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转供电管理规定(2014年6月)
外转供电管理规定(2014年6月)

东滩煤矿《外转供电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矿外转供用电管理,建立规范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的使用电力,堵塞漏洞,避免损失,保证供用电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供电营业规则》及《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参照《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外转供电管理办法》,结合我矿外转供电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偿使用我矿电力资源的驻矿办事机构、农用电、个体经营户、矿内外来临时施工单位和矿属有关独立核算单位。
东滩煤矿安全生产生活之外的驻矿办事机构、农用电、个体经营户、矿内外来临时施工单位和矿属有关独立核算单位统称外部用户。
使用我矿电力资源的外部用户称为外转供电用户。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条外转供电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并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成立由矿长任组长,机电副矿长、机电副总工任副组长,机电科、财务科、科技计量科、供电工区、水电暖工区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外转供电管理工作,并接受矿纪委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外转供电管理单位职责一、机电科职责1.宣传、普及电力法律和行政法规知识;2.建立健全用户用电档案;3.检查用户执行供用电合同情况;4.查处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5.负责对供电工区和水电暖工区外转供电工作的日常管理;6.负责牵头组织与用户签定供电协议;7.有权对用户的安全用电、节约用电情况进行监督检查;8.负责对用户计量总表的铅封、表码的抄读和统计;9.负责对用户电费的统计、上报和催交;10.负责对外转供电线路、供电设备和计量装置的业务管理;11.负责建立电费计量收费台帐,每月进行供用电分析,年度分析报表报集团公司备案。
二、供电工区职责1.负责高压计量装置的安装、检验、更换和拆除;负责35kV 变电所低压计量装置的安装、检验、更换和拆除;2.负责高压计量表的铅封、表码的抄读、统计和上报;3.负责高压供电线路、供电设备和计量装置的日常检查和维护;4.监督检查高压用户的安全用电、节约用电情况;5.及时了解高压用户用电负荷的变化情况和供用电设备的完好情况及受电端电能质量;6.查处高压用户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
配电房管理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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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配电房的管理,保障企业电能供应的稳定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一节配电房设备管理1.配电房设备需要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定期检测周期不得超过一年。
2.配电房设备出现故障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并填写设备故障维修记录。
3.任何配电房设备的更改和改动都需要经过主管部门或企业法务部门的批准及备案。
4.配电房设备的日常巡检由专人负责,工作记录需详细、完整,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
5.配电房设备的运行记录需及时填写,并定期备份保存。
第二节配电房环境管理1.配电房应保持干燥、清洁,不得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和放射性物品。
2.配电房内应保持通风良好,有必要时可设置空调或通风设备,保持室温适宜。
3.配电房周围不得设置其他设施,防止堆放杂物以及影响火灾逃生通道的布置。
4.配电房内禁止搭设非经过审核、备案合格的电线电缆,确保供电设备的安全。
5.配电房进出口处应设有警示标识,禁止未经许可人员随意进入。
第三节配电房安全管理1.配电房应装设可靠的防雷、防火和防护装置,确保供电设备稳定安全运行。
2.进入配电房作业的人员必须佩戴防护用品,严禁擅自操作设备或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进入配电房。
3.配电房内应设有灭火器、灭火栓等消防设备,并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
4.配电房设备应设防误操作措施,如安装操作警示标识和闭合操作按钮。
5.配电房应建立紧急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第四节配电房监控管理1.配电房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覆盖全面,可提供高清、可回放的监控影像。
2.配电房监控系统需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保存监控影像的时间不得少于90天。
3.配电房监控影像应保密,仅由授权人员查看和处理,严禁私自将影像传播或外传。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一节配电房设备管理考核1.配电房设备管理人员应按时完成设备检测、维护工作,并填写设备维护记录,记录内容准确完整。
供电公司外委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电公司外委人员的管理,确保外委人员在工作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外委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监理、技术支持、设备维护、项目管理等岗位。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外委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外委人员的选拔、使用、考核和退出机制,确保外委人员在公司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外委人员选拔与使用第四条外委人员的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聘、招标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外委人员的选拔条件: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2.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3.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4. 符合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外委人员的使用:1.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对外委人员进行合理配置;2. 外委人员应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职责和任务要求,认真履行职责;3. 外委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管理。
第三章外委人员考核与待遇第七条公司对外委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1. 工作质量与成果;2. 工作态度与表现;3. 团队协作与沟通;4. 业务技能与知识。
第八条外委人员的待遇:1. 薪酬:根据外委人员的岗位、工作量和绩效考核结果,确定薪酬待遇;2. 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外委人员缴纳社会保险;3. 培训与晋升:公司为外委人员提供培训机会,帮助其提升技能和素质;4. 休假与福利:按照公司规定,为外委人员提供休假和福利待遇。
第四章外委人员管理与退出第九条公司对外委人员实行合同管理,合同期限根据工作性质和需求确定。
第十条外委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法律追究;2.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3. 被证实存在欺诈、虚假陈述等行为;4. 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5.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调整外委人员配置。
第十一条外委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辞职:1. 个人原因,如家庭、健康等;2. 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3. 经协商一致,双方同意解除合同。
供电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供电强制性管理规定1、高压停送电作业必须提前一天填写操作票并经区、队长审核后方可执行,同时操作票严禁出现涂改,凡因操作需要更改,必须重新填写并经区、队长审核后方可执行。
2、在进行停电作业时,严禁约时进行停送电作业,严格执行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制度。
3、在变电所内部设备停电时,变电工必须认真审核申请单,严格执行谁申请、谁挂牌制度,凡申请时间、设备编号不相符、模糊不清的严禁停电。
4、在变电所合母联操作时,停电人员必须观察母联开关是否有电流显示,否则严禁进行后续操作。
5、停电牌必须悬挂在所停设备的明显位置,同时要悬挂牢固,监护人员必须检查确定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后续工作6、在停电设备上进行挂、摘牌作业时,停电牌必须为联系人本人停电牌,严禁出现停电牌所有人与联系人不相符,否则严禁进行停送电作业。
7、在对停电进行验电时,必须使用电压等级相符且试验合格的验电笔;对停电设备进行放电时,必须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且试验合格的绝缘电缆,在验、放电工作结束后必须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且试验合格的绝缘电缆对停电设备进行可靠接地。
8、在外线作业时,必须对作业线路进行二次验、放电并挂接地封线。
地面在带电交叉跨越线路下方检修,必须采取防止施工线路感应电措施未在检修地点再次验电并在前方设可靠的接地线的9、在各级变电所进行停送电作业时,必须专人联系,被联系人必须对联系人口令进行复诵。
10、有返回电的线路或开关检修时,下级变电所或同级变电所所有可能返回电的开关必须将机芯拉出或隔离刀闸断开,必须对可能有来电方向的停电设备进行可靠接地;11、严禁带负荷拉闸,高压设备必须停断路器,再拉机芯,送电程序与之相反。
12、送电前,施工负责人在外围施工人员全部返或接到外围施工人员本人汇报后,在确认所所有施工人员施工材料、工具无丢失,接地封线全部拆除后,方可进行送电作业。
12、严禁私自合母联,在故障状态下,未切除故障点严禁送电,在接地故障下,试送电严禁超过3次。
供电公司外委管控制度范本

供电公司外委管控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电公司外委作业管理,确保外委作业的安全、高效进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供电公司所有外委作业,包括电力设施建设、运行维护、检修改造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外委作业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管控。
第四条供电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外委作业管理部门,负责外委作业的统一协调、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供电公司应与外委作业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供电公司应对外委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七条供电公司应建立健全外委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外委作业的安全、有序进行。
二、外委作业计划管理第八条供电公司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提前制定外委作业计划,明确作业内容、时间、地点、人员、设备和材料等。
第九条供电公司应将外委作业计划提前报送给相关部门和单位,并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第十条外委作业单位应按照供电公司制定的作业计划,组织人员进行作业。
第十一条供电公司应对外委作业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作业计划的落实。
三、外委作业安全管理第十二条供电公司应建立健全外委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外委作业的安全要求、标准和程序。
第十三条外委作业单位应按照供电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组织人员进行作业。
第十四条供电公司应对外委作业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风险控制措施,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五条供电公司应对外委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六条供电公司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应急措施和应急流程。
四、外委作业质量控制第十七条供电公司应建立健全外委作业质量管理制度,明确作业质量要求、标准和程序。
第十八条外委作业单位应按照供电公司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组织人员进行作业。
第十九条供电公司应对外委作业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作业质量的符合要求。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3月18日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令第8号公布自1999年3月18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6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4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
第四条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
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供电营业规则(2024年)

供电营业规则(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2.08•【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供电营业规则》已经2024年2月5日第9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2024年2月8日供电营业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电方式第三章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第四章供受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第五章供电质量与安全供用电第六章电能计量与电费结算第七章并网电厂第八章供用电合同与违约责任第九章窃电的制止与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依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网统一调度。
第四条供电企业应当无歧视地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并按照电力体制改革的要求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履行相应的服务责任。
第五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与供用电相关的政策制度、服务标准、投诉或监督渠道等信息。
本规则应当通过供电企业的供电营业场所及各类线上服务渠道公开,供用户查阅。
第二章供电方式第六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赫兹。
第七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一)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三线为380伏,三相四线为380/220伏;(二)高压供电:为10(6、20)、35、110(66)、220(330)千伏。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当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当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
第八条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当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运维管理出发,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电网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
国家电力公司印发《跨区电网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电力公司印发《跨区电网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公司•【公布日期】1999.10.15•【文号】发输电运营[1999]74号•【施行日期】1999.10.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力公司印发《跨区电网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9年10月15日发输电运营[1999]74号)为加强国家电力公司跨区电网的生产管理,我部组织编写了《跨区电网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执行。
请认真组织实施。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告知我部。
跨区电网生产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1.1为加强国家电力公司跨区电网的生产管理、保证跨区电网的安全经济运行,特制订本规定。
1.2本规定中跨区电网是指国家电力公司直接运营管理的跨大区电网、跨独立省区的联络线、变电站(换流站)。
本规定适用于负责跨区电网输变电设备运行维护和检修的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包括国家电力公司直接管理的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和接受委托负责上述工作的电力集团公司、省(市)电力公司及其所属超高压输变电公司和供电局(公司)(以下简称运行维护管理单位)。
1.3跨区电网的生产管理实行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以下简称发输电部)和运行维护管理单位两级管理。
发输电部负责跨区电网生产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运行维护管理单位按有关规定或按委托协议全面履行所辖设备的生产管理职责。
1.4同时接受不同运行维护管理单位管理的变电站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遵守该站其它管理单位的相应规定。
1.5本规定未涉及的各项专业管理包括调度管理按原电力部和国家电力公司制订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运行管理2.1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全面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2.2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高效、严格的生产运行指挥系统,及时解决生产运行中发生的问题。
2.3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按规定负责制订其管辖线路、变电站(换流站)的现场运行规程,经发输电部审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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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滩煤矿《外转供电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矿外转供用电管理,建立规范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的使用电力,堵塞漏洞,避免损失,保证供用电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供电营业规则》及《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参照《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外转供电管理办法》,结合我矿外转供电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偿使用我矿电力资源的驻矿办事机构、农用电、个体经营户、矿内外来临时施工单位和矿属有关独立核算单位。
东滩煤矿安全生产生活之外的驻矿办事机构、农用电、个体经营户、矿内外来临时施工单位和矿属有关独立核算单位统称外部用户。
使用我矿电力资源的外部用户称为外转供电用户。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条外转供电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并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成立由矿长任组长,机电副矿长、机电副总工任副组长,机电科、财务科、科技计量科、供电工区、水电暖工区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外转供电管理工作,并接受矿纪委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外转供电管理单位职责一、机电科职责1.宣传、普及电力法律和行政法规知识;2.建立健全用户用电档案;3.检查用户执行供用电合同情况;4.查处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5.负责对供电工区和水电暖工区外转供电工作的日常管理;6.负责牵头组织与用户签定供电协议;7.有权对用户的安全用电、节约用电情况进行监督检查;8.负责对用户计量总表的铅封、表码的抄读和统计;9.负责对用户电费的统计、上报和催交;10.负责对外转供电线路、供电设备和计量装置的业务管理;11.负责建立电费计量收费台帐,每月进行供用电分析,年度分析报表报集团公司备案。
二、供电工区职责1.负责高压计量装置的安装、检验、更换和拆除;负责35kV 变电所低压计量装置的安装、检验、更换和拆除;2.负责高压计量表的铅封、表码的抄读、统计和上报;3.负责高压供电线路、供电设备和计量装置的日常检查和维护;4.监督检查高压用户的安全用电、节约用电情况;5.及时了解高压用户用电负荷的变化情况和供用电设备的完好情况及受电端电能质量;6.查处高压用户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
三、水电暖工区职责1.负责地面(35kV变电所除外)所有低压计量装置的安装、检验、更换和拆除;2.负责低压计量分表的铅封、表码的抄读、统计和上报;3.负责低压供电线路、供电设备和计量装置的日常检查和维护;4.监督检查低压用户的安全用电、节约用电情况;5.及时了解低压用户用电负荷的变化情况和供用电设备的完好情况及受电端电能质量;6.查处低压用户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
四、财务科职责1.负责每月对全矿外转供电用户电费的收取;2.根据国家或集团公司批准的转供电价,并参照上年度矿井用电综合电价,制定出本年度的外转供电电价,但电价不得低于全矿用电的平均单价;3.定期向有关单位通报外转供电电费收缴情况。
五、科技计量科职责负责定期对外转供电高、低压计量表进行校验。
六、纪委、审计科职责1.对外转供电用户情况、电量的统计和电费的收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对外转供电相关文件的制定及用电协议的签定进行监督。
第三章计量管理第五条所有外转供电用户必须装表计量,并按规定交纳电费。
第六条新增外转供电计量装置必须安装在指定矿属变电所或配电点内。
原有安装在用户处的用电计量装置应制定计划逐步进行改造。
安装在用户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由用户负责保护。
如果被用户故意损坏应按窃电行为处理。
第七条为提高计量的准确性,变电所内应装设总表和分表同时计量。
总表与分表的电量差必须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第八条外转供电用户所使用的计量装置和用户电源控制总开关由供电工区(高压)或水电暖工区(低压)负责安装,开关以下馈出负荷线路由用户自行敷设。
用户使用的负荷缆线应满足用电安全要求,并且敷设规范,不得危及供电安全。
第九条用电计量装置的日常管理由各变电所所属管理单位负责。
用户应当使用供电单位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或由东滩矿统一购买,电表及附件的安装、移动、更换、拆除、加封、启封、校验及表计接线等工作由水电暖工区(低压)和供电工区(高压)负责,费用由用户承担,费用结算单据由水电暖工区、供电工区或科技计量科出据,费用由矿财务科统一收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收取各种费用。
第十条用户使用的计量表必须按规定经矿科技计量科或法定指定单位进行周期校验,校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保证计量准确。
校验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四章供用电管理第十一条外转供电工作必须确保矿井生产的安全供电。
第十二条严格控制新增外转供电,对已经存在的外转供电,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规范,并在适当的时候逐步缩小外转供电的规模和数量。
对因协调地企关系和外来临时施工单位的需要确需增加的外转供电,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6kV级及以上,35kV以下电压等级的转供电,必须由矿主要负责人审批,其中对于单用户转供电容量在500kVA以上的,或单一线路外转供电容量在1000kVA以上的,必须报集团公司备案;6kV以下的转供电由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外来施工单位来我矿进行施工时,必须按照矿发〔2005〕69号文件有关内容执行。
办理用电时,用户持用电申请书到机电科填写《东滩矿对外供电(水、暖)审批表》,经各级有关领导逐级审批同意后,机电科根据用户用电负荷办理安全用电保证金认定手续,由用户将安全用电保证金交矿财务科,持矿财务科收据到机电科签订供电协议后,机电科开具供电通知书,再由水电暖工区或供电工区负责装表供电。
第十五条用户如变更用电(包括减容、暂停、暂换、迁址、移表、暂拆、更名或过户、分户、并户、消户、改压、改类等)时,应事先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变更供用电协议。
第十六条用户要终止使用我矿外转供电,需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由机电科核实后,开具停电通知书,由水电暖工区或供电工区负责拆除供电装置,用户持机电科出具的证明和保证金收据到矿财务科办理用电保证金退款手续。
第十七条用户在办理终止用电手续时,如果有欠缴电费或损坏供电设施的,必须先缴清欠费或应赔供电设施费,再由矿财务科将安全用电保证金退还用户。
第十八条用户用电期间,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供用电双方所约定的协议内容和东滩煤矿外转供电的有关规定,自觉管理好各自的用电设施,积极配合矿有关管理单位的检查和指导工作,并按时交纳电费,禁止窃电和违章用电,否则,一经查实,将对用户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解除供电协议,终止供电。
第十九条外转供电用户必须按规定缴纳安全用电保证金。
第二十条安全用电保证金收取范围及标准:1.个体饭店、理发店、网吧、商店等个体经营户:每一线位300元。
2.外来临时施工单位:用电负荷在10kW以内缴纳500元;10kW及以上缴纳1000元。
第二十一条外转供电必须签订供电协议,协议中一般应具备以下条款:1.供电方式、供电时间和供电质量;2.用电容量、用电性质和用电地址;3.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结算方式;4.供、用电设施的产权和维护责任的划分;5.合同的有效期限;6.违约责任;7.纠纷解决方式;8.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五章电力使用第二十二条用户应当按照协议规定的用电指标,合理使用电力,不得超指标用电。
未经供电方许可,用户不得擅自向外转供电。
第二十三条当供电方遭遇不可抗力或进行紧急避险时,可以中止外转供电。
第二十四条当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时,供电单位可中止或限制供电。
1.拒绝接受用电检查者;2.拖欠电费,经通知催交逾期不交者;3.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整改期间未改善者;4.用户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标准,或有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系统电能质量产生污染,以及功率因数长期不符合规定,在规定限期内不采取措施者;5.在限期内不拆除私增用电容量者;6.在限期内拒不交付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者;7.违反安全用电、计划用电有关规定,拒不改正者;8.私自向外转供电力者;9.确有窃电行为;10.国家明令禁止的工程和生产作业;11.严重违反供用电协议者;12.用户敷设线路不符合规定或存在安全隐患,矿提出整改后未及时整改的;13.其他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用户应按规定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安全检查、检修和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电气设备事故的发生。
用户发生重大供电事故时,应及时向供电方通报。
第二十六条用户的用电设施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应相互配合,由供电单位按规程进行整定和校验。
费用由用户负责。
第二十七条为保证供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用户用电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章窃电的制止与处理第二十八条窃电行为包括:1.在供电单位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2.绕越供电单位用电计量装置用电;3.伪照或者开启供电单位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4.故意损坏用电计量装置;5.故意使供电单位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第二十九条供电单位对查获的窃电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当场中止供电,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窃电量按下列方法确定:1.在供电单位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2.其他窃电行为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
第三十一条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按至少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第三十二条因违约用电或窃电,造成供电单位的供电设施损坏的,用户必须承担供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予以赔偿;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由用户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第七章电费收取第三十三条转供电价可执行国家或集团公司批准的电价,也可由供用电双方协商,但电价不得低于本矿用电的平均单价。
供电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计量表电量的基础上加收线变损。
第三十四条用户应按时缴纳电费,逾期未缴纳电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1‰至3‰加收滞纳金。
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单位可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停止供电。
第三十五条用户如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请求上级主管部门调解。
调解不成时,双方可按照协议约定的其他方式解决。
第八章奖惩第三十六条外转供电不应出现电费亏损。
第三十七条集团公司按外转供电电费回收率对我矿进行考核。
计算公式为:1.外转供电亏损时:处罚金额=当年亏损总额×(100%-实际回收率)2.外转供电盈亏平衡时:奖励金额=当年外转供电电费总额×1%3.外转供电盈利时:奖励金额=当年外转供电电费总额×1%+当年盈利总额×(实际回收率-100%)第三十八条处罚总额的80%由供电单位承担,20%由对外转供电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