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招投标实施办法
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本月修正版

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1. 引言招投标是政府采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加强内蒙古自治区招投标管理工作,促进公平公正的竞争,内蒙古自治区制定了《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招标活动。
政府采购招标活动包括货物、工程、服务等领域的招标。
3. 招投标的基本原则招投标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公开性原则:招标活动的信息应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众公开;- 公正竞争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建立在公正竞争的基础上,不得进行任何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真实性原则:提供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应真实、准确地反映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 诚实信用原则:投标人和招标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或欺骗性行为。
4. 招标人的权利和义务招标人作为招标活动的组织者和主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制定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审核投标人的资格;- 决定采用哪个投标人的报价;招标人也需承担以下义务:- 提供招标公告,并确保其真实性与准确性;- 保护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依法公开评标结果。
5. 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投标人参与招标活动时,享有以下权利:- 自愿参与招标活动;- 参阅招标文件;- 申请澄清或变更招标文件;- 提交投标文件并要求审核。
投标人也需承担以下义务:- 遵守招标文件的规定;- 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并履行合同;- 不得串通投标。
6. 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文件,并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公告。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招标方案;- 投标报名要求;- 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7. 投标文件的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审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逐一评审、集体决策的原则;- 评审记录的原则。
8. 投标人的投诉投标人如对招标活动有异议,可以向招标人提出投诉。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和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工程施工比价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和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工程施工比价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和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工程施工比价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土地整治项目和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工程施工的招投标管理,使其更加公开、透明,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和《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及国家、自治区招投标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土地整治项目和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是指由国家、自治区批准立项,由盟市、旗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建的土地整治项目和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在自治区范围内进行的土地整治项目和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均由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储备登记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公开交易平台上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
投标人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符合条件的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全区土地整治项目和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中心应当委托具有符合相应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事宜。
中心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应在综合考虑其人员素质、工作业绩、社会信誉、资质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实行备案制度,每次招投标时应在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中随机抽选。
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精)

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精)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招投标工作,促进招投标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及其授权行为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等单位进行的工程、物资、服务和技术招标投标活动。
其中,政府采购、国有企业采购和事业单位采购,均应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招标采购应坚持经济合理、效果最佳、货真价实的原则,实行公开、平等、竞争的招标投标制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推进政府采购精细化管理,保证政府采购公共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
第二章招标投标基本规则第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提交的招标文件,如实及时回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有关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的问题,并在招标文件中同时告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第五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标的物的来源、数量、质量要求、标的物的相关技术参数和条件、投标文件要求等内容。
第六条投标人在投标前,应当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时提交。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应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公平、公正、公开地选定中标人。
第八条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诚实守信,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破坏竞争、产生非正常的、不公平的市场秩序,不得泄露投标文件或者其他涉及竞争的商业机密。
第三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二)招标文件说明;(三)招标文件格式和组成要求;(四)投标报价,其内容应当包括总报价、单价和计算费用等;(五)投标保证金的交纳要求及其退回情况;(六)招标评审办法,应当包括技术指标、标准、规范、质量等要求;(七)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一条投标人在投标前,应当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了解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编制投标文件,并报送招标人。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状态:失效发布日期:1989-03-31 生效日期: 1989-03-31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文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建立开放型有秩序的建设市场,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通过竞争,择优选用施工单位,以鼓励先进,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工期、合理造价,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第三条招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干扰招投标活动,损害招投标双方的利益。
在招投标中,招投标双方必须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凡在我区施工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停缓建后恢复建设的项目)及根据国家规定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技术改造项目,除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自治区建设厅和各盟市基建主管部门分别设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具体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颁发的招投标条例、规定,制订本地区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二)审查招标单位的资格,审批建设单位的招标申请;(三)审定标底;(四)协调、栽决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的有关争议,审批建设工程的评标结果。
第六条招投标工人实行分级管理。
自治区负责管理监督国家部、委指定和委托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属于自治区基建主管部门审批扩初设计的地方项目;其它建设项目由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监督。
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保密工程、边远地区工程、工期要求紧迫,又不十分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按上述分级管理办法分别由自治区或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同建设单位协商审查,确定具有相应能力的施工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招投标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号2014年5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2014年5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对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牧业、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载体。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自治区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行业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地区、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非法侵犯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自主权。
第七条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进行。
第二章招标方式和范围第八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公开招标。
第九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或者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政府融资的项目;(四)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内蒙古自治区招投标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招投标实施办法一、引言招投标是公共资源的配置方式之一,对于保障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推动内蒙古自治区的经济发展,有效运用招投标制度,使各类市场主体能够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获取资源,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总则1.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
2. 法律依据本办法的制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3.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有歧视性对待任何参与者。
4.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内蒙古自治区将建立健全招投标活动监督机制,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力度,保障各方权益。
三、招标程序1.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标的、投标文件要求等内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公告。
2. 投标人资格预审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确保投标人具备履约能力、信誉良好,并能按照要求执行合同。
3. 投标文件提交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按规定时间和方式提交给招标人。
4. 投标文件评审招标人组织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综合考虑投标报价、技术方案、服务能力等因素,选定中标人。
5. 中标公告及合同签订招标人应当在评审结束后及时发布中标公告,并与中标人进行合同签订。
四、投标保证金1. 缴纳方式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当缴纳投标保证金,可以选择以现金、保函、银行汇票等方式缴纳。
2. 退还规定中标人在履行合同后,投标保证金应当及时返还给投标人;未中标的投标人在中标公告发布后,投标保证金应当迅速退还给其。
五、违约与处罚1. 违约责任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招标人、投标人,内蒙古自治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暂停资格、罚款、列入不良商家黑名单等。
六、投诉与申诉1. 投诉渠道对于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不正当行为,任何市场主体均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
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

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在现代经济发展中,招投标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对于保护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此,各地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以规范招投标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内蒙古自治区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地区,也有其特定的招投标管理办法,旨在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环境,推动经济发展。
下面将对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一、范围和应用对象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
该管理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建设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等领域的招投标活动,涵盖各级政府、事业单位、企业以及其他组织。
二、招投标的基本原则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基础,确保招标活动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该管理办法要求招标人应当依法公开招标,对投标人不得实施任何歧视或限制竞争的行为,并保证对中标人的公正评审。
三、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根据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标人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在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发布。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样本等内容。
在编制和发布招标文件时,招标人需要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确保招标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了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
同时,投标人需要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资源保障能力,确保能够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或采购任务。
五、评标和中标结果的确定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了评标的程序和方法。
评标委员会由相关部门组成,根据招标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评审,并确定中标结果。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需要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确保中标结果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六、监督和责任追究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了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督机构有权要求招标人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招标活动进行调查核实。
对于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督机构将追究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4.06•【字号】•【施行日期】2001.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1年4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并负责组织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对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相关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第二章招标的范围和标准第五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水土治理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网、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六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等项目;(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七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号2014年5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2014年5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对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牧业、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载体。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自治区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行业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地区、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非法侵犯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自主权。
第七条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进行。
第二章招标方式和范围第八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公开招标。
第九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或者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政府融资的项目;(四)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将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书面材料报送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招标人应当按照经审批、核准的招标内容组织招标,确实需要改变已经审批、核准的招标内容的,在招标公告发布前应当由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核准手续。
第十一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是不宜公开招标的,可以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六)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前款所列的项目,属于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足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仍不足三个或者所有投标人均没有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招标、投标第十四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和内蒙古招标投标网站上发布。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五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三)拥有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不得少于三名。
招标人近三年内在招标活动中受到相关处罚的,不得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实行委托招标。
第十七条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变相限制招标代理机构跨区域开展业务。
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依法办理招标事宜,承担相应责任,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不得接受同一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代理或者投标咨询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为招标活动提供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收费,不得强制投标人接受服务,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地域、行业、所有制形式等为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二)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投标条件的;(三)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或者总分包关系共同投标的;(四)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文件内容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开标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更改投标文件的;(五)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应当保密信息的;(六)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招标人额外补偿的;(七)内定中标人的;(八)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或者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进行授意的;(九)组织、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创造条件或者提供方便的;(十)授意或者故意引导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的。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禁止投标人有下列串通投标的行为:(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的;(二)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人的;(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的;(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的。
第二十四条禁止投标人有下列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许可证件、印鉴的;(二)伪造或者虚报财务状况、业绩的;(三)伪造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承诺配备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的;(四)提供虚假信用状况的;(五)提供虚假、引人误解信息的;(六)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禁止投标人有下列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一)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的;(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三)其他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六条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投标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席开标会,未出席开标会的,视为认可现场唱标结果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第二十七条开标记录应当如实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等基本情况;(二)开标时间和地点;(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四)投标人的名称及其投标报价;(五)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开标记录由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记录员以及有关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评标专家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
具体组建方案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当设立从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
第二十九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前二十四小时内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前不得将评标内容告知评标委员会成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当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三十一条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依法对投标文件独立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