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羁押期限届满以后应该怎么处理
我国刑诉法九十七条规定

我国刑诉法九十七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现在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公检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案件相比之前十几年明显变少了。
但是现实中还是存在着不少变相违法的情况。
我国刑诉法为了限制公检法的权力,对刑事诉讼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但是有一些流于形式。
比如我国刑诉法九十七条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与之相对应的是:《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实践中很多犯罪嫌疑人没有被批捕但是羁押期限届满,公安机关还是不肯放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这实际上已经违法了我国刑诉法九十七条规定。
对于这种情况,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对检察院或法院提出控诉。
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刑诉法关于羁押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Effort is the mother of succes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刑诉法关于羁押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导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犯罪活动屡见不鲜。
如果当事人触犯了国家的法律,做了违法乱纪的事情,有关部门会对嫌疑人进行羁押。
国家对于羁押中涉及的问题都是有规定的。
关于刑诉法关于羁押期限是怎么规定的问题,特为大家整理了下面的资料,大家可以跟随的脚步一起来看一下。
刑诉法关于羁押期限是怎么规定的?所谓刑事诉讼中的羁押期限,就是指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留、逮捕后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的羁押期限。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办理刑事案件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
一、拘留、逮捕后讯问违法嫌疑人的期限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而根据新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但对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讯问查证的时间可以延长至24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非经强制传唤的,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讯问。
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羁押必要性审查相关法规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剥夺人身自由的未决羁押应当是非常态的,非羁押性的候审措施才是常态的。
为此,新的刑诉法将刑事强制措施调整为,以羁押【即逮捕】为例外,而以非羁押强制措施为常规,这是“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重要立法理念的制度落实。
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在正当诉讼权利的有效保障之外,主要就是基本人身自由的保障;而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身自由的保障,根本的与主要的路径就是在确保刑事诉讼工作不受影响的前提之下尽可能少羁押一点时间,这正是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设立的初衷与基本内涵。
刑事诉讼法第93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9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97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115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一十六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有关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公安部关于看守所关押的刑满人员释放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看守所关押的刑满人员释放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公安部关于看守所关押的刑满人员释放问题的通知
(1983年12月17日)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
自从一九八三年八月十九日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犯人刑满和劳教期满的人员暂停放回社会的紧急通知》下达后,各地看守所关押的刑满人员也暂停了释放。
经研究,对这些人的释放与否,要具体分析,大多数罪行较轻、刑期很短、放回社会后危险性不大的,特别是过失犯罪的,刑满后可以依法按期释放,释放手续按过去的规定办理。
对少数在服刑期间表现不好,放回后对社会可能有危害、群众有意见的,暂不释放。
对于重新犯罪的,按一九八三年九月五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看守所在押人犯于羁押期间进行犯罪活动的通知》处理。
——结束——。
羁押的期限规定

羁押的期限规定羁押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非自由刑事强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措施。
羁押期限是指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羁押的时间限制。
下面是我对羁押期限规定的700字说明。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羁押的期限规定了明确的时间限制。
首先,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其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这是将犯罪嫌疑人限制在羁押状态下的最长时间。
然而,对于涉嫌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羁押期限延长规定。
例如,对于涉及跨国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羁押期限延长三个月。
这种延长的申请需要由检察机关事先审查,并由人民法院批准。
此外,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嫌疑人,羁押期限也可以根据特殊情况进行延长。
对于此类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羁押期限延长六个月。
同样,这种延长的申请也需要由检察机关事先审查,并由人民法院批准。
然而,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对羁押期限的管控。
根据法律规定,在羁押期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都要定期复查羁押的必要性。
如果认为不再需要羁押,应当及时解除羁押措施。
此外,如果羁押期限届满后,尚不能立案或者不能及时进行审判,也要及时解除羁押。
这些规定保障了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羁押措施。
总之,羁押期限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措施,它有明确的时间限制。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并对特殊情况下的羁押期限进行了相应的延长规定。
同时,对羁押期限的复查和解除也有明确的规定,以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
这些规定确保了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羁押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刑事案件,被羁押多年没有判决,怎么办

众所周知,刑事拘留期限为37天,因此,很多人会以为37天之后就会放人,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因为,如案件复杂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而对于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还可以向省级检察院申请再延长2个月;如果是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最高检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这个可以是无限延长。
那么,针对羁押多年仍不判决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羁押期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因此,因涉嫌犯罪被刑事立案,经过很久仍然被羁押的话,可以向公检法申请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在现实中,一般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比较少。
取保候审办理程序1、取保候审的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取保候审的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3、取保候审的执行。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以上就是对于刑事案件取保候审程序的一些相关介绍,希望对大家进一步的了解有所帮助。
刑事案件办案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案件办案时间是怎么规定的?按照《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的时候是有一定程序的,不同的环节对应的办案期限也是不同的。
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也是为了确保刑事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处理,那么▲刑事案件办案时间是如何规定的?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吧。
▲一、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及时间1、拘留期限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并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二、检察院办案程序及期限1、拘留及批捕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2、审查起诉及补充侦查期限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三、一审法院审理期限1、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自诉案件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上述公诉案件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人民检察院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规定-高检发侦监字〔2016〕9号

人民检察院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规定正文:----------------------------------------------------------------------------------------------------------------------------------------------------人民检察院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规定高检发侦监字〔2016〕9号(2016年7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保障刑事诉讼活动依法进行,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监督制约与支持配合并重、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并重的原则。
第三条侦查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提请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提请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本院审查提出意见后,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四条侦查机关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以下材料:(一)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情报告;(二)立案决定书、逮捕证以及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三)罢免、辞去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或者报请许可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手续等文书;(四)案件的其他情况说明。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侦查部门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侦查监督部门移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和前款规定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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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羁押期限届满以后应该怎么
处理
刑诉法当中规定的羁押期限满了以后应该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如果在羁押期满了以后认为案件尚未完结,还需要继续侦查的话,那么公安机关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一般就是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同时,根据案情的需要,在羁押期满了以后可以适当的申请延长羁押期限。
一、刑诉法羁押期限届满以后应该怎么处理?
司法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如何处理,法律规定了三种办法:一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应当予以释放;二是对于取保候审超过十二个月或者监视居住超过六个月的,应当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三是变更强制措施,如对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羁押,改为采取取保候审。
羁押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终审判决前的暂时关押。
羁押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带性后果。
羁押期限,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
羁押期限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三阶段的期限。
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三、其他规定
1、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
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总之,按照刑诉法的规定肯定不会在羁押期满了以后就绝对的释放犯罪嫌疑人的,刑诉法一共是规定了三种办法,可以归司法部门或者犯罪嫌疑人及其代理律师的选择,但实际上羁押期满了以后的处理办法,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司法部门的态度,一般在羁押期限之内案件就应该正常的处理完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