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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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经典案例(3篇)

企业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华为是全球领先的通信设备供应商,也是中国最大的高科技企业之一。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华为一直致力于技术创新,在通信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然而,随着华为业务的不断拓展,其产品和技术受到了越来越多的竞争对手的挑战。

2016年,华为在美国起诉三星侵犯其专利权,引发了一场跨国专利侵权纠纷。

二、案件详情1. 案件起因华为于2016年向美国特拉华州联邦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三星侵犯其9项专利权。

这9项专利涵盖了无线通信技术、移动设备技术、视频编码技术等领域。

华为认为,三星在其生产的部分智能手机和通信设备中,使用了其专利技术,但未支付相应的专利费用。

2. 案件审理案件在美国特拉华州联邦法院审理。

华为在诉讼中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包括技术文件、产品图纸、市场调查报告等,以证明三星侵犯了其专利权。

三星则辩称,其产品并未侵犯华为的专利权,或者专利权已经过期。

3. 案件判决经过长时间的审理,美国特拉华州联邦法院于2019年作出判决,认定三星侵犯了华为的9项专利权。

法院要求三星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华为经济损失。

具体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案件影响1. 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华为诉三星专利侵权案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广泛关注,使企业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专利申请、维权等工作,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2. 促进国际专利合作本案涉及跨国企业之间的专利纠纷,对推动国际专利合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各国企业开始加强专利交流与合作,共同应对专利侵权问题。

3. 提高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华为作为我国高科技企业的代表,在此次案件中成功维权,有助于提高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同时,这也为其他中国企业树立了榜样,使他们在面对国际竞争时更加自信。

四、案件启示1. 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企业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身创新能力。

同时,要积极申请专利,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加强国际合作在全球化背景下,企业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专利侵权问题。

企业法律典型案例(3篇)

企业法律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等业务。

公司初期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甲出资40%,乙出资30%,丙出资30%。

公司成立后,三人共同担任公司董事和监事,甲担任法定代表人。

随着公司业务的拓展,公司规模逐渐扩大,甲、乙、丙三人的关系也出现了裂痕。

2015年,乙、丙两人因对公司发展方向存在分歧,与甲产生严重矛盾。

乙、丙两人认为甲在经营管理中存在重大失误,导致公司亏损,且甲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甲则认为乙、丙两人对公司管理不善,且故意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声誉。

在矛盾激化后,乙、丙两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甲的股东关系,并分割公司股权。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1. 乙、丙两人是否有权解除与甲的股东关系?2. 公司股权应如何分割?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 乙、丙两人与甲之间的矛盾虽存在,但并未达到不可调和的程度。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之间可以协商解决分歧,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乙、丙两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甲的股东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

2. 关于公司股权分割问题,法院认为甲、乙、丙三人在公司设立时已明确各自出资比例,且公司章程中也明确了股权分配方式。

因此,甲、乙、丙三人应按照出资比例分割公司股权。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1. 驳回乙、丙两人要求解除与甲的股东关系的诉讼请求。

2. 甲、乙、丙三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割公司股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企业法律纠纷案例,涉及股权纠纷、公司治理等多个法律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详细分析:1. 股东关系的解除: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之间可以协商解除股东关系,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本案中,乙、丙两人与甲之间的矛盾虽存在,但并未达到法定解除股东关系的程度。

因此,法院驳回了乙、丙两人的诉讼请求。

2. 公司股权的分割:公司股权的分割应遵循法定原则,即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在公司设立时已明确各自出资比例,且公司章程中也明确了股权分配方式。

典型企业法律分析案例(3篇)

典型企业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规模逐年扩大,员工人数也不断增加。

2019年,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进行裁员。

在裁员过程中,公司因劳动合同解除与部分员工发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本案中,原告为某公司,被告为张某。

张某于2016年1月1日入职某公司,担任研发部工程师职位。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合同约定,张某的月薪为人民币10,000元,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内月薪为9,000元。

合同还约定,双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履行各自的义务。

2018年11月,某公司因经营困难,决定裁员。

在裁员名单中,张某的名字出现在其中。

某公司向张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为“公司经营困难,需要裁员”。

张某对此表示异议,认为自己的工作表现良好,不应被列入裁员名单。

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张某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争议焦点1. 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 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张某经济补偿?3. 张某是否有权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三、法律分析1.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确需裁减人员时,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在本案中,某公司虽然因经营困难需要裁员,但并未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也未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因此,某公司解除张某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2. 关于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企业的典型法律案例分享(3篇)

企业的典型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凭借其先进的技术和优质的产品,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口碑。

然而,在2019年,XX科技遭遇了一起典型的合同纠纷案,这不仅对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也对公司的声誉产生了负面影响。

二、案件经过2018年12月,XX科技与国内某知名企业Y集团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合作协议,约定Y集团向XX科技采购一批高科技产品,总金额为1000万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Y集团应在收到产品后30日内支付全部款项。

然而,在产品交付后,Y集团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直至2019年7月,仍未支付任何款项。

XX科技多次与Y集团协商,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但Y集团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XX科技于2019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Y集团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Y集团辩称,由于市场行情变化,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货款。

此外,Y集团还提出,XX科技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降低货款金额。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XX科技与Y集团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

Y集团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关于Y集团提出的质量问题,法院认为,XX科技提供了产品质量检测报告,证明产品符合合同约定,故Y集团的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Y集团向XX科技支付货款1000万元及违约金,共计110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企业合同纠纷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合同履行: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Y集团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Y集团违约,应向XX科技支付违约金。

3. 产品质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品质量是双方当事人关注的重点。

正规的企业法律问题案例(3篇)

正规的企业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2018年,科技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与供应商乙(以下简称“供应商”)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由供应商向科技公司提供一批电子元器件。

合同中明确了供货数量、质量标准、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供应商按照约定向科技公司供货,但科技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时支付货款。

随后,双方因货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供应商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两点:1. 供应商提供的电子元器件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2. 科技公司是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三、案件事实1. 质量争议根据合同约定,供应商提供的电子元器件需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科技公司对收到的电子元器件进行了检验,发现其中一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科技公司认为,供应商提供的电子元器件存在严重缺陷,影响了产品的正常使用,要求供应商承担相应的责任。

供应商则辩称,提供的电子元器件均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对于出现的质量问题,供应商表示愿意承担一定责任,但拒绝赔偿科技公司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 货款支付争议合同约定,科技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30日内支付货款。

然而,科技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时支付货款。

供应商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科技公司辩称,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公司业务受到影响,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故未能按时支付货款。

科技公司承诺在收到法院判决后,尽快支付货款。

四、法院判决1. 关于质量争议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供应商提供的电子元器件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已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供应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退还科技公司已支付的货款、赔偿科技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等。

企业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企业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08年,是一家专注于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

公司成立之初,由甲、乙、丙三位股东共同出资,甲占股40%,乙占股30%,丙占股30%。

2015年,公司业绩快速增长,甲、乙、丙三位股东决定扩大公司规模,引入新的投资者丁,丁以现金出资100万元,占股20%。

2017年,公司发生重大股权纠纷,甲、乙、丙三位股东与丁之间的矛盾激化,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二、纠纷焦点1. 甲、乙、丙三位股东是否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擅自将公司股权转让给丁?2. 丁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3. 公司是否应当继续履行与丁的股权转让协议?三、案例分析(一)关于甲、乙、丙三位股东是否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本案中,XX科技有限公司的章程中并未对股权转让作出特别规定,因此,甲、乙、丙三位股东向丁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经查,甲、乙、丙三位股东在未取得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公司股权转让给丁,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属于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

(二)关于丁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在本案中,XX科技有限公司并未出现上述法定情形,因此,丁不能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三)关于公司是否应当继续履行与丁的股权转让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企业的典型法律案例分享(3篇)

企业的典型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法律问题。

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也关系到企业声誉和员工利益。

本文将分享一个典型的企业法律案例,通过分析案例中的纠纷处理过程,探讨企业如何从纠纷中吸取教训,实现合规经营。

二、案例背景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销售。

公司成立初期,业务发展迅速,但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法律纠纷。

三、案例经过1.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2012年,科技公司的一款软件被指控侵犯某知名软件公司的知识产权。

在接到起诉状后,科技公司一方面积极应诉,另一方面对涉案软件进行修改,以消除侵权嫌疑。

经过近一年的诉讼,法院最终判定科技公司侵犯知识产权,判决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2. 劳动纠纷2013年,科技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

在裁员过程中,部分员工认为公司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经过仲裁,法院判定科技公司需支付部分员工经济补偿金。

3. 合同纠纷2014年,科技公司与一家供应商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

合同约定,供应商在一个月内提供一批原材料。

然而,供应商未能按时供货,导致科技公司生产线停滞。

科技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例分析1.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1)原因分析:科技公司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开发软件时未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导致侵犯了其他公司的知识产权。

(2)教训总结: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开发新产品前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2. 劳动纠纷(1)原因分析:科技公司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裁员,侵犯了员工合法权益。

(2)教训总结:企业应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依法进行裁员,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3. 合同纠纷(1)原因分析:科技公司对供应商的信誉和实力评估不足,导致合同履行出现问题。

(2)教训总结: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供应商的信誉和实力,确保合同履行。

企业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企业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2018年,公司与其长期合作伙伴XX工厂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合作协议,约定XX工厂为XX公司提供某产品所需的零部件。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纠纷,导致合作中断。

XX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工厂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情简介1. 诉讼请求XX公司请求法院判决XX工厂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支付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 事实与理由XX公司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XX工厂应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

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XX工厂生产的零部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XX公司生产的某产品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为此,XX公司不得不召回部分产品,并承担了相应的经济损失。

因此,XX工厂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XX工厂答辩XX工厂认为,其生产的零部件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

双方之间的纠纷源于XX公司自身在生产过程中的疏忽,因此XX工厂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应予以保护。

关于产品质量问题,法院认为,XX工厂提供的零部件存在一定质量问题,但未达到严重影响XX公司产品性能的程度。

综合考虑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过错,法院判决XX工厂赔偿XX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1. 合同违约责任的认定本案中,XX工厂生产的零部件存在一定质量问题,但未达到严重影响XX公司产品性能的程度。

因此,法院认定XX工厂存在违约行为,但违约程度较轻。

在合同违约责任的认定中,法院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1)违约行为的性质和程度;(2)违约行为对合同履行的影响;(3)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过错。

2. 损害赔偿的计算本案中,法院根据XX公司的实际损失,判决XX工厂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在损害赔偿的计算中,法院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1)XX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召回产品的成本;(2)XX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3)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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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案例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条件2000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正式施行。

这是我国在法律上确立个体经济、私营企业社会主义市场主体资格的重要表现。

顾勇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近年来企业的效益连连滑坡濒临破产。

他很想自立门户创建一家独资企业,自己做老板。

但是顾勇对《个人独资企业法》知之甚少,他根据自己的理解和一些非官方途径了解到的信息,勾勒出欲设企业的大致情况如下:企业名称为“洁又惠”面点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自己为该企业董事长。

听说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只要1元钱,即象征性地出一点就可以了,所以资本暂定为400元,外加一些碗筷、几把桌椅;而且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

顾勇准备借用一处即将拆迁的街面房作为经营场所,到几个月后面临拆迁时再想办法解决经营场地问题。

顾勇计划雇佣3名左右的职工,但支付的工资中不包含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内容,这些项目由职工自己想办法解决。

由于企业业务较少,没必要设置帐簿、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

又由于顾勇不太懂经营管理,所以他准备聘用一名经理来管理企业;但是又需控制经理的权力,较重大的事项均由顾勇自己来决定。

如果经理在外代表企业所进行的活动超越其职权对企业不利的,则由该经理自行对外负责。

最后,独资企业不取得法人资格故无需登记,过几天去做一块企业的招牌挂在经营场所即可开业了。

请问:顾勇的以上想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涉讼时诉讼主体的确定和民事责任的承担2003年5月至2003年6月间,原告秦宗炳(可称甲)雇请驾驶员给原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可称原A企业)运矿石。

后经双方结算,由原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出纳刘继宏(可称乙)给原告秦宗炳(甲)出具欠条,欠条载明原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欠秦宗炳(甲)运费9492 元。

原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是个人独资企业,原企业负责人黄麒麟(可称丙)也是企业的投资人。

另查明,该企业在2004年5月20日由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三中执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将黄麒麟(丙)的原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原A企业)财产全部作价410万元卖给陈国海(可称丁)。

陈国海(丁)买得企业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和投资人作了变更登记,但对企业名称未作变更。

[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A企业)是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的规定应由企业投资人黄麒麟(丙)对企业所欠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的规定,原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原A企业)应当进行清算而未清算,原企业的债务不能和原企业脱钩,应由原投资人黄麒麟(丙)及变更后的现丰都县花园水泥厂共同偿付。

请问:你赞同哪一种意见?请说明理由。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后债务谁担[案情介绍]:原告:沛县东光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光公司)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被告:李传营被告徐州水泵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在2000年至2002年间多次向原告购买配件。

2002年6月,双方结欠货款57259元,在支付2万元后,被告投资人李传营以水泵厂名义和原告于2002年8月达成还款计划,约定余款于2003年5月前还清。

2002年11月8日,李传营(甲方)与王某(乙方)达成转让协议,甲方决定将徐州水泵厂转让给乙方,协议约定:1、至转让之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

2、乙方自签字之日方能有自由经营权。

3、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协议签定的当日,徐州水泵厂即在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投资人变更登记。

后原告依还款计划要求被告徐州水泵厂偿还到期债务,但被告以投资人变更为由拒绝偿还。

原告诉至沛县人民法院,要求徐州水泵厂承担到期债务的清偿责任,在审理期间,又依原告申请追加李某为被告。

被告徐州水泵厂辩称,徐州水泵厂为个人独资企业,原厂负责人是李传营,2002年11月6日变更为王传沛,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依据协议的约定,转让前的债务应由李传营承担,请求驳回原告对徐州水泵厂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传营辩称徐州水泵厂负责人的变更不能影响债务的承担方式,故应由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请问:该案应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与受托人的关系自然人王某(系中国公民)于2007年11月10日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设立一家A个人独资企业,从事餐饮经营,随着业务的扩大,A企业又分别设立了六家分店,并招聘了6名店长负责分店经营,因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故分店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企业也未与店长就聘任事项签订书面合同。

半年后,王某出国,A企业交由其妻李某经营管理。

由于李某经营管理经验不足,企业经营每况愈下,甲分店店长擅自与其亲戚合开了一家与A企业从事相同特色餐饮经营的企业,并任经理,主要工作精力转移。

丙分店店长拖欠承租房主的租金,被起诉至法院,李某应诉时以丙分店店长是承包经营,其债务与A企业无关为由抗辩。

2008年3月,李某未经清算便决定解散A企业,意欲逃避债务。

请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出资?(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应当办理登记手续?(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是否不用与受托人或者与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4)甲分店店长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的规定?(5)李某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6)李某解散A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A企业解散后,李某能否逃避债务?投资方式的选择及其承担的责任2006年3月,某市公民王志清欲创建自己的企业(商业零售),于是找到朋友李玉、张帆和赵春明。

王志清现拥有资金12万元,李玉拥有一处街面房(房产市价10万,若出租开店月租金为2000元左右),张帆有资金8万元,赵春明拥有经营管理能力。

王志清设计了几种投资方案,让其余三人选择。

第一种方案,四人均以上述各自拥有的资产出资成立合伙企业,其中赵春明的经营管理能力由全体协商一致进行评估。

第二种方案,四人均以上述各自拥有的资产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赵春明的经营管理能力由全体协商一致进行评估。

第三种方案,由王志清和张帆以各自拥有的资金成立合伙企业。

再由企业向李玉租赁其街面房作为营业场所,按月支付租金;聘任赵春明为经营管理人员。

第四种方案,由王志清出资建立独资企业,向李玉租赁其街面房作为营业场所,按月支付房租;向张帆借8万元;聘用赵春明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李玉的街面房因城市建设而处于商业中心地段,市价很可能会往上升。

他不愿意承担过多的责任和风险。

王志清、李玉和张帆对赵春明的经营管理能力不是很确信,希望尽可能地制约其行为。

四人商量了许久,仍无法拿定主意,主要是对各自不同的资本投入将对企业债务承担怎样的责任搞不清。

【几种观点】1、李玉将街面房租赁给企业承担的风险小,收益固定。

王志清和张帆出资办合伙企业,他们均承担无限责任。

赵春明不管是否作为合伙人,他承担的责任都是一样的。

2、四人共同出资办合伙企业,每个人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风险大,收益也大。

四人共同出资举办有限责任公司,则承担的责任最小。

3、无所谓选择哪种资本投入方式,经营总是有风险的,要做好亏或者盈的准备;不同投资方式下,各人承担的责任差不多。

请问:你对此有何看法?请说明理由。

合伙协议与一般合同的异同甲、乙、丙、丁四人准备合伙兴办一家饮食店。

他们共同拟订了一份合伙协议,但是不知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于是去请教某律师。

该律师看后指出合伙协议中以下内容存在的一些问题。

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为10万元,其中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以一批桌椅出资,作价万元;丁以劳务出资,作价万元。

甲、乙、丙实际缴付各自出资的70%以上即可。

未缴付部分何时缴付视情况而定。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以下列约定份额承担责任,并以合伙企业财产为限。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甲45%,乙35%,丙20%进行;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照甲35%,乙25%,丙15%,丁25%。

甲和丁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权限为:①负责企业的日常管理;②对外交易、订立合同;③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④必要时,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乙和丙不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但有权了解经营状况,监督甲和丁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情况。

合伙人依照本协议之规定退伙的,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在退伙后两年内,须继续承担连带责任;两年后,则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其余内容略)四人非常不解,他们认为,协议应该是合伙人自由意志的体现,只要他们自己同意,还会有什么问题?法律何必管得太多呢。

【几种观点】1、四人的观点是正确的。

合伙协议只要合伙人各方均同意(即承诺),协议就发生法律效力。

2、四人的观点是错误的,合伙协议是由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一切内容必须以法律规定的为准。

合伙人不能自由约定。

3、合伙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合同。

它既有一般合同的特点,又有它不同于一般合同的一面。

法律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依法进行,法律无强制性规定的,可以由合伙人自行约定。

请问:你对此有何看法?请说明理由。

合伙人承担债务的方式王海、李平、俞颖三人于1998年9月15日书面订立了一份合伙协议。

协议约定,三人共同出资10万元开设一家综合商店,其中王海出资4万元,李平出资3万元,俞颖出资3万元;三人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或者分摊亏损。

同年10月10日,三人缴清了全部出资,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

1999年2月18日,为解决资金周转困难,三人向该市城市银行贷款7万元,期限为1年。

1999年6月2日,李平向王海和俞颖提出,准备将自己在综合商店的全部财产份额以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舒立欣后退出综合商店,王海、俞颖商量后表示同意。

1999年7月1日,李平办妥了退伙手续,舒立欣向李平交付了3万元。

王海和俞颖向舒立欣介绍了有关综合商店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并修订了合伙协议,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1999年年终结算时,该综合商店发生严重亏损。

2000年1月22日,王海、俞颖和舒立欣三人商定解散综合商店,并将综合商店现有财产5万元予以分配,但对银行贷款如何清偿未作处理。

2000年2月18日,银行贷款到期,银行要求李平偿还全部贷款,李平说自己已经退出综合商店,对合伙债务不负责,由舒立欣承担。

银行找到舒立欣要求其偿还全部贷款,舒立欣说这笔贷款是在其入伙前由王海、李平、俞颖三人借的,自己不负责。

银行又找到王海、俞颖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王海、俞颖均表示只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偿还应由其偿还的份额。

【几种观点】1、应该由王海、李平、俞颖三人来还,因为是他们向银行借的钱,与舒立欣无关。

三人按照原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清偿责任。

2、应该由王海、李平、俞颖和舒立欣四人共同来承担,因为他们先后均是该综合商店的合伙人,且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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