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销毁管理制度
废旧、过期民爆物品销毁管理制度模版(三篇)

废旧、过期民爆物品销毁管理制度模版一、总则废旧、过期民爆物品是指已经失去使用价值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民爆物品。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管理和销毁工作,制定本制度。
二、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分类废旧、过期民爆物品主要包括爆炸物、燃烧物、放射性物质、毒害物质等各类危险品。
根据其性质和危险程度的不同,分为三级:一级为高危险物品,二级为中危险物品,三级为低危险物品。
三、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管理1. 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登记所有单位和个人,无论是生产、销售、使用或存储民爆物品的,都应当建立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登记记录。
登记内容包括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失效日期、存放地点等。
同时还应当定期检查和更新登记信息。
2. 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分类存放废旧、过期民爆物品应当按照其性质和危险程度进行分类存放,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高危险物品应当封存在专门的贮存室或库房中,中低危险物品可以根据需要存放在指定的储存柜中。
3. 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标识废旧、过期民爆物品应当在存放地点进行明显标识,用以提醒人们禁止接近和使用。
标识内容包括“废弃物品”、“禁止使用”等。
同时还应当在存放地点设置足够数量和规格的灭火器材。
4. 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保护措施废旧、过期民爆物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其密封性、无泄漏、无损坏等。
对于可能泄漏或损坏的物品,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修复、封存或销毁。
对于无法修复的物品,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避免对周围环境和人员造成危险。
四、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销毁1. 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审批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销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销毁单位应当提出销毁方案,并报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内容包括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种类、数量、销毁方式等。
2. 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销毁方式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销毁方式应当根据其性质和危险程度进行选择。
高危险物品应当交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专业公司进行销毁。
民爆物品销毁管理制度范文(4篇)

民爆物品销毁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爆物品销毁工作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负责民爆物品销毁工作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民爆物品销毁包括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销毁,以及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民爆物品销毁工作。
第四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民爆物品销毁工作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确保民爆物品销毁工作的安全、高效、规范进行。
第五条民爆物品销毁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销毁程序和要求进行销毁操作,确保销毁过程和销毁结果符合相关标准。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本单位应当设立民爆物品销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组织、监督和实施民爆物品销毁工作。
第七条民爆物品销毁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负责民爆物品销毁工作的领导、技术人员、安全人员等,由主管领导任命。
第八条民爆物品销毁管理领导小组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总结上一年度工作情况,研究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九条本单位民爆物品销毁工作应当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包括销毁操作程序、安全防护措施、责任追究制度等。
第十条民爆物品销毁工作应当在专用爆破场或者授权的爆破单位进行,禁止在非法场所进行销毁操作。
第十一条民爆物品销毁工作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并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民爆物品销毁工作中发生的事故,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技术规范第十三条民爆物品销毁工作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销毁操作前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确保操作过程的安全性;(二)严格控制销毁火药量,避免过量导致误伤事故的发生;(三)采取适当的爆炸方式和爆破设备,确保销毁效果符合要求;(四)严格控制销毁时间和地点,避免对周边环境和人员产生影响;(五)销毁后进行清理和监测,确保销毁场所的安全和环境的卫生。
废旧、过期民爆物品销毁管理制度

废旧、过期民爆物品销毁管理制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各类民爆物品在日常生活中被广泛使用。
然而,这些物品在使用过程中往往存在一定的风险,一旦过期或废弃,就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安全销毁和管理。
因此,建立废旧、过期民爆物品销毁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此进行详细阐述。
一、建立权威部门为了确保废旧、过期民爆物品销毁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必须建立一个权威的管理部门。
该部门负责制定销毁管理制度的有关政策、规范和标准,定期对废旧、过期民爆物品销毁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销毁结果进行评估。
同时,该部门还应加强对销毁场所和销毁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他们具备相应的销毁专业知识和技能。
二、建立销毁场所和设施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销毁需要特殊的场所和设施来进行。
首先,要建立统一的销毁场所,以便集中进行销毁工作。
其次,要加强场所的安全管理,建立严格的销毁操作规程,确保人员的操作安全。
另外,要配备必要的销毁设施,如机械粉碎机、高温燃烧炉等,以确保废旧、过期民爆物品能够被有效销毁。
三、制定销毁工作流程为了确保废旧、过期民爆物品销毁的顺利进行,必须制定相应的销毁工作流程。
首先,要对废旧、过期民爆物品进行分类和识别,确保其被准确归类,以便后续的销毁工作。
其次,要制定详细的销毁操作程序,包括物品的收集、运输、储存、处理等环节,以确保每一步骤都能得到有效控制。
最后,要建立完善的销毁记录和档案,以备查验和追溯。
四、加强销毁人员培训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销毁需要专业的人员进行操作。
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培训机制,对销毁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和考核,确保他们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培训内容包括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辨识、操作规程的掌握、安全防护措施的了解等,以提高销毁工作的安全性和效率。
总结起来,建立废旧、过期民爆物品销毁管理制度是保障社会安全的重要举措。
通过建立权威部门、建立销毁场所和设施、制定销毁工作流程、加强销毁人员培训等措施,能够有效提高销毁工作的安全性和效率。
2024年废旧、过期民爆物品销毁管理制度范文(2篇)

2024年废旧、过期民爆物品销毁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为加强对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管理和销毁工作,确保社会安全和环境保护,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使用、储存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三、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定义废旧民爆物品指因旧化、损坏或其他原因而失去使用功能的民爆物品;过期民爆物品指已超过有效期限的民爆物品。
四、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收集和储存1. 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收集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设施的单位进行,收集点应设在容易识别和进出的地方,并明确标识。
2. 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储存应设立专门的储存区域,确保安全和防火,禁止与易燃、易爆、有毒等物质混存。
3. 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储存期限为3个月,超过期限的应及时销毁。
五、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销毁流程1. 提交销毁申请: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持有者应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销毁申请,包括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种类、数量、储存地点等信息。
2. 监督检查:相关管理部门对销毁申请进行审核,并派员进行实地检查,确保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数量和种类与申请一致。
3. 销毁计划编制: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种类和数量,制定详细的销毁计划,包括销毁时间、地点、方式等。
4. 销毁操作:销毁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设施的单位进行,采取安全可靠的方法进行销毁,严禁私自销毁或转卖。
5. 销毁记录和报告:销毁单位应做好销毁记录,包括销毁物品的种类、数量、销毁时间等信息,并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销毁报告。
六、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责任追究1. 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持有者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销毁手续,如不按规定销毁,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废旧、过期民爆物品销毁单位应严格按照销毁计划进行操作,如发生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等问题,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废旧、过期民爆物品销毁的监督与其他措施1. 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废旧、过期民爆物品销毁工作的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和抽查,确保工作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安全管理制度之民用爆破物品报废及销毁制度

民用爆破物品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民用爆破物品报废及销毁演练,检验应急预 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05
违规处理及事故追究
违规处理
物品报废
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民用爆破物品应当予以报废 ,不得再次使用。
销毁程序
报废的民用爆破物品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确保销毁过程安全可控。
违规处罚
法律责任及后果
民事责任
因使用不合格或报废的民用爆破 物品导致的事故,使用单位或个 人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 赔偿损失、消除危险等。
行政责任
违反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 销许可证等。
刑事责任
对于涉嫌犯罪的民用爆破物品安 全事故,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刑事责任。
报废执行
执行单位
使用单位负责民用爆破物品的报废执行,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确保报 废过程的安全顺利进行。
执行要求
在报废执行过程中,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同时,应当对报废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并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03
销毁管理
销毁申请
01
民用爆破物品使用单位需要报废及销毁民用爆破物品时,应向 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销毁后应当将销毁结果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并 做好记录备查。
04
安全责任及监督
安全责任人及职责
安全责任人:民用爆破物品报废及销毁制度的安 全责任人应当由民用爆破物品使用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担任。 职责
1. 确保民用爆破物品报废及销毁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
2. 组织制定和审核民用爆破物品报废及销毁方 案,并报送相关部门审批。
公安机关负责对民用爆破物品的报废及销毁工作进行监 督和指导,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废旧、过期民爆物品销毁管理制度模版

废旧、过期民爆物品销毁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管理,确保社会安全和环境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废旧、过期民爆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物品:1. 爆破器材:包括雷管、导爆索等;2. 弹药:包括各类枪弹、炮弹等;3. 烟花爆竹:包括烟火、爆竹等;4. 其他爆炸物品:包括炸药、爆破器具等。
第三条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销毁应当遵循安全、环保、规范的原则,确保销毁过程不造成二次污染和安全事故。
第四条负责废旧、过期民爆物品销毁工作的单位应设立专门的销毁管理岗位,并指定专人负责落实销毁工作。
第五条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销毁工作应与相关政府部门、公安机关等单位协调配合,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销毁费用由销毁单位承担,不得转嫁给他人或单位。
第七条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销毁工作应在具备销毁条件和设备的场所进行,不得在未经批准的地点进行销毁操作。
第二章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分类和存放第八条废旧、过期民爆物品应按照不同的类别进行分类和标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按照爆炸威力和敏感性进行区分;2. 按照产品型号和品牌进行区分;3. 按照过期日期和有效期进行区分。
第九条废旧、过期民爆物品应放置在专用的存放区域内,严格进行管理,确保安全。
存放区域应具备以下条件:1. 应设有专人负责守护和监管;2. 应具备喷淋、通风等应急设施;3. 应设置禁止吸烟、明火等警示标识。
第十条废旧、过期民爆物品应定期检查,确保其完好无损,如发现有损坏、泄露等情况,应立即进行处理或封存。
第三章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销毁程序第十一条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销毁程序分为申请审批、销毁计划和销毁操作三个环节。
第十二条废旧、过期民爆物品销毁前,销毁单位应向地方公安机关提出销毁申请,申请中应包括以下内容:1. 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种类和数量;2. 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存放地点;3. 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销毁方法和时间安排。
民爆物品使用清退制度(5篇)

民爆物品使用清退制度1、爆破员支领和清退民爆物品时,必须凭公安机关批准审核发放的《爆破员作业证》及各队安全员开具的爆破材料领用单及单位领导审批的《民用爆炸物品出库通知单》,《民用爆炸物品出库通知单》必须有班(队)长或带班领导审核意见和民爆物品主管负责人审批意见,领用单上必须有本队爆破材料使用监督员签字。
2、没有《民用爆炸物品出库通知单》的,库管员有权拒绝发放民爆物品,并将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领导反映。
3、《爆破员作业证》上必须贴有本人的照片,否则炸药库工作人员有权不予发放爆破材料。
4、爆破员在领、退爆破材料时,必须是本人和安全员一起亲自到库房领、退,严禁其他人员代领和办理清退手续。
炸药库管理人员在发放、清退爆破材料时,必须仔细核对,严禁错发。
5、爆破员及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涂改《民用爆炸物品出库通知单》,发现涂改迹象的,库管员有权拒绝发放,并及时汇报单位主管领导,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6、发放时,库管员必须用手持机和爆破IC卡作出库登记,并将所发放民爆物品的品种、数量、经办人等信息如实在《民用爆破物品出入库总台帐》填写清楚。
7、爆破员、安全员领导民爆物品时,将所领到的民爆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和编码如实记录在自己的《工作手册》上,清点无误后在规定的栏内签字。
8、爆破员在领取爆破材料后,必须按规定妥善保管(雷管、炸药分开存放、运送),不得监守自盗,其他任何人员不得私拿、偷盗爆破材料,一经查出,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在使用过程中,严禁将破损的爆破材料丢弃,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当班使用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在本班末退库,办理清退手续。
9、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数量退交炸药库后,本班爆破材料使用监督员要在出入井时开箱清点,并在责任人栏签字,发现本班支领量、使用量和清退量不符,必须及时追查,并向值班领导汇报;情节严重时,矿值班领导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10、当班未用完的民爆物品必须及时清退,药库管理人员在办理清退时,必须如实填写各种记录并签名。
废旧、过期民爆物品销毁管理制度范本(2篇)

废旧、过期民爆物品销毁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及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销毁管理工作,确保安全、高效地处理废旧、过期民爆物品,避免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具备废旧、过期民爆物品销毁需求的单位和个人。
二、定义1.废旧民爆物品:指因失效、老化、破损、过期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使用或销售的民爆物品。
2.过期民爆物品:指已经超过有效期限或失去有效性的民爆物品。
三、销毁管理流程1.废旧、过期民爆物品收集(1)单位和个人应定期对废旧、过期民爆物品进行清理,并将其整理至指定的收集区域。
(2)收集区域应设立明显的标识,以便人员辨识。
2.销毁申请与审核(1)单位和个人应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废旧、过期民爆物品销毁申请。
(2)管理部门应及时对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申请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3.销毁方案的制定与实施(1)管理部门应根据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种类和数量制定相应的销毁方案。
(2)销毁方案应包括具体的销毁方式、时间、地点等信息,并应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
(3)销毁方案的实施由专业的民爆物品销毁公司或单位负责。
4.销毁过程的监督与记录(1)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对销毁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按照销毁方案进行操作。
(2)销毁过程应记录相关信息,包括销毁物品的种类、数量、销毁方式等。
(3)销毁完成后,销毁单位应向管理部门提供销毁的相关证明文件。
5.销毁检验与验收(1)销毁完成后,管理部门应对销毁的结果进行检验,确保废旧、过期民爆物品彻底销毁。
(2)销毁的结果合格后,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验收,并出具相应的验收证明文件。
四、销毁责任与义务1.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履行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销毁责任,严禁随意丢弃或转让废旧、过期民爆物品。
2.单位和个人应定期对库存的民爆物品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废旧、过期物品并进行销毁。
3.废旧、过期民爆物品销毁的费用由申请者自行承担,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追加费用。
4.废旧、过期民爆物品销毁过程中如产生污染物、危险废物等,应按照相关法规进行正确处理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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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销毁管理制度
第一节销毁审批
第一条民用爆破器材的销毁要按《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条销毁前要编写申请销毁表,内容为被销毁爆炸物品的名称、数量、销毁原因、方法、场地和时间;
第三条申请表由公司人秘保卫科负责编制,报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和总经理审查批准,同时报行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备案。
第二节销毁范围
第一条仓库内变质和过期的民用爆破器材;
第二条爆破作业单位退货和公安机关查处收回的违规民用爆破器材,退货和收回的爆破器材原则上当天收回,当天销毁,一律不准进入公司产品库。
第三条销毁程序和方法
第一条人秘保卫科应建立完整的危险品销毁记录,每次均应清点民爆器材的数量、账物应一致,并与销毁的主要操作人员共同签字;
第二条销毁时应设置专门的销毁场地,在销毁场地四周应设置警戒区;
第三条销毁工作不应单人进行,必须具有专业知识的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销毁电雷管和导爆管时,销毁人员要远离起爆场所;采用电雷管起爆的爆炸场地,不应设在有射频电源、高压电网和其它有电磁波干扰源的地方;
第五条采用炸毁法时,引爆一次最大药量不应超过
2Kg;采用烧毁时,一次最大销毁量不应超过200Kg;炸毁法采用的炸毁地点周围应有屏障;
第六条采用溶解法销毁民用爆破器材耐,应使民用爆破器材全部溶解,最后还应捞出其中的不溶解物另行处理;
第七条采用化学分解法销毁民用爆破器材时,应使民用爆破器材达到完全分解,其溶液应经处理符合有关规定后再排入下水道;
第八条待销毁的民用爆破器材严禁在阳光下暴晒。
严禁将销毁不彻底的民用爆破器材随地散失和任意处理;
第九条严禁在夜间、暴风、雷雨、大雪、大雾和风向不定等恶劣的天气进行销毁作业;
第十条销毁工作结束后,要对现场进行认真检查清理,不准留有未爆、未燃尽的爆炸物品,现场不准留有未熄的明火;
第十一条现场人员参与销毁的主要操作人员在销毁记录上签字后撤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