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8年第32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8年交通运输行业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8年交通运输行业重点
实验室评估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9.01.29
•【文号】交办科技函〔2019〕156号
•【施行日期】2019.01.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
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8年交通运输行业重点实验室
评估结果的通知
交办科技函〔2019〕156号根据《交通运输行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交科技发〔2017〕174号),2018年9月至12月,部对认定满5年的交通运输行业重点实验室组织开展了评估工作,评估结果经公示无异议。
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航建筑物技术行业重点实验室等15个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为优秀,桥梁结构抗震技术行业重点实验室等24个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为合格,多年冻土区公路建设与养护技术行业重点实验室青海研究观测基地等4个重点实验室评估认为需整改。
二、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部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并采取多种措施予以支持激励。
三、有关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根据评估反映出的问题,研究落实改进措施,切实加强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促进实验室建设水平和创新能力不断提高。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9年1月29日附件。
交通运输部关于《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1.2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国内民航发展的实际情况,中国民用航空局起草了《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中国民用航空局政策法规司(邮编:100710)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2月19日。
交通运输部2021年1月20日附件:1.《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关于《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附件1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运输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机场的建设应当符合全国运输机场布局规划、中国民用航空发展规划及机场总体规划,并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运输机场专业工程(以下简称“专业工程”)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3号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修正)正文:----------------------------------------------------------------------------------------------------------------------------------------------------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07年12月17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根据2018年11月1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运输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
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管理,负责机场安全、正常运行的组织和协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维护机场的运行安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机场管理机构与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签订有关机场运行安全的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义务。
第五条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对各自的有关机场运行安全的设施设备及时进行维护,保持设施设备的持续适用。
第六条在机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机场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以及机场管理机构为保障飞行安全和机场正常运行所制定的并经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成立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3.02•【文号】交公路发〔2018〕33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18〕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和效益,部对《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2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8年3月2日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的养护管理目标,按照标准规范、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要求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筹措必要的资金用于养护工程,确保公路保持良好技术状况。
非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以财政保障为主,主要通过各级财政资金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18年修订】《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已于2018年11月2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 *2018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0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在境外建造或者购买并交接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买卖合同或者建造合同及交接文件、船舶技术和其他相关资料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二、将第十七条中的“凭原证书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证书手续”修改为“凭原证书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证书手续”。
三、将第十八条中的“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补发证书手续”修改为“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补发证书手续”。
四、将第十九条修改为“船舶状况发生变化需改变证书所载内容时,船舶所有人应当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重新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04年6月30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4年9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应急〔2018〕32号附件

安监总危化〔2008〕158号
— 10 —
序号
文件标题
4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辽宁和云南两起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通报
4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5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
5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结果的通报
5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北京奥运会期间和高温季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5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交规划行政许可证明的复函
6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汽车加气站有关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
6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工业气体输送管道项目安全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
安监总厅管三〔2008〕162号 安监总厅危化函〔2008〕21号 安监总厅危化函〔2008〕28号 安监总厅危化函〔2008〕37号 安监总厅危化函〔2008〕42号 安监总厅危化函〔2008〕53号 安监总厅危化函〔2008〕129号
安监总危化〔2008〕60号
4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湖北随州市大地化工有限公司“3·17”氨气泄漏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危化〔2008〕82号
4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云南省昆明市安宁齐天化肥有限公司“6·12”硫化氢中毒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危化〔2008〕129号
—9—
4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文字号
安监总管一〔2008〕23号 安监总管一〔2008〕42号 安监总管一〔2008〕104号 安监总管一〔2008〕105号 安监总管一〔2008〕136号 安监总管一〔2008〕221号 安监总管一函〔2008〕24号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铁道部令第32号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正文:---------------------------------------------------------------------------------------------------------------------------------------------------- 铁道部令(第32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已经2007年8月19日铁道部第十七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原发《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铁运[1999]118号)同时废止,前发有关文电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部长:刘志军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运输秩序,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中断行车及其他影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实施应急救援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逐级负责、应急有备、处置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铁道部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设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指挥、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应当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依法组织、指挥、协调本辖区内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相应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设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救援队、救援列车的建设,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培训、装备配置、物资储备、预案演练等基础工作,积极开展事故应急救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2号——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2号——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11.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2号《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已于2017年10月3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11月4日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通航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长江干线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受部委托组织落实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综合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对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业务领导。
交通运输部在长江干线设立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及其分支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船舶航行第四条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载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
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载设备的相关信息应当准确并及时更新。
第五条船舶不得涂改船名、船籍港、船舶载重线标识。
第六条船舶应当按照长江航道管理部门公布的维护水深控制吃水,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富余水深要求。
第七条客运企业和散装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岸基监控制度,运用自动识别系统(AIS)等信息化手段,对所属客船和散装危险化学品船实施动态监控,掌握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情况,并督促船舶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时纠正船舶违法行为。
第八条跨越长江干线通航水域的桥梁、缆线、管道、索道的建设单位、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保障对航行安全有影响的墩柱、塔架的防撞能力符合相关安全标准,设置助航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建设监控设施设备,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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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码头结构施பைடு நூலகம்规范》(JTS215-2018)的公告
现发布《码头结构施工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本《规范》为强制性行业标 准,编号为 JTS
215-2018,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格型钢板桩码头设计与施工规程》 (JTJ293-1998)、《斜坡码头及浮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4-1998)、《港口工程 嵌岩桩设计与施 工规程》( JTJ285-2000 )、《港口工程灌注桩设计与 施工规程》 (JTJ248-2001)、《港口工程地下连续墙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TJ303-2003)、《重 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S
JTS167-1-2010
JTS167-2-2009
JTS167-3-2009
JTS167-4-2012 2018-03-12 2018-06-01
167-2-2009)、《板桩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S167-3-2009)、《高桩码头设计与 施工规范》(JTS167-1-2010)、《港口工程桩基规范》(JTS
167-4-2012 ) 同 时 废 止 。《 港 口 工 程 桩 式 柔 性 靠 船 设 施 设 计 与 施 工 技 术 规 程 》 ( JTJ279-2005 )、《 港 口 工 程 后 张 法 预 应 力 混 凝 土 大 管 桩 设 计 与 施 工 规 程 》 ( JTS167-6-2011 )、《 水 运 工 程 先 张 法 预 应 力 高 强 混 凝 土 管 桩 设 计 与 施 工 规 程 》 (JTS167-8-2013)中工程施工部分的技术标准内容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 2018 年 3 月 12 日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JTS215-2018 码头结构施工规范 JTJ293-1998
JTJ294-1998
JTJ285-2000
JTJ248-2001
JTJ303-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