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易地建设费标准渝价[2007]6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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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人防易地建设费用

重庆市物价局人防易地建设费用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7〕65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市人防办: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474号)等有关规定和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成本以及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建设单位的承受能力等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市设防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建设单位依上述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规定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二、易地建设费按建设项目地面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计收,一类区域按每平方米45元收取;二类区域按每平方米35元收取;三类区域按每平方米25元收取。

三、一类区域、二类区域和三类区域的具体划分。

1、一类区域: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高新区、经开区、北部新区的全部行政区域内的城镇。

渝北区:人和街道、龙溪街道、大竹林镇、鸳鸯镇、礼嘉镇、回兴街道、双凤桥街道、双龙湖街道、沙坪镇、石坪镇、悦来镇;巴南区:李家沱街道、花溪镇、南泉镇、鱼洞街道、一品镇、界石镇、惠民镇、南彭镇;北碚区:天生街道、朝阳街道、龙凤桥镇、北温泉镇、歇马镇、施家梁镇、童家溪镇、东阳镇。

概算书模板

概算书模板
第1页共4页
号车库B区总建筑面积为19369.63平方米,其中外围商业面积为2685.12平方米,层高为4.2~5.1米;二号 车库总建筑面积为7063.07平方米,其中外围商业面积为1190.53平方米。
(五)设计单位: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六)编制范围:该项目初步设计图的范围。 二、编制依据: (一)投资概算编制的原则和依据: 1、编制原则:根据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的《重报·万州中心》初步设计图纸; 2、工程概算选用定额: (1)《重庆市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渝建发[2006]47号)文; (2)《重庆市建筑工程概算定额》(CQGS-301-2006); (3)《重庆市安装工程概算定额》(CQGS-302-2006); (4)《重庆市市政工程概算定额》(CQGS-304-2006); (5)其他费用参考现行有关文件执行; (6)类似工程预算。
表一:总(综合)概算表
安装工程费
概算价值(元)
设备购置费
其他费用
980000.00 800000.00
62788598.77
合计
技术经济指标
计量指标 单位
数量
单位造价 (元)
占总投资 额
(%)
备注
980000.00

1 980000.00
类似工程
800000.00

1 800000.00
类似工程
62788598.77
13.2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14
建设项目管理筹建费
15
行政事业性收费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表
计算基础
计算依据及费率
工程费用 工程费用 工程费用 工程费用
工程费用 建筑面积 工程费用 工程费用 工程费用 工程费用

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内政字[1999]216号文、自治区《实施〈人防法〉办法》
协调市、区两级财政局列入当年政府财政预算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执法程序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200元/㎡
800元/㎡
20元/㎡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内国动发[2003]第2号、内人防发[2006]30号、内计费字[2002]第1105号
1、建设单位(个人)报送资料;
⑴市发改委或区计划局立项批复。
⑵规划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总平面图。
地面首层面积1200元/㎡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内国动发[2003]第2号
2、新建除[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文件 第四十七条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
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1200元/㎡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内国动发[2003]第2号
⑶项目全套施工图纸。
2、审查资料,核准建筑面积;
3、填写《征收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书》并进行网上联审联批;
4、送达《征收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
5、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发放《征收民用建筑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书》。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
5、其它民用建筑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
地面建筑总面积20元/㎡
内计费字[2002]第1105号
二、人防工程设备使用管理费
1、按工程总造价每月不低于2‰至4‰收费。
2、按使用面积每月不低于2-4元/㎡收费。
内人防字[1986]4号
核定工程面积及造价,按合同收费

人防易地建设费 (渝价(2010)230号

人防易地建设费 (渝价(2010)230号

重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所调整2010年08月26日(渝价〔2010〕230)
鉴于主城城镇做了部分调整以及国家政策发生变化等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发布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0〕230)文件规定,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所调整。

调整后的一类区域、二类区域和三类区域的具体划分如下:
1、一类区域: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的全部行政区的城镇。

渝北区:人和街道、龙溪街道、龙山街道、龙塔街道、天宫殿街道、翠云街道、大竹林街道、鸳鸯街道、回兴街道、双凤桥街道、双龙湖街道、悦来街道、礼嘉镇、玉峰山镇;巴南区:龙洲湾街道、李家沱街道、花溪街道、南泉街道、鱼洞街道、一品街道、惠民街道、南彭街道、界石镇;北碚区:东阳街道、天生街道、朝阳街道、龙凤街道、北温泉街道、歇马镇、施家梁镇、童家溪镇、蔡家岗镇。

2、二类区域: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除列入一类区域的城镇;万州区、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永川区、合川区、南川区的城镇。

3、三类区域:除列入一、二类区域的其他设防区县(自治县)的城镇。

一类区域按每平方米45元收取;二类区域按每平方米35元收取;三类区域按每平方米25元收取。

新标准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7〕654号)同时废止。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更新日期2006-05-08 10:32:03.36 浏览次数21302页面功能字体大小[ 大] [ 中] [ 小] [ 关闭]辽价发[2001]72号2001年6月28日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公室(民防局)、建委(城建局):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情况,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坚持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建为主”的原则,凡按规定能够同步配套建设的,应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收取易地建设费。

确实符合国家四部委47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确有困难的,建设单位可提出申请,经所在市人防办(民防同)审核,报省人防办批准后,方可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应根据各市建设防空地下室造价制定,但考虑我省目前各市收取的易地建设费标准较低和建设单位以及开发企业的承受能力,确定我省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缴纳,其标准如下:沈阳、大连市每平方米2000元;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市每平方米1750元;其余省辖市每平方米1500元;县级市和县城每平方米1000元。

九层以下民用建筑也可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其标准如下:沈阳、大连市每平方米40元;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市每平方米35元;其余省辖市每平方米30元;县级市和县城每平方米20元。

三、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

除国家四部委474号文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少建设面积,以及减免易地建设费。

对违规减免的,省人防、物价等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四、收费单位按规定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来源:中国巩义办事服务发布时间:2011-08-04 点击次数:111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防办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178号各省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为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和多渠道筹措人防建设经费,促进人防工程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提高城市防空抗毁和防灾减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2003〕1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我省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问题(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含县城)规划区(包括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范围内新建的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必须按照以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含桩基)埋置深度超过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2一4%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其中,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照不少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照不少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不少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

3、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防重点城市的新建(包括翻新)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二)按上述规定应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人防易地建设费标准

人防易地建设费标准

人防易地建设费标准人防易地建设费是指在城市建设中,为了保障城市人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对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人防设施进行易地建设所需的费用。

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城市实际情况制定的,下面将就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标准一般由城市规划部门和人防部门共同制定,根据城市的土地利用规划、人口密度、城市建设需求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一般来说,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标准会根据城市的不同区域进行划分,例如城市中心区、城市郊区、新城区等,每个区域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其次,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标准还会根据人防设施的类型进行区分。

一般来说,地下人防设施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会高于地面人防设施,因为地下人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成本相对较高。

此外,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标准还会根据人防设施的规模、功能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规模越大、功能越完善的人防设施,其易地建设费标准相对较高。

另外,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标准也会受到国家政策的影响。

随着国家对城市建设的政策不断调整和完善,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标准也会相应进行调整。

因此,在制定人防易地建设费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国家政策的导向,确保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标准符合国家政策的要求。

最后,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标准还应该考虑到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在制定人防易地建设费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城市的长远发展规划,确保人防设施的易地建设费能够满足城市未来建设的需求,促进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标准是一个综合考虑城市规划、人防设施类型、国家政策和可持续发展等因素的过程。

在制定人防易地建设费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确保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标准科学合理,促进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5、其它民用建筑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
地面建筑总面积20元/㎡
内计费字[2002]第1105号
二、人防工程设备使用管理费
1、按工程总造价每月不低于2‰至4‰收费。
2、按使用面积每月不低于2-4元/㎡收费。
内人防字[1986]4号
核定工程面积及造价,按合同收费
三、政府列入人防经费
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0.3%
地面首层面积1200元/㎡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内国动发[2003]第2号
2、新建除[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文件 第四十七条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
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1200元/㎡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内国动发[2003]第2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执法程序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200元/㎡
800元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0元/㎡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内国动发[2003]第2号、内人防发[2006]30号、内计费字[2002]第1105号
1、建设单位(个人)报送资料;
⑴市发改委或区计划局立项批复。
⑵规划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总平面图。
内政字[1999]216号文、自治区《实施〈人防法〉办法》
协调市、区两级财政局列入当年政府财政预算
3、新建除[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文件第四十七条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楼项目,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
地面首层面积1200元/㎡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内国动发[2003]第2号
4、危房翻新住宅项目,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
地面首层面积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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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易地建设费标准渝价[2007]654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7]654号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市人防办: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
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474号)等有关规定和我市防空地
下室建设成本以及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建设单位的承受能力等情况,经市政府
批准,决定对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设防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却国人民防空法》
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
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司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对按规定需要同步
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
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
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建设单位依上述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规定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二、易地建设费按建设项目地面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计收,一类区域按每平方米45元收取;二类区域按每平方米35元收取;三类区域按每平方米25元收取。

三、一类区域、二类区域和三类区域的具体划分
1、一类区域: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高新区、经开区、北部新区的全部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渝北区:人和街道、龙溪街道、大竹林镇、鸳鸯镇、礼嘉镇、回兴街道、双凤桥街道、双龙湖街道、沙坪镇、石坪镇、悦来镇;巴南区:李家沱镇、花溪镇、南泉镇、鱼洞街道、一品镇、界石镇、惠民镇、南彭镇;北赔区:天生街道、朝阳街道、龙凤桥镇、北温泉镇、歇马镇、施家梁镇、童家溪镇、东阳镇:
2、二类区域: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除列入一类区域的城镇;万州区、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永川区、合川区、南川区的城镇。

3、三类区域:除列入一、二类区域的其他设防区、县(自治县)的城镇。

4、一、三、三类区域内的农村农民自建房不在收费的范围:
四、对以下新建建筑项目应造当减免易地建硬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一宅项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5、监狱布局调整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6、市政府规定的其它减免项目。

五、易地建设费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费单位接本通知后,应按规定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渝价[2004]32号文件同时作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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