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020年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送审稿.doc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是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而制定的法规。
根据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有关部门负责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建筑工程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和相关人员有义务遵守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根据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方案和相关标准进行施工,并配备必要的防护措施。
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组织好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根据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对违反安全规定和发生事故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将被追究法律责任,甚至可能面临吊销资质和停工整顿等处罚。
此外,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还规定了建筑物的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环节需要遵守的安全要求,以及对违法行为和事故的处理程序等内容。
总之,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出台和实施,对于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施工质量和安全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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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日常经营管理中,并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并依法成立安全管理机构。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安全问题立即督促企业采取措施解决,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企业应当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确保每个员工都能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将责任明确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第七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并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
第八条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熟悉本企业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承担安全监督、检查、教育培训等责任。
第九条岗位人员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应当严格遵守企业的安全生产规定,识别和消除安全隐患,报告和处理安全事故。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设施和装备,并定期检修和维护,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管理体系,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事故调查制度,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并做好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和发布相关的安全信息。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当定期进行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通知企业采取措施整改。
建材行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建材行业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原则1. 领导负责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负责。
2.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加强预防措施,综合整治安全隐患。
3. 依法治安: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4. 全员参与:全体员工应树立安全生产意识,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三、安全管理职责1. 单位主要负责人:(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2)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确保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4)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5)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落实事故责任。
2. 分管负责人:(1)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2)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3)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管理;(2)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4)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处理安全生产事故。
4. 员工:(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3)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4)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3.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4.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
5.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建材行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建材行业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建材行业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建材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安装等活动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建材行业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相结合。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六条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七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新员工上岗前,企业应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在岗员工应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四章安全生产设施与设备第十条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配备安全生产设施与设备,并保持其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设施与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设备操作规程,规范设备操作,防止设备事故发生。
第五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第十三条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第十五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流程和时限。
第六章应急管理第十六条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程序和措施。
第十七条企业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八条发生安全事故时,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减少损失。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材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建材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材企业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原料采购、生产、运输、销售、储存等环节。
第三条建材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确保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要求。
第六条各岗位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七条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等。
第九条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条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第四章事故报告和处理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和处理应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六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企业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事故的,企业应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大小,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建材行业安全生产制度范本

建材行业安全生产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材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材行业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
第三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第四条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行业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保障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与管理第五条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员工培训制度,对新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定期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九条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设备和作业环境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企业应加强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企业应加强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保障作业场所的安全卫生,防止职业病和职业伤害的发生。
第十二条企业应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运输和废弃物处理制度。
第十三条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防护设施的建设,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企业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确保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够胜任工作。
第十六条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的考核,对不合格的员工应进行培训,直至达到要求。
第五章安全生产奖惩第十七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范本(2篇)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确保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依规规范安全生产活动,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强化责任意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重点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行和维护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职工安全生产素质培养和教育培训情况等。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权限和纪律,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亲自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中层管理干部,应当履行好安全生产部门的职能,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并定期向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定期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提高自身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体系、管理流程和责任制度。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评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并对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四章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完善消防设施、通风设备、防护设备等,保障员工的安全和作业环境的安全。
建筑材料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材料的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建筑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监理、设计、材料供应等相关单位。
第三条建筑材料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依法依规,严格管理;3. 科学合理,持续改进。
第二章材料采购与验收第四条材料采购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选择具有合法资质、良好信誉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第五条材料采购应进行市场调查、询价比价,确保采购价格合理、材料质量可靠。
第六条材料采购合同应明确质量要求、交付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七条材料验收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确保材料质量符合要求。
第八条材料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1. 材料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包装等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材料外观质量、内在质量、性能指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3. 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检验报告等是否齐全。
第三章材料储存与保管第九条材料储存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选择合适的储存场所,确保材料不受损坏。
第十条材料储存应分类分区,便于管理和查找。
第十一条材料储存应采取防潮、防霉、防锈、防污染等措施,确保材料质量。
第十二条材料保管应建立台账,详细记录材料品种、规格、数量、入库时间、出库时间等信息。
第四章材料使用与控制第十三条材料使用前,应进行质量检验,确保材料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材料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材料正确使用。
第十五条材料使用过程中,应加强巡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材料使用完毕后,应做好回收、清理工作,确保材料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七条建筑材料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对材料采购、验收、储存、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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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送审稿)
起草说明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36号)等法律及部门规章的要求,规范建材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安排和要求,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监管四司组织起草了《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起草《规定》的必要性
1.建材行业事故与伤亡人员绝对数量较大,职业危害较严重。
建材行业是重要的基础原材料工业,已由传统的“窑业+矿业”,发展成为“窑业+矿业+制品业”,新型建材比重日益增大,导致行业门类多、差别大、涉及面广、从业人数多,危险有害因素复杂。
据统计,截至2009年底,全国建材行业规模以上企业2.6万家,从业人员约1200万人。
从2001年至2010年,建材行业(不含非金属矿山)年均生产安全事故460起,死亡450人(图1),在工矿商贸其他各行业中,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绝对指标)仅次于轻工、机械行业,而在部分省份中则位居首位(如贵州)。
据不完全完全统计,建材行业综合指标“亿元GDP死亡人数”和“十万从业人员事故死亡率”,显示高于轻工、机械行业(图2、3)的特点。
因此,建材行业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和忽视。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图1 建材行业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统计(不含非金属矿山)
图2 机械、轻工和建材行业亿元GDP死亡人数对比
图3 机械、轻工和建材行业2008年“十万从业人员事故死亡率”对比
2.建材行业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2010年1月至12月,监管四司委托中国建材总院组织开展了“建材行业安全生产现状调查与对策研究”。
调查研究表明,建材行业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建材行业生产工艺和工序复杂多样,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类型呈现多样化。
(二)建材行业企业数量巨大,产业集中度低,中小企业总量庞大,非公有制企业和小型企业居多,导致事故总量偏大。
(三)建材行业企业从业人数庞大,尤其是农民工数量十分巨大,职工素质较低,安全生产意识差,较大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四)建材行业先进工艺与落后工艺并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差异巨大,两极分化明显。
(五)多数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生产工艺技术落后,安全“三同时”执行差,作业环境艰苦恶劣,本质安全生产条件差。
(六)行业主管机构调整后,行业安全生产的专业统筹管理职能有所弱化。
(七)建材行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存在空白,使得安全不能与生产协同发展。
(八)建材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推进缓慢滞后,地区、行业和企业推进速度不平衡、评价达标体系不统一。
(九)建材行业安全生产科技基础薄弱,发展滞后,制约了建材行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为加强和规范建材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研究制定《建材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并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1年立法计划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27号)立法计划。
本规定制订依据了《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以及2011年上半年之前发布的有关部门规章、行业标准和重要文件,参考了地方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重点突出了安全教育培训、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隐患排查治理、安全“三同时”、职业危害、生产作业安全管理、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等有关内容,加强建材行业安全监管。
二、《规定》起草的简要经过
2011年3月根据“建材行业安全生产现状调查与对策研究”成果,监管四司委托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起草了《规定(初稿)》。
2011年6月29日,监管四司组织部分省、市安全监管局相关业务处室人员及建材行业专家对《规定(初稿)》进行研讨,根据研讨会代表提出的建议,对《规定(初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规定(征求意见稿)》,分为5个章节,共计49条。
2011年8月17日,监管四司印发《关于征求对〈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管四函〔2011〕35号),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督管理局和有关中央企业意见,并由政法司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截止9月15日,共收到20家单位(个人)的162条修改建议。
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对《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了《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送审稿)。
规定《(征求意见稿)》分为5个章节,48条。
三、主要问题的说明
1.关于规定名称
有关建议认为本规定名称应改为《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本课题组认为《建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更为符合通行称谓。
2.关于规定适用范围
现阶段,建材工业主管部门是将非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制品业、无机非金属材料以及部分化工行业(如外加剂、有机保温材料、防水材料等,以及部分装饰装修材料)纳入管理范围。
总局系统内非金属矿山、建材制造业和化学建材企业是由不同司处进行安全监管。
因此,根据工业和安全主管部门现状,本规定提出建材企业中涉及非煤矿山企业或自备矿山、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的企业,国家另有规定的,也应同时符合相关规定。
3.重要条款说明
(1)安全管理人员要求
第七条规定,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建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比例不低于10%;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建材企业,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四〔2010〕169号)第3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六条。
根据最新《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从业人员1000人及以上或营业收入4亿元及以上工业企业为大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而随着建材工业生产自动化水平的提高,部分大型建材企业从业人员已不足300人,因此对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建材企业应提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
同时本规定也参考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有关要求。
(2)职业危害管理
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第十五条明确了应控制建材行业粉尘、毒物、噪声、高温四类主要职业危害。
(3)相关方的规定
第十九条规定,发包企业应当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和协调管理工作,承包单位应当服从统一管理,并对工程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第二十五条规定,建材企业承租厂房、场所和设备设施,必须核实所租用的厂房、场所和设备设施能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及有关标准要求,严禁承租带有事故隐患的厂房、场所和设备设施。
(4)重点设施与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针对建材企业的重点危险源点,第二十七条明确建材企业应对涉及天燃气、液
化石油气、发生炉煤气、焦炉煤气、氧气、氢气、氮气、液氨、硅烷、工业萘等危险物品生产、输送、使用、储存的设施,以及油库(罐)、煤粉制备车间、煤预均化库、煤磨除尘器、压缩空气站、喷雾干燥塔、电缆隧道(沟)等重点防火防爆部位,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可靠的监控、监测、预警、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措施。
(5)约谈警示和网上公示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警示制度和网上公示制度的规定。
执法实践中,仅仅依靠行政处罚的手段难以从根本上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别是对一些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不积极整改事故隐患、多发事故的企业应通过实行警示约谈制度,进一步帮助企业落实责任和安全管理措施;对一些严重违法的企业应通过网上公示触及企业诚信的手段来治理。
借鉴广州、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对建材企业采取安全生产警示管理措施和网上公示的条件进行了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二、(三)条。
(6)安全标准化工作的规定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三(四)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对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四十一条规定,对于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创建和建设过程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建材企业和人员的表彰和奖励,作出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建材企业未按规定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要责令停产整顿,对拒不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7)关于罚则
第四十六条规定,建材企业违反本规定,有关规定对其处罚有明确规定的,依
照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