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首批中医住院医师、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培养)基地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发〔2014〕16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首批中医住院医师、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培养)基地的通知
国中医药人教发〔201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精神,加强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工作,在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推荐基础上,我局遴选确定了首批208个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法训基地、217个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临床培养基地)、309个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基层培养基地),现予公布。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和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以下统称“培训基地”)是承担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工作的规范化培训机构。
为加强培训基地管理,确保培训质量,提出如下要求:
一、培训基地实行全行业属地化管理。
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按照《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培训基地的管理考核评估。
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各培训基地容量核定年度规范化培训招录计划,培训基地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参加统一考试,择优录取并签订相关培训协议.招收及录取结果应向社会及时公布,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三、培训基地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各项规定,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相关条件,确保培训质量。
特别是要注重培训过程管理,加强培训过程的质量评价。
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顺利进行,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指住院医师同意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化、规范化培训的场所。
第三条培训基地设置在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中符合条件的临床科室。
全科医师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综合医疗机构或其中有关临床科室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路组成。
第四条培训基地分普通专科培训基地和亚专科培训基地,具体专业类别设置由省卫生厅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肯定。
第五条培训基地认定条件包括培训基地所在医疗机构的大体条件和培训基地的大体条件。
第六条培训基地所在医疗机构应具有以下大体条件:㈠医疗机构资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或三级专科医院。
㈡教学条件:一、具有知足住院医师培训所需的临床师资队伍;二、具有知足住院医师培训所需的科室设置和相应的诊疗条件和设施;3、具有大体的教学设备和合格的教学场地;4、图书馆藏书专业种类齐全,具有知足住院医师培训所需的专业书籍和期刊,有获取专业信息的渠道。
㈢组织管理:一、培训基地医院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有院领导分管住院医师培训工作,配备专人负责培训管理工作。
二、成立专门负责住院医师培训指导、考核、质量监督等工作的专家委员会或小组。
3、成立完善的培训基地管理、人事管理、住院医师考试考核等制度。
㈣学员待遇:对在职参加住院医师培训的人员,给予同年资医师的同样待遇。
对参加社会化住院医师培训的人员,应提供以下条件:一、提供培训对象生活补助;二、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3、提供必要的住宿等生活条件;4、组织培训对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并办理医师执业注册手续;五、与培训对象签定培训协议。
第七条培训基地应具有以下大体条件:㈠有能够知足培训要求的高水平师资队伍,师资组成比例合理。
普通专科培训基地指导医师与受训医师比例不低于1∶2;亚专科培训基地指导医师与受训医师比例不低于1∶1。
全科培训基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科培训基地管理,提高全科医生培训质量,确保培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科培训基地的管理工作,包括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培训内容、培训过程、考核评价等方面。
第三条全科培训基地应遵循以下原则:1. 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服务基层为宗旨;2. 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临床技能培养;3.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培训质量;4. 坚持与时俱进,不断优化培训内容和方式。
第二章基地建设第四条全科培训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全科医生培训基地的基本要求;2. 基地设施完善,具备满足培训需求的临床、教学、生活设施;3. 有稳定的师资队伍,具备较高的教学水平和临床技能;4. 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确保培训工作有序进行。
第五条全科培训基地应定期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基地各项条件符合要求。
第三章师资队伍第六条全科培训基地应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师资队伍。
1. 师资队伍应具备以下条件:a.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b. 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教学经验;c.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d. 具有较强的临床带教能力。
2. 基地应加强对师资队伍的管理和培养,提高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四章培训内容第七条全科培训基地应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培训大纲,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
1. 培训内容应包括:a. 基础医学知识;b. 临床医学知识;c. 临床技能训练;d. 医疗法规与职业道德。
2. 培训计划应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临床技能培养。
第五章培训过程第八条全科培训基地应建立健全培训过程管理制度,确保培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1. 培训过程应包括:a. 入学教育;b. 临床轮转;c. 专业技能培训;d. 毕业考核。
2. 培训基地应加强对培训过程的监控,确保培训质量。
第六章考核评价第九条全科培训基地应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综合医院)全科医学科设置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综合医院)全科医学科设置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27•【文号】国卫办科教发〔2018〕21号•【施行日期】2018.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综合医院)全科医学科设置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18〕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8〕3号),加强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提高全科医生培养质量,我委组织制定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综合医院)全科医学科设置指导标准(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为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综合医院)全科医学科设置工作,充分发挥全科医学科作用,现提出以下要求:一、认定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综合医院必须承担全科医生培养工作任务。
最迟在2019年12月底前,各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综合医院)均应独立设置全科医学科,人员配备符合标准要求。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综合医院)设置全科医学科,按诊疗科目登记有关规定执行。
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综合医院)应当建立和完善对全科医学科的激励机制,在培训基地内部分配中,合理核定全科医学科医务人员绩效工资水平,全科医学科医护人员收入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同级别人员收入平均水平,并在职称晋升、岗位聘用等方面加大倾斜力度,吸引和稳定优秀专业人员从事全科医教研工作。
三、严格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综合医院)动态管理,将全科专业基地建设和作用发挥情况作为培训基地考核评估的核心指标。
到2020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综合医院)仍未独立设置全科医学科或未达到设置指导标准要求的,取消其培训基地资格。
精选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实施与管理

三、规范的组织管理流程与实施
(一)培训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3.专业讲座 内容:基本理论、临床思维、知识拓展教育处组织: 主治医师查房中住院医师的责任与角色 化验指标的意义等 人文素质及医德修养 医患沟通及纠纷案例解析
三、规范的组织管理流程与实施
(一)培训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3.专业讲座 内容:基本理论、临床思维、知识拓展基地组织: 全科医疗临床思维模式 PBL病历教学 典型案例分析
加强师资培训是重中之重
另外,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培训师资。请美国全科医师Smith对师资进行培训派师资团赴台湾考察派出教师赴以色列、法国进修赴香港观摩全科考核参观上海、浙江、天津等地区的示范社区邀请多伦多大学家庭医学专家2次来我院交流与指导。
全科医学教研室—
是全科医生培训的重要载体
我院全科医学科成立于2005年,目前挂靠在急诊科。全科医学教研室由教育处牵头,由急诊、内外妇儿、神内、皮肤、五官等教研室成员共同组成。
三、规范的组织管理流程与实施
(二)日常管理流程与实施5. 其他管理 录取流程 第一阶段专业理论考试报名工作流程 住院医师24小时值班夜餐费办理流程 住院医师津贴发放流程 组建住院医师论坛
1.对培训基地的评估制度化2.定期检查住院医师轮转、在岗情况3.培训过程及教学质量监控4.信息反馈
四、定期督察、质控和反馈机制
我们的共识
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实施与管理
一、
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全的培训组织管理机构
四、定期督察、质控和反馈机制
二、完善的 规章制度
三、规范的组织管理流程与实施
一、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
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 组 长:院长 副组长:主管教育副院长 教育处处长 组 员:资深专家、教育处专职管理人员、 医务部、财务处、人事处、后勤中心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全科基地)是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转岗培训和考核考试的主要场所,包括临床培养基地和实践基地。
第三条全科基地原则上设置在三级综合医院和具备条件的二级综合医院,实践基地原则上设置在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下同)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全科基地的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每个全科基地应当与2所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1所以上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建立合作培养关系,作为实践基地承担全科医生基层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实践训练,实践基地应当具备相应的培训条件。
第五条全科基地实行分级动态管理。
卫生部会同教育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医药局等部门负责制订全科基地标准、认定和管理办法,组织抽查督导。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教育、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管理等部门负责全科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督导评估。
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六条全科基地应当具有满足全科医生培养需要的二级学科设置,个别专科设置不全的,可与1-2家专科医院联合,作为协作基地共同完成培养全科医生的任务。
第七条申请认定为全科基地的医院(以下简称申报医院),应当符合全科基地标准(见附录1),收治疾病种类基本覆盖相关学科常见疾病(病种名单见附录2),具备能够满足培养标准要求的师资队伍。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全科基地认定申请。
第九条全科基地认定按照如下程序进行:(一)自评与认定申请。
申报医院依据有关文件和标准,对本院、协作医院、实践基地进行自评,完成自评报告,填写《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申报表》,并按要求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一、综述
全科医生是指具有全科医学临床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的医务人员。
为规范全科医生培养工作,加强基地认定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基地认定条件
1.基地应具备较强的综合医疗服务能力。
2.基地医疗设施、师资力量和教学设备要求符合相关标准。
3.基地要有完善的全科医生培养方案和实施计划。
三、基地认定程序
1.申请:基地向相关部门提交认定申请及相关材料。
2.审核:相关部门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
3.考察: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考察。
4.资质认定:完成考察后,对基地的认定结果予以公布。
四、基地管理要求
1.基地要坚持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的原则,严格执行培养计划。
2.基地要定期进行评估和考核,对全科医生培养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价。
3.基地负责为全科医生提供一定数量的实习岗位和培训资源。
五、基地认定效力
经认定的基地可在相关领域内享有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支持。
结语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是全科医生培养工作的基础,是保障全科医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手段。
我们将以此为指导,不断完善全科医生培养工作,助力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发展。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卫办医管函〔2012〕60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精神,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我部组织起草了《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可从卫生部网站“医疗监管”栏目下载)。
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2年2月10日前将反馈意见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联系人:卫生部医管司郭江伟、范晶电子邮箱: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全科基地)是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转岗培训和考核考试的主要场所,包括临床培养基地和实践基地。
第三条全科基地原则上设置在三级综合医院和具备条件的二级综合医院,实践基地原则上设置在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下同)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全科基地的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每个全科基地应当与2所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1所以上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建立合作培养关系,作为实践基地承担全科医生基层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实践训练,实践基地应当具备相应的培训条件。
第五条全科基地实行分级动态管理。
卫生部会同教育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医药局等部门负责制订全科基地标准、认定和管理办法,组织抽查督导。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教育、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管理等部门负责全科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督导评估。
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六条全科基地应当具有满足全科医生培养需要的二级学科设置,个别专科设置不全的,可与1-2家专科医院联合,作为协作基地共同完成培养全科医生的任务。
《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认定标准(试行)》
《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认定标准(试行)》附件4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认定标准(试行)根据《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第一章临床培养基地标准一、培养基地总体要求(一)基本条件1.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的三级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或三级中医医院联合二级中医医院。
2.中医医院科室设置基本齐全,包括中医综合病房或门诊、针灸、推拿、中医康复等科室,与开展社区常见病诊疗相适应。
3.科室规模(1)各轮转科室所收治的病种以及临床操作技能应能够满足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标准的要求。
(2)科室需配备医疗设备所配备的医疗设备应能够满足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标准中的各项要求。
(3)医疗工作量在带教老师指导下,保证每名学员在中医综合病房或门诊工作期间能够管理5张以上病床,或能够日接诊20名以上患者。
(二)师资条件1.带教医师与学员比例不低于1:2。
2.带教医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满3年以上)及以上中医专业技术职称。
3.有临床带教经验,掌握和熟悉培训细则要求。
4.有较强的责任心。
(三)教学条件1.有满足培训要求的教学设备和能容纳60人以上的教室。
2.有培训临床技能的示教室。
3.图书馆藏书的专业种类比较齐全,具有满足培训所需的专业书籍和期刊,有互联网等获取专业信息的渠道和设施。
(四)组织与管理要求1.组织结构。
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纳入中医住院医师培训体系,由院级领导分管培训工作。
有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管理机构和专、兼职管理人员(包括医院、科室两级中医类别全科医生培训管理机构和人员)。
2.管理队伍。
专、兼职管理人员有中医学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3.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的培养基地管理、考试考核等制度。
二、培训科室要求(一)中医内科基本条件1.科室规模(1)总床位数≥200张,门诊诊室≥20间。
全科规培基地评价
教学考核、评估
有完善的考核标准,能按照 要求进行轮转出科考核,包 括理论考核和操作考核,并 记录完整 有制定可操作的社区教学质 量评估体系
成立教学督导小组,定期组 织教学质量评估
建立带教师资和学员的双向 评估体系
经验与体会
社区实践开始晚 社区实践时间短
早进社区,分段实践、接触不用性质的 全科医疗模式
经验与体会
师资缺乏全科理念
带教全科学员 “一视同仁”
门诊轮转时间短
制定临床教学基地师资准入标准,加强培训 为全科学员“量身定制”带教内容
修订轮转计划,增加门诊轮转时间
在外轮转没有归属感 为每位全科学员配备“一对一”全科导师
社区基地评价——基本条件
社区基地评价——师资条件
社区基地评价——组织与管理要求
临床基地评价——软件
组织与管理要求
Ø 组织机构
有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管理机构和专、兼职管理人员(包括医院、科室两级全科 医生培养管理机构和人员)
Ø 管理队伍
专、兼职管理人员熟悉全科医学理念,接受过相关培训,且有医学或相关专业本 科及以上学历
Ø 管理制度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纳入住院医师培养体系,有全科医生培养计划、大纲,有完 善的培养管理制度和全科医生培养轮转计划,对实践基地人员进行业务Ø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Ø主要功能是完成全科医学 的临床诊疗思维和社区卫生 服务基本技能的训练
临床基地评价——硬件
基本条件
1.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 院,科室设置齐全,至少设 置以下科室:
独立
内科、外科、妇产科、儿 设置 科、急诊科、全科医学科、 皮肤科、眼科、耳鼻喉科、 精神科、传染科、职业病科、 医学影像科(含放射、超声 和核医学)、医学检验科、 康复医学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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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科医生规X化培养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科医生规X化培养基地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科医生规X化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全科基地)是全科医生规X化培养、转岗培训和考核考试的主要场所,包括临床培养基地和实践基地。
第三条全科基地原则上设置在三级综合医院和具备条件的二级综合医院,实践基地原则上设置在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下同)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全科基地的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每个全科基地应当与2所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1所以上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建立合作培养关系,作为实践基地承担全科医生基层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实践训练,实践基地应当具备相应的培训条件。
第五条全科基地实行分级动态管理。
卫生部会同教育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医药局等部门负责制订全科基地标准、认定和管理办法,组织抽查督导。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教育、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管理等部门负责全科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督导评估。
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六条全科基地应当具有满足全科医生培养需要的二级学科设置,个别专科设置不全的,可与1-2家专科医院联合,作为协作基地共同完成培养全科医生的任务。
第七条申请认定为全科基地的医院(以下简称申报医院),应当符合全科基地标准(见附录1),收治疾病种类基本覆盖相关学科常见疾病(病种见附录2),具备能够满足培养标准要求的师资队伍。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全科基地认定申请。
第九条全科基地认定按照如下程序进行:(一)自评与认定申请。
申报医院依据有关文件和标准,对本院、协作医院、实践基地进行自评,完成自评报告,填写《全科医生规X化培养基地申报表》,并按要求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二)形式审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全科医生规X化培养基地标准》及本办法相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于接到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回复。
(三)实地评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相关行业协会,依据全科基地标准,组织相关专家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医院进行实地评审,形成认定意见,根据培养能力确定培养规模。
评审结果分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
其中达标基地具备全科医生培养资格;基本达标的,应当根据评审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加以整改并择期进行再次评审;不达标的,待条件完善后重新申请。
(四)结果公示与公布。
全科基地评审结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卫生信息进行公示。
通过评审的全科基地及招生规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并上报卫生部备案。
第三章基地监督与管理第十条全科基地实行全行业属地化管理。
卫生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全国全科基地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辖区内全科基地认定和管理,制订、实施培训规划,依托行业协会,组织培训考核,监控培训质量,维护培训工作秩序。
第十一条全科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认定周期为3年。
全科基地应当在周期结束前6个月提出复核认定申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复核评审,于本周期结束前作出复核认定结论,并上报卫生部备案。
第十二条全科基地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加强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逐步完善相关条件,加强培养过程管理和培养质量评价。
第十三条全科基地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培养过程管理。
通过填写全科医生培养登记手册,记录日常临床医疗活动内容、自我学习评价、指导医师观察评价、基地主任评价、出科考核、定期考核等多种形式保证培养质量。
第十四条经评审认定的全科基地方可招收全科方向的住院医师,开展规X化培养工作。
未经认定或认定不合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未及时提交复核申请及复核认定未获批准的基地不得开展全科医生规X化培养工作。
已列入国家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建设项目的单位,在具备全科基地认定条件的基础上,经认定获得全科基地资格的,省级相关部门应当明确其培养全科医生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五条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医院,应当立即终止评审,且3年内不再受理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全科基地擅自扩大全科医生培养规模、不按照培养标准实施培训活动、组织管理混乱、不能保证培养质量、学员意见反映强烈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情节特别严重或未及时改正的,取消其全科基地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全科基地认定情况及开展全科医生培养质量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医院评审、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对本地区全科基地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培养工作规X、质量优良、有创新特色的全科基地和指导医师给予表彰。
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中医全科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制订。
第二十条全科医生规X化培养国家示X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卫生部会同教育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医药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全科医生规X化培养基地标准2.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收治常见病种名称附件1全科医生规X化培养基地标准一、临床培养基地标准(一)基本条件1.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科室设置齐全,至少设置以下科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全科医学科(具有全科医疗功能的科室,如老年科、综合保健科等)、皮肤科、眼科、耳鼻喉科、精神科、传染科、职业病科、医学影像科(含放射、超声和核医学)、医学检验科、康复医学科等。
未设置妇产科、儿科、精神科、传染科、职业病科的可与相关专科医院联合申报。
2.医院规模:(1)总床位数≥1200X;年门诊量≥150万人次,年急诊量≥8万人次,年出院病人数≥5万人次。
(2)收治的病种数应满足全科医生培养标准细则要求。
(3)科室需配备的医疗设备:符合全科医生培养标准细则中的各项要求。
(4)医疗工作量:内科、外科、妇科和儿科等主要培训科室,每名带教的指导医师在病房工作管理5X病床以上,门诊工作日接诊20名以上患者,急诊工作日接诊15名以上患者。
3.医院主管领导需经全科医学相关知识培训,对全科医学学科有较清晰和全面的认识。
(二)师资条件1.人员配备:(1)指导医师与受训者比例为1∶2。
(2)有不少于5名负责全科医学教学的骨干师资;师资队伍中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比例不少于1/3。
2.指导医师条件:(1)基地所在科室的指导医师应接受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全科医学培训中心的师资培训,并获得师资培训证书。
(2)理论课授课教师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实习带教教师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主治医师资格。
(3)有临床带教实践,掌握和熟悉培养细则要求。
(4)有较强的责任心。
(三)组织与管理要求1.组织机构:有全科医生规X化培养管理机构和专、兼职管理人员(包括医院、科室两级全科医生培养管理机构和人员)。
2.管理队伍:专、兼职管理人员熟悉全科医学理念,接受过相关培训,且有医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3.管理制度:全科医生规X化培养纳入住院医师培养体系,有全科医生培养计划、大纲,有完善的培养管理制度和全科医生培养轮转计划,对实践基地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
二、实践基地标准(一)基层医疗机构标准1.基本条件:(1)为辖区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在当地具有示X作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设有全科医学科。
服从全科医生规X化培养基地的管理,按照全科医生培养标准以及临床培养基地的要求,完成实践教学任务。
(2)辖区服务人口数原则上不应小于5万;每名指导医师经常联系的服务对象不少于200人。
(3)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完善,能够采用全科医学理念,运用社区卫生服务适宜技术,提供综合的、连续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4)负责辖区内居民健康状况等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5)有社区健康促进网络,能利用社区资源开展社区卫生服务。
(6)与上级医院建立有定点协作关系或双向转诊关系。
(7)有良好的医患关系,有较高的病人和服务人群满意度。
(8)有教室(会议室)、图书室、黑板、投影仪、计算机等必需教学设备条件;图书室至少有10种以上全科医学、社区卫生等相关领域学术刊物,20种以上常用参考书或工具书。
(9)医疗设备应满足全科医生培养标准的各项要求。
2.师资条件:(1)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有3年及以上社区工作经历;能够实施全科医学服务模式;具有全科医学教学意识和实践;工作态度认真严谨;热爱全科医学事业和带教工作;具有良好的人际交流能力与教学能力。
(2)应当有5名以上指导医师接受过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全科医学培训中心的师资培训,并获得师资培训证书。
(3)指导医师应当具有团队合作精神。
(4)指导医师每日平均服务量不低于20人。
(5)至少有10例以上全科医疗典型教学案例。
3.组织与管理要求:(1)有专人负责全科医生实践基地日常管理工作。
(2)有规X的全科医生实践培养管理制度。
(3)与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分工明确、协作紧密。
(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标准1.具备开展传染病报告和处理、地方病预防、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管理、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管理、职业病防护、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2.设有流行病与传染病预防控制、免疫预防、公共卫生、艾滋病性病防治、职业病防治、健康检查和教育、理化和微生物检验等专业科室。
3.人才梯队合理,中高级以上职称人员≥30%,本科以上学历人员≥40%,承担高等医学院校公共卫生教学和实践任务。
4.具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气相色谱和高效液相色谱分析仪、便携式红外气体分析仪\红外分光光度计、甲醛测定仪、等离子发射光谱质谱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高精密电子天平、全自动水质分析仪、B超机、多功能透视摄影系统等设备,有装备完整的冷链系统。
附件2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收治常见病种名称一、内科(一)心血管系统:高血压、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死、充血性心力衰竭、心律失常(包括窦性心动过速、房性期前收缩、房性心动过速、心房扑动、心房颤动、室性期前收缩、室性心动过速、心室扑动、心室颤动、窦性心动过缓、房室阻滞)等。
(二)呼吸系统:上呼吸道感染、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肺炎、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急性肺梗死等。
(三)消化系统:慢性胃炎、消化性溃疡、消化道大出血、急、慢性腹泻、感染和非感染性肠道疾病、胃食管反流病、肝硬化、肝性脑病等。
(四)泌尿系统:急、慢性泌尿系统感染、急、慢性肾小球肾炎、继发性肾小球疾病(包括糖尿病肾病、高血压肾动脉硬化)、慢性肾功能不全等。