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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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热、矿泉水资源储量的管理和审批

关于地热、矿泉水资源储量的管理和审批

关于河南省地热矿泉水资源储量的管理和审批一、地热、矿泉水的属性、适用法律及相关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于1998年2月12日发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

该两项办法,均将地热、矿泉水列为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矿种目录(见《办法》附录)。

无疑,地热矿泉水属矿产资源,地热为能源矿产,矿泉水为水气矿产,其勘查、开发必须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地热矿泉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调整的范围。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结合实际情况,我省制定了《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5月22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与地热、矿泉水相关的文件还有《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改我省地热、矿泉水矿产资源补偿费计算方式的通知》(豫价费字[2000]239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2]129号)。

二、地热矿泉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地热矿泉水管理职责分工比较混乱,存在着多头管理、多头收费问题,一直未获解决。

为此,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于1998年12月16日下发了《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14号)。

通知指出,国务院“三定”规定下发后,有关部门和地方对矿泉水、地热水的管理职责分工问题存在着不同认识,社会反映强烈,并影响到一些地方法院对矿泉水、地热水采矿权转让案件的审理。

通知要求,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如矿泉水厂、温泉宾馆、地热电厂等),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利行政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1•【字号】豫政办[2006]107号•【施行日期】2006.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6〕10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的意见(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热水、矿泉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河南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我省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职责分工按照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开采已探明的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统一考虑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状况和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实际需要的基础上先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

开采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凭取水许可证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

根据省政府令第59号规定,开采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已缴纳地热水、矿泉水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不再缴纳水资源费。

二、切实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对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依法管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3号文件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3号文件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3号文件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8•【字号】鲁政发[2012]25号•【施行日期】2012.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3号文件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2〕2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资源要素、生态基础和安全保障。

我省水资源严重短缺且时空分布不均,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7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以率先基本实现水利现代化为奋斗目标,以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为重点,以用水计划管理和过程监控为手段,以健全责任考核制度为保障,严格控制区域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严格入河湖污染物总量控制,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与水资源禀赋条件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保障经济社会和生态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2.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好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统筹治水,注重发挥各类水资源的综合效益,统筹协调生活、生产、生态用水,统筹考虑防洪、供水、生态需求,统筹解决水资源短缺、水灾害威胁和水生态退化三大水问题;坚持科学用水,实行全社会节约用水,科学确定各类水资源开发利用顺序,强化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管理;坚持依法管水,依法管理各类水资源及涉水事务,切实发挥“三条红线”的硬约束作用;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提升水资源管理现代化水平;坚持人水和谐,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的关系,努力做到量水而行、因水制宜。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地热资源矿业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地热资源矿业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地热资源矿业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8.31•【字号】•【施行日期】2010.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地热资源矿业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各有关单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热资源管理的意见》(渝府发[2007]99号)和建设“温泉之都”的部署,为切实推进全市地热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现就加强地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清理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各有关区县局要认真清理本行政区内所有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详细情况,填写全市地热资源(温泉)企业开发利用情况表(见附件),并于2010年9月15日前上报市局。

各有关企业单位要认真配合当地国土部门工作,如实提供地热勘查开发、探矿权采矿权证办理等相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二、及时依法办理采矿许可登记手续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五方十泉”建设打造“温泉之都”的意见》(渝办发[2006]22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一圈百泉”打造“温泉之都”的通知》(渝办发[2008]184号)以及《专题研究“五方十泉”地热、用地管理等问题的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2006-284)等文件精神,我局积极支持纳入“五方十泉”“一圈百泉”、“温泉之都”的地热开发企业依法办理采矿许可登记手续。

我局将落实市政府优惠政策,制定具体措施,简化办事程序。

(一)申请国家出资形成的地热矿产地采矿权的,采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采矿权,采矿权价款不评估,用类比方法选取优惠价款标准收取采矿权出让价款。

(二)凡已取得探矿权且探矿权在有效期内的探矿权人申请办理采矿权,我局直接受理采矿登记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不评估、不招拍挂、不收取采矿权出让价款。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9(000)022
【摘要】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
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的意
见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热水、矿
泉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总页数】3页(P26-2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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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1998.12.16施行日期1998.12.16文号中编办发14号主题类别矿产资源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1998年12月16日中编办发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部门“三定”规定下发后,有关部门和地方对矿泉水、地热水的管理职责分工问题存在着不同认识,使尚未开始机构改革的地方政府无所适从,社会反映强烈,并影响到一些地方法院对矿泉水、地热水采矿权转让案件的审理。

为解决这一问题,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协调一致,并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就矿泉水、地热水的管理职责分工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开采已探明的矿泉水、地热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统一考虑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资源状况和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的实际需要的基础上,先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取水许可证时,只能收取工本费。

二、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如矿泉水厂、温泉宾馆、地热电厂等),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只能收取工本费。

三、企事业单位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征收,并及时全额上缴财政。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机井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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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机井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2.03.28•【字号】京水务地〔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机井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水务地〔2022〕8 号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进一步推进地下水精细化管理,落实机井建管用责任,我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机井管理的暂行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2022年3月28日进一步加强机井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机井管理,推进地下水资源精细化管控,保障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机井,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动力机械驱动水泵抽取地下水用于城乡生活、工业生产、农业生产、园林绿化等的水井,含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水井。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井管理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编制机井管理政策、标准并监督、组织实施。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井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井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为机井运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所属机井建设、运行管理、取水计量、污染防控、数据报送、报废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开凿机井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开凿机井的,申请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或者填写登记表。

(一)年取水量大于或者等于 5 万立方米的新凿机井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书;(二)年取水量小于 5 万立方米的新凿机井或者取水许可量需增加的更新机井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表;(三)取水许可水量不需增加的更新机井应当填写水影响评价登记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管理和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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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管理和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4•【字号】鲁政发[2006]78号•【施行日期】2006.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管理和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6〕7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加强供热行业管理,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切实解决当前供热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多年来,我省城镇供热事业有了长足发展。

截止2005年底,全省已有48个城市和29个县城建设了集中供热设施,设市城市热化率达到34.9%,为节约能源、改善大气环境、提高城镇居民生活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供热管理中仍存在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如供热管理手段薄弱、法规建设滞后、监管责任不清等,致使供用热双方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供热市场不规范等。

在供热体制中,由于长期形成的职工家庭用热、单位交费的福利供热制度积累的矛盾和问题比较多,尤其是收费难、设施老化、能耗高、浪费大、环境污染严重等,影响了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

加强供热行业管理和改革城镇供热体制,切实解决管理工作和供热体制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是保障城镇居民采暖、落实建设节约型社会要求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供热管理和推进供热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作为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稳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工作来抓,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制定措施,抓好落实。

二、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合理供热、满足人的需求为目标,以培养供热市场和保障供热能力为基础,以供热收费制度改革为核心,以解决低收入困难群体采暖问题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促进节能降耗和资源循环利用,降低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稳步推进供热体制的各项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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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的意见
(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热水、矿泉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河南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我省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职责分工
按照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开采已探明的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统一考虑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状况和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实际需要的基础上先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

开采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凭取水许可证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

根据省政府令第59号规定,开采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已缴纳地热水、矿泉水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不再缴纳水资源费。

二、切实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对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依法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时,应将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的配置、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等专项规划纳入其中,并主动征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统筹规划。

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热水、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
同时发挥行业优势,积极参与开发利用地热水、矿泉水资源建设项目的水源勘查和水资源论证工作。

任何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开采已探明的地热水、矿泉水资源,必须事先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水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发放取水许可证。

取用地热水、矿泉水资源应依法纳入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管理,严格执行计划用水的有关规定。

三、整顿地热水、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各省辖市有关部门要联合对现有地热水、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开展调查和整顿工作,详细调查地热水、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严格规范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利用秩序。

对于有采矿许可证而无取水许可证或者有取水许可证而无采矿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要责令其限期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补办。

对于既无取水许可证又无采矿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要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

对符合区域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水资源配置规划和具备开采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补办取水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对不符合区域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水资源配置规划和不具备开采条件的,坚决予以关闭。

各省辖市要于2007年3月底前将调查和整顿情况分别报送省水利厅和省国土资源厅。

对于符合补办取水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尽快审批。

补办许可证工作必须于2007年10月底前完成。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相互配合,严格履行职责。

对违法开采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切实维护正常的地热水、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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