监管不到位的每次处以20-100元罚款。

第十五条加强合理用药管理,杜绝不适当的经济激励。

任何科室不准以任何形式将开出的药品处方与个人或科室经济利益挂钩。

第十六条药剂科严把合理用药关,不合理处方拒绝调配并反馈给临床医师修改,且进行登记。

药剂科人员审核要仔细,对超限处方要进行监督,不予发药,如审核不仔细,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罚款20元,第三次给予罚款50元和取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取消资格者需经过培训,一个月后考核,考核合格后从新授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第十七条低年资医师开超限抗菌药品需要有相应级别职称医
师给予处方签字批准。

如发现开具、使用了无相应职称医师签字的超限处方,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罚款20元,第三次给予罚款50元并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

取消抗菌药品处方权后的医师需经过培训,一个月后考核,考核合格后从新授予抗菌药物处方权。

第十八条违反规定在门诊使用特殊级抗菌药物,一次处罚50元,同时取消处方权。

第十九条因不合理应用抗菌药物而导致的医疗事故及纠纷,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医院将先取消该医师抗菌药处方权、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并根据造成后果的程度追究当事医师、药师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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