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两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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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关于2024年公路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界定结果的公示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关于2024年公路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界定结果的公示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关于2024年公路工程建设领域守信
典型企业界定结果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4.10.23
•【文号】
•【施行日期】2024.10.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关于2024年公路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界定结果的公示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和激励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公路领域界定条件并开展2024年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核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部组织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前期筛选出的195家公路企业进行核查,其中33家企业因近5年存在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等不良信用记录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信用评价直接定为D级)不再满足界定条件。

现将核查后满足界定条件的162家公路企业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为2024年10月23日—10月27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异议申请。

异议材料应附相关证明材料和有效联系电话,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异议材料(单位须加盖公章)扫描件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逾期或异议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联系人:建设市场监管处,电话:010-65292766,邮箱:
***************.cn。

附件:2024年公路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界定结果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
2024年10月23日。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农产品质量安全事项监管为加强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公众卫生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职责权限区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不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外的水果,下同)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农产品生产企业、从事种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

三、监督检查内容农产品生产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一)是否存在未依法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销售依法禁止销售的农产品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行为。

(六)农产品生产条件等是否发生变化。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四、监督检查方式(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管员对所辖区域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巡查;(二)开展执法检查:针对社会关注度高、具有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每年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农产品例行检测情况,实施重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三)例行监测抽样:对农产品生产单位生产的农产品开展日常监测抽样。

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信息编发简报,呈送有关领导阅知。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相关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指定两名以上技术人员开展相关技术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指导。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关于做好船载自动识别系统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关于做好船载自动识别系统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决定取消的三项海事行政许 可项 目的
在严重缺 陷、客船 配员或船 员履 职能
力 严 重 不 足 、客 运 码 头 重要 设 备 及 应
能,交通 运输 部海事局决定开展 国 内
彳 亍 船 自 A I 名 按 装西 己 备和使用专项
申 请 ,也不得 以其他形式 变相 审批 。
急设备存在严 重缺 陷或 故障、水上客 运生产经 营单位违 法经营 、作业 、水 上客运 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管理存在严
理、加强装备建设 为主要任 务 ,要求
《 关于加强三项海事行政许可取 消 后事 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
证》,确保信息系统中已有历史数据
信 息 的船 舶 方 可换 发 、补 办 、注销
各单位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统筹兼
顾 ,协 调推 进 、评 估 完善 ,务 求 实
效 ,全 面 加 强 基 层 执 法机 构 “ 三化”
路运输 管理部 门通过 水路 运输建设综
况 、有 关船舶信 息的录入 情况 、船 员 的操作情 况等 ,要加 大宣传力度 ,及
时向 辖 区 内航 运 企 业i R-  ̄ I " 监 督检 查 的
事系统推进 “ 三化”建设取得的经验 和成果,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研究制定
了《 关于加强全 国海事 系统基层执 法 机 构建设的意见 》。此 意见以坚持 目
标 导向、 坚持 问题导 向、坚持 因地制
宣传 工作 ,要 求航运 企业做 好 自查 自
合管理信 息 系统办理相关业务须 由省
级水路运输 管理部 门负责人签发 ;水
检工作 ;在检 查过 程 中 要 注意收集典
型 案 例 ,通 过 宣传 媒 介 对船 舶 违 法 违
路 运 输 建设 综合 管 理信 息 系统 设 定

交通运输系统典型违纪违法案例

交通运输系统典型违纪违法案例

交通运输系统典型违纪违法案例目录1. 内容简述 (2)2. 违纪违法案例概览 (2)2.1 案例选取原则 (3)2.2 案例涉及领域 (4)2.3 案例数量及分布 (5)3. 典型案例分析 (6)3.1 违规操作案例 (7)3.2 贪污受贿案例 (8)3.3 渎职失职案例 (8)3.4 其他违纪违法案例 (9)4. 案例中的关键问题 (10)4.1 交通运输系统内部监管漏洞 (12)4.2 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 (13)4.3 工作人员职业素养缺失 (14)4.4 其他关键性问题 (15)5. 案例的启示与防范对策 (16)5.1 加强内部监管,完善监管机制 (17)5.2 强化法律法规宣传和执行力度 (19)5.3 提升工作人员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平 (20)5.4 其他启示与防范对策 (21)6. 案例详细列表及解析 (22)6.1 违规操作案例详细列表及解析 (24)6.2 贪污受贿案例详细列表及解析 (25)6.3 渎职失职案例详细列表及解析 (27)6.4 其他违纪违法案例详细列表及解析 (28)7. 总结与展望 (30)7.1 总结交通运输系统违纪违法案例的教训和危害 (31)7.2 对未来交通运输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的展望和建议 (33)1. 内容简述本文档旨在收集整理交通运输系统典型违纪违法案例,以便广大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引以为戒,严守党纪国法,切实加强自身作风建设。

通过分析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深入了解交通运输系统的廉政风险点,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从而推动交通运输系统的健康发展。

案例涉及的违纪违法行为包括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涵盖了交通运输系统的各个领域。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梳理,我们可以发现一些普遍性的问题,如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监管不力等,从而为制定针对性的预防措施提供依据。

本文档还将对这些案例进行详细的剖析,揭示案件背后的违纪违法原因,以及对交通运输系统带来的负面影响。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关于通报2023年度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的函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关于通报2023年度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的函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关于通报2023年度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1.12•【文号】交运便字〔2024〕19号•【施行日期】2024.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关于通报2023年度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的函交运便字〔2024〕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障车辆本质安全和节能水平,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交法发〔2019〕85号)有关要求,我司组织对内蒙古、黑龙江、安徽、云南、陕西5省(自治区)部分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20家受委托承担道路运输车辆实车核查工作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实车核查机构),以及4家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达标车型检测机构),开展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一)道路运输达标车型实车核查方面。

一是部分地区达标核查管理制度不健全。

安徽和云南省部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实车核查机构监督检查要求不明确,核查记录表内容缺乏核对管理要求;部分实车核查机构的核查管理制度中未明确实车核查人员任职条件或岗位职责,或者未对核查人员和审核人员进行授权、车辆核查存档资料不完整。

二是部分实车核查机构制度执行不到位。

部分核查机构未按照严格《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要求对核查人员开展培训考核工作;部分核查机构存在未对检定校准异常结果进行确认或确认不全面、计量检定标识超过有效期等问题。

三是部分核查人员核查业务操作不规范。

部分实车核查人员在“制动储气筒额定工作气压”、“最高车速”、“应急门数量及位置”和“轮胎爆胎应急装置”等项目核查中,存在漏项、未按规定方法核查等情况。

部分实车核查人员在开展“压力测试连接器数量(制动气室)”、“压力测试连接器数量(储气筒)”、“电子稳定控制系统(ESC)”、“自动紧急制动系统(AEBS)”、“驾驶室轮胎爆胎应急安全装置”、“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机械连接装置型号”、“载荷布置标识”等核查时,未按规定要求辨识复核判定结果。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5项)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5项)
14
船员服务簿签发
交通运输部,省、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中国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取消审批后,对通过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审查的船员直接发放《船员服务簿》。交通运输部要通过以下措施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将厨师、服务员等不参加航行值班的船员纳入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申请人员范围,并优化服务,方便船员办事。2.新的《船员服务簿》作为船员个人持有的法定文书,主要承载船员档案功能,记录船员履职情况。
9
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审批
自然资源部,省、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备案制度,要求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的单位和个人主动备案。2.健全部门间协调机制,加强与气象、水利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加强海洋观测资料汇交和信息共享。3.在日常监管中,加强对海洋观测站(点)的现场巡查。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25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总体开发方案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关于同意成立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国函〔1996〕23号)
12
无船承运业务审批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交通运输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无船承运人的备案和信用管理制度,及时向全社会公开信用记录,建立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2.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对无船承运市场的监管。3.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交通运输部发布《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局部修订(20万吨级集装箱船设计船型尺度部

交通运输部发布《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局部修订(20万吨级集装箱船设计船型尺度部

交通运输部发布《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2013)局部修订(20万吨级集装箱船设计船型尺度部分)为适应集装箱船舶大型化的发展趋势,规范20万吨级集装箱码头设计船型尺度,交通运输部组织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对《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2013)附录A《设计船型尺度及其他参数》中“集装箱船设计船型尺度”20万吨级集装箱船设计船型尺度进行了修订,3月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2013)局部修订(20万吨级集装箱船设计船型尺度部分)的公告。

该修订替代《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2013)附录A《设计船型尺度及其他参数》中“集装箱船设计船型尺度”相应内容,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

交通运输部公布十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切实加强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中涉及交通运输部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十项内容,3月27日,交通运输部公布十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具体内容为:取消“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从事内地与港澳间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许可”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无船承运业务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核发”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船员服务簿签发”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许可”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下放“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许可”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下放“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下放“省际、市级、毗邻县行政区城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共十项措施。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防治船舶水污染专项整治活动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部署,3月5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决定印发《防治船舶水污染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交办办〔2017〕181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交办办〔2017〕181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交办办〔2017〕181号部内各司局: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新修订的《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7年12月5日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17年12月第一部分概述一、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交办办〔2016〕189号)二、目录数据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该公开以下内容:1.名称。

发布信息的具体名称,一般为政府信息文件名称全称。

2.文号。

发布信息的文件编号,如无正式文件编号可略去。

3.发布机构。

信息制作、持有或发布机构名称。

4.发文日期。

信息发布的日期。

5.索引号。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索取政府公开信息的一组代码。

索引号的生成规则为:日期+发布顺序号。

索引号在发布信息时由内容发布系统自动生成。

6.主题分类。

按照主题分类目录(见第二部分(一)主题分类目录)对信息进行分类,该信息所属的主题类目名称。

7.行业分类。

按照行业分类目录(见第二部分(二)行业分类目录)对信息进行分类,该信息所属的行业类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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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两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事中事
后监管措施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两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取消了涉及交通运输部门的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具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和“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

为切实加强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交通运输部针对上述事项研究制定了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现公告如下:
一、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D15021”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一)完善法律法规衔接,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修改完善相关维修业务标准,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二)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维修业务,确保维修质量,维修服务完成后应向车主提供费用结算明细单。

(三)强化行业信息化监督手段,充分发挥全国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作用,加强维修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规范汽车维修
市场秩序。

(四)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二、取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D15037”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严格按照国内道路运输经营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依法办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货运经营许可”等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二)依据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安全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交通运输部
201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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