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明悦湾豆腐渣”事件追踪 法院判住建委罚错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北下关街道办事处与贾雁鸣不服规划管理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罚款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北下关街道办事处与贾雁鸣不服规划管理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罚款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7【案件字号】(2020)京01行终5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范术伟乔军张悦【审理法官】范术伟乔军张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北下关街道办事处;贾雁鸣【当事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北下关街道办事处贾雁鸣【当事人-个人】贾雁鸣【当事人-公司】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北下关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张童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卢杰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李雯沁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童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卢杰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李雯沁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童卢杰李雯沁【代理律所】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北下关街道办事处【被告】贾雁鸣【本院观点】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北下关街道办具有对其行政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合法违法罚款受案范围户籍所在地质证关联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北下关街道办具有对其行政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
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下关街道办对上述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履行相应的调查核实、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等程序。
根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北下关街道办应当通知涉案建筑物的承租人贾雁鸣清理有关室内物品,如贾雁鸣拒不清理,北下关街道办应当制作财物清单并由贾雁鸣签字确认。
美丽园纠纷始末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央视《社会记录》专题 > 正文央视《社会记录》:业委会 2006年09月12日17:40 央视《社会记录》北京市美丽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点击此处查看全部新闻图片央视《社会记录》9月11日22:30首播节目《业委会》,以下为节目内容。
影像:业委会大会议室,反对者齐声高喊:雷霞,下台!雷霞,下台!业委会,下台,业委会,下台!影像:围观的业主哄笑,不吭声;雷霞镇定,微笑解说:雷霞,北京市美丽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
现如今,雷霞和他所在的业委会正面临一场前所未有的考验。
影像:一老太太大声骂雷霞不要脸;众人继续喊:雷霞,下台!雷霞,下台!主持人:10天前,也就是9月1号的夜里,北京的美丽园小区,一些业主聚集在业主委员会大会议室内,高喊口号,让雷霞和她所领导的业委会下台。
古语说:世事如棋局局新。
对雷霞来说,生活也确实够变幻莫测的。
——仅仅一个月前,她还被小区的业主们称为功臣,一个月后,她又似乎已成了罪人,要被赶下台去。
而无论是当初的功臣,还是如今的罪人,都起源于一场官司。
影像:美丽园小区业委会空镜;网页,《北京业主告赢物业第一案》解说:2005年5月,雷霞所在的业委会将小区物业——鸿铭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状告鸿铭物业收费的物业费不实,并要求鸿铭物业归还本应属于小区业主所有的电梯广告位租赁费。
案件一审败诉,但此后的二审乃至再审,法院均判决业委会胜诉;美丽园小区的物业费从以前的两块零四分,降到了一块五毛八,并退还业主前三年多收取的800多万的物业费和已经收取的电梯广告租赁费18万元。
阿邱:此案,当时被称为业主状告物业第一案;官司胜了,雷霞和她的业委会成员,被称为美丽园小区的功臣。
但是,时隔20天,雷霞,还有整个美丽园的的业委会,却又成了罪人!原来,就在再审结果出来后的第20 天,也就是今年的8月31号夜里,鸿铭物突却然撤离了美丽园小区;9月1号早上,一觉醒来的美丽园业主发现日常巡逻的保安不见了,垃圾也没人清理了,更为严重的是,整个小区的水和电全都没了,电梯也不能运行,小区一下子陷入了混乱。
李秀梅与北京住总北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秀梅与北京住总北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5【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69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闫慧解学锋楚静【审理法官】闫慧解学锋楚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秀梅;胡玉荣;北京住总北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李秀梅胡玉荣北京住总北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李秀梅胡玉荣【当事人-公司】北京住总北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吴孟雨北京市博儒(南宁)律师事务所;林岩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孟雨北京市博儒(南宁)律师事务所林岩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孟雨林岩【代理律所】北京市博儒(南宁)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秀梅【被告】胡玉荣;北京住总北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责任是否适当。
根据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胡玉荣在涉案电梯口因踩到地上的油而滑倒受伤,该油系李秀梅不慎洒落,胡玉荣受伤与李秀梅将油洒在涉案楼道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李秀梅虽然第一时间联系北宇物业公司,要求派保洁人员前来清理,但在北宇物业公司保洁人员达到之前,李秀梅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或提醒注意义务,导致胡玉荣摔倒受伤,李秀梅对于胡玉荣的受伤具有明显过错,李秀梅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市住建委通知自建房安全鉴定报告

北京市住建委通知自建房安全鉴定报告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近期,多家检测机构因在检测工作中违规进行检测,北京市住建委通知自建房严重违反质量安全规定,被吊销执业证书和营业执照,同时相关责任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被立案侦查。
为督促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强质量管控,抓好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深刻汲取检测违法事件教训(一)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1.福建省泉州市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2020年3月7日19时14分,位于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的欣佳酒店所在建筑物发生坍塌事故,造成29人死亡、4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794万元。
福建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违反《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在已发现欣佳酒店建筑物钢柱、钢梁构件表面无防火涂层等情况下,违反技术标准,违规出具鉴定结果是“鲤城区欣佳旅馆作为旅馆使用功能的结构正常使用性基本满足鉴定标准要求,后续使用年限为20 年”的检验报告,且检验报告中引为鉴定依据的两部标准均已废止。
福建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承担检验职责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对欣佳酒店建筑物进行房屋质量检测时,明知存在安全隐患,仍违反技术标准要求,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该公司被吊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综合类资质证书,4名责任人员被吊销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和福建建设工程检测试验人员岗位证书,以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逮捕。
2.湖南长沙望城区“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2022年4月29日中午,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一居民自建房发生倒塌事故,造成54人死亡。
湖南湘大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该自建房家庭旅馆(4、5、6楼)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后出具虚假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公司法人代表谭某及相关责任人员5人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已被公安机关予以刑事拘留。
(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1.北京天仪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所出具虚假检测报告2018年北京天仪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所在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中,伪造了16组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的检测数据,出具了虚假检测报告。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与时玉华房屋拆迁复议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与时玉华房屋拆迁复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房屋拆迁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5【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6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霍振宇赵世奎周凯贺【审理法官】霍振宇赵世奎周凯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时玉华【当事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时玉华【当事人-个人】时玉华【当事人-公司】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李双领北京市安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双领北京市安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双领【代理律所】北京市安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被告】时玉华【本院观点】本案中,被诉复议决定认定东城区城管局已协助违法建设人将夕照寺西里9楼5单元西侧的铁皮拆除,即已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再行责令履行查处职责已无必要。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管辖复议机关证据不足行政复议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5 19:00:32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与时玉华房屋拆迁复议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京行终69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钱粮胡同3号。
法定代表人金晖,区长委托代理人陈跃芳,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双领,北京市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时玉华,女,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上诉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城区政府)因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9)京04行初155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城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跃芳、李双领,被上诉人时玉华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酒店服务案例小故事

酒店服务案例小故事篇一:饭店服务案例酒店实习案例集齐齐哈尔职业学院前厅与客房服务精品课程组20xx年11月15日目录客房没打扫 1枕套带来的麻烦 2摔盘示警 3小心谨慎为上 4客人永远是对的 5在实践工作中培养职业素养细心是成事之本 6情人节的不愉快 7冷热蓝山咖啡 8老顾客丢面子 8外国人为何用筷子吃饭? 9繁忙的情人节 10一盘饺子 10“香槟”风波 11按原则办事 12领班微笑送果盘 13老外为什么会发火 14小心谨慎是良药 15一次小小的失误 16失误风波 17宾至如归 18报菜名 19洒汤风波和跑单事件 20 签单 21服务中的风波 22无意中的小失误 23路曲心直 24一片混乱之中 25一只苍蝇引起的故事 25 细心带来的麻烦 26一份寄出去的真情 27宾至如归 28大厅的沙发 29特殊的辣椒 30态度决定一切 31细心的服务 31手机风波 32上菜的风波 32 6微笑很重要 32西瓜惹的祸 32酒壶蒸引起的风波 32服务员偷吃东西 32食物中的小虫 32一个小小花瓶 32私自开房 32一次小风波 32红酒事件 32七夕事件 32酒店的优惠 32把握信息挽留就餐客人 32 一杯冰块 32两岸咖啡西餐厅实习案例 32空调事件 32电视事件 32停车票 32自带食物 32鳌花鱼的风波 32沙发上的洞 32客房没打扫王璐璐案例:今天小王还像往常一样去上班,换上了工作服开始了一天的工作。
刚到三楼她就听见客人喊:“服务员!”,而且脸色非常不好,小王就走了过去微笑着说:“先生,什么事我可以帮到您吗?”可是他没有理会,继续喊服务员,小王想可能是她声太小,他听不见,于是,小王又说了一句:“先生您有什么事情,可以和我说吗?”那位先生看了她一眼说:“你是管事的吗?”小王是个实习生,和客人看见的一样——她太年轻了,肯定管不了事。
客人便对她说:“把你们经理叫来!”,小王发现客人的语气很不好,便马上去找经理,可是恰好经理不在,于是小王便及时向领班做了汇报,那位先生很不高兴的说:“我的房间怎么没有打扫?糖纸皮还在桌上!”领班马上叫来了三楼服务员并询问原因,原来服务员记错了房号忘记打扫这间房了,领班马上向客人道歉,并派服务员去清扫,得到了客人的谅解。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4年第四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4年第四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4.30•【字号】冀建执法函〔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4年第四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综合执法局: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守法意识,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决定对2024年第四批7起典型违法案件予以通报。
一、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案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在承德市高新区开发建设的某项目土地管护工程肢解发包,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的规定,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秦皇岛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秦皇岛市某商厦装修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12条第(五)项“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五)装饰装修施工中,在施工现场进行机械剔凿、清理作业时应当采取封闭、遮盖、喷淋等防尘措施”的规定。
根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40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的规定,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诉刘某某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诉刘某某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文章属性•【案由】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又名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23.01.12裁判规则违法行为人非法经营电镀作坊并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对当地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损害,生态环境受损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对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在合理期限内予以修复,承担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就其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正文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诉刘某某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电镀废水【基本案情】刘某某于2016年11月至2018年7月间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地租用的一院内进行非法电镀生产,并将电镀洗件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通过暗管排至车间外的渗坑内。
经检测,暗管内污水中六价铬浓度、镀锌清洗液废水中总锌浓度、镀铬清洗液废水中六价铬浓度均超过《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排放限值,其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2019年7月4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该判决已生效。
【诉前程序】因环境污染尚未得到修复治理,通州区检察院将本案线索移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以下简称北京市检四分院)审查起诉。
北京市检四分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6月18日履行诉前公告程序。
经通州区检察院申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委托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现名“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生态环境风险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环规院鉴定中心)就刘某某污染环境行为对区域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程度、修复周边生态环境所需的费用进行鉴定评估。
2020年4月20日,环规院鉴定中心出具了《通州某电镀作坊环境污染损害调查与鉴定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2021年3月24日,北京市检四分院经现场查看,涉案地块并未得到修复和治理,环境受污染的状态仍在持续,遂于2021年7月15日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刘某某对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在合理期限内予以修复,如到期未修复则承担修复土壤生态环境、地下水生态环境所需费用共计1125.4万元;承担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61.5194万元;在全国性媒体上就其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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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明悦湾豆腐渣”事件追踪法院判住建委罚错来源:法制晚报 | 作者:洪雪
因使用了不合格的混凝土,大兴旧宫地区6栋新建经适房被拆除,北京市住建委认为建设单位北京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示施工单位使用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对该公司罚款20万元,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罚款1万元。
吴某不服,起诉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法制晚报》记者上午获悉,北京二中院终审认定市住建委对日月房地产公司作出的处罚不合法,判处撤销市住建委作出的对吴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悉,此前,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提供不合格混凝土的北京华跃腾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罚金20万元,判处该公司经理王国栋有期徒刑3年半。
缘由混凝土不合格 6栋新建经适房被拆
2010年6月,大兴区有关部门在保障房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旧宫三角地B、C区8栋住宅工程出现混凝土试块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问题,之后市住建委及大兴区住建委展开调查。
媒体称此事件为“明悦湾豆腐渣”事件。
据了解,该项目楼高为11层至18层,预计2011年6月完工。
2010年7月,该项目被责令停工,并暂停网签预售。
经国家检测机构检测,发现B、C区工程部分结构没有达到设计要求,经专家多次论证,设计单位计算复核,不能满足结构抗震要求。
为确保结构安全,决定拆除B01、B02、B03、B04、C01、C02等6栋楼地上结构部分,地下部分进行结构加固,B05、D01两栋楼局部加固。
同年10月,6栋已建成楼房全部拆除。
已建成楼房被拆除,这在北京是首次发生。
处罚住建委对建设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事发后,市住建委出具“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称建设单位北京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设过程中,直接采购预拌混凝土,未对混凝土生产、运输、产品质量及服务等环节进行有效控制。
并对施工单位11次提出的预拌混凝土供应不及时、初凝时间长等质量问题,未予足够重视,且明令施工单位继续使用,留下了隐患。
该公司对采购的预拌混凝土未履行质量责任,明示施工单位使用事实上不合格的混凝土,对混凝土质量事故负有责任。
2014年10月29日,市住建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吴某罚款1万元,对日月公司罚款20万元。
争议建设单位:住建委处罚与事实不符
对此处罚,吴某不服。
吴某诉称,“明悦湾事件”后,市住建委作出的处罚与事实完全不符,应当予以撤销。
吴某称,因施工单位北京市住总第二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资金紧张,申请由该公司对混凝土承担付款义务。
为保障工程顺利进行,该公司同意了施工单位的请求。
为保障混凝土的质量,该公司公开招标,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共同对混凝土供货商进行考察并最终确定供货单位。
混凝土的预订、报量、供应协调、质量把控责任均应由施工单位承担,该公司仅承担混凝土货款的付款义务。
另外,对于市住建委认定该公司“对于施工单位11次提出的预拌混凝土供应不及时、初凝时间长等质量问题,未予足够重视,且明令施工单位继续使用,给结构混凝土质量留下了隐患”的问题,吴某辩称,针对施工单位的11次发文,该公司均及时回复并采取了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施工单位曾提出更换混凝土搅拌站,在该公司的努力下,华跃腾飞退出了供应。
且新的搅拌站开始供砼。
因施工单位瞒报,该公司至2010年6月10日,未收到过任何一组不合格试块报告。
本案工程质量事故的真正原因是施工单位未履行法定及合同约定的混凝土检验义务、未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导致,是因为施工单位违法分包所致管理失控。
吴某认为,市住建委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与事实完全不符,毫无证据支持。
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市住建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住建委:行政处罚合法要求法院驳回
对此,市住建委不认可。
市住建委称,该项目建设单位为日月房地产公司,施工单位为住总二公司,监理单位为北京日日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混凝土供应单位为华跃腾飞公司、北京恒坤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盈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6月9日,大兴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发现该工程混凝土试块强度值未达设计要求,立即通知暂停施工。
市住建委调查发现,华跃腾飞公司提供的预拌混凝土没有达到设计要求,减少了水泥用量,所使用的煤灰粉、矿粉等不符合要求。
经对9栋楼检测,7栋楼的大部分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其中华跃腾飞公司涉及6栋楼。
针对华跃腾飞公司偷工减料的行为,市住建委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现华跃腾飞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判决书均已生效。
市住建委称,从其收集的材料中可以看出,日月房地产公司作为建设单位,直接采购预拌混凝土,未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产品质量及服务环节进行有效控制;对市住总二公司提出的预拌混凝土供应不及时、初凝时间长等质量问题,未予足够重视。
在住总二公司要求更换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的情况下,日月房地产公司在复函中明确提出不允许更换,明令施工单位继续使用,这给结构混凝土质量留下了隐患。
市住建委对原告行政处罚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吴某的诉求。
判决
住建委处罚缺乏依据法院判决撤销
2015年3月20日,大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市住建委对日月房地产公司作出的处罚这一基础事实并不合法,市住建委据此对吴某作出的处罚缺乏依据。
据此,大兴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9日对吴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审判决后,市住建委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对于“建设单位有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条款,正常理解应为建设单位在知道不合格的情况下,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该建筑材料。
本案中,华跃腾飞公司供应的混凝土经试块检验,其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一中院已生效的行政判决书已确认该事实,且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均表示认可,故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现有证据是否能够确认日月房地产公司在明示施工单
位使用该建筑材料时,日月房地产公司知道该建筑材料不合格。
根据现有证据,华跃腾飞公司供应的预拌混泥土不合格,是在2010年6月被查实。
在此之前,日月房地产公司并没有收到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任何关于混凝土不合格的报告或检测、鉴定结论。
市住建委提交的日月房地产公司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往来函件、对日月房地产公司及监理单位员工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仅能证明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曾说明供应的混凝土不及时、资料不随车等问题,并未直接指出混凝土不符合国家标准。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日月房地产公司知晓混泥土不合格的事实,即不能确认日月房地产公司有明示施工单位使用的行为,故市住建委据此对吴某作出的处罚缺乏依据。
综上所述,市住建委对吴某作出的处罚,属于主要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吴某要求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市住建委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同案判决
供货方:为控制成本减少水泥用量
此前,不合格水泥供货方已追究刑责。
据华腾公司主管生产的人员证实,最初合同约定向施工现场提供C25、C30、C35三个等级的预拌混凝土,合同规定C30混凝土是每立方米248元,差一个标号差12元钱,而C30当时的市价是每立方米265元左右。
“因为项目近,路途和车辆消耗少,计算以后每立方米能有几块钱利润,而且政府工程回款好。
”该公司接下了这单业务,但真正要开工时,发现如果按照施工方要求的配比,不但没有利润,还要赔钱,于是就由技术部一点点开始实验能挣钱的配比。
最终,每组三块、分别做三天、七天和二十八天抗压报告后,他们摸到了“窍门”。
华跃腾飞公司及其经理王国栋曾表示:“为控制成本,把原材料的配比偷偷改了,把便宜的材料多放一些,贵的少放一些。
”导致实际配比的每立方米混凝土中水泥少了110公斤,粉煤灰上调了30公斤,又加了90公斤矿粉。
2010年8月,因华跃腾飞公司生产的混凝土不合格,导致6栋新建成的经
适房全被拆除。
混凝土供货单位被罚款经理被判刑
2011年8月,大兴检方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混凝土供货单位华跃腾飞公司及其经理王国栋提出指控。
此案审理时,华跃腾飞公司强调所提供的产品配比符合国家规定。
王国栋则表示,该公司生产的混凝土经施工方和监理方检验合格后交货,有交货手续。
市住建委出具的调查报告认为,华跃腾飞的混凝土配比与提供给施工单位的配比不相符,所用水泥氧化镁含量、氯离子含量、3天抗压强度、粉煤灰细度不符合要求。
华跃腾飞供应混凝土的6栋建筑工程的混凝土实体强度严重不符合设计要求。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判处华跃腾飞罚金20万,判处公司经理王国栋有期徒刑3年半。
被告人不服上诉。
一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