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投资与保险市场监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强化人身保险精算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强化人身保险精算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21•【文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强化人身保险精算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为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精算监管,完善人身保险监管指标体系,更好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人身保险市场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公式(见附件1),计算责任准备金覆盖率。
《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45号)中“责任准备金覆盖率”的计算公式不再执行。
二、保险公司用于分红保险利益演示的红利不得超过按以下公式计算的上限:(V0 + P)×利差水平×红利分配比例其中:V0指本保单年度期初红利计算基础对应的准备金(不包括该时点的生存给付金金额);P指按红利计算基础对应的准备金评估基础计算的本保单年度净保费;红利分配比例统一为70%。
三、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人身保险业有关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保监人身险〔2017〕263号)填报季度负债业务信息表时,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表样(见附件2)进行填报并发送至我会联系人邮箱,其他填报要求保持不变。
四、保险公司新开发的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在本通知印发前已审批或备案的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书可以继续使用。
五、2020年4月1日起,保险公司按照本通知要求填报季度负债业务信息表。
2020年7月1日起,保险公司报送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备案的,最近季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得低于100%;同时,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产品分红型人身保险说明书不得继续使用。
六、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联系人:杨娉010-66286501联系邮箱:*****************.cn附件:1.关于责任准备金覆盖率计算公式的说明2.季度负债业务信息表2020年1月21日。
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保监寿险〔2016〕199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保监寿险〔2016〕199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为做好新形势下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提高人身保险产品核心竞争力,防范人身保险产品风险,推进人身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国保监会对人身保险产品实行事后备案和事后抽查管理。
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的人身保险产品,除明确要求需事前审批的外,均实行事后备案,即在产品销售之后的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中国保监会在收到保险公司产品备案材料后即反馈产品收文回执(备案材料清单表)。
保险公司收到产品收文回执,仅代表相关备案材料报送齐全。
中国保监会将根据监管职责,依法对已收到产品进行事后抽查。
二、中国保监会建立人身保险产品退出机制。
中国保监会经抽查发现并认定保险公司备案产品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将责令保险公司停止使用违规产品、公开披露产品停售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备案产品的经营管理,对于消费者认可度不高、销量不佳的产品,应当主动退出市场;对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违法违规或不公平、不合理等情形的,应当主动退出市场,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三、中国保监会建立人身保险产品问责机制。
保险公司对备案产品负有主体责任。
保险公司总经理对产品开发管理负有领导责任,并对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产品备案报告审核、签发负有直接责任;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对产品负有精算审核职责,并对产品设计分类和费率厘定的合理性、充足性、适当性和公平性等负有直接责任;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对产品负有法律审核职责,并对条款的公平性、合理性、合规性,条款表述的准确性、严谨性负有直接责任。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76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76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应着力提升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保险金额应满足以下要求:保险公司开发销售的个人定期寿险、个人两全保险、个人终身寿险和个人护理保险产品,死亡保险金额或护理责任保险金额与累计已交保费或账户价值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到达年龄比例下限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以上120%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死亡保险责任至少应当包括疾病身故保障责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责任。
二、保险公司应根据精算原理、产品实际销售和管理成本及公司自身经营实际,合理确定人身保险产品预定附加费用、风险保费、初始费用、退保费用等各项费用的收取。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对于利润测试结果显示新业务价值为负的新产品,中国保监会将不接受其审批与备案。
如利润测试主要假设与实际经营结果发生重大偏差,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
三、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实际、市场利率水平、投资市场变化等情况,科学合理地进行产品定价,并根据外部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万能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上限调整为年复利3%。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新开发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不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将新开发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人身险〔2017〕136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人身险〔2017〕136号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整治市场乱象,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高度重视销售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保险业姓保”要求,坚持正确经营理念,强化公司主体责任,把合规经营和防控风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加强内部管控和人员教育培训,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优质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立即对2016年以来公司销售管理合规情况开展自查自纠,重点针对产品管理、信息披露、销售宣传、客户回访、续期服务和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排查相关经营行为是否依法合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信息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对捏造散布“返还型健康险被叫停”、“部分重大疾病将列为免责病种”等虚假信息的炒作行为和通过虚假宣传引诱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等违规销售问题开展全面清查和责任追究。
各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自查整改和责任追究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省级分公司应向当地保监局进行报告。
中国保监会将对公司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核查。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中国保监会将免于处理。
对认真自查自纠,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理。
对自查自纠走过场、不真查实改以及迟报、瞒报的公司,中国保监会将依法严肃处理,采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等措施。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30•【文号】保监发〔2016〕113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113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监管,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业规范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国保监会将建立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不同类型的保险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产品精算、账户管理、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2017年1月1日以后开业的人身保险公司自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应开展普通型人身保险业务,开业满一年后根据公司经营管理能力逐步开展其他类型的保险业务。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对精算规定及相关监管制度执行情况开展自查和整改。
各公司应于2017年1月2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自查整改报告。
中国保监会将对公司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于自查整改不认真、不到位的公司,以及违反精算规定和相关监管制度的公司,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采取禁止申报新产品、责令停止接受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监管措施,并严肃追究公司高管人员责任。
三、中国保监会将加强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监管,引导人身保险公司合规经营和转型发展。
对于积极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将视情况批准其新设分支机构,支持、鼓励其规范健康发展。
人身保险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不予批准其新设分支机构:(一)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重大风险;(二)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被保监会给予行政处罚,或高管人员被保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三)被保监会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四)上一年度受到保监会及各保监局给予的行政处罚合计达到3次(含)以上;(五)上一年度发生非正常给付与退保事件;(六)中短存续期产品季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季总规模保费收入比例高于50%;(七)季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占当季规模保费收入比例低于3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顿和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顿和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4.29•【文号】保监发[2001]103号•【施行日期】2001.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顿和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保监发[2001]103号2001年4月29日)各保监办,各寿险公司: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国保监会关于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的工作安排,现就整顿和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整顿和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的工作重点(一)整顿和规范保险经营机构。
对擅自设立的寿险公司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特别是对那些以营销员管理部、各类服务网点为名变相设立经营性机构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
要区别不同情况,对擅自设立的机构坚决予以撤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需要,严格按规定程序规范设立。
(二)整顿团体保险业务。
按照保监发[1999]15号和[2000]133号文件的规定,针对以下问题进行清理整顿:1.为扩大保费规模,采取长险短做、趸交即领、现金返还等方式经营团体业务;2.在承保过程中,不核实被保险人情况,在被保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对被保险人无保险利益的投保人的投保,甚至接受含有死亡责任的投保;3.内部管理松懈,对承保理赔、客户信息保存与变更等业务流程没有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或没有严格执行这些管理制度;4.违规跨经营区域开展业务;5.销售未经保监会批准或备案的产品,擅自改变费率或保险责任,进行协议承保。
(三)整顿误导保险消费行为。
对照《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发[1999]15号、[2000]133号文件,以及保监会的其他规定,针对保险公司向消费者进行信息披露过程中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清理整顿:1.代理人在产品销售当中故意夸大产品功能、保险责任、投资回报率,有意隐瞒、曲解保险条款的重要内容,在如实告知、代签名、退保程序和保单现金价值等重要方面欺骗客户,误导消费;2.保险公司在广告宣传、人员培训等方面违反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在新产品销售后不恰当地公布投资收益率和保单分红情况。
人身保险监管
03 人身保险业务
的特殊性
(1)人身保险产品复杂 (2)人身保险产品周期长
三.人身保险监管的目标
01
保证保险人 具有足够的 偿付能力
02
防止利用保 险进行欺诈
03
维护保险市场上 合理的价格和公 平的保险条件
04
对保险中介人进行监督 管理,以确保其经营保 险业务的资格和能力
四.人身保险监管的方式
1 公告管理
2 规范管理
3 实体管理
1.2 人身保险监管的内容一 Nhomakorabea人身保险机构监管
01
人身保险公司 的市场准入
02
组织形式的 监管
03
从业人员的 资格认定
04
保险中介人的 监管
05
停业、解散 的监管
06
外资保险企业 的监管
二.人身保险业务监管
01
人身保险业务 范围监管
02
人身保险条款 监管
03
人身保险费率 监管
人身保险
1.1 人身保险监管概述
一. 人身保险监管的概念
人身保险监管是指人身保险监管部门借助于一定的权威、通过制定或采取各种有 效的规章制度和监督方法,规范和影响人身保险市场中各个行为主体的行为,使人身 保险公司具有稳定的偿付能力,保证人身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人身保险监管制度由两大部分构成: 1. 国家通过制定有关保险法规,对本
(2) 偿付能力额度监管
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 管的总的要求
对于保险偿付能力监管 的具体要求
对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
人身保险
四. 偿付能力监管
02 我国现行的寿险偿付能力监管
(1)偿付能力定性监管
2024年人身保险市场环境分析
2024年人身保险市场环境分析概述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及身体健康为基础的保险形式,是现代保险市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本文将对人身保险市场的环境进行分析,包括市场规模、竞争情况、监管政策、消费者需求等方面。
市场规模人身保险市场的规模可以从保费收入角度来衡量。
根据统计数据,截至目前,我国人身保险市场规模稳步增长。
2019年,人身保险业保费总收入达到XX亿元,同比增长XX%。
这一数据反映了人身保险市场的潜力和增长空间。
竞争情况人身保险市场竞争激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险公司数量众多:目前,国内各类保险公司超过XX家,其中包括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等。
这些公司都在争夺人身保险市场的份额。
2. 产品多样性:各保险公司推出了多样化的人身保险产品,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
常见的人身保险产品包括寿险、重大疾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3. 价格竞争: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保险公司积极调整产品价格,力求降低保费,吸引更多消费者。
监管政策人身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需要有效的监管政策。
当前,我国人身保险市场监管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完善的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人身保险市场进行了规范,明确了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的准则,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2. 风险评估与监测: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与监测工作持续进行,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稳健经营。
3. 信息披露要求:监管机构要求保险公司及时向消费者披露产品信息和条款,确保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实施。
消费者需求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人身保险的需求也在不断增长。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家庭保障需求: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生活质量和家庭保障的需求增加。
寿险和重大疾病保险成为消费者增加家庭保障的重要选择。
2. 养老保障需求: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养老保障需求得到进一步关注。
人们希望通过人身保险来解决自己的养老问题。
关于对人身保险及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的调研报告
关于对人身保险及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的调研报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与个人签订的以人为标的的保险合同,旨在保障个人在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经济利益。
保险中介市场是指居间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中介机构,既是保险公司的渠道,也是投保人的代理人。
然而,人身保险及保险中介市场存在着一些乱象,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本文将对人身保险及保险中介市场乱象进行调研,并提出整治建议。
一、人身保险市场乱象调研1.销售误导:一些保险公司为了达成销售目标,采取夸大承诺、隐瞒条款等手段,误导消费者购买不符合其需求的保险产品。
2.不合理定价:一些保险公司将保费定价过高,剥削消费者利益,导致个人和家庭难以负担高额保费。
3.不充分告知:一些保险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未充分向消费者披露保险产品的风险,导致消费者在理赔时遭受拒赔。
4.售后服务不到位:一些保险公司对保险单的续保、理赔等服务存在不规范、滞后的情况,消费者的利益得不到及时保障。
二、保险中介市场乱象调研1.不正当竞争:一些保险中介机构通过低价竞争、虚假宣传等手段获取客户,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2.佣金返还:一些保险中介机构通过提供返还佣金的方式吸引客户,违反了保险法规定的代理人责任和利益冲突规定。
3.信息不对称:一些保险中介机构缺乏对保险产品的了解,无法充分向消费者提供保险产品的全面信息,导致消费者难以做出明智的选择。
4.无形骗保:一些保险中介机构利用消费者对保险业务的陌生,以及保险理念的不成熟,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进行无谓的保险投保。
三、整治乱象建议1.加强监管:加大对人身保险及保险中介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对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的审查和监督。
2.完善立法:完善人身保险及保险中介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的责任和义务,规范市场行为。
3.增强消费者保护意识:加强对消费者的保险知识普及,提高消费者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4.建立诚信机制:建立健全信用评估体系,对有失信行为的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实施约束和处罚措施。
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与监管政策
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与监管政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风险的认识日益增强,保险行业在现代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障保险业的正常运作和公平竞争,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
本文将介绍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与监管政策的相关内容。
一、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1. 保险法律法规的概述保险法律法规是指国家为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定的关于保险业务、保险机构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和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确保了保险公司的合法运营,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2. 保险业务管理的法律法规保险业务管理主要包括《保险合同法》、《人身保险管理条例》、《财产保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成立和解除、责任的承担以及保险公司的资金管理等内容,为保险业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3. 保险机构监管的法律法规保险机构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保险法》、《保险公司监管条例》、《保险机构行政许可暂行办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保险机构的准入条件、经营管理要求、监管措施等,确保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保险行业的监管政策1. 保险行业的监管机构保险行业的监管机构是国家为了监督和管理保险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而设立的机构。
在我国,保险行业的监管机构主要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
保监会负责对保险行业进行监管、管理和执法,确保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2. 监管政策的内容监管政策主要包括市场准入政策、资本运作政策、风险控制政策、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等。
其中,市场准入政策规定了保险机构的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资本运作政策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资本金要求和股权变动等事项;风险控制政策针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定了相关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则主要关注提高服务质量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 监管政策的具体措施监管政策的具体措施包括加强监管力度、完善监管制度、加强信息披露、提高监管效能等。
通过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发现和解决问题,保持市场的稳定和透明;针对监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短板,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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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11.1 人身保险投资概述 11.2 人身保险市场监管
11.1 人身保险投资概述
11.1.1人身保险投资的资金来源 11.1.2人身保险投资的原则 11.1.3人身保险投资的形式和组合
11.1.1人身保险投资的资金来源
• 1、资本金 • 开业资金:股东认交的股金、政府
• ①保险公司违法法律、行政法规、被保险 监管部门吊销营业保险许可证,强制关闭 行为。
• ②依法撤销后,持有的人身保险合同和准 备金,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身保险业务的 公司
• 人寿保险公司的破产和清算 • ①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
(4)人身保险中介人的监管
• 1、保险代理人的监管 • ①通过保险代理人考试,获得《保险代理
• 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变更、中止和终止 的监管
3)人身保险资金运用监管
• 1、保险资金运用方式的准入、资产类别的 最高或最低比例、单个投资项目的最高比 例限制等的监管规定
• 2、资产与负债的匹配、衍生金融产品的投 资限制以及资产评估方法的监管
4)人身保险偿付能力监管
• 人寿保险公司资本金监管 • 人寿保险公司保证金监管 • 人寿保险公司总准备金监管 • 人寿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监管 • 人寿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监管 • 人寿保险公司利润分配监管
• 人寿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 • 最低注册资本额为2亿元人民币
• 保险公司的设立程序 • ①提交资料 • ②初审合格后筹建 • ③登记注册、准备营业 • ④交存保证金(注册资本总额的20%)
•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 保险公司设立代表处的规定
(2)人身保险公司变更的监管
• 修改公司章程 • 变更地址 •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金 • 股权转让(超过总股份10%,须报保监会批准) • 改变组织形式 • 调整业务范围 • 变更公司名称 • 分立和合并 • 中国保监会认为须经批准的其他变更事项
(3)人身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监管
• 人寿保险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 ①我国《保险法》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
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 散。 • ②自产处分:公开拍卖或者招标;协议转 让应报保监会备案。 • ③清算完毕之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 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 人寿保险公司的撤销和清算
经营保险业务的资格和能力
2)人身保险市场监管的模式
• 以市场行为监管为主的监管模式向以偿付 能力为主的监管模式转变。
11.2.2人身保险市场监管的内容
1)人身保险机构监管 (1)人身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监管 • 人寿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 ①公营保险组织 • ②民营保险组织 • ③个人保险 • ④合作保险组织 • ⑤自保公司
拨款金额、个人拥有的实际资本
• 2、各种责任准备金 • 3、其他投资资金
11.1.2人身保险投资的原则
1)安全性原则 • 回避政策 • 分散政策 • 缓和政策 2)收益性原则 3)流动性原则 4)社会性原则
11.1.3人身保险投资的形式和组合
1)人身保险投资的形式 (1)银行存款 (2)有价证券
经股东(大)会决议,金融企业可以用法 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 或者转增资本。法定盈余公积金转为资本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 金融企业注册资本的25%。金融企业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决议,可以对经营者和核心技术人员、核 心管理人员实行股权激励。
定盈余公积金、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向投 资者分配利润的顺序进行分配。法定盈余公 积金按照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 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 不再提取。从事银行业务的,应当于每年年 终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 例提取一般准备金,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 能性损失;从事其他业务的,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从本年实现净利润中提取风险准备 金,用于补偿风险损失。
(5)人寿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监管
•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 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 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 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 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 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
(6)人寿保险公司利润分配监管
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3)贷款
抵押贷款;流动资金贷款; 技术改造项目贷款;保单质押贷款。 (4)不动产投资 (5)项目投资
2)人身保险投资的组合
(1)人身保险投资组合与资金运用结构 (2)人身保险资投资组合的趋势 各国寿险公司对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的要求
上升,投资组合战略也更为积极 寿险公司的投资组合出现了证券化趋势 出现人身保险投资组合的国际化趋势
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实现净利润向投 资者分配。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 第一:支付优先股股利;
• 第二: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 第三:支付普通股股利;
• 第四:转作资本(股本)。
• 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未达 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标准的,不得向投资者 分配利润。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 2、保险经纪人的监管 • ①保险经纪人只能是单位,组织形式为有
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 • ②从业பைடு நூலகம்员必须取得《保险经纪人资格证
书》。
2)人身保险业务的监管
(1)人身保险业务范围的监管
(2)人身保险合同的监管 •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客体监管 •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监管 • 人身保险费率和保险费的监管
11.2 人身保险市场监管
11.2.1人身保险市场监管的目标和模式 11.2.2人身保险市场监管的内容
11.2.1人身保险市场监管的目标和模式
1)人身保险市场监管的目标 • ①保证人身保险经营者具有足够的偿付能
力 • ②防止利用保险进行欺诈 • ③维护人身保险市场上合理的价格和公平
的保险条件 • ④对保险中介人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其
我国2007年1月1日起实行的《金融企业财务 规则》第七章对收益、分配的规定如下: 金融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 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 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延续 弥补期超过法定税前弥补期限的,可以用 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
②金融企业本年实现净利润应当按照提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