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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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

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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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的处理
(1)现金折扣
销售商品时采用总价法确认收入,即按不扣除现金折扣的金额确认收入。

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

计算现金折扣时是否考虑增值税题目中会做出说明。

(2)商业折扣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3)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

商业、现金、销售折扣与折让和销售退回的区别及分录

商业、现金、销售折扣与折让和销售退回的区别及分录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的区别做分录如下:(1) 商业折扣是指对商品价目单中所列的商品价格,根据批发、零售、特约经销等不同销售对象,给予一定的折扣优惠。

商业折扣通常用百分数来表示,如5%、10%、15%等。

扣减商业折扣后的价格才是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

商业折扣通常作为促销的手段,为扩大销路,增加销量。

一般情况下,商业折扣都直接从商品价目单价格中扣减,购买单位应付的货款和销售单位所应收的货款,都根据直接扣减商业折扣以后的价格来计算。

因此,商业折扣对企业的会计记录没有影响。

【例1】某企业销售某型号电视机,产品价目单上的电视机单价为每台2500元,购买500台,规定给予10%的商业折扣,则该企业销售甲产品的实际销售单价=2500-2500×10%=2250(元),共计1 125 000元。

在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下,企业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也是根据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开具的,编制会计分录如下: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1 316 250贷:主营业务收入1 125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1 250(2)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期限内早日偿还货款而给予客户的折扣优惠。

现金折扣对于销售企业来说,称为销货折扣;对于购货企业来说,称为购货折扣。

现金折扣一般表示为“2/10,1/20,n/30”等。

2/10表示如果客户在10天内偿付货款,给予2%的折扣;1/20表示如果客户在20天内偿付货款,给予1%的折扣;n/30表示如果客户在30天内付款,则无折扣。

现金折扣使得企业应收账款的实收数额,随着客户付款的时间不同而有所差异。

这样,就产生了应收账款的现金折扣计价核算问题。

应收账款入账价值应将未扣减现金折扣前的实际售价(即总价)作为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把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视为销货企业为了尽快回笼资金而发生的理财费用(在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即不把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从应收账款中扣除,现金折扣不影响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

商业折扣,销售折让和现金折扣

商业折扣,销售折让和现金折扣
一、销售 折扣
税法上的 销售折扣 包括商业 折扣 和现 金折扣 , 而会计上 的销售折 扣仅指现 金折扣。
商业折扣 是指企业 为了促进 商品销售 而在商品 标价上给 予的价格 扣除。企 业会计制 度和会计 准则中均 规定:销 售商品涉 及商业折 扣的,应 当按照扣 除商业折 扣后的金 额确定商 品销售收 入。即商 业折扣对 会计核算 不产生任 何 影响 ,应当以 实际成交 价格确定 销售收入 。但是, 如果销货 方将自产 、委托加
贷:以前 年度损益 调整 231552 四、销售 回扣、销 售佣金和 销售返利 销售回 扣是指企 业在发生 销售行为 时给予购 货方的折 扣或折让 的统称。 与前述销 售折扣 (或折 让)和现 金折扣相 区别,销 售折扣 (或折 让)和现 金折扣多 从销货方 的角度描 述,属于 会计和税 务专业术 语,强调 对财务、 会计和税 务的规范 处理,而 销售回扣 则是日常 经济 活动 中的常用 俗语,不
例 在上例 中,如果 销售退回 发生在 2006年3月 10日 会计处理 的(1)— —(4)同 上
企业采用 应付税款 法核算所 得税的, 不调整报 告年度的 所得税税 费用和应 交所得 税,直接 结转“以 前年度损 益调整” 科目余 额,会计 分录为:
借:利润 分配—— 为分配利 润345600 贷:以前 年度损益 调整 345600
商 业 折 扣 , 销 售 折 让 和 现 金 折 扣
商业折扣, 是直接在价 钱上打折 扣,例如: 去商场买衣 服的时候, 标价是1000 元,给打八 折就是800 元了,200 元就属于商 业折扣!
销售折让, 是因为产品 质量等问 题,对方要 求给予一定 的优惠所产 生的,例 如:买了一 部机器,价 款是10万 元,由于有 小的缺陷, 对方要求按 9.8万元支 付,0.2万元 就是销售折 让!

2012初级会计实务 第四章 收入【习题+解析】

2012初级会计实务 第四章 收入【习题+解析】

第四章收入一、命题规律本章是非常重要的章节,各种题型都会涉及,特别是经常在计算或综合题中涉及。

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的核算是近年经常考查的主观题知识;此外还应关注政府补助的相关知识。

二、重点和难点(一)销售商品收入1.收入的概念和特征2.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3.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应根据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确定。

企业在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时,不应考虑预计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销售折让。

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应是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

4.销售商品收入的核算(1)一般销售业务企业应设置“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的主要业务交易所取得的收入以及所发生的相关成本。

(2)已经发出但不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商品为了单独反映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企业应增设“发出商品”科目进行核算。

“发出商品”科目的期末余额应并入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反映。

(3)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的处理商业折扣,扣除后的金额确认收入;现金折扣,不考虑预计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的收入。

(4)销售退回的处理确认收入前,做发出商品的收回;确认收入后,一般冲减退回当期的收入、成本、税金。

(5)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处理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6)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处理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按应收取的代销手续费确认收入。

(二)劳务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企业应根据劳务完成时间的不同,分别下列情况确认劳务收入:1.对于在同一会计期间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在劳务完成时确认收入,确认的金额为合同或协议总金额,确认原则可参照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原则。

2.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期间,且在期末能对该项劳务交易的结果作出可靠估计的,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在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时,收入和相关的费用应按以下公式计算:本期确认的收入=劳务总收入×本年末止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期间已确认的收入本期确认的费用=劳务总成本×本年末止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期间已确认的费用3.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期间,且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销售返利形式及核算

销售返利形式及核算

销售返利形式及核算为激励经销商,很多企业都会制定返利奖励政策,目的是通过返利来调动其积极性。

返利是指厂家根据一定的评判标准,以现金或实物的形式对经销商进行奖励,它具有滞后兑现的特点。

通过对销售返利的处理降低本企业的销售收入,从而降低销售利润。

在商业活动中,为了达到促销和及时回款的目的,企业通过采取以下方式:折扣销售,包括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及销售折让;商业返利,以平价低于进价销售,它包括现金返利和实物返利两种。

根据会计处理的不同,商业返利可具体描述为:1.达到规定数量赠实物的形式。

例如:在一个月内,销售电磁炉30台,赠配套橱具10套;2.直接返还货款的形式。

例如:让利2.1万元若直接以现金或银行存款返还百货公司,即为直接返还货款;3.冲抵货款的形式。

例如: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购买2万件,返利为进货金额的1%,购买至5万件返利为进货金额的1.5%,以此类推,返利直接在二次货款中扣减。

销售返利处理据税法规定,销售货物并给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对于购货方已付款或货款未付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货方必须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货方,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并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达到规定数量赠实物销售返利如采用返回所销售商品方式的,根据税法的规定,应视作销售处理,并计缴增值税。

支付销售返利方:借:营业费用贷: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期末对于捐赠的商品进行纳税调整。

收到销售返利方:收到实物销售返利方冲减有关存货成本,并要计缴增值税。

需分两种情况处理:(1)若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借: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主营业务成本(2)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借:库存商品贷:主营业务成本2.直接返还货款支付销售返利方:销售返利如采用支付货币资金形式的,支付销售返利方,根据取得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作为费用处理。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的核算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的核算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的核算销售折让的账务处理销售折让是指由于商品的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销售单位同意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减让。

在核算时,由于销售折让不具备费用的属性,因此,应当将其作为收入的抵减数处理。

「例」甲公司2007年7月18日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发票注明的售价为40 000元,增值税为 6 800元,该批产品的成本为35 000元。

货到后买方发现商品质量与合同要求不一致,要求给予价款5,的折让,甲公司同意折让。

为此甲公司所做的会计分录为:7月18日销售实现时:借:应收账款 46 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 800借:主营业务成本 35 000 贷:库存商品 35 000发生销售折让时:借:主营业务收入 2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贷:应收账款 2 340实际收款时:借:银行存款 44 460 贷:应收账款 44 460现金折扣的账务处理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时期内早日付清货款而给予的一种折扣优待。

在现金折扣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入账金额的确认有两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一种是总价法,另一种是净价法。

我国目前的会计实务中,所采用的是总价法。

总价法是将未减现金折扣前的金额作为实际售价,记作应收账款的入账余额,同时按此金额确认销售收入额。

销售方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属于一种理财费用,会计上作为财务费用处理。

「例」甲公司2007年6月11日销售商品一批,共500件,增值税发票注明的售价50 000元,增值税额8 500元。

该批产品的成本为40 000元。

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公司采用总价法核算现金折扣,6月15日收回货款。

甲公司为此项业务所做的会计分录为:6月11日销售实现时,按总价确认收入:借:应收账款 58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5004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 000 贷:库存商品6月15日收回货款时:借:银行存款 57 330 财务费用(58 500×2%)1 170 商业折扣的账务处理商业折扣是指企业根据市场供需情况,或针对不同的顾客,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扣除。

折扣、折让、回扣、佣金、返利的区别及核算

折扣、折让、回扣、佣金、返利的区别及核算

折扣、折让、回扣、佣金、返利的区别及核算折扣、折让、回扣、佣金、返利的区别及核算许多人对各类折扣、折让、回扣、佣金及返利等词意类似容易混淆的概念和实务处理模糊不清。

下面笔者以案例的形式对各种不同的折扣、折让进行了归纳和整理,以加深理解这些概念。

销售折扣销售折扣是企业为了促进销售或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时结清货款而给予购货方的折扣优惠。

销售折扣实际上是价格上的减让,折扣的程度就是折扣率,折扣的多少就是折扣额。

销售折扣又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

1.商业折扣商业折扣又称折扣销售,是指企业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为了促进销售,将货物按照一定折扣率(或折扣额)折扣后的价格对外销售。

例如:某时装公司为了减少库存积压,将原定价为800元/套(不含税价,以下均为不含税价)的西服按照八折的折扣率销售给某百货公司10套,即按640元/套的价格进行销售。

这就是一种典型的商业折扣(或称折扣销售)。

商业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上的折扣或折让,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则该实物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应视同销售计缴流转税。

假如上述案例中,时装公司将按八折折扣优惠的方式改为买十套西服送20件单价为100元的衬衫,则百货公司在购买10套西服时,时装公司同时向百货公司赠送了20件衬衫,上述情形仅需按照8000元计算销售,衬衫属于“捆绑销售”不属于视同销售范畴,因此仅应该按照实际收款金额8000元计算销售收入。

上述案例在开具发票时,应先按照销售西服10件计8000元,销售衬衫20件计2000元分别填列发票,然后在下一栏按照衬衫销售额开具红字2000元,最后填列销售净额8000元。

这样2000元折扣就符合税法“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要求。

2.现金折扣现金折扣是销售单位为了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企业为了鼓励客户提前付款,可能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债务人在不同的期限内付款可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付款时间越早,折扣越大。

销售折扣的账务处理

销售折扣的账务处理

销售折扣的账务处理怎么做?销售折扣也是商品折扣的一种,这个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财务处理方式,因此,作为一名财务人员怎么处理销售折扣的会计分录是很重要的,那么你知道怎么进行财务处理吗?
销售折扣的会计分录财务处理
销售折扣的会计分录商品折扣分为三种情况: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

1、商业折扣是直接从应付的商品款中直接扣除,也就是以折扣后的价格入账,分录处理为:
借:原材料等(折扣后的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折扣后的金额*税率)
贷:银行存款
2、现金折扣是按照供应商规定的付款期限,在付款期限内付
款后享受的一种折扣。

入账时按照应支付的金额入账,在期限内付款后,将享受的折扣冲减财务费用。

增值税是否冲减,要看与供应商合同规定,如果合同规定折扣不包含税额,那增值税就不做冲减。

购货时
借:原材料等(全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全价*税率)
贷:应付账款
享受折扣后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折扣后的金额)
财务费用(享受的折扣额)
3、销售折让是由于供应商产品质量等原因,所给予客户的一种折扣。

购货时
借:原材料等(全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全价*税率)
贷:应付账款
给予折扣后
以上就是关于销售折扣的账务处理的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与销售折扣有关的内容,请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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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折让的账务处理销售折让是指由于商品的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销售单位同意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减让。

在核算时,由于销售折让不具备费用的属性,因此,应当将其作为收入的抵减数处理。

「例」甲公司2007年7月18日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发票注明的售价为40 000元,增值税为 6 800元,该批产品的成本为35 000元。

货到后买方发现商品质量与合同要求不一致,要求给予价款5%的折让,甲公司同意折让。

为此甲公司所做的会计分录为:7月18日销售实现时:借:应收账款 46 800贷:主营业务收入 4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 800 借:主营业务成本35 000贷:库存商品35 000发生销售折让时:借:主营业务收入 2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贷:应收账款 2 340 实际收款时:借:银行存款44 460贷:应收账款44 460现金折扣的账务处理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时期内早日付清货款而给予的一种折扣优待。

在现金折扣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入账金额的确认有两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一种是总价法,另一种是净价法。

我国目前的会计实务中,所采用的是总价法。

总价法是将未减现金折扣前的金额作为实际售价,记作应收账款的入账余额,同时按此金额确认销售收入额。

销售方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属于一种理财费用,会计上作为财务费用处理。

「例」甲公司2007年6月11日销售商品一批,共500件,增值税发票注明的售价50 000元,增值税额8 500元。

该批产品的成本为40 000元。

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公司采用总价法核算现金折扣,6月15日收回货款。

甲公司为此项业务所做的会计分录为:6月11日销售实现时,按总价确认收入:借:应收账款 58 500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 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40 000贷:库存商品40 0006月15日收回货款时:借:银行存款57 330财务费用(58 500×2%)1 170商业折扣的账务处理商业折扣是指企业根据市场供需情况,或针对不同的顾客,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扣除。

商业折扣是企业最常用的促销方式之一。

企业为了扩大销售、占领市场,对于批发商往给予商业折扣,采用销量越多、价格越低的促销策略,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薄利多销”如购买5件,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10件,折扣20%等。

其特点是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

纳税处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采用商业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最终成交价格进行商品收入的计量。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文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因此,在纳税实务中要特别注意“销售额与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这一点。

之所以要对商业折扣规定销售额与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这是从保证增值税征税、扣税相一致的角度考虑的。

如果允许对销售额开一张销售发票,对折扣额再开一张退款红字发票,就可能造成销货方按减除折扣额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而购货方却按未减除折扣额的销售额进行抵扣的问题。

这种造成增值税计算征收混乱的做法是税法所不允许的。

另外,商业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的中“无偿赠送他人”计算缴纳增值税。

会计实务:例: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主营汽、柴油销售。

为了拓展市场,扩大销售,决定采用商业折扣方式对一次性购柴油1吨者,折扣1%;购5吨,折扣3%,正常销售价格为2500元/吨。

现有某陶瓷厂携银行转帐支票前来购柴油5吨。

解:(1)确定适用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该公司销售柴油应按17%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计算销售额、折扣额、销项税额及价税合计,用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销售额为5×2500×97%=12125元折扣额为5×2500×3%=375元销项税额为12125×17%=2061.25元价税合计为12125+2061.25=14186.25元(3)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注意折扣额用“-”表示。

(4)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14186.25贷:商品销售收入12125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61.25 贷:应收账款 58 500增值税是零售企业的主要税种。

销项税管理是增值税管理的两个主要方面之一。

销项税基(即计算增值税销项的销售收入)的管理是增值税管理的一个主要方面。

《增值税条例》对税基的规定是:“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零售企业主要面向消费者,收取价外费用的情况现在已经极少出现(甚至大件商品送货上门也很少有收费的情形了),倒是反过来——各种向消费者让利促销的手段层出不穷,让人眼花缭乱。

各种促销方式下销项税基的确定和销项税的谋划,就成了零售企业增值税销项税基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零售促销的主要方式目前国内最常见的促销方式有如下九类:一、打折(调低IT系统中的“售价”值);二、买A送A;三、买A送B;四、满100送30元现金;五、满100元以上送15元的士费;六、满100送30元折扣券;七、满100元送礼品伞;八、积分返利;九、购物小票摇号抽奖(返还购物款或送实物)。

零售促销的税基管理,主要涉及三个关键点:一是销售折扣从税基中扣减的条件把握;二是各种“送、返”是否可以被认定为销售折扣;三是哪些“送”“返”不属于销售折扣,而属于增值税条例所称的“视同销售”。

二、销售折扣允许从增值税基中扣减的条件《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明确了销售折让应从销项税基中扣减的原则。

但此处的销售折让,是指因货物质量不符或瑕疵而给予买方的价格让步。

在实际税务管理中,税务总局又将“销售退回与折让证明”纳入了行政审批的范围,即规定:销售方必须凭税务机关审批的《销货退回及折让证明单》才能开具负数发票扣减销项税。

零售促销却与上述“销售折让”概念没有关系。

零售促销的折价,是零售企业为扩大销售量而对具备正常功能的商品直接进行价格让步或变相的价格让步。

对这种折价,税务总局发布了一项规范性文件:《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零售促销的折价或返还,接近于上述“销售折扣”的概念。

税务总局限定的销售折扣从税基中扣减条件是:“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

虽然规范性文件不作为司法判决的依据,但在中国以行政权为主导的“法治环境”下,税务总局的文件往往被视为行政规章而强硬执行。

纳税人提出异议基本无效。

实践中,许多地方的税务官员不允许零售企业扣减折扣的销项税,正是以154号文件的规定为依据。

因此,零售企业的税务经理人应予重视。

有人问:零售开票时“直接按扣减折扣后的净额开具发票”而不注明折扣额如何?零售企业服务台工作人员劳动强度极大,手工开票时为少写字,在向消费者开具发票时一般按净价开具,而不列明折扣额。

这种做法与154号文件的规定没有直接冲突。

154号文件只明确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情况排除在外,不许扣减销项;显然,按净额开票不属于“折扣额另开发票”的情形。

“法未禁止的,为合法。

”因此,有的税务机关以零售企业拿不出“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证据而不允许扣减销项,应属于执法失当,零售企业应予拒绝。

三、哪些“送”、“返”应属于“视同销售”,不属于销售折让《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当视同销售,按市场销售价计提销项税。

其立法的意图并不难理解:防止纳税人以不收价款“赠送”的形式(再变相取得其它形式的利益回报)规避增值税。

然而就是这一条看似简单的行政规章,却让许多所谓的“财税专家”误入歧途。

这些所谓的“税务专家”认为,凡以“送”“赠”“返”等名义进行的零售促销,均应对所“赠”货物单独另行计提一次销项税。

【案例1】“买一赠一”如何缴税?《中国税务报》2003年12月2日“小嵇信箱”栏目刊载《“买一赠一”如何缴税》。

对于某读者提出的“销售一台标价100元的压力锅,赠送一本标价10元的自制台历如何缴纳增值税?”作者解答:除压力锅按100元标价计销项外,台历亦需另单独按10元标价计销项(两项合计按110元计提销项)。

理由是“赠送台历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类似这种见解在“税务专家”们中很有市场。

他们认为:既然销售商自己声称“赠送一本台历”,适用“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条款简直是不可辩驳。

不过笔者认为,这不仅仅在逻辑上犯了望文生义的错误,甚至在法理上是对“视同销售”条款的蓄意曲解。

因为即便是消费者也心知肚明:这本“赠送”的台历根本不是无偿的,它的前提条件是你必须同时按100元标价购买一个压力锅。

它实质不过是销售者对原有商品的价格进行了一点折让罢了(不以现金作折扣,而以实物作折扣)。

倘若买一个锅送一本台历要按销售一次和无偿赠送一次分别计纳增值税的话,那买一个砧板送一把刀,买二盒牛奶再送一盒,岂不也应当分别计两次增值税?实际上,商业促销所使用的“买一赠一”,与降价、捆绑销售行为相似,是另一种折扣形式(实物折扣)。

“买一赠一”实质上是不可分割的同一项交易,不应当被分解为销售和赠送两个独立的交易来对待(就如同一项零售交易不可以被分解为“企业向顾客赠送一件商品”和“顾客向企业赠送一笔现金”两项交易一样)。

从税法的角度来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无偿赠送”行为,必须是无偿的单向价值转移交易。

而“买一送一”行为中的赠送商品,显然与销售的商品一道取得了买方的货币对价。

将“买一送一”分解为销售和赠送来判定纳税义务,显然夸大了这一销售行为所实现的交易价格,违背了税法的实质课税原则。

广州市国税局在穗国税函[2005]304号文件、沈阳国税局在沈国税函[2001]50号文件中均对此问题做出了正确的认定。

对于本案例,笔者认为正确的计税方法应当是:只按100元销售额计提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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