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53号――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1978年议定书修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已于2016年8月3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2016年9月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部令2007年第10号)作如下修改:一、删除第三条第(十)项。
二、删除第四条第(三)项、第(八)项;将第(四)项修改为:“(三)核发《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式样见附件3)”;将第(六)项修改为:“(五)组织对《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工作进行抽查”。
三、将第六条第(六)项修改为:“(六)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审核,并向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出具审核修改意见”。
四、在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主要负责人负责领导本单位的港口设施保安工作。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设施保安评估。
”六、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七、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根据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和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制订导则》起草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检验和审查,根据现场检验结果和审查意见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修改。
现场检验情况应当记录。
”八、将第三十条第二款中的“但交通部声明未经其同意不得改变的内容除外”修改为“调整的内容应当符合《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和《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制订导则》的相关要求”。
九、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完成《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制订后,应当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修改。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报送《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时,应当一并报送专家现场检验结果和审查意见、现场检验情况记录。
养殖工船系统构建与总体技术探讨

养殖工船系统构建与总体技术探讨崔铭超;金娇辉;黄温赟【摘要】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开发海洋生物资源是国家战略及必然趋势.养殖工船是发展深远海养殖工程的核心装备之一,深入研究养殖工船,大力发展深远海养殖,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该文从装备技术发展面临的问题出发,以动力系统、系泊系统、养殖系统、物流系统及加工系统的总布置为基础,兼顾安全性、经济性及环保性,将商用运输船设计方法和养殖技术要求有机结合在一起,初步探讨了构建深远海养殖工船系统和总体技术框架.提出了重点关注和研究的技术方向,以期实现船舶和养殖行业的联合技术攻关,早日形成产业指南和设计规程,指导后续养殖工船设计.结合中国强大的船舶海工制造能力,完成养殖工船的批量建设,实现未来规模化深远海养殖.【期刊名称】《渔业现代化》【年(卷),期】2019(046)002【总页数】6页(P61-66)【关键词】养殖工船;总布置;经济性;安全性;环保性【作者】崔铭超;金娇辉;黄温赟【作者单位】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机械仪器研究所,农业农村部远洋渔船与装备重点实验室,上海 200092;青岛海洋科学与技术国家实验室深蓝渔业工程联合实验室,山东青岛,266237;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机械仪器研究所,农业农村部远洋渔船与装备重点实验室,上海 200092;青岛海洋科学与技术国家实验室深蓝渔业工程联合实验室,山东青岛,266237;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机械仪器研究所,农业农村部远洋渔船与装备重点实验室,上海 200092;青岛海洋科学与技术国家实验室深蓝渔业工程联合实验室,山东青岛,26623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S969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优质水产品需求日益增长,据估计,到2030年世界将有2 000万 t的水产品缺口需要弥补[1]。
中国近海渔业资源日益枯竭,淡水及近海养殖环境日趋恶化,水体污染及养殖空间受限,发展深远海养殖,拓展现代化“深蓝”养殖新空间,开发海洋生物资源是国家战略及必然趋势[2-5]。
21个主要国际海事组织机构

21个主要国际海事组织机构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 IMO)国际海事组织(IMO)的前身为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Intergovernmental Maritime Consultative Organization, IMCO)。
IMCO是根据1948年3月6日在日内瓦举行的联合国海运会议上通过的'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公约'(1958年3月17日生效),于1959年1月6日至19日在伦敦召开的第一届公约国全体会议上正式成立的,是联合国在海事方面的一个专门机构,负责海事技术咨询和立法。
1975年11月第9届大会通过了修改的组织公约决定,并于1982年5月22日起改为现名IMO,以加强该组织在国际海事方面的法律地位,使其在海事和海运技术领域起到更大的作用。
IMO与联合国及联合国粮农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订有合作协议。
IMO通过的国际公约、规则和决议案为造船、设计、检验、航运、海事、管理等部门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文件。
IMO的全部技术工作由下述5个委员会进行,即海上安全委员会(MSC)、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便利运输委员会、技术合作委员会和法律委员会。
IMO总部设在伦敦。
IMO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Assembly),下有理事会(每年两次,Council)和(上述的)委员会(每年一~二次,Committee);日常工作有秘书处承担,秘书长为最高行政执行官,秘书处下设5个司,分别为海上安全司、海上环境司、法律事务及对外联络司、行政司和会议司,总计为300余名工作人员,以处理日常行政事务。
IMO出版物大致分为七大类:(1)综合类(包含基本文件、IMO公约、大会决议和其他决定、人命安全公约之各种文件、规则、建议等);(2)货物(包括危险货物规则及其各修正以及其他相关文件);(3)便利旅行和运输;(4)法律事项;(5)海上环境保护;(6)船舶技术。
交通部号令《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法》——港口总体规划 第八条 港口总体规划,是指一个港口在一定时
期的具体规划,包括港口的水域和陆域范围、港区 划分、吞吐量和到港船型、港口的性质和功能、水 域和陆域使用、港口设施建设岸线使用、建设用地 配置以及分期建设序列等内容。
有确定的港界范围
《安全生产法》——危险物品定义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定义
《危货规定》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 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 特性,在港口作业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 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材料或 者物品,包括: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危险货物定义
(一)《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 第3部分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列明的包装危险货物, 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包装货物;
(四)《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IBC code)第17章中列明的散装液体化学品,以及未列 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体化学品,港口储 存环节仅包含上述中具有安全危害性的散装液体化学品;
(五)《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 code)第19章列明的散装液化气体,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 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化气体;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法下列用 语的含义: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 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 财产安全的物品。
适用不同的法规,有不同的法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定义
《危化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 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 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 化学品。
精编【安全生产】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

【安全生产】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xxxx年xx月xx日xxxxxxxx集团企业有限公司Please enter your company's name and contentv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和《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保护涂层性能标准》生效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 2008年第15号 2008年07月14日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2届会议于2006年12月8日分别以MSC.216(82)号决议和MSC.215(82)号决议通过了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和《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保护涂层性能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修正案。
根据安全公约第VIII(b)(vii)(2)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安全公约的修正案已于2008年7月1日生效。
根据该修正案,上述标准为强制性要求,并与该安全公约的修正案同日生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和标准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和标准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修正案和标准的中文译文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二〇〇八年七月三日主题词:国际公约修正案生效公告附件《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保护涂层性能标准》1 目的本标准规定了对由海安会第MSC.216 (82)号决议通过的《安全公约》第II-1/3-2条所述日期或以后签订合同、安放龙骨或交船的不小于500总吨的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船长为150米及以上的散货船双舷侧处所内保护涂层的技术要求。
2 定义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 压载舱为《专用海水压载舱防腐系统的选择、涂装和维护指南(第A.798(19)号决议)和《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加强检验程序指南》(经修正的第A.744(18)号决议)所界定的那些压载舱;2.2 露点为空气被所含潮气饱和时的温度;2.3 DFT为干膜厚度;2.4 灰尘为呈现在准备涂漆的表面上的、由于喷砂清理或其它表面处理工艺产生的,或由于环境作用产生的松散的颗粒性物质;2.5 边缘打磨系指二次表面处理前对边缘的处理;2.6 “良好”状况系指第A.744 (18) 号决议界定的有少量点锈的状况;2.7 硬涂层系指在固化过程中发生化学变化的涂层或非化学变化、在空气中干燥的涂层。
交通部令《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七)《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明的危险化学品。
“8.12”事故后港口安全监管情势
“8.12”事故
《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 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认定,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 险品仓库火灾爆炸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生 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隐患,是指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 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 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 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局部 或者全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 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 身难以消除的事故隐患。
(四)《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IBC code)第17章中列明的散装液体化学品,以及未列 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体化学品,港口储 存环节仅包含上述中具有安全危害性的散装液体化学品;
(五)《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 code)第19章列明的散装液化气体,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 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化气体;
2016年9月,发布《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 检查工作指南》(交办水〔2016〕122号)。
指导地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履职尽责,明确港 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要查什么、怎么查、查后怎 么办等问题,明晰了检查的机构和人员要求,规 范了检查的程序、内容、方式方法。
交通运输部系列文件
2016年12月,发布《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 判定指南》(交办水〔2016〕178号)。
意见》(交安监发〔2017〕39号)。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基础知识

第一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相关法律法规
2.组织机构 国际海事组织现设有大会、理事会、秘书处和5个专业委员会。 国际海事组织现设有大会、理事会、秘书处和5个专业委员会。 大会是国际海事组织的权力机构,理事会是执行机构, 大会是国际海事组织的权力机构,理事会是执行机构,秘书处 负责保存和保管执行国际海事组织各项任务所必需的文件、 负责保存和保管执行国际海事组织各项任务所必需的文件、记录 和报告,并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和报告,并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专业委员会(下设分委会) 专业委员会(下设分委会)主要任务是执行国际海事组织的各 项工作,向所有成员国开放。 项工作,向所有成员国开放。其中与包装危险货物运输相关的是 海上安全委员会(MSC)。根据工作需要,海上安全委员会下设9 )。根据工作需要 海上安全委员会(MSC)。根据工作需要,海上安全委员会下设9 个分委会,其中与包装危险货物运输相关的分委会包括: 个分委会,其中与包装危险货物运输相关的分委会包括: 危险货物、固体货物和集装箱分委会(DSC); (1)危险货物、固体货物和集装箱分委会(DSC); 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BLG); (2)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BLG); 防火分委会(FP)。 (3)防火分委会(FP)。 1972年 国际海事组织第二十届理事会通过决议, 1972年5月,国际海事组织第二十届理事会通过决议,承认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有权在国际海事组织中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 我国于1975年当选为理事国,1989当选为 类理事国, 1975年当选为理事国 当选为A 府。我国于1975年当选为理事国,1989当选为A类理事国,成为 国际上公认的航运大国。 国际上公认的航运大国。
第一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相关法律法规
接收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类危险货物的特性、 接收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类危险货物的特性、标 标记、标牌、包装、积载、隔离和配装类规定; 志、标记、标牌、包装、积载、隔离和配装类规定; 对危险货物运输单证目的和内容的描述(如多式联 对危险货物运输单证目的和内容的描述( 运危险货物申报表和集装箱/车辆装箱证明);对 车辆装箱证明); 运危险货物申报表和集装箱/车辆装箱证明);对 适用的应急反应文件的描述等。 适用的应急反应文件的描述等。 与职能培训有关的规则和出版物见下页。 与职能培训有关的规则和出版物见下页。
STCW78-10修正案内容简介

STCW78/10修正案内容简介一.STCW78/10修正案产生的背景1978年,国际海事组织(IMO)通过了有史以来第一个《国际船员培训、发证与值班标准公约(STCW公约)》。
该公约于1984年4月生效。
该公约首次规定了国际上可以接受的船员的最低标准,对于统一世界各主要航运国家关于海员的培训、发证与值班标准起到了巨大作用。
根据航海技术的发展及航运业的需要,公约进行了多次修正。
1991年修正案是关于“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MDSS)”和驾驶台单人值班,该修正案于1992年12月生效。
1994年修正案是关于液货船船员的特殊培训,该修正案于1996年1月生效。
1993年国际海事组织着手对1978年STCW公约进行全面的修改,1995年国际海事组织通过该修正案,1997年STCW78/95修正案生效。
STCW78/95修正案的最重要的内容是授权国际海事组织审核公约缔约国的船员管理、培训和发证的程序,规定缔约国提交履约报告后每5年应向国际海事组织提交独立评价报告,以供国际海事组织审核。
STCW78/95修正案生效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船舶也朝着大型化、快速化、专业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全球对海洋环境保护更严格,包括IT技术在内的新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与深入,对海员的培训与值班标准的要求越来越高;同时由于海盗猖獗,海运安全受到严重的挑战,对海员的培训与值班标准又提出了新的保安要求。
国际海事组织基于以上因素认为需要对STCW78/95修正案进行全面回顾与修正。
STCW78/95修正案通过10年后,2006年经STW37分委会的请求,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第81次会议指示STW分委会在工作计划中加入“对STCW公约和规则全面审查”的高优先权议题。
2007年STW38次会议确定了对STCW公约和规则全面审查的8项原则:保留STCW78/95修正案的结构与目标;不降低现有标准;不修改公约条款;解决不一致的问题、清理过时的要求及体现技术发展的需求;确保有效的信息交流;由于技术的创新,在履行培训、发证与值班要求方面,提供一些灵活性;考虑短航线船舶与近海石油工业的特点与环境;考虑海上保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53号――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
则V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法规类别】船舶
【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53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2.11.15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2年53号)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附则V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62届会议于2011年7月15日以第MEPC.201(62)号决议通过了《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下称
《防污公约》)附则V的修正案。
根据《防污公约》第16(2)(f)(iii)条和第16(2)(g)(ii)条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12年7月1日被视为默认接受,并将于2013年1月1日生效。
我国是《防污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修正案的中文本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附件:第MEPC.201(62)号决议中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附件:
第MEPC.201(62)号决议
2011年7月15日通过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的修正案
(经修订的《防污公约》
附则V)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38(a)条关于国际防止和控制海洋污染公约赋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本委员会)的职能,
注意到《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称《1973年公约》)第16条和《〈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以下称《1978年议定书》)第VI条共同规定《1978年议定书》的修正程序和赋予本组织的相关机构审议并通过《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公约>》(《73/78年防污公约》)修正案的职能,
审议了《73/78年防污公约》附则V的修正案草案,
1. 根据《1973年公约》第16(2)(d)条,通过《73/78年防污公约》附则V的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
2. 按照《1973年公约》第16(2)(f)(iii)条,决定该修正案于2012年7月1日须视为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缔约国或拥有商船合计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缔约国政府通知本组织其反对该修正案;
3. 请各缔约国注意,按照《1973年公约》第16(2)(g)(ii)条,该修正案须在按上述第2段被接受后,于2013年1月1日生效;
4. 要求秘书长遵照《1973年公约》第16(2)(e)条,将本决议及其附件中的修正案文本的核证无误副本发送给所有《73/78年防污公约》缔约国;
5.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发送给非《73/78年防污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会员国。
附
经修订的《防污公约》
附则V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第1条定义
就本附则而言:
1 动物尸体系指任何作为货物被船舶载运并在航行中死亡或被实施安乐死的动物尸体。
2 货物残留物系指本公约其他附则未规定的、货物装卸后在甲板上或舱内留下的任何货物残余,包括装卸过量或溢出物,不管其是在潮湿还是干燥的状态下,或是夹杂在洗涤水中,但不包括清洗后甲板上残留的货物粉尘或船舶外表面的灰尘。
3 食用油系指任何用于或准备用于食物烹制或烹调的可食用油品或动物油脂,但不包括使用这些油进行烹制的食物本身。
4 生活废弃物系指其他附则未规定的、在船上起居处所产生的所有类型的废弃物。
生活废弃物不包括灰水。
5 在航系指船舶正在海上进行一段或多段航行,包括偏离最短的直线航程,这种偏航将尽实际可能出于航行目的,以使排放尽量合理有效地扩散至大片海域。
6 渔具系指任何以捕捉、控制以便随后捕捉或收获海洋或淡水生物为目的而布设于水面、水中或海底的实物设备或其任何部分或部件组合。
7 固定或浮动平台系指在海上从事海底矿物的勘探、开采或相关近海加工的固定或浮动的结构。
8 食品废弃物系指船上产生的任何变质或未变质的食料,包括水果、蔬菜、奶制品、家禽、肉类产品和食物残渣。
9 垃圾系指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并需要连续或定期处理的各种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操作废弃物、所有的塑料、货物残留物、焚烧炉灰、食用油、渔具和动物尸体,但本公约其他附则中所界定的或列出的物质除外。
垃圾不包括因航行过程中的捕鱼活动和为把包括贝类在内的鱼产品安置在水产品养殖设施内以及把捕获的包括贝类在内的鱼
产品从此类设施转到岸上加工的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鲜鱼及其各部分。
10 焚烧炉灰系指用于垃圾焚烧的船用焚烧炉所产生的灰和渣。
11 最近陆地。
“距最近陆地”一词系指距该领土按国际法划定的其领海的基线,只是,对于本附则而言,在澳大利亚东北海岸的“距最近陆地”系指距澳大利亚海岸线下述各点的连线:
自南纬11°00′,东经142°08′的一点起至南纬10°35′,东经141°55′的一点,再至南纬10°00′,东经142°00′的一点,
再至南纬09°10′,东经143°52′的一点,
再至南纬09°00′,东经144°30′的一点,
再至南纬10°41′,东经145°00′的一点,
再至南纬13°00′,东经145°00′的一点,
再至南纬15°00′,东经146°00′的一点,
再至南纬17°30′,东经147°00′的一点,
再至南纬21°00′,东经152°55′的一点,
再至南纬24°30′,东经154°00′的一点,
最后至澳大利亚海岸南纬24°42′,东经153°15′的一点。
12 操作废弃物系指其他附则未规定的、船舶正常保养或操作期间在船上收集的或是用以储存和装卸货物的所有固体废弃物(包括泥浆)。
操作废弃物也包括货舱洗舱水和外部清洗水中所含的清洗剂和添加剂。
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导则,操作废弃物不包括灰水、舱底水或船舶操作所必需的其他类似排放物。
13 塑料系指以一个或多个高分子质量聚合物为基本成分的固体材质,这种材质通过聚合物制造成型或加热和(或)加压制作成成品。
塑料的材质特性从脆硬易碎到柔软有弹性。
就本附则而言,“所有塑料”系指所有含有或包括任何形式塑料的垃圾,其中包括
合成缆绳、合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