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保险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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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管理专题论文》

浅谈我国工程项目保险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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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01

浅谈我国工程项目保险存在的问题

【摘要】工程保险是指以各种工程项目为主要承保对象的一种财产保险。一般而言,传统的工程保险仅指建筑工程保险和安装工程保险,但进入20世纪后,各种科技工程发展迅速,亦成为工程保险市场日益重要的业务来源。近年来,我国的工程保险有了较大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目前我国工程保险的发展仍属于需求拉动型,快速发展主要得益于近10年来国家在能源、交通等基础建设领域的大量投入。从总体情况看,我国工程保险的普及程度仍然很低,发展显得十分不均衡,承保的业务大多集中在一些大项目、外资项目,而大量的中小型项目的投保比例很低。

【关键词】工程项目;保险;问题

一、简介

1、概念

工程保险是指以各种工程项目为主要承保对象的一种财产保险。一般而言,传统的工程保险仅指建筑工程保险和安装工程保险,但进入20世纪后,各种科技工程发展迅速,亦成为工程保险市场日益重要的业务来源。

2、工程项目保险的特点

与传统的财产保险相比较,工程保险具有如下特征:

(一)承保风险责任广泛而集中

(二)涉及较多的利益关系人

(三)不同工程保险险种的内容相互交叉

(四)工程保险承担的主要是技术风险

二、我国工程项目保险的产生及现状

在我国,尽管保险业的历史可以追因:一是随着我国的对外开放,大量的国外投资者到中国投资,兴建大量的工程项目,而这些国外的投资者从自身风险分散的溯二十世纪初叶,但是,工程保险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形势而出现和发展的。究其原角度出发需要工程保险

的保障。二是在对外开放的形势下我国的一些工程企业开始涉足海外工程市场,而这些工程企业在海外工程的投标过程中作为履约的条件需要办理工程保险。三是国内的一些建设项目由于业主单位的企业化和承包单位推行项目经理制,客观上需要对于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也为工程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机会。从197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工程保险至今,我国的工程保险已经发展成为财产保险领域中的一个主要的险种,发挥着巨大的风险保障作用。

近年来,我国的工程保险有了较大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目前我国工程保险的发展仍属于需求拉动型,快速发展主要得益于近10年来国家在能源、交通等基础建设领域的大量投入。从总体情况看,我国工程保险的普及程度仍然很低,发展显得十分不均衡,承保的业务大多集中在一些大项目、外资项目,而大量的中小型项目的投保比例很低。因此,经营风险较为集中,经营的不确定性较大。更为严重的是在我国工程保险快速发展的同时,市场竞争愈演愈烈,由于非理性竞争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工程保险的总体费率水平已经低于国际市场。同时,缺乏必要的技术手段控制承保风险,从近几年的经营数据看,工程保险的赔付率呈快速上升趋势,工程保险经营效益问题令人担忧。通过深入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和复杂的,有保险行业内部的原因,也有行业外部的原因;有供给方面的原因,也有需求方面的原因;有技术方面的原因,也有经营管理方面的原因。

三、我国工程项目保险存在的问题

通过研究,笔者认为制约我国工程保险健康发展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保险的宣传与普及

推动工程保险的宣传与普及综观我国工程保险现阶段的发展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其中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工程风险管理意识的宣传与普及。工程建设项目,尤其是大型建设项目的主要特征就是风险相对集中,工程风险管理是确保项目成功的重要条件和环节。但从目前的情况看,工程项目建设的参与各方,包括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投资者、业主、承包商都没有对工程风险管理问题予以足够的重视,人们更多的是关心建筑生产安全管理问题,关心施工的质量问题,更多的是考虑事前的防范问题。从风险管理理论看,事前的防范固然是必要的,但就一个完善的风险管理计划而言是远远不够的,因为,风险的特点决定了人们可以通过努力降低风险的产生几率及导致后果的严重程度,但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风险。因此,风险转移问题就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应当在建设项目管理领域逐步建立一种风险分散机制,解决工程风险的影响,而工程保险就是最好的选择。有关各方应当进一步提高对于工程

风险管理的认识,积极地推广工程保险制度,尤其是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从加强行业管理的角度,加强和推动对于工程保险的推广和普及工作。同时,各类媒体也应当加大对于工程风险管理和工程保险的宣传力度,使整个社会加深对于这方面知识的认知。

2、政府相关部门不够重视

国家有关部门对于通过工程保险制度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风险问题一直未能予以高度的重视,具体表现为:作为我国建筑领域的基本大法《建筑法》并没有给工程风险管理问题以应有的地位,其中的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更多的是从事前防范的角度提出一些要求,关于保险问题,仅是在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而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完善法制环境是发展工程保险的重要途径。例如,法国于1980年颁布的《建筑职责与保险法》就明确规定:凡是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所有单位,包括业主、建筑师、总承包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筑产品制造商、质量鉴定机构等均应当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保险的范围包括新建、改建或维修工程。同时,还包括了可能产生的第三者责任风险。此外,国家有关部门在加强建筑领域的行业管理的过程中,也没有将工程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加以推广,工程保险在行业管理的领域一直未能够得到足够的重视。

3、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的制约

长期以来,我国的工程建设领域采用的是较为严格的价格管理体制,通过强制性的规范和定额管理制度,保证了工程建设领域价格的科学、公平和规范。但在我国工程成本的管理制度中,工程保险保费的列支问题一直是“缺项”,由于我国项目建设预算管理中没有工程保险费列支渠道,导致一些业主和承包商即使想投保工程保险,也苦于没有经费来源。保费列支问题始终是制约工程保险发展的一个关键性的“瓶颈”,令人遗憾的是直到2003年建设部重新制定并颁布的工程价格管理的重要制度,即《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仍然没有解决工程保险费的列支问题。

4、工程保险的发展存在着项目不均衡问题

我国工程保险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业务发展主要是集中在一些大型项目上,使工程保险业务呈现单均保费高,单均风险责任大的特点,而对于那些中小型项目则基本上无人问津。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有需求和供给两个方面:从需求方面分析,一些中小型项目,由于投资金额小,工期相对短,参与单位少,业主和施工单位的风险意识弱,加之行业管理制度和保费列支方面的问题,因此,投保的意向较低。从供给方面分析,由于中小型项目相对分散,展业难度大,且单均保费少,因此,大多数保险公司不愿意在这些领域予以更多的投入,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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