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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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及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以及其他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包括但不限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确保项目的最佳投标结果,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二章招标准备第四条招标人应在招标前制定招标文件,明确项目的需求、技术规范、预算等内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审和审批。

第五条招标人应在适当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资格要求、报名方式、报名截止时间等信息。

第六条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制定招标文件的内容和形式,确保招标文件完整、准确、具体。

第七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资金保证方式及金额,并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第三章投标准备第八条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准确理解项目的需求和要求,确保投标文件的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九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

第十条投标人应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规定的方式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业绩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保证相关人员的方式畅通,以便招标人在需要时能够联系到其。

第四章投标评审第十二条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专业人员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估各投标人的资质、能力、价格等方面的综合情况。

第十三条投标评审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过程应记录并留存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投标评审结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公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五条投标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复议或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方式。

第五章中标及履约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在及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项目的具体要求、履约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工作,保证项目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第二条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背景和目标;2.招标程序及时间安排;3.招标方式;4.招标工程的规模和技术要求;5.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和提交截止时间;6.投标人资格要求;7.投标人报名及资格审查流程;8.投标人报名及资格审查所需的材料清单;9.投标保证金缴纳要求;10.中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和提交截止时间;11.中标候选人资格审查流程;12.中标候选人资格审查所需的材料清单;13.招标程序的监督和投诉处理机制。

第三章报名与资格审查第三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报名材料和投标保证金。

报名材料应包括:1.投标人基本信息;2.过往业绩及技术能力证明;3.经营许可证和相关资质证明;4.其他招标文件要求的附件。

第四章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第四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报价及支付方式;2.技术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3.资源及材料供应保障计划;4.施工进度安排和质量控制措施;5.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措施;6.其他招标文件要求的附件。

第五章开标和评标第五条开标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1.针对技术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评估;2.针对投标报价的评估;3.针对过往业绩和技术能力的评估;4.针对资源供应保障计划的评估;5.针对施工进度和质量控制措施的评估;6.针对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评估。

第六章中标和合同签订第六条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并通知中标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合格后,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合同谈判并签订合同。

第七章招投标监督与投诉处理第七条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招投标的公正、公平、公开。

投标人和相关方可通过监督机构进行投诉处理。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平、公正、公开,加强招投标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内范围内进行的招标、招标代理、评标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尊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欺骗、串通、贿赂等不正当行为。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需求确定招标方式,并向公众发布招标公告。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说明招标标的、资格条件、技术要求、评标办法等相关内容。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公示招标结果。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商务谈判,最终确定中标人。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三章招标代理机构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招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专业能力,并获得相关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公平竞争和信息公开。

第四章评标标准第十三条评标标准应当公示,公允,有利于优质供应商的竞争。

第十四条评标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价格因素和质量因素,并给予适当权重。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有丰富的行业经验,专业素质过硬,独立、公正、公平。

第五章违规处罚第十六条对公开招标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严重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假陈述、串标、贿赂等行为,责任人将被列入黑名单。

第十八条违规行为应当由招标监督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附件:1. 招标公告范本2. 招标文件模板3. 合同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指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投标。

2. 招标代理:指由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或组织,负责协助招标人进行招投标活动。

3. 评标:指评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分和排名。

4. 中标:指评标结果中被确定为中标人的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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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招投标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平竞争,提高投标效率,促进招投标制度的透明度和规范化。

第二条适用范围1.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及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2. 其他类型招投标工作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三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1.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审核和公示。

2. 招标文件应包括项目背景、招标范围、要求和标准、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文件要求等内容。

第四条招标公告的发布1. 招标人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启事的内容。

2. 招标公告应包括招标人的基本信息、项目背景、项目要求和标准、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截止日期等信息。

第五条投标文件的递交和开标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规定时间递交给招标人。

2. 招标人应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邀请相关的监督机构和投标人代表参加。

第三章投标评审第六条投标文件的评审标准1. 投标文件的评审标准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2. 评审标准应包括技术方案的合理性、价格的合理性、投标人的资质和经验等。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1. 评标委员会由多名专业人员组成,包括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

2.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定中标人、编制评标报告等。

第四章中标和合同签订第八条中标结果的公示1. 中标结果应由招标人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并通知所有参与投标的投标人。

2. 中标公示应包括中标人的基本信息、中标金额、中标理由等。

第九条中标和合同签订1.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合同。

2. 合同应明确项目的具体要求、期限、支付方式等。

第五章其他事项第十条争议解决1. 各方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解决招投标过程中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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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和实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国家和社会利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及其相关部门、社会团体等进行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第三条招标范围包括工程建设、货物购置、服务采购等领域。

其中工程建设分为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不同类型。

第四条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具体招标方式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确定,确保公正公平。

第三章招标程序第五条招标程序包括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文件准备、投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中标结果公示等环节。

各环节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节点进行。

第六条招标公告应明确项目的基本情况、投标条件、评标标准、投标文件准备要求等内容。

应通过政府采购网、媒体等途径广泛发布。

第七条投标文件应包括工程方案、施工进度安排、资金预算、技术标准等内容。

投标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信息。

第八条开标评标环节应公开、透明,由评标委员会组织进行。

评标标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中标结果应及时公示,并告知所有参投单位。

中标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投标文件中的内容。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条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的部门和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暂停参与招投标活动等处罚措施,并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串通投标、行贿受贿、虚假投标等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返还不正当所得。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废止原有的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对于未尽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解释。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财政部所有。

(完)。

2023年最新版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2023年最新版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2023年最新版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招标投标制度,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保护投标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等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透明、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实施,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影响竞争公平,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贿赂、承诺贿赂、请托、利益输送等方式影响招标投标活动的;(二)串标联标、分拆标包、恶意串通等妨碍竞争公平的;(三)虚假投标、恶意哄标、过高或者过低报价等损害自身利益或者其他投标人或者招标人利益的;(四)拒绝接受、阻挠监督检查、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等妨碍招标投标监管的。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方式,鼓励和引导投标人和招标人通过互联网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制定详细的招标文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说明、招标文件,以及履约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制度等部分。

第九条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编号、内容、估算金额、实际控制人等基本情况;(二)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截止时间;(三)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以及结果公告的时间和方式;(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书和资格文件两部分。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在线评审,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论证。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评审结束后公开评标结果,公告中标单位名单。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履行合同,并交纳履约保证金。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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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1. 引言2. 适用范围3. 定义招标人:指需要采购物品或服务的机构或组织。

投标人:指有意向参与招标活动并准备提交投标文件的机构或个人。

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提交给招标人的包含了相关信息、报价和承诺等内容的文件。

中标:指由招标人选择并确定具有最佳报价和符合要求的投标人。

合同:指在招标过程中中标的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达成的协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招标准备招标人在进行招标活动之前应完成以下准备工作:制定招标文件,明确需求和技术规范。

制定招标公告,包括招标范围、要求、截止日期等信息。

验证资格条件,确认投标人是否符合要求。

5. 投标过程5.1 投标邀请招标人应将招标公告发送给潜在的投标人,包括以下内容:招标文件的详细信息和要求。

投标截止日期和地点。

联系人的信息,以便投标人进行咨询。

5.2 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公司和个人信息。

项目报价和付款方式。

相关的资质和证明文件。

5.3 投标截止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将不被接受。

5.4 开标招标人应组织开标活动,公开拆开所有投标文件,并记录相关信息。

5.5 评标和中标招标人根据事先确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最终确定中标人。

5.6 中标通知和合同签订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 诚信和违约处理6.1 诚信原则招标人和投标人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参与招投标活动,不得有任何不正当行为。

6.2 违约处理如果某一方违反了合同条款,另一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7. 争议解决如果在招投标活动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8. 附则。

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进行,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人第六条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工程招标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工程管理能力;(三)具有招标所需资金和条件;(四)具备依法进行招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项目的范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工期、合同条款等内容。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选择合适的招标代理机构,协助其完成招标工作。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档案,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三章招标代理机构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受招标人委托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单位。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与招标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力量;(三)具备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和设备;(四)具备依法进行招标代理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按照招标人的委托,独立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确保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组织招标活动,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提出评标意见。

第四章招标投标第十六条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七条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八条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和需要,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需要,合理确定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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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管理办法2012年9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1)第三章招标方式 (4)第四章招标程序 (5)第五章招标准入供应商管理 (8)第六章监督管理 (9)第七章责任及处理 (10)第八章附则 (10)附件1 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审批权限 (11)附件2:招标管理流程图 (12)附件3:招标准入供应商(含承包商)管理流程图 (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公司招标活动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招标行为,确保招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XX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XX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条例,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提高招标工作的效率,确保合理的成本、可靠的质量,集团公司实行招标专业化管理,各类项目按招标内容界定牵头经办部门。

第三条各参与招标工作的人员在招标过程中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对于未尽事宜,应参照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条例、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来执行。

第四条术语和定义场内招标:指按国家及省市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行政条例的规定,必须报XX市招投标中心,并由其组织进行的招标活动。

场外招标:指除上述规定外的,由集团公司自行组织的招标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集团公司进行的场外招标活动,场内招标按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依据法定程序报市招投标中心组织招标工作。

直属企业和控股子公司依此制订与本企业相适应的招标管理办法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经办部门(一)集团公司所涉及招标项目,按项目内容与性质进行分类并明确具体经办部门,如下表所示:注:以上未列明项目根据各部门工作职责或集团领导工作安排确定经办部门。

(二)经办部门具体职责如下:1.负责集团公司招标准入供应商(含承包商,下同)管理。

通过经常性的市场调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评审准入供应商,通过动态化管理不断筛选,优化准入供应商结构,并与部份优秀的准入供应商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2.根据项目需求,提出项目招标申请;3.负责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或后审文件、评标定标办法、招标最高控制价等关键事项);4.负责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以及向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5.负责组织招标项目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审;6.负责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答疑;7.负责主持招标项目的开标会,并在开标前适当时间,通知集团公司领导、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专业人士出席开标会;8.负责及时公示评标/中标结果,并在确定中标单位后及时发送中标通知书;9.负责组织合同谈判,签定合同;10.负责招标资料档案管理,对委托书、技术资料、发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或评标记录)、中标公告等资料,及时分类整理归档,妥善保管,以备查询;11.负责协助、指导直属企业的招标工作,收集、整理其上报的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并对直属二级企业(外地项目公司)上报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核;12.负责招标的其他具体工作。

第七条评标小组(一)集团公司招标项目的评标小组由经办部门或代理机构提出,经集团公司业务分管领导审查后确定,其由专业人士、经办部门人员、相关部门人员或代理机构代表等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并且专业人士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如遇复杂、特殊项目,可邀请外部专家加入评标小组参与评标。

(二)招标项目的评标小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1.审阅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2.就投标文件向投标单位提出质疑;3.根据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对比、评审和打分;4.提出评标报告(包括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序)。

第八条集团公司领导(一)负责指导、协调及监督日常招标及物资采购工作;(二)依据集团公司招标及物资采购审批权限,负责审核或审定项目采购方式、方案,以及采购过程及结果相关节点的控制工作;(三)负责招标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偏差的协调、处理工作;(四)负责对招标过程中出现的重大违纪问题的处理;(五)负责审定集团公司招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招标方式第九条各类项目属于招标范围的,以及合同金额达到一定限额标准的行政采购和专项服务类项目(限额标准暂定10万元),须由集团公司组织招标活动或参照本章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招标项目由经办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评审后报集团公司业务分管领导审定,确定招标方式。

招标的方式主要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二种。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单位或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告知非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招标方式。

第十一条为了提高招标的工作效率、保障服务需求,可由经办部门书面申请,依照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审批权限,经有权领导批准后,针对以下项目可采用竞争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含定点、定向)等三种方式进行采购或确定合格分包商。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有权领导批准,可采用竞争谈判采购方式:1.两次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投标人的;2.出现不可预见的急需,而无法按招标方式采购的;3.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4.有权领导认定的其他情况。

竞争谈判采购时,经办部门应当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

(二)属于标准取费或价格弹性不大的采购项目,经有权领导批准,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或直接确定优惠惠率等方式。

询价采购时,经办部门应当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确保竞争性。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有权领导批准,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由经办部门直接向供应商购买:1.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者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它合适替代品的;2.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补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3.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50%的,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4.预先申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补充的;5.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满足需求的;6.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7.有权领导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招标程序第十二条招标申请(一)根据项目需要,经办部门依照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审批权限逐级向有权领导提交招标项目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应附有项目内容、申请依据、技术及质量要求、经费预算、项目启动及完成时间等),经审批同意后,经办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和要求,具体负责招标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对于规模较大或专业技术性要求较高的项目,经有权领导研究确认后可委托有资格的代理机构招标。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审核招标文件由经办部门或委托代理机构编制,并由集团公司业务分管领导审核确认。

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公告(投标邀请函);(二)投标单位须知;(三)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四)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方法;(五)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要求;(六)投标单位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七)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八)交货、完成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九)开标一览表(包括价格内容、计算方式、产地等);(十)招标合同的主要条款、订立方式及范本;(十一)招标合同的特殊条款;(十二)资格预审/后审文件;(十三)违约责任;(十四)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经审核定稿后,经办部门或代理机构方可负责办理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五条发售招标文件经办部门或代理机构负责向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第十六条踏堪现场和投标预备会由经办部门或代理机构负责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集中进行现场考察、方案介绍和现场答疑等。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若招标文件需要修改,应由经办部门或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日之前,以书面形式作出修改或补充,并确保通知所有已领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单位。

修改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控制价/合理价的编制、审核与公布招标项目的最高控制价、材料设备的最低限价或项目合理价等关键经济指标的编制应在财务预算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项目的技术性能、市场价格等因素;其中,招标项目所涉及的控制价还需在编制完成后送第三方或集团内部相关专业人员审核后确定。

招标项目的控制价/合理价确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开标前三天向投标单位公开、或要求在评标前必须保密。

第十九条投标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递交投标文件,逾期或不按规定的投标不被接受。

第二十条投标单位资格审查招标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由经办部门或代理机构负责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或后审。

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有:(一)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资格证书;(二)资信、资质证明;(三)供应能力的证明;(四)投标代表的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开标、评标、定评与公示招标项目的开标、评标、定评及公示按以下程序组织进行:(一)开标:1.经办部门或代理机构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招标公告公布结束至开标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和地点开标。

开标时,应当场检查投标书密封及加盖公章等情况,并将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公开展示;2.经办部门或代理机构应对开标情况作出记录、备案;3.经办部门或代理机构应在开标前适当时间,通知集团公司领导、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含纪检部门、工会、法律事务部和相关业务部门工作人员)、专业人士出席开标会。

(二)评标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

经办部门或代理机构负责对投标书的分类、汇总、比较等前期工作,并对评标情况如实记录并存档备查。

评标程序、评标办法参照市招投标中心现行场内招标规定执行。

(三)定标与公示1.依照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审批权限,各有权领导对评标小组提交的评标报告进行审核、审批后,最终确定中标单位;2.经办部门或代理机构对审定的招标结果应及时进行公示;3.在招标结果公示期内,投标人有异议的,经办部门或代理机构应给予答复,答复时不得透露评标小组的有关评议情况;4.公示期满后3天内,确定中标人后,经办部门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合同谈判与签署(一)确定中标人前,经办部门或代理机构不得与投标单位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中标人确定后,经办部门或代理机构可与中标人进行签署合同的商务谈判;(二)合同初稿拟定后,应按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规定的流程进行审批后,方可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三)一般情况下,在中标通知书发出7天内,经办部门应根据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书完成合同签署。

第五章招标准入供应商管理第二十三条管理目的(一)相对稳定招标准入供应商队伍,建立互惠供求关系;(二)通过动态化管理不断筛选、优化准入供应商结构,以确保其为集团公司提供优良合格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

第二十四条管理原则(一)由集团公司各招标经办部门负责自已职责范围内的准入供应商管理;(二)对选定的准入供应商,集团公司与之签订合作协议,在该协议中具体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互惠条件、服务承诺及退出机制;(三)集团公司可对供应商评定信用等级,并根据等级实施不同的管理;(四)集团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供应商进行评价,不合格的解除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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