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8年第42号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解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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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十一、第七章“技术规范”、第八章“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由招标 人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
“技术规范”中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标明 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 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 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在参照后面加 上“或相当于”字样。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
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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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自施行之日起,必须进行招标的二级及以上公路工程应当使用 《公路工程标准文件》,二级以下公路项目可参照执行。(09版)
第十五条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
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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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二、《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以国家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以下简称《标准招标文件》)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 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为依据,结合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编制而成。《标准招标文 件》规定通用部分,《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规定公路工程内容,两者 结合使用,其中《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招标文 件》“投标人须知”正文、“评标办法”正文部分的文字用宋体表示,补 充的公路工程行业内容部分的文字用隶书表示,两种字体具有同等效力。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交通运输物流标准体系(2018年)》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交通运输物流标准体系
(2018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8.11.20
•【文号】交办科技函〔2018〕154号
•【施行日期】2018.11.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邮政
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交通运输物流标准体系(2018
年)》的通知
交办科技函〔2018〕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管各社团,交通运输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交通运输物流标准体系(2018年)》印发你们。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交通运输物流标准化工作,积极参与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及时反馈标准体系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建议。
《关于发布交通运输物流标准体系表的通知》(厅科技字〔2012〕136号)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废止。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8年11月20日附件:交通运输物流标准体系(2018年)。
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2018年5月版)

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2018年5月版)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管理,确保工地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保护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1. 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的平安工地建设管理。
2. 公路水运工程包括但不限于高速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港口等。
第三条定义:1. 平安工地:指经过管理部门认定、符合平安建设要求的工地。
2. 施工单位: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任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3. 项目部:指施工单位在工地设立的主要管理机构。
4. 管理部门:指交通运输部及其下属各级管理机构。
第二章平安工地的建设要求第四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平安工地建设管理方案并报送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平安工地建设管理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 工地整体规划和设计方案。
2. 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措施。
3. 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4. 劳动者职业健康保护措施。
5. 公众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措施。
第三章平安工地的建设管理第六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平安工地建设管理方案的要求,组织协调工地建设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项目部在工地建设管理中负有重要责任,应设立专门管理岗位,负责监督整个工地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工人的培训教育,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工人能够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
第四章工地安全监督检查第九条管理部门有权对工地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违规行为的工地,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责令整改、暂停施工等。
第十条工地发生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报告管理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施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18年修订】《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已于2018年11月2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 *2018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0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在境外建造或者购买并交接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买卖合同或者建造合同及交接文件、船舶技术和其他相关资料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二、将第十七条中的“凭原证书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证书手续”修改为“凭原证书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证书手续”。
三、将第十八条中的“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补发证书手续”修改为“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补发证书手续”。
四、将第十九条修改为“船舶状况发生变化需改变证书所载内容时,船舶所有人应当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重新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04年6月30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4年9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业标准《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第1部分:载货汽车》(JT/T1178.1―2018)实施⼯作的通知⽂号:交办运[2018]44号颁布⽇期:2018-04-04执⾏⽇期:2018-04-0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新疆⽣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进⼀步加强营运货车安全技术管理,有效遏制因车辆安全性能不⾜导致的运输安全事故,交通运输部制定发布了交通运输⾏业标准《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第1部分:载货汽车》(JT/T 1178.1-2018,以下统称JT/T 1178.1标准),2018年5⽉1⽇起正式实施。
为积极稳妥做好JT/T 1178.1标准的贯彻实施,抓好营运货车安全技术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深刻认识标准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全国道路运输安全⽣产形势总体呈现稳中趋好的态势,但重特⼤道路运输事故依然时有发⽣,给⼈民群众⽣命财产造成重⼤损失,产⽣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特别是近⼏年货车肇事的事故⽐例明显上升,2017年发⽣的较⼤以上道路运输事故中,货车肇事事故起数和死亡⼈数分别占总数的70%和64%,同⽐上升14个百分点和10个百分点。
货车整体安全性能不⾼,已经成为制约当前道路运输安全发展的重要因素。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解决营运货车制动协调性与⾏驶稳定性差、安全防护与配置⽔平低等突出问题,交通运输部坚持问题导向,⽴⾜⾏业安全发展需要,组织制定了JT/T 1178.1标准,对营运载货汽车安全性能和结构配置提出基本的技术要求,并明确了相应检测⽅法。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货车⽣产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汽车检测机构等有关单位,要⾼度重视JT/T 1178.1标准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把有效提升货车安全性能、遏制货车肇事事故作为构建交通运输安全发展体系、促进交通强国建设的关键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不断增强标准实施的⾃觉性、严肃性,严格规范地贯彻执⾏好JT/T 1178.1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86号公告的通知-内交发〔2019〕33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86号公告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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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86号公告的通知
内交发〔2019〕338
各盟市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86号公告发布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3820—2018)、《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2018)、《公路工程估算指标》(JTG/T3821—2018)、《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3831—2018)、《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3832—2018)、《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3833—2018)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凡在2019年5月1日后审批的项目,按新计价标准规定执行。
原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内交发〔2009〕42号)同时废止。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19年5月13日
——结束——。
交通运输部关于下达2018年度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下达2018年度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制修
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8.05.24
•【文号】交公路函〔2018〕244号
•【施行日期】2018.05.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下达2018年度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
计划的通知
交公路函〔2018〕244号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批复交通运输部2018年部门预算的通知》(财建〔2018〕102号),现将2018年度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下达给你们。
请各项目主编单位按照《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制修订管理导则》(JTG A02-2013)和《公路工程标准编写导则》(JTG A04-2013)要求,履行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开展编制工作,重视行业标准的引领性、先进性和适应性,同时加强标准制修订各环节的进度控制,确保编制质量。
项目经费拨付的具体数额详见附件,请各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使用,扎实做好项目管理,提高资金执行效率和使用效益。
联系人:部公路局技术管理处张慧彧、韩彬。
联系电话:************/2276。
附件:2018年度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交通运输部
2018年5月24日。
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2018年5月版)

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2018年5月版)《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2018年5月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的建设管理,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保障公路水运工程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保障施工人员和财产安全所建设的工地。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进行专门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的建设管理,应依法依规进行,强化责任,加强组织,优化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和进度。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的建设应当进行详细的规划和设计,包括工地布局、交通道路、安全防护设施等内容,确保施工过程中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的建设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置防火设施、消防器材、应急疏散通道等,确保施工过程中的火灾安全。
第八条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的建设应当设置安全监控系统和报警装置,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控和报警工作。
第九条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的建设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的建设应当加强对施工材料和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材料和设备安全。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交通运输部所有。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指中国法律,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责任制度。
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工地上可能存在危险物品的存放和使用不当问题。
解决办法:加强对危险物品的管理,制定明确的存放和使用规定,严格执行。
2. 困难:工地上可能存在施工人员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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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交通运输部ຫໍສະໝຸດ 2018 年 4 月 27 日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临河临湖临海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规 定
2018-04-27 2018-06-01
1 JTS120-1-2018
规定
跨越和穿越航道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JTS110-9-2012 2018-04-27 2018-06-01
2 JTS120-2-2018 拦河闸坝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规定
2018-04-27 2018-06-01
3 JTS120-3-2018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8 年第 42 号
关于发布《跨越和穿越航道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规定》等 3 项水运工程强制性行业标准的公告
现发布《跨越和穿越航道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 制规定》《拦河闸坝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规定》《临河 临湖临海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规定》3 项水运工程强 制性行业标准,标准代码分别为 JTS120-1-2018、JTS120-2-2018 和 JTS120-3-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